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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欠發達地區農村信用社改革取向研究
內容摘要:農村信用合作社改革,必須要堅持合作制方向,這是由我國欠發達地區農村宏、微觀經濟發展的客觀實際決定的,更是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需要。在改革中,首先必須要按合作制原則來規范,其次必須堅持信用社服務“三農”的宗旨。關鍵詞:農信社 改革 合作制
合作制的內涵
根據國際勞工組織(1994)定義,合作社是一個自愿組織在一起的民主的組織形式、一個具有共同目標的協會。社員同等出資、共同承擔風險、共同受益、并積極參與其活動。
國際公認的“合作社七原則”成型于1995年。主要內容是:自愿與開放原則;民主管理、一人一票原則;非贏利和社員參與分配原則;自主和不負債原則;教育、培訓和信息原則;社際合作原則;社會性原則(史紀良2000)。具體到我國的合作金融定義上,根據1997年版《農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規定》(以下簡稱“97規定”),合作制可理解為“由社員入股組成、實行社員民主管理、主要為社員提供金融服務”;1998年的《國務院轉發中國人民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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