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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淺論高校宿舍管理中相關法律問題探討

        時間:2024-08-15 06:32:46 法學畢業論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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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淺論高校宿舍管理中相關法律問題探討

          論文摘要 高校宿舍管理過程中,學校與學生之間形成的法律關系具有雙重性,有時是行政法律關系,有時又是民事法律關系。針對不同的事件,采取不同方法解決,是基于兩者不同法律關系的處理方式,這有利于高校宿舍管理質量的提高,亦有利于理順學校與學生的關系,保障學校及學生的合法權益。

        淺論高校宿舍管理中相關法律問題探討

          論文關鍵詞 宿舍管理 高校 學生 法律關系

          2012年5月,廣州某學院的一名學生在宿舍睡覺時突然死亡,家屬在學院大鬧,要求學院承擔全部責任,由于家屬情緒激動,隨時有引發過激事件的可能,司法行政部門介入組織調解,最后由家屬與學院達成一致意見,由學院一次性支付家屬一定數額的補償金作為人道主義救助,并由學院倡導學生們捐款,所得悉數歸家屬,事件才得以平復。這個事件讓筆者陷入思考:高校在宿舍管理過程中,其與學生的法律地位該如何定位?學生在宿舍中發生的人身或財物損害責任該由誰承擔?對于這些問題,筆者試圖找到答案。

          一、宿舍管理過程中學校與學生法律關系的定位

          關于高校中學校與學生的法律關系,學界各抒己見,提出不同看法。有人認為兩者是特別權力關系,主張高校在法律賦予的權力范圍內自主裁量事務。有人認為兩者是行政法律關系,這又分外部行政法律關系說及內部行政法律關系說,持外部行政法律關系說的人主張,高校對學生進行管理是基于國家及社會公共利益,具有公法性質,需要接受司法權的審查?P.持內部行政法律關系說的人主張,高校對學生的管理行為是內部行政行為,不受司法權的審查,這與前述特別權力關系說有相似之處。有人認為兩者是平等民事法律關系,認為兩者是平等法律主體,具有平等的民事權利,履行各自平等義務,是基于“合意”而成的受民法調整的法律關系,屬于私法范圍?Q.

          對于上述不同看法,筆者認為,均存在過于片面的不足。特別權力關系說及行政法律關系說只關注到學校與學生管理的一面,而忽視了兩者存在平等關系的一面。民事法律關系說則過分強調了學校與學生的平等地位,忽視了學校與學生基于法律規定而形成的管理與被管理關系。

          結合學界不同學說,筆者認為,在宿舍管理過程中,學校與學生之間的法律關系具有雙重性,既具有行政管理方面的關系即行政法律關系,又具有平等主體方面的關系即平等民事法律關系。

          (一)行政法律關系

          所謂行政法律關系,是指由行政法律規范調整下的因行政活動而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的總和。在行政法律關系中,存在行政主體,即依法享有一定職權,并在職權范圍為一定行政行為并獨立承擔相應法律后果的組織;還存在行政相對人,是與行政主體相對而言的一個概念,即行政法律關系中處于被管理的組織或個人,是行政行為的實施對象。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的關系并不平等,行政主體是管理者,而行政相對人則處于被管理的地位。

          在高校宿舍管理過程中,宿舍管理部門作為學校的一個內設機構,代為學校履行管理學生宿舍的職能。宿管部門與學生形態表現大多為管理者與被管理者!吨腥A人民共和國教育法》賦予高校管理學校的權力,相當于賦予其行政主體的資格。學校為履行其管理職能,制定相應的宿舍管理規則及制度,并要求學生嚴格遵守,否則,有可能產生處罰的后果。在此情形下,學校是具體行政主體,學生是行政相對人。因此,在宿舍管理中,學校與學生兩者的地位基本處于不平等,這也正是兩者行政法律關系的體現。由于宿舍的管理,包括制定規則、要求學生遵守、宿舍檢查等各種行為均出于學校內部管理的需要,不涉及國家權力及社會公共利益,不具有公法性質,因此,宿舍管理行為中的學校與學生的行政法律關系是屬于內部行政法律關系,不具有可訴性。

          (二)民事法律關系

          所謂民事法律關系,是指受民法調整的平等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R.其存在兩個要素:一是受民事法律法規調整的人與人之間的關系,人是社會動物,在生活中,人們之間會產生這樣那樣的關系,但不是每一種關系都歸民法調整,民事法律關系必須由民事法律法規所調整;二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高校是事業單位,其性質屬于民事主體中的事業單位法人,具有民事主體資格,學生是公民,受民法調整,在我國,大學生一般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亦是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

          在高校宿舍管理過程中,學校與學生之間存在行政管理的內部行政法律關系外,還存在平等的民事法律關系。這主要表現在,學生具有按一定的標準向學校交納住宿費的義務,學校因此具有收取住宿費的權利;學校具有為學生提供宿舍及相應配套設施以供其生活學習的義務,學生因此具有要求學校依照約定提供相應設施的權利;學校應在宿舍管理范圍內保障學生的人身及財產安全,這是學校的義務,學生因此享有人身及財產保障權利。

