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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公司債券的產權特征解析企業債券的理論基礎
內容摘要:本文從中國公司債券和企業債券法律法規定義及區別與聯系入手,通過分析公司債券的起源,闡述一般意義上的公司債券產權特征,包括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有限責任制度以及產權明晰,結合中國國有企業的法律法規制度,對作為中國企業債券的發行主體-國有獨資企業的產權特征進行了分析,以此作為前提闡述了中國企業債券的存在與發展的理論基礎。關鍵詞:公司債券、企業債券、產權、公司法
近年來,在中國證券市場上有兩個重要的概念正在被人們所關注-企業債券和公司債券,了解中國證券法律法規的人都知道,企業債券和公司債券從法律地位上上看,分屬于兩個法律法規規范,屬于兩個不同的債券品種:企業債券是由1993年8月國務院頒布實施的《企業債券管理條例》予以規范,而公司債券是按照1994年7月1日開始實施的《公司法》進行運作。但問題是,目前經濟理論界在研究公司債券時都基本談論公司債券,并且稱企業債券不規范,屬于盡快擯棄的概念。并且這些學者在論證他們的觀點時,一個論據經常被引用,即在國際資本市場上以及全球理論界的學術著作中均沒有企業債券這個概念,大家習慣使用的名稱是公司債券。這是一個很重要的問題,因為它不僅僅是經濟理論上的問題,而且在牽涉到一些法律上的問題,同時也對中國證券市場的進一步發展有著重要的影響。筆者擬從中國公司債券和企業債券的法律定義入手,對公司債券和企業債券概念與法律地位進行分析比較,從經濟學理論上分析規范意義上的公司債券的產權特征,從企業債券的法律基礎進一步探討中國企業債券存在與發展的理論基礎。
一、中國公司債券與企業債券的區別聯系
在中國現行法律法規中,1994年7月開始實施的《公司法》和1993年8月頒布實施的《企業債券管理條例》分別給“公司債券”和“企業債券”進行了概念性的定義:《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60條對公司債券的定義是:“本法所稱公司債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約定在一定期限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企業債券管理條例》第5條是這樣定義企業債券的:“本條例所稱企業債券,是指企業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很容易看出,除了發債主體的法律地位有企業和公司之分外,公司債券和企業債券本身的理論特征應該是一樣的。同時,《公司法》和《企業債券管理條例》還對公司債券和企業債券的發債主體的法律地位還作了進一步限定:《公司法》第159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國有獨資公司和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其他兩個以上的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為籌集生產經營資金,可以依照本法發行公司債券”;《企業債券管理條例》第2條規定,“本條例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在境內發行的債券……除前款規定的企業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發行企業債券”。同樣容易看出,中國的企業債券概念比公司債券概念的外延要大得多,企業債券涵蓋公司債券,公司債券只是企業債券的一個特定形式,這和企業與公司的區別是一樣的道理。再從企業債券與公司債券的發行條件來分析,《企業債券管理條例》規定的企業債券發行的基本條件有五條:(1)企業規模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2)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符合國家規定;(3)具有償債能力;(4)企業經濟效益良好,發行企業債券前連續三年盈利;(5)所籌資金用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顯然,《企業債券管理條例》規定的條件很一般!豆痉ā芬幎ǖ墓緜l行的基本條件有六條:(1)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額不低于人民幣3000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額不低于人民幣6000萬元;(2)累計債券余額總額不超過凈資產額的40%;(3)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4)籌集的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5)債券的利率不得超過國務院限定的利率水平。(6)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對比企業債券與公司債券的發行條件,發行公司債券的基本條件是在發行企業債券的基本條件基礎上,為體現公司債券的特點提出的進一步要求。如,從資產規模(包括凈資產余額)方面,公司債券的規定比企業債券規定更具體;從盈利情況要求看,公司債券比企業債券提出了更進一步的要求;從籌集資金用途看,兩者基本上一樣;從利率控制看,公司債券是遵照《企業債券管理條例》第18條“企業債券的利率不得高于銀行相同期限居民儲蓄定期存款利率的40%”的要求執行的。以上各種法律法規規范,表現在企業債券和公司債券的發行管理上,《企業債券管理條例》規范的范圍是在境內注冊的所有企業法人(當然包括公司法人)發行的債券,公司債券的發行應該在首先服從《企業債券管理條例》的基本前提、滿足《企業債券管理條例》要求的基本條件下,然后再按照《公司法》有關公司債券的要求進一步規范。即是說,沒有按照《公司法》規范的企業,按照《企業債券管理條例》的規定發行企業債券;而滿足《公司法》發行公司債券的股份有限公司和兩個以上的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則應按照《公司法》發行公司債券,同時它也是企業債券,也滿足《企業債券管理條例》的有關要求。以上簡單分析了中國公司債券和企業債券的在法律法規方面的區別與聯系,如果要從理論上了解中國公司債券和企業債券的經濟學理論基礎,還必須從經濟學理論上分析一般意義上公司債券應具有的產權特征,進而了解中國公司債券和企業債券的產權特征和理論基礎。
二、從公司債券的起源看公司債券的產權特征
著名經濟學家、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保羅。A.薩繆爾森在其著作《經濟學》在通過生產經營不斷擴大和資本供應與籌集途徑角度分析企業組織形式時寫到:“通過假設的一個企業由小到大的歷史,我們可以深刻了解企業的主要形式-(1)單人業主制,(2)合伙制和(3)公司制”。筆者認為,這不僅僅是企業組織的三種主要形式,“單人業主制-合伙制-公司制”也是企業作為一種經濟主體在組織形式方面,為適應經濟社會制度的不斷發展和變革的演變過程,更是現代公司制度的產生發展過程。單人業主制企業是完全憑業主本人的資財、業主或其雇傭的勞動與意愿、熱情而形成的企業組織形式,一個單人業主對企業的一切債務要負無限責任,業主的一切財產,包括企業財產和個人財產,除了極少數生活必需品之外,從法律上都要抵償債務。由于這種企業規模小,資金周轉量少,銀行一般不予以貸款。除非利息很高,個別銀行愿意以較高收益冒較大風險。在這種情況下,這類企業更不可能面向社會發行債券籌集資金。為了解決籌資問題,單人業主開始嘗試尋求合作人的形式利用新加盟的資本,從而形成合伙制企業,但合伙企業仍對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在這種情況下,合伙企業越是成功,拓展就越快,資本缺乏問題就越突出,就需要更多的社會資本加入。而過多的合伙人,如成千上萬個,設立合伙企業難以操作和難以管理,加之其無限責任制度,人們不得不尋求新的企業組織形式。這樣,公司制企業就應運而生。對于現代公司制企業,它一般具備“所有權與經營權”和“有限責任制度”等特征(當然,以后又出現了無限責任公司、兩合公司等,這里不作進一步分析),這些特征不但是公司區別其他類型的企業的標準,也為公司債券的發行提供了制度條件,這種制度在保護債權人利益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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