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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擇獨立董事的合適人選
摘要:在任何制度環境中,人都是最關鍵的因素。我國立法所定位的獨立董事制度職能能否得到有效的實現,選擇獨立董事的合適人選至關重要。根據履行法定職能的要求來選擇具備相應經驗、知識、教育與能力的人選,是相關制度設計的核心任務。關鍵詞:獨立董事;人選;選擇機制
一、問題的提出
為什么提出“選擇獨立董事合適人選”這一話題?這是由我國擔任獨立董事的人選現狀所引發的。在我國目前的獨立董事隊伍中,若依職業特征來分類,有兩類人員占據了多數,一是各類技術專家,如兩院院士;二是經濟學家。這兩種人有兩個共同特征:一是名人,名氣大;二是往往有自己本職的繁重的科研工作任務或社會活動任務。這與美、英等國絕大多數獨立董事由其他公司的經理人員或者重要的決策代理人擔任形成強烈對比。雖然公司董事會承擔著監督、戰略決策、戰略控制等多重職能,但我國有關獨立董事的立法所定位并強調的是獨立董事的監督職能而非戰略決策等其他職能。這是我國上市公司治理的主要矛盾和引進獨立董事制度的特殊背景所決定的。不言而喻,在任何制度環境中,人都是最關鍵的因素。一項制度職能的最終實施還是要靠人的努力作為,而努力作為的一個基本前提是其具備履行該職能所必需的經驗、知識、教育與能力。否則,要么心有余而力不足,要么無所作為。那么,目前我國獨立董事的主流人選是否是履行監督職能的合適人選呢?無論是當事者,還是旁觀者,每個人都會有自己的答案,但更多人的答案無疑是否定的,有學者尖銳地指出,“說好聽些,這兩種人(指技術專家與經濟學家——引者注)只是上市公司的參謀,由于法律和會計能力方面并非其專長,因此很難起到監管、制約董事會和保護中小投資者的作用;說難聽些,一股獨大控制的大股東董事會只是為圖技術專家和經濟學家之名,把獨立董事作為‘花瓶’”。這位學者進一步指出,“獨立董事流于形式,不發揮任何作用的根源在于獨立董事的產生機制與其工作目標相悖。”針對有上市公司欲聘請一著名作家擔任獨立董事的消息,另一位學者則批評到:“至于請名作家擔任獨立董事,是純屬往自己臉上貼金”,并指出,這種企業盲目追逐名人效應的行為只會適得其反,“不僅不會增加無形資產,反而降低了自己在公眾中的形象!
在我國,無論是立法者,還是學術界與社會輿論界,都在強調和寄希望于獨立董事在公司治理結構中發揮監督職能,但作為當事者的上市公司及其大股東追逐的卻是獨立董事人選的“名人效應”以提高企業知名度,或者說希望獨立董事利用自己的專業特長在公司中發揮戰略決策參謀作用,而絕非引進一批監督自己的“外來人”。而作為另一當事者的獨立董事,許多人也把自己的職責定位于或滿足于向公司提供咨詢和顧問,而非監督。可見,社會各界與當事者之間客觀存在著溝壑不小的認識偏差,這至少可以從現行獨立董事的人選上反映出來。
二、美國的實踐
那么,哪些人選應是擔任獨立董事的合適人選呢?雖然世界上并不存在一個適用于各個國家以及各個企業的人選標準,但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國外的實踐經驗和理論研究成果可以為我們提供一些有益的啟發和借鑒。
有學者指出,美國獨立董事制度之所以頗有成效,是與經理市場和獨立董事市場的成熟分不開的!懊绹蠖鄶倒镜莫毩⒍掠善渌镜慕浝砣藛T或是重要的決策代理人擔任,豐富的管理知識和經驗使獨立董事能較好地審視公司的重大決策,識別管理層的利己和欺詐行為!倍,在相對成熟的經理市場和獨立董事市場的約束下,獨立董事能自覺地規范自己的行為,因為其本人的人力資本價值與獨立董事的任職業績緊密相關。全美公司董事聯合會藍帶委員會強調,在一個高效的董事會中,每一個成員都是舉足輕重。因此,“每一個董事會都應發現、選拔和保留最能使董事會擔當其角色并履行其職責的董事”,包括獨立董事!斑x拔董事候選人時,董事會應考慮它自己和它所服務的組織的需要!睘閹椭鞴境錾赝瓿蛇x拔董事(包括獨立董事)的工作,藍帶委員會提出了一般準則如下:
(1)董事的個人特征。藍帶委員會提出,要具有董事會成員資格,董事個人應具有以下特征:正直和責任心;見多識廣的判斷;財務知識;成熟的自信;高業績標準。
其中“財務知識”是指“董事應知道如何讀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和現金流量表,他們應了解用來評估公司業績的財務比率和其他指數”,這是因為“董事會的一項重要任務是監控公司的財務業績,所以應尋求懂財務的候選人”。顯然,這一特征在強調董事的財務知識背景。“高業績標準”則是指“董事候選人應擁有能反映高業績標準的歷史成就”。顯然,這一特征在強調董事應有職業經理人的職歷。
