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論外國證據制度的沿革-神示證據制度論文
無論是在學校還是在社會中,大家最不陌生的就是論文了吧,論文是學術界進行成果交流的工具。相信許多人會覺得論文很難寫吧,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論外國證據制度的沿革-神示證據制度論文,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論文關鍵詞:外國 證據制度 神示 證據制度
論文摘要:神示證據制度是證據制度發展史上最原始的一種證據制度,它是憑借神的各種啟示來判斷案件是非曲直的一種證據制度。神示制度曾普通存在于亞歐各國的奴隸,甚至在歐洲封建社會早期還保留神示證據制度的殘余。
一、神示證據制度的概念
神示證據制度是證據制度發展史上最原始的一種證據制度,它是憑借神的各種啟示來判斷案件是非曲直的一種證據制度。神示制度曾普通存在于亞歐各國的奴隸社會,甚至在歐洲封建社會早期還保留神示證據制度的殘余。
在奴隸社會時期,訴訟采取控告式訴訟程序,起訴權由私人掌握,原告、被告雙方的利害關系是直接對立的,在案件審理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往往爭執不下。在當時的條件下,出于維護奴隸主階級統治的需要,加之生產力發展水平十分低下,人們不可能通過科學的方式正確認識人類的社會現象和自然現象。那時人們信奉神靈,認為神是人類的主宰,是無所不知的也是最公正的。因此,對于難以查明的案情,難以決斷的爭議,便求助于神意來判明是非和解決爭議,并以此為基礎對案件作出判決。
由于神本身是一個虛擬的抽象物,事實上根本不存在,所以,神意只能通過人所確定的方式表現出來。對神宣誓、水審、火審、決斗、十字形證明以及卜筮等,是神示證據制度中具有代表性顯示神意的方式。但由于各的風俗習慣、歷史傳統、民族區域上的差異,上述各種神示方式在實際運用中又各具特點。
二、神示證據制度的證明方法
。ㄒ唬⿲ι裥
對神宣誓是神示證據制度最常用的一種方法,即控告人、被告人以及證人都要對神盟誓以證明自己的陳述是真實的。他們相信神的力量,確認宣誓具有效力。對神宣誓的方法,在許多奴隸制國家以及歐洲封建制國家早期的法典中都有明確規定。如《漢謨拉比法典》第20條規定:“倘奴隸從拘捕者之手逃脫,則此自由民應對奴隸主指神為誓,不負責任!痹摲ǖ131條規定:“倘若自由民之妻被其發誓誣陷,而她并未破獲有與其他男人同寢之事,則她應對神宣誓,并得回其家!蔽鳉W中世紀初期的《薩利克法典》第58條也有宣誓的規定:“如果有人殺了人,而交出其所有財產,但還不夠償付依法所該交納的罰金,那么他必須提供12個共同宣誓人,他們將宣誓說‘在地上在地下,除已交出的東西以外,并沒有其他任何財產’!辈捎眠@種輔助宣誓的原因,是考慮到當事人的親友多少了解案件事實,或者了解當事人的品德,相信他不會作出虛偽的陳述。否則,這些親友因怕神的懲罰而不敢作輔助宣誓。
對神宣誓的方式方法,因宗教信仰不同而不同,如有的部族信奉神靈,則在宣誓前向所信奉的神靈祈禱,而后憑圣物起誓,請求神靈證實其陳述真實或主張合理;有的部族視武器為圣物,則向武器進行宣誓;有的部族甚至向某種動物或家畜進行宣誓。在當時,由于人們普通認為神靈是最公正的,欺騙了神就必定會遭受神的懲罰,因此對神宣誓就成為法官判斷宣誓者對案情陳述真實與否的依據。如果誰不敢進行宣誓,或者在宣誓過程中慌亂,或者是理屈,或者是有罪,從而引起相應的法律后果,如果沒有出現上述情況,對神的宣誓就成為法官確認宣誓者對案情陳述真實的依據。
。ǘ┧畬
水審是指通過一定的方式使當事人接受水的考驗,顯示神意,并以此判定當事人對案情的陳述是否真實,或者被控人是否有罪。水審又分為冷水審與沸水審兩種方式。