          二、宿舍管理制度及制度落實相關法律問題分析

          為了更好地管理宿舍,規范大學生在校生活,保障學生安全,幾乎所有高校都會制定宿舍管理制度,并將之明示,要求學生恪守。同時,學校還會確保宿舍管理制度的落實而不定時進行檢查等措施。很多學生認為宿舍管理制度侵犯了其自由權,宿舍檢查侵犯了其隱私權。有些學者亦撰文認為宿舍檢查等侵犯了學生隱私權,還有學者甚至認為學生對宿舍享有住宅權,學校不得侵犯學生的住宅權?S.筆者認為,學生及某些學者的這些觀點有失偏頗,原因在于其將高校履行宿舍管理職能全部定性為民事法律關系。前已述及,學校在履行宿舍管理職責范圍內,應定位為內部行政法律關系。既然這樣,學校與學生之間的地位不平等,學校作為管理者,就負有制定規章制度并確保落實的職權,學生作為被管理者,必須在制度內活動,不得違反制度規定。學生既然選擇住宿,意味著學生愿意接受學校的有關宿舍管理制度,放棄其與維護廣大學生利益相沖突的權利。

          履行檢查的方式有突擊檢查亦有通知檢查,為了確保檢查有成效,突擊檢查往往更有利于發現問題,糾正問題。如對學生在宿舍使用違禁物品管理,學?蛇M入宿舍檢查,并對違禁物品進行沒收。有人認為學校該行為既侵犯了其隱私權又侵犯了其財產權。筆者認為,所謂隱私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擾、知悉、收集、利用和公開的一種人格權。檢查學生是否使用違禁物品顯然不屬于隱私權范圍。由于物品是屬于違禁物品,制度已經明確規定不得使用,為了學校宿舍安全保障,對該部分物品進行視情況進行暫扣或沒收,并無侵犯學生的財產權,是學校履行其宿舍管理職權。當然,此處的違禁物品僅限于學校規定的在宿舍存放或使用對宿舍存在安全隱患或對宿舍管理產生消極影響的,如果違禁物品屬于法律明確的違禁物品,則存在觸犯刑律的可能,可能構成刑事犯罪,需要刑偵部門介入,就更不會涉及侵犯學生的財產權。

          三、宿舍中發生的人身及財物損害法律問題分析

          宿舍中發生的人身及財物損害事件,無論是否涉及學校,該種法律關系性質均為民事法律關系,屬于侵權責任法調整的范圍。侵權責任法對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與學校之間的侵權責任主體進行了明確規定,但未對高校與大學生之間的侵權責任主體進行規定,源于大學生基本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更多是適用侵權責任法的一般規定。2002年9月1日,我國教育部制訂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開始實施,對發生在學校實施的教育教學活動或學校組織的校外活動中及在學校負有管理責任的校舍、場地等教育教學設施、生活設施內發生的在校學生人身損害事故的處理進行了明確規定。這個辦法當然也將本文討論的宿舍管理過程中發生的人身損害事故包括在內。筆者認為,在宿舍管理過程中發生的財產損害事故亦可參照該辦法處理,但學校應否對損害事故承責,應從因果關系與歸責原則兩方面進行分析。

          (一)因果關系

          損害結果的發生如果與學校的行為、職責等存在因果關系的,學校應根據原因的大小對損害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如果損害的結果與學校無關,或者學校已經履行其必要的注意義務,則學?梢悦庳煛G拔氖黾暗膶W生死亡事件,如果學生是由于其自身的疾病或者自殺,與學校的宿舍管理不存在因果關系,學校無需承擔賠償責任。如果學生傷亡是因學生間打架而發生,除非學校管理人員在知情后沒有作出處理存在管理疏忽,否則,與學校的宿舍管理亦無因果關系,學校無需承擔賠償責任。至于財產方面的損害,如果學校已經盡到足夠的注意義務,則不應由學校承責。如宿舍發生盜竊,盜竊者是發生在學生內部,或者學校的設施已完善正常足以達到安全,則學校不應承責。

          (二)歸責原則

          歸責原則是侵權行為法中的重要內容,主要分為過錯責任原則、過錯推定原則、無過錯原則等。關于宿舍管理中的人身或財物損害,由于學校是管理者,對學生的安全負有保障義務,學生往往處于相對弱勢地位,若采用過錯責任原則,學生將難以完成其舉證責任,導致其應該獲得的賠償得不到賠償,不利于學生合法權益的保護;若采用無過錯原則,雖然可以保護學生的合法權益,但實際上過分加重了學校的責任,促使學校將有限的資源過多地分攤到本不屬于其義務范圍內,不利于學校的良性發展。對此,筆者認為,可參照旅館等安全保障義務人的歸責原則即過錯推定原則,一般而言,學生在宿舍中發生人身或財產損害的結果,推定學校存在過錯應承擔責任,當學?梢宰C明人身或財產損害與學校不存在因果關系的,則學?梢悦庳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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