。2)董事會的核心能力。為了充分完成董事會復雜的任務(從監督審計和管理業績到對危機進行反應和批準公司的戰略計劃),藍帶委員會強調董事會作為一個整體應具備以下所有的核心能力,并且每位董事至少應在一個領域內貢獻其知識、閱歷和技能:會計和財務;商業判斷力;管理才能;危機反應;行業知識;國際市場;領導才能;戰略/遠景。
從上述核心能力的內容看,符合該準則的董事人選主要集中在職業經理人、法律及會計業專家等從事企業經營管理及其相關職業的、具有資深職業背景的群體。
。3)董事本人的承諾。藍帶委員會主張董事職業化,“本委員會將合格的公司董事定義為愿意為董事的角色帶來高水平的職業化的人”。為此,該準則要求董事對所任職公司作出重大的承諾,包括:愿意付出足夠的時間和努力;專業知識和持續的教育;不過多的兼職;持有相當份額的股份;連續的足夠長的任期。
總之,藍帶委員會強調董事職業化,拒絕兼職的、點綴性的董事。“兼職的、點綴性的‘明星董事’可能為董事會的‘花名冊’增添一絲光彩,但卻不能為董事會提供出色的職業服務,除非他真正投入精力和能力!倍鴮τ诿餍嵌露,真正地投入精力和能力往往是不可能的。
。4)團隊和公司的考慮:平衡公司貢獻;多樣性;公司狀況。其中,“多樣性”是指“董事會應擴大人才庫,更加廣泛地囊括符合現行標準的候選人,使董事會獲得最有價值的人才”,因為董事選拔的目的是提名那些具有有助于公司成功經營的各種專業知識、技能和專業的個人。
綜上所述,藍帶委員會所強調的選拔董事(包括獨立董事)的標準是嚴肅、認真和實事求是的,其核心準則如下:一是根據本公司的實際狀況而選拔董事;二是保證董事會作為一個整體具備一整套的核心能力,從而充分完成董事會的復雜任務;三是董事本人客觀上具備完成董事會任務的能力;四是董事本人主觀上應承諾能夠為董事會提供職業化服務。以此準則衡量,我國目前董事人選狀況是難以令人滿意的。
三、代理理論的觀點
April Klein依據代理理論分析了應選拔哪些人選擔任獨立董事。他指出,在現代公司的投資人與經理之間有一個代理機構的問題,因而需要成本合同、補償計劃和董事的監督計劃。在存在代理成本(代理費與信息費)的前提下,要完成對經理人員的監督計劃,就要為純粹的代理機構付出巨大代價。比如,為完成監督計劃而收集、處理和轉遞信息的代價就很大。對需要有效地從企業內外征集和利用特殊信息的企業來說更是絕對必要的。不僅企業必須得到這些信息,還有效地轉交給總經理和那些負責把信息同從專家那里得到的信息綜合起來考慮,以便作出決定的其他職員。達到上述目的一個節省的辦法就是在代理機構——董事會中吸收有關專家,如律師、銀行家、咨詢專家等。他作了一個重要的假設,擁有優越的途徑獲得企業特需信息的,而且善于執行檢查與傳遞信息者,讓他們成為董事,從而與企業建立有密切聯系,比他們同企業沒有這種聯系要好得多。他的一個論點是,董事會組成的決定因素是內部董事的相對成本與獲利能力,同到外邊去找董事兩者的比較。另一個論點是,有關專家在董事會的影響將隨著企業對特定信息的需要而增加。
為此,Klein作了一系列假設;镜募僭O是:其一,董事會把一定的外部專家包含在內,比起把他們放在外面,使企業的交易成本將會降低;其二,董事會內各種專家將隨著企業對專門需求和靠這些專家提供的服務的增長而增加;其三,若從外部收集、處理與轉遞信息的代價太高,企業就會變得內向。接下來,依美國公司的董事會組成狀況,Klein把外部專家分為六類:(1)律師;(2)外部咨詢專家;(3)投資銀行家;(4)商業銀行家;(5)前政治家或軍人;(6)現職或離職的科學家。再按企業類型的特性返回到每類專家占董事會百分比,這些特性是按企業需要的特殊信息選擇代理人劃分的。
假設a,請律師當董事,尤其發生在銀行、公用事業、保險業等嚴格規范的行業,因為這些行業特別需要法律指導。
假設b,請外部咨詢專家當董事,尤其發生在大量研究與發展開支的高新技術開發企業,因為這類企業資產或投資機會非常高,最需要獲得外部咨詢專家的幫助,以保證及時獲得、處理和傳遞信息無形資產。
假設c,請投資銀行家當董事,尤其發生在有復雜資本結構的企業(如至少有四種股票形式:債券、優先股、普通股、可轉換債券等)和具有大量不能調動資產或風險很大的企業,它們都需要投資銀行家的服務和指導。
假設d,請商業銀行家當董事,尤其發生在大量借債的企業。高借債率從借款除以總資產得出,有商業銀行家的服務與指導就會提高借款率。
假設e(1),有嚴格法規限制的行業的企業,最能夠從前政治人物中得益。
假設e(2),國防工業最能夠從前軍界人物的關系和指導中得益。
假設f,雇傭大量高智力勞動者的企業和有大量不能調動資產的企業(如化學和制藥工業)將從高等院校聘請專家當董事,得益最大。
