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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老字號的商標法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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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老字號概況 字號,在我國又稱商號,兩者的意思是一致的,我國民法通則中稱之為字號,而在商法領域中廣泛稱為商號。我國《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
第6條從立法上明確了:“字號等同于商號,是企業名稱的核心部分,只有字號才具有識別功能,是一個商事主體區別于另一個商事主體的標志。”企業名稱是區別不同市場主體的標志,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組織形式構成。如“湖南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這一企業名稱中,“湖南”行政區劃,“三一”為字號,“重工”為行業名稱,“股份有限公司”為其組織形式。“三一”是這個企業名稱的核心部分。
我國老字號存在如下特性:(1)歷史悠久性。我國的老字號平均有160年的歷史,最長的甚至達到三四百年,這些老字號從此開始凝聚獨特的歷史及文化價值。(2)信譽度極高。一說到烤鴨,人們就會想到“全聚德”;買剪刀人們就會不自覺地想到“張小泉”,對這些品牌的產品質量人們會深信不疑。
我國法律并未對老字號字號權的范疇作出界定,學界對此爭議也頗多,筆者認為老字號字號權的權利客體具備知識產權無形性、專有性、地域性的本質特征,理當歸入知識產權領域,下面從知識產權的幾個基本特性出發分析老字號字號權的權屬范圍。
(一)無形性
老字號作為企業信譽的載體,蘊含了巨大的無形價值,我國2006年頒布的《首屆中華老字號品牌價值百強榜》中,前兩位北京的同仁堂和上海的恒源祥的品牌價值分別為29億和25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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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主管機關轄區的同行業企業范圍內,中華老字號字號權權利人對其所有的老字號享有專有權,未經權利人同意,他人不得冒用及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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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老字號字號權只有在其登記主管機關的管轄范圍內才有效力。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的老字號在全國范圍內受保護,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的老字號在全省范圍內受保護。
《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就將商號權作為一種知識產權中的工業產權進行了保護。公約第1條第2款規定工業產權的保護對象為:專利、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商標、服務標記、商號、貨源標記或原產地名稱和制止不正當競爭。第8條規定:“商號應在本同盟一切成員國內受到保護,無須申請或注冊,也不論其是否為商標的組成部分。”從以上規定中可以得知《巴黎公約》把字號權定格為一種知識產權,且公約成員國對此條不得保留,我國是《巴黎公約》的成員國,也應認定字號權為知識產權。
二、目前我國對老字號保護不足
。ㄒ唬┲腥A老字號字號權與商標權的沖突
我國的商標注冊的管理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統一進行,而字號登記則由企業所在地的工商行政部門進行管理,這種條塊分割導致了兩者相互沖突。隨著市場競爭的日趨激烈,一些商家利用這一管理制度的缺陷惡意“傍名牌”,使自己的商標與某些知名老字號混淆,誤導消費者以搶占中華老字號的市場,從而引起了字號權與商標權的沖突。
此外,我國對企業名稱的保護受經營范圍的限制。企業只能在其登記的經營范圍內行駛企業名稱的專用權,這樣,一些經營其他行業業務的企業可以“傍名牌”將知名老字號企業的字號注冊為自己的商標,即使與老字號在同一行政主管機關也可以此方式“搭便車”。這樣一方面直接擠占了中華老字號企業的相關市場份額,另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還會導致我國老字號企業的商業信譽的下降。
(二)老字號字號權之間存在沖突
