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懸賞廣告的法律性質探討
畢業論文 摘 要:懸賞廣告是日常生活中常見的1種現象,也是1個重大的法律問題。由于我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所以產生的糾紛日益增多,而有關懸賞廣告的法律定性也是眾說紛紜,莫衷1是,出現了契約說和單方法律行為說的對立。本文通過對兩種不同學說的利弊分析,認為懸賞廣告為單方法律行為。
關鍵詞:懸賞廣告 合同 相對行為人
懸賞廣告古已有之,在現代生活中更是日益普遍,并且呈大幅上升之勢,如公安機關發布的輯兇懸賞廣告、個人尋找失物的懸賞廣告等,而由此引發的糾紛也呈上升趨勢。但是我國法律中對此沒有明確規定,理論界觀點不1致和司法實踐中執法不1,嚴重影響了執法的統1性。借此,本文在理論上對懸賞廣告的性質做1些探討,希望對我國在這方面的立法有所幫助。
1、懸賞廣告的概念,構成要件
(1)懸賞廣告的定義
對于懸賞廣告的概念,不同法系的國家對此有不同的解釋。英美法系國家稱懸賞廣告為懸賞契約,其性質為1般性或針對大眾性之契約。“所謂懸賞契約,乃要約人于其要約內指定不特定之相對人,完成1定行為后而給予報酬之契約”(1)。而大陸法系國家則認為懸賞廣告為單獨行為。固指定行為之完成,為1獨立之要件,無法以承諾的意思為之,而且為事實行為,行為人無須為有行為能力人(2)。我國對懸賞廣告的法律定義也有分歧。較為1致的認為是中國政法大學的江平教授給出的定義:懸賞廣告是指廣告人以廣告的形式聲明對完成廣告中規定行為的任何人,給予廣告中約定報酬的意思表示(3)。
(2)懸賞廣告的構成要件
1個完整的懸賞廣告應該具備以下幾個構成要件:
。1)首先它必須是以廣告的形式向不特定人進行意思表示,凡是能夠讓不特定人知曉懸賞廣告人的意思的都可以。廣告意思表示的對象必須是不特定的人。如果聲明對處于1定狀態之人給予1定利益,則不是懸賞廣告,而是贈與中的要約了。
。2)必須是要求行為人完成指定的行為,指定行為的種類,1般不予限制,只要是不違反法律規定或者是公序良俗即可。在目的上既可以是以公共利益為目的,也可以是以私人利益為目的。懸賞廣告的關鍵在于只是對1定行為的完成者給予報酬,而其他行為人則不能獲此報酬。
。3)必須是廣告人表示對完成1定行為的人給予報酬。報酬不限定于財產利益,非財產的人身利益的也可以,如榮譽稱號,獎章等。
2、懸賞廣告的法律性質
(1)有關懸賞廣告的法律性質的學說
關于懸賞廣告的性質,不同法系的國家各自規定不同,我國大陸法學理論界也存有爭議,英美法系國家大多數認定懸賞廣告的性質為契約。大陸法系國家大多數則認為懸賞廣告應為單方法律行為。
契約說,即要約說,此說認為懸賞廣告是廣告人以廣告的形式對不特定的人做出的1種要約,相對人完成廣告所指定的行為乃是源于廣告人的1種許諾,1旦相對行為人完成即是對廣告人的1種承諾,則合同成立,于是廣告人與相對行為人之間產生合同之債即相對行為人1方有權向廣告人要求履行在廣告中自己設定的債務的權利。廣告人負有按照懸賞廣告的約定向相對行為人支付報酬的義務。大陸支持這種學說的學者主要有中國政法大學的江平教授和中國人民大學的楊立新教授。
單方法律行為說認為懸賞廣告是因廣告人1方的意思表示而負擔債務,以1定行為的完成為其生效要件,也就是說1定行為的完成并不是對廣告人所作出的承諾,而是廣告人和相對行為人之間債務發生的條件。相對行為人并不需要向廣告人作出有效的承諾。支持這種學說的大陸學者主要有中國人民大學的王利明教授和煙臺大學的郭明瑞教授。
。2)筆者個人認為采用單方法律行為說更為合適
第1,從契約的定義和特征上分析,懸賞廣告實際上并不具有契約之特征。
契約與合同沒有本質上的差異,現在基本上將契約等同于合同。合同是平等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從該定義可以看出合同具有以下1些法律特征:
。1)合同是1種民事法律行為。合同是以意思表示為要素以發生1定的民事法律行為后果為目的。它是1種民事法律行為,而非事實行為。
。2)合同是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意思表示1致的民事法律行為。合同的成立必須有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的當事人。他們相互為意思表示,并且他們的意思表示要相1致。這是合同區別于單方法律行為的最重要特征。
。3)合同是以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為。