在上述假設基礎上,按與企業有無隸屬關系,將以上專家董事分為隸屬董事與外部董事(即除了當董事外,與企業無隸屬關系,故又稱獨立董事),下表顯示了董事會至少有一個外部或隸屬董事的企業(1993年數據)。
從上述Klein的理論中,我們至少可以得出以下幾點結論:
。1)每一個企業的需求都是特定的,不存在適用于每一個企業的外部董事的人選標準。
。2)外部董事的職業特征十分復雜,不存在適用于全部或大多數企業的某一種職業背景的外部董事。
。3)職業經理人、各種決策代理專家是外部董事的主流,純粹的學者、技術專家只是外部董事的少數派。
四、我國的問題
為改變我國獨立董事目前的人選狀況,許多學者提出了不少改進性建議,如強調哪些人更適合擔任獨立董事等。但也有學者更清醒地指出,現階段我國獨立董事的人選狀況不盡人意,除了產生機制上的原因外,更重要的是我國經理市場的發育尚處于起步階段,企業家資源奇缺,根本不具備美國條件下的具有豐富企業經營管理經驗的候選人群。所以,當務之急是加快培養職業經理人和獨立董事人才隊伍步伐,并建立獨立董事人才庫。有學者則呼吁,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要逐步實現獨立董事職業化,并建立獨立董事行業公會,作為一個自律性的行業協會組織,來促進獨立董事職業的規范發展。另有學者主張,為改進我國目前的獨立董事人選狀況,首先應加大法制建設的力度,建立健全法律法規體系,通過進一步的立法來明確獨立董事的任職資格條件。
我認為,上述意見都有一定的道理,其中不乏真知灼見。比如:目前我國獨立董事的人選確受制于職業經理人市場建設剛剛起步的社會現實,所以即使我們認識到獨立董事的主體應該由職業經理人擔當,但卻無奈于真正意義上職業經理人隊伍的缺乏。畢竟,合格的獨立董事人選不是一夜之間冒出來的,我們既要努力推進獨立董事人才隊伍建設,又不能過于急功近利。這里我想強調的是,我國立法在獨立董事人選的規范方面并不乏完善的規定,如中國證監會《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以下稱《指導意見》)即規定,各境內上市公司要聘任“適當人員”擔任獨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會計專業人士,即具有高級職稱或注冊會計師資格的人士。我認為,該規定對會計專業人士人選的強調,即是對獨立董事必須具有履行監督審計職能的專業能力的保證!吨笇б庖姟愤規定,獨立董事必須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經濟或者其他履行獨立董事職責所必需的工作經驗。依該規定,新聞報道中所謂的作家擔任獨立董事的現象應該是不能出現的?梢灶A見,隨著《指導意見》等法規的實施,我國上市公司此前出現的熱聘技術專家、經濟學家、學者擔任獨立董事的局面應有大的改觀。
還有必要探討的是,立法除了規范獨立董事的人選機制外,是否還有必要通過立法進一步詳細規范獨立董事的任職資格條件?我的回答是否定的。問題是,我國關于獨立董事的積極任職資格條件的立法規定已堪稱細致、深入了,某種意義上已經做了不應由立法該做的工作,但業界不時仍有“應由立法早日完善獨立董事的任職資格條件”之類的呼吁。通過制度性措施來引導和糾正目前上市公司選聘獨立董事人選的不規范做法,這一愿望是可以理解的,但能否通過立法形式來達成此目標,則不無疑問。必須承認,制度的架構并非一項獨由立法來完成的任務。具體而言,立法只宜于規定獨立董事任職資格的基本底限條件,對符合該底限條件的人選,一家公司究竟選聘哪一個(類)人作獨立董事,本質上屬于私法自治和企業經營管理自由的范疇,立法不宜干涉過深。如果確實存在予以制度性規范的必要,那么我們不妨重視由證券交易所制定的有關上市公司“獨立董事指導意見(指南)”,或由上市公司通過公司章程來作進一步的規范?傊,健全的制度體系既為獨立董事的選聘提供基本準則,又不要扼殺企業的創新空間和選擇自由。當然,我們還可以通過市場的力量來引導企業選聘更合適的獨立董事人選。比如,舉一個極端的例子,在一個信息披露充分的證券市場中,如果屬于同一行業的兩家高新技術上市公司,都聘請了5名獨立董事,其中一家由5名律師、會計師、職業經理人等人士組成,而另一家由5名清一色的學者組成。在正常情況下,這兩家企業所獲得的公眾信任感應該是大異其趣的。如果通過公司章程、證券交易所指南等制度建設來規范我國的獨立董事人選機制,我認為有三類人選應該得到進一步的提倡,他們是:職業經理人、會計專業人士、執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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