我國《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中規定企業登記實行分級登記制,同行業企業重名即字號權與字號權相沖突的情況在同一行政區域內本不會產生,但隨著經濟的發展,眾多經營者開始跨行業跨區域經營,使得字號權與字號權的沖突現象開始出現。例如甲地A公司與乙地B公司字號相同,經營范圍相同,本來不會產生沖突,但如A公司到乙地設立分公司C,就會發生B公司與C公司字號權相沖突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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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平時的經營中,許多老字號企業為了方便對字號進行宣傳而直接使用字號而沒有使用企業全稱,但是我國目前法律只禁止企業名稱的相同或近似,并沒有禁止字號的相同或近似。
三、我國老字號商標法保護制度的完善
。ㄒ唬┟鞔_將老字號字號權作為知識產權加以保護 我國現行法律未賦予老字號相應的法律地位,立法應當盡快明確賦予老字號以適當的法律地位,將老字號權納入知識產權統一保護范圍以便在商標法中進行保護。 除了在法律中明確老字號字號權屬于知識產
權范疇外,還應對老字號字號權在知識產權中的地位進行明確界定,可將老字號字號權作為商標權的一種鄰接權在商標法中進行保護。在商標法中處理商標與字號的關系時,我國可借鑒美國的作法,不僅在商標法中規定字號的地位和保護問題,而且規定商標權與字號權兩權地位平等,二者可互為在先權排斥在后的對方權利。
對于老字號字號權人來說,如果他人的注冊商標權是惡意通過“合法”的形式而侵犯其使用在先的老字號字號權,則可以通過法定的程序來撤銷他人注冊商標,從而在解決老字號字號權與商標權沖突的同時又達到了保障自己合法權益的目的。如果他人是因為其他客觀原因而非惡意已經注冊的商標與其他企業的老字號相同,并且在后商標權人注冊商標時老字號還處于發展階段,并且他們對老字號品牌的發展作出了共同努力,如上述案例中的“張小泉”,在處理這種沖突時應采取尊重客觀歷史和實際現狀的態度,如果一味強調保護商標權人的商標權(即使是馳名商標)或華字號權人的字號權,都會違背了最基本的公平原則。但善意注冊他人已經發展為歷史悠久,信譽度極高的老字號商標,若在客觀上造成了相關公眾的混淆或誤認,應當制止在后注冊商標的繼續使用。
。ǘ┟鞔_老字號字號權是一種在先權利
我國《商標法》第9條規定:“申請注冊的商標,應當有顯著特征,便于識別,并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以此可以看出我國在商標權領域使用了在先權的概念,但法律并未明確此處的合法權利的具體范圍以及字號權是否屬于在先權。因此,我國應在商標法中明確規定老字號字號權屬于在先權,規定商標權與老字號字號權可互為在先權,排斥在后的對方權利。注冊的商標是否構成對他人老字號字號權在先權的侵犯,應以禁止混淆為基本原則,無論是發生在類似商品上,還是發生在不同類商品上,只要有發生混淆可能性,容易使消費者產生誤認,就應當認定該商標侵犯了他人的老字號字號權。
。ㄈ├献痔柕怯洍l件和保護范圍的完善
老字號字號權的特殊性決定了其產生應不同于一般的字號權的登記主義,而應以實際使用為準,采不登記主義,雖沒有經過登記,但已經在生產和服務中使用且已有一定影響的老字號,應確認其字號權并予以保護。
對企業名稱和商標注冊管理中,應建立商標和字號交叉檢索制度。建立對企業字號的全國聯網檢索體系,企業名稱登記主管機關和商標注冊主管部門在當事人申請設立企業登記或注冊商標時,便能率先發現所申請的企業名稱或商號是否與已有的老字號相同或近似,若存在相同或近似,則可拒絕登記注冊。
目前對于字號權保護所實施的區域注冊登記制度,容易出現不同行政區域的企業擁有相同的字號,同時還會侵犯到其他企業在先字號權?山梃b我國商標登記注冊跨越區域限制的體制,實行全國統一管理和登記。
。ㄋ模﹨⒄“許可或轉讓”模式對老字號進行保護
字號權的期限限于使用該字號的企業進行注銷登記后,但企業在注銷登記前將字號權轉讓給其他商業主體使用的,該字號權轉為受讓商業主體所有而可得以繼續存在。企業一旦破產后,其使用的中華老字號因不再得到保護而面臨風險,因此,當使用中華老字號的企業面臨破產時,應鼓勵其將使用的字號權轉讓給其他商業主體,這樣一方面可以增加破產企業的破產債權,另一方面可以保護我國中華老字號的存續。
(五)納入馳名商號體系
老字號作為一種特殊的字號,應給予不同于字號的保護,盡快在我國建立起馳名商號制度,并將老字號規定為馳名商號中的一部分,在全國或全省范圍內的所有行業內具有排他權利。在其他國家也有發展歷史悠久的老字號企業,如美國的肯德基、麥當勞、可口可樂、等公司,國外并沒有將這些發展歷史悠久的企業稱為“老字號”,而是將其包含在馳名商號中,在全國范圍內提供統一的法律
注釋:
、“首屆中華老字號品牌價值百強榜公布(附名單)”.2011年6月25日.
②朱鵬飛.淺析商號權與商標權的沖突及解決機制.前沿.2004(l).第146頁.
、邸镀髽I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第5條的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企業名稱實行分級登記管理。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主管全國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工作”。
④《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章第28條.
、荼疚氖褂“馳名商號”而不是“馳名字號”,是基于以下兩點考慮:第一,大家習慣上較常使用“馳名商號”;第二,在第四章的相關立法比較中,將會使用“馳名商號”這一概念,因為在國外只有“商號”、“馳名商號”,而沒有“字號”、“馳名字號”的稱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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