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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試論我國現行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

        時間:2023-03-21 02:45:51 法學畢業論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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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試論我國現行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

          論文摘要 公司獨立人格和股東有限責任是構建公司的兩大基石,公司法人人格否認是對這兩個基石的完善和補充。針對公司股東濫用權利損害公司債權人的社會現實,我國新《公司法》開天辟地的率先將揭開公司面紗這一判例規則上升為完整的成文法律制度,體現了立法者的創新精神和勇氣,但是新《公司法》的規定較為原則,相關配套司法解釋又尚未作出,不利于司法實際的具體操作,存有一定的局限性,需要進一步的完善。

        試論我國現行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

          論文關鍵詞 公司法人人格否認 股東有限責任 債權人

          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概述

          (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認的含義

          從廣義上來說,公司法人人格否認是指對公司人格的徹底剝奪,在狹義上則僅指在特定法律關系中對公司人格的否認,后者在英美國家一般被稱為“揭開公司的面紗”。具體來說,指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法院針對濫用公司獨立法人人格的具體個案中的特定事實,對該公司以及公司背后的股東的獨立人格和予以否認,并要求公司的法人股東和自然人股東對公司的債權人利益以及社會公共利益進行負責。也就是說,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是為實現公平和正義的目標而要求公司股東來為公司的行為承擔責任。它的實質主要在于公司的設立就是為了社會經濟生活的,一旦公司的行為對社會經濟造成危害,使公共利益受到侵犯,國家便會行使公法的權利,對公司法人人格的存在予以否認,并強制其出資者承擔無限責任,還法人制度以本來面目,矯正偏離法人制度本質的不公平。它是對公司法人制度必要的補充和完善,促使公司獨立人格和股東有限責任制度將法律的公平和正義更好的體現出來。

          (二)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適用要件

          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只是在特定情形下適用的,是有限責任與公司獨立人格的例外,如果適用地不恰當,則可能導致整個法人制度處于不穩定狀態。因此,適用該制度須具備以下具體要件:

          1.前提要件

          該公司的存在是合法的,即該公司的設立需經過合法有效地程序,并且取得獨立的法人人格。公司只有通過合法設立與登記,才能與股東相分離,才可以享有公司人格獨立并承擔有限責任,然而也因為這樣,公司人格才有可能被濫用。因此,擁有獨立人格公司的存在,是適用該制度的前提要件。

          2.主體要件

          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主體要件包括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義務主體和權利主體兩方面,即濫用公司法人人格的公司或股東和由于公司法法人格被濫用而受到損害,并有權對公司法人人格提出予以否認的主張者。

          (1)公司法人人格的濫用者。根據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性質,公司法人人格的濫用者應當限定為公司的股東,因為該制度設立的目的就是針對限制股東濫用公司獨立人格以及股東有限責任。但在實踐中,不一定只有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人格,公司的董事、經理甚至一些高級職員都有可能濫用公司法人人格,但因他們只是公司的雇員,其行為后果應由公司承擔,他們的不法行為不能適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而應當依照公司法的規定進行處理。當然,若存在股東身份與董事身份或其它身份集于一身的情形,則另當別論,應適用不同的標準區別不同的身份,適用不同的責任。

          (2)公司法人人格否認的主張者。因為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設立主要針對公司獨立人格和股東有限責任被股東濫用的案例,所以必須經過嚴格的司法途徑來適用,從而救濟由于公司法人人格被濫用導致利益受損害的當事人。因而只有適合的原告,即遭受實際損害的人才享有主張的權利,通常只能由公司的債權人提出。此外,還應當注意,公司或公司股東一般不適用提起適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

          3.行為要件

          由于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創設是針對公司法人人格被股東濫用的行為,因此其適用要件之一必然要求是存在濫用公司人格的行為。復雜的現實生活中,濫用公司人格的情形是五花八門,常見的有抽逃出資、空殼經營、濫用公司人格規避法律或合同義務、公司與股東身份混同即公司人格形骸化,使公司成為股東(自然人股東和法人股東)的另一個自我等等情形。由于公司股東濫用公司人格的情形通常較為隱蔽,并且形式多樣,因而想要將這些復雜多樣的行為都采用成文法的形式包括進去,并將其固定下來幾乎是做不到的。在實際案例中,法律實踐者只能依據法律理念和法律原則去判斷,以決定是否適用該制度。

          4.結果要件

          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通過否認公司獨立人格和股東有限責任,使債權人及其他利益人的權益得以被保護,以平衡二者之間的利益。因此,只有公司的債權人及其他利益人因為公司人格被濫用而遭受損害時方能適用。也就是說,只有當公司法人格濫用被濫用并造成損害時,才能適用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否則不予以適用。當然,利益相關人所遭受的損害只有是因為濫用公司人格的行為引起時,才能適用該法律制度,即濫用公司法人格的行為與造成的損失之間必須存在法律上承認的因果關系。

