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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導行為對群體公民行為的影響途徑探討
在對企業員工行為的相關研究中,組織公民行為( OrganizationalCitizenship Behavior, OCB)的研究可謂獨樹一幟。組織公民行為是指員工個人自愿采取的角色外行為,這種行為得不到組織正式獎酬體系直接或明確的認可,但能從總體上提升組織功能的有效運作。組織公民行為與領導行為高度相關,領導行為能夠明顯影響組織公民行為這一結論,已經在大量的組織行為學研究中得到了驗證。隨著研究與實踐的深進,越來越多的研究者與實踐者開始熟悉到,工作團隊將成為未來企業中的主要組織形式,它的績效水平將更直接導致組織績效水平的高低,其重要性程度將大大超過單個員工。因此,組織公民行為研究領域必須關注企業中的工作群體,關注群體層次的組織或群體公民行為( Group Citizenship Behavior,GCB)。鑒于組織公民行為與領導密不可分的聯系和領導對群體行為的強大影響,開展領導對群體公民行為的影響方面的研究就成為大勢所趨,且事實上已引起了很多研究者的關注。群體公民行為文獻綜述(一)群體公民行為的內涵與特點1.群體公民行為的內涵。在相關研究中,研究者分別根據自己的關注點對群體層面組織公民行為進行了探討,并分別賦予其特定的名稱。最有代表性的是Chen等2005年對群體公民行為的界定,他們以為群體公民行為是組織中的工作群體作為一個整體從事或參與與支持其他工作群體或整個組織的行為,是一種獨特的群體現象。筆者以為應將群體公民行為定義為:工作群體作為整體所表現出來的,有利于促進整個組織總體目標實現的,用于支持本群體及其成員、本群體所在組織、組織內其他工作群體及其成員以及組織外部利益相關公眾的一種角色外行為。2.群體公民行為的特點。主要體現在:第一,整體性。群體公民行為是工作群體作為一個整體所表現出來的行為,它不同于個體組織公民行為的實檀越體為員工個體,單唯一個員工的組織公民行為不是群體公民行為。同時,群體公民行為不是群體中所有成員個體組織公民行為的均勻水平,群體公民行為是對群體標準行為模式的知覺,因而其關注點應放在【領導行為對群體公民行為的影響途徑探討】相關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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