所謂冷水審,一般是將原告、被告雙方當事人或被告人一方投入河水,看其是否沉沒,以其陳述的真偽及是否有罪。由于各民族傳統不同,在具體的判斷標準上也存在著一些區別,如在古巴比倫王國,被告人被投入河中,如果沉沒則表明神要對他進行懲罰,因而其陳述是虛偽的,或者被認定有罪;如果被告人浮出水面,則認為他的陳述是真實的,或者被認定無罪!稘h謨拉比法典》中也有類似的認定標準,該法典第2條規定:“倘自由控自由民犯巫蠱之罪而不能證實,則被控犯巫蠱之罪者應行至于河而投入之。倘沒為河所占有,則控告者可以占領其房屋;倘河為之洗白而彼仍無恙,則控彼巫蠱者應處死,投河者取得控告者之房屋。”該法典第132條還規定:“但自由民之妻因其他男人而受指摘,而她并未被破獲有與其他男人同寢之事,則她因其夫故,應投于河。”這里的“應投于河”是指由河神來證明其清白。但古日耳曼民族的判斷槍聲背后恰恰與之相反。古日耳曼民族認為,水是世界上最純潔 的,不接納任何污穢的東西,被告人入水而不沉,則認為他受到水神的唾棄,從而說明他的陳述是虛假的,或者他是有罪的,相反,如果他沉入水中,則認為純潔的水神接納了他,他的陳述是真實的,或者他是無罪的,在這種情況下,親友必須立即撈救,以免無罪的人反遭溺死。
所謂沸水審,是指令受審人用手從沸水或沸油鍋中取出放置水底的某種物品,然后包扎好其燙傷手臂,同時向神祈禱。經過一段時間后再根據燙傷是否愈合來判定其陳述是否真實或是否有罪。如果燙傷已日有起色,漸趨痊愈,法官則認為是神意所致,因而他是誠實的、無辜的;反之,如傷口日漸膿腫潰爛,無法愈合,則可據此判斷他的陳述是虛假的,或者他是有罪的。
(三)火審
所謂火審,就是讓被告人接受火或燒紅的鐵器的考驗,顯示神意,借以判定當事人的陳述是否真實或被控人是否有罪;饘徟c水審一樣,都是比較重大的考驗方法,一般用在大案、要案中,例如,9世紀法蘭克的《麥瑪威法》規定:“凡犯盜竊罪,必須交付。如在審判中為火所灼傷,即認為不能經受火的考驗,處以死刑。反之,如果不為火所灼傷,則可允許其主人代付罰款,免除死刑!
(四)決斗
將決斗的方法用于訴訟中,以判斷當事人陳述是否真實、被告人是否有罪,是許多國家的習慣法中都有明確的規定,并且決斗的證明方法也盛行于中民紀歐洲各國的訴訟中,它以雙方當事人在決斗中的勝敗作為判斷是非的標準,凡是在決斗中獲勝的一方,便認為是神使得他取勝,因而他的陳述是真實的,或者他本人是無罪的;如果一方不敢決斗或者在決斗中失敗,則認定他敗訴,或者他是有罪的。
三、對神示證據制度的評價
在奴隸,奴隸主階級是統治階級,為維護其統治地位,便將自己的意志上升為國家意志,對奴隸進行殘酷、野蠻的鎮壓和統治,在面前奴隸沒有任何權利,對奴隸生殺予奪也無須任何訴訟證據。對于奴隸的反抗,主要通過軍事鎮壓的方法解決,需要通過訴訟程序審判的,只是奴隸主和自由民的民事違法行為和犯罪行為。
神示證據制度以宗教迷信為其思想基礎,法律把審查判斷證據的,不是賦予法官,而同賦予神靈,因此,它所采用的各種證明方法都是唯心主義的,當然難以查明案件事實真相,也不可能對案件作出正確結論。但是,神示證據制度的產生不是偶然的,而是與當時的條件相適應的。在奴隸社會,生產力水平低下,科學技術落后,人們愚昧無知。在人們的頭腦中,神靈是萬能的,無所不知的,最能公正判斷人們難以辯明的是非曲直。而神作為一個虛構的抽象物,要表現神意,必須通過人所確定的具體方式來實現。當時的統治階級正是巧妙地利用了人們這種信奉神靈的,運用神示證據制度來斷獄息訟,以維護和鞏固自己的統治地位。這種證據制度現在看來十分荒謬,但是當時對于判斷證據的證明力還是起了一定的作用。人們信奉神靈,在神靈面前人們心理受到很大的強制,惟恐作不真實的陳述會遭到神的懲罰,從而不敢不如實陳述案件事實真相,因此,神示證據制度對于正確斷獄息訟也有一定的價值。
【論外國證據制度的沿革-神示證據制度論文】相關文章:
淺析電子證據論文04-28
證據與事實的關系探析論文04-22
審計證據的論文(精選10篇)11-16
民事證據制度改革與完善的若干構想06-04
證據的采用標準07-06
公證證據概述06-07
如何鑒定審計證據09-20
淺談民事證據的審核認定06-04
審計重要性審計風險及審計證據的關系論文(精選5篇)05-12
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規則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