(4)合同是當事人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它不允許有存在1方對他方進行限制或者強迫(4)。
而懸賞廣告,它是廣告人以廣告的形式聲明對完成廣告中規定行為的任何人,給予廣告中約定報酬的意思表示。從該定義可以看出它只是單方的1種意思表示,而合同強調兩個或以上的平等主體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之上的意思表示1致,從而形成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廣告的主要內容如指定行為的形式,完成標準,報酬的種類,標準形式等都只是廣告人在權衡利益關系,并在1定程度上是與行為人之間進行博弈的基礎上由他單方面確定的,而行為人根本就沒有表達自己意思的機會,因而也就不存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意思表示1致的協議。懸賞廣告相對應的不特定的人只有無條件的接受懸賞廣告的內容,否則的話他就得不到懸賞廣告中約定的報酬,也就不能達到懸賞廣告的目的,所以筆者認為懸賞廣告并不具備上述契約(合同)的特征。
第2,從法律行為的概念與特征中分析,可以看出懸賞廣告更具有單方法律行為的特性。
民事法律行為是指公民,法人,或公民與法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合法行為。民事法律行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民事法律行為是民事主體實施的以發生民事法律后果為目的的行為。(2)民事法律行為是以意思表示為構成要素的行為。(3)民事法律行為應是合法的行為。
單方法律行為是指僅由1方行為人的意思表示就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為。它的特點是無需他方的同意就能發生法律效力。
從懸賞廣告的定義我們可以得知,只有當相對行為人完成廣告中約定的特定行為時,他才能取得對懸賞廣告人的報酬請求權,而當相對行為人沒有完成懸賞廣告中約定行為時,懸賞廣告人的給付許諾報酬的義務并不會實際發生。事實上懸賞廣告具有利益交換的功能,即懸賞廣告人為獲得相對行為人完成指定行為中所包含的利益,就必須支付報酬給相對行為人,而且相對行為人恰恰是懸賞廣告人自己做不到的,其中包含的利益就變為懸賞廣告人的收益,其實也就是1種利益交換過程。懸賞廣告人作出意思表示,表示對完成廣告中規定行為的任何人給予廣告中約定的報酬,也就是約定1種債務負擔在具備相對行為人完成指定行為的法律事實時與相對行為人形成1種債權債務關系,這種以意思表示為構成要素,并且因意思表示的內容真實,合法而發生法律上的效力的法律要件實際上是符合法律行為的特征的。尤其是懸賞廣告只需要懸賞廣告發布方1方的意思表示就能成立的特點,更符合單方法律行為的特性,故而筆者認為懸賞廣告的性質更傾向于單方法律行為。
第3,除了上文中從懸賞廣告的法律特征分析更符合單方法律行為的原因之外,在司法實踐中采用單方法律行為說可以避免契約說所存在的各種弊端,并且更有利于保護相對行為人的利益。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契約說要求懸賞廣告人和相對行為人雙方都必須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這就意味著,如果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完成懸賞廣告所指定的行為后,并不能夠獲得對懸賞廣告人的報酬請求權。因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他們并不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因而也就沒有與懸賞廣告人締約的能力,顯然這對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是不利的。但是如果采用單方法律行為說,則對此沒有限制,他們只要完成懸賞廣告中指定的行為就對懸賞廣告人享有報酬請求權。