          二、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確立的必要性

          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創設的根本原因在于公司法人人格和股東有限責任在實踐中被濫用。公司股東往往利用其對公司的控制權,將自己的意思作為公司的意思,將公司作為交易的工具,為了實現其利益的最大化,利用其在法人制度中的優勢地位,將法人人格和股東有限責任濫用,從而給公司債權人和社會公共利益造成損害。在我國當前經濟生活中,公司獨立人格被濫用的行為,形式多樣,主要表現為:

          (一)規避法定義務

          這是指作為受強制性法律規范制約的股東,為了規避法律規定其所應承擔的某種義務,利用公司法人人格將強制性法律規范的適用前提改變,導致社會整體利益的調整出現困難,從而達到規避法律的目的,如惡意逃稅等行為,在這樣的情況下,就可以啟動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來強制公司股東承擔相應義務。

          (二)回避契約義務

          股東利用公司形式從事經營活動,只有在公平、善良、謹慎的前提下,嚴守分離原則,才可享受有限責任的特權,分散經營風險。但若公司獨立人格及有限責任僅是股東回避合同義務的工具,將合同對方當事人置于極不利的地位,則法律將運用公平、正義的手段,排除適用股東有限責任,令公司背后的股東承擔違反合同或其他義務的法律后果。實踐中主要包括利用公司對債權人進行詐欺以逃避合同義務以及逃避契約中競業禁止義務等情形。

          (三)公司資本嚴重不足

          包括設立公司時候的虛假出資或公司完成注冊資本驗資、登記成立后,在運行過程中抽逃出資等,使公司的經營活動隱含經營風險,并將風險轉移給公司債權人。,即當公司債權人要求公司承擔責任時,公司股東以公司有限責任為由拒絕承擔。

          (四)公司混同

          公司混同又被稱為公司法人人格形骸化,它是指公司人格和股東人格或另一公司人格混為一體,使得公司稱為股東或其他公司的代理工具,從形成股東就是公司,或公司即為股東的情形。以至于在債權人看來股東與公司混為一體,難以區分。此現象在母子公司和一人公司中較為明顯,具體表現為人格混同、財產混同、業務混同。公司人格混同實質上是公司股東利用公司法人人格和股東有限責任來逃避承擔的責任,嚴重損害了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具有欺騙性質。

          三、完善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

          在新頒發的《公司法》中,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被明確確立,但在具體使用中,它仍存在著一些缺陷,亟需完善。

          (一)缺陷

          1.未規定法人人格否認制度適用的具體條件

          新公司法對適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規定過于原則,對具體的適用條件、適用主體、訴訟主體資格的確定、濫用公司法人人格的情形以及應承擔的責任等未有明確規定,不足以指導復雜的司法實踐。

          2.未規定對社會公共利益損害的賠償責任

          股東濫用公司法人人格,不僅會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同時也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然而在新《公司法》中,只規定了濫用公司獨立人格和股東有限責任的股東對因其濫用行為導致的公司債權人利益的嚴重損害承擔連帶責任,但對濫用行為造成社會公共利益損害的賠償問題卻沒有作出規定,使立法上出現了空白。

          3.程序法方面不嚴謹

          程序法上沒有具體說明法人人格否認訴訟怎樣進行,也沒有舉證責任倒置原則的規定,倘若一旦發生諸如注冊資金不實等情況,債權人便處于很明顯的弱勢地位,難以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提供出有效的證據,從而導致最后敗訴。

          (二)完善

          我國新《公司法》中規定了公司人格否認的原則性條款,對規范股東行為、防止公司獨人格的濫用有著非常重要的意義。但目前的規定太過于概括。因此,應進一步完善我國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

          1.完善《公司法》中有關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實體規范

          明確規定公司法人人格否認的適用條件和濫用公司法人資格和公司混同行為以及所承擔的相應民事責任。由于法人人格濫用行為形式復雜多樣,不能一一列出,因此在立法時應當先對其作概括性定義,再針對具體的法人人格濫用行為。采取這種列舉與概括相結合的立法模式,即考慮了法律適用的統一性要求又不用一一做出列舉性規定。

          2.對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適用范圍作出擴大解釋

          將股東濫用公司獨立人格和股東有限責任造成社會公共利益和國家利益損害的情形納入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適用的范圍,避免股東鉆法律的空隙,逃脫對社會公共利益和國家利益造成損害時的法律責任。

          3.管轄法院

          我國民事訴訟法確立了原告就被告的一般規則,法人人格否認案件的管轄法院的確立也不應例外,應當確立由被告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4.舉證責任的分配

          一般說,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原告需舉證表明股東存在濫用公司法人法人格的行為。包括對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以及股東有限責任,并構成了逃避債務的行為、債權人利益受到嚴重損害且非一般損害、股東的濫權行為與債權人的損失之間存在合理的因果關系等三方面內容進行舉證。

          但是對于注冊資金不實和收取資金、實物等情況,債權人處于明顯的弱勢地位,難以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提供出有效的證據。此時應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初步的舉證責任先原告來承擔,即原告需提供有效的事實證明股東有“隨時可行使的控制”存在;進一步的舉證責任則由控制股東承擔,即控制股東需提供有效證據證明自身行為是合法的,并沒有給公司造成損失。若控制股東不能提供出有效證據,則可視為濫用了控制權,因而需承擔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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