2.契約說將懸賞廣告視作懸賞廣告人發出的要約,行為人只有對該要約作出正式承諾雙方才發生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而且可以隨時撤回。如果行為人不知道有此懸賞廣告而完成了廣告中所約定的行為,他就不能取得對懸賞廣告人的報酬請求權。很顯然這也是有損于相對行為人的利益的。單方法律行為說則很好的解決了這個問題,它規定只要懸賞廣告人發出了懸賞廣告,作出了單方的意思表示,他不需要相對行為人作出正式承諾就能發生法律效力,懸賞廣告人就應當受懸賞廣告的拘束,并且不能夠隨意撤回。這不僅保護了相對行為人的利益,而且有利于調動相對行為人完成懸賞廣告中指定行為的積極性,有利于懸賞廣告人與相對行為人利益交換的實現。
3.如果將懸賞廣告視為單方法律行為,那么任何人完成廣告中所指定的行為都將是1種事實行為,而非要求相對行為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承諾行為。這樣只要相對行為人完成了懸賞廣告中指定的行為即享有對懸賞廣告人的報酬請求權,而不必準確地判定在什么情況下有效承諾的存在以及承諾的時間地點等問題,從而可以極大地減輕相對行為人在向懸賞廣告人求償的舉證責任的負擔。
4.在失物尋找懸賞廣告中若采用契約說會產生很復雜的問題。根據契約說的規定,尋找失物的懸賞廣告人與遺失物拾得人之間會產生同時履行抗辯權。因為按照《合同法》第6106條之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1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1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但是當懸賞廣告人拒絕履行支付酬金的義務時,遺失物拾得人是否可以拒絕歸還其拾得物呢?當然不行。因為根據《民法通則》第7102條規定:“拾得遺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飼養動物,應當歸還失主!蓖瑫r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拒不歸還,按侵權之訴處理(5)。從這些規定可以得知,拾得遺失物后將遺失物歸還給失主,是拾得遺失物行為人的義務。若是懸賞廣告人拒不給付酬金,遺失物拾得人如拒絕返還遺失物,則違反了行為人的法定義務。所以采納契約說,實用同時履行抗辯權是不適當的。但是采用單方法律行為說就不會產生這種問題了,根據單方法律行為說,當遺失物拾得人因懸賞廣告人拒不支付報酬而不歸還拾得物,他不是在履行同時抗辯權,他是在實施侵權行為。當懸賞廣告人不支付酬金時,相對行為人應該采取哪些合法手段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呢?筆者認為廣告人實施了廣告行為以后,應對完成制定行為的人負有依照廣告內容支付報酬的義務,因此,遺失物拾得人可以要求懸賞廣告人依法履行支付報酬的義務。如果懸賞廣告人不支付,則可以請求法院強制執行。
綜上所述,無論是從懸賞廣告的定義特征上分析,還是從司法實踐中的運用情況來看,采用單方法律行為說更符合我國民法規定的誠實信用,公平原則,而且也更有利于維護相對行為人的合法利益和交易安全,也更符合懸賞廣告內容本身的要求。
注釋:
①參見楊楨:《英美契約法論》,北京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第55頁。
、趨⒁娛飞袑挘骸秱ǹ傉摗罚袊ù髮W出版社,2000年版第34頁。
、蹍⒁娊剑骸睹穹▽W》,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587頁。
、軈⒁娢赫皴骶帲骸睹穹▽W》,北京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381頁。
、輩⒁娮罡呷嗣穹ㄔ宏P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9104條。
參考文獻:
[1]魏振瀛.民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
[2]史尚寬.債法總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
[3]江平.民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
[4]楊楨.英美契約法論.北京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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