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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價代銷的會計處理
的代銷行為有收取手續費和視同買斷兩種方式,而在實際經營活動中,一些受托方雖然和委托方簽訂了收取手續費方式的代銷合同,但在實際代銷時又單方面加價銷售,這就造成企業無法按照《企業制度》規定的常規程序進行會計處理,對自行加價的部分是繳增值稅還是營業稅也產生了分歧。筆者結合實務案例談談加價代銷行為的會計和稅務處理! ±菏杖∈掷m費方式代銷(加價銷售)。A公司和B公司均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05年12月初,A公司委托B公司銷售電視機10臺,代銷合同約定,每臺電視機銷售價格為2340元(不含稅價為2000元),每銷售一臺,A公司支付B公司100元代銷手續費。B公司將每臺電視機的銷售價格擅自提高到2440元(含稅價),即將每臺電視機的零售價提高了100元。至12月末,B公司銷售10臺電視機并向A公司開具了收取1000元手續費的結算發票,同時將扣除手續費后的銷貨款22400元匯至A公司。B公司如何進行賬務和納稅處理? 根據《企業會計制度》并結合稅法有關規定,筆者認為B公司應作如下賬務處理: 12月初收到委托代銷商品時: 借:受托代銷商品20000 貸:代銷商品款20000. 12月末銷售10臺電視機: 借:銀行存款24400 貸:主營業務收入20854.7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3545.30. 結轉營業成本時: 借:主營業務成本20000 貸:受托代銷商品20000. 收到A公司開具的銷售電視機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時: 借:代銷商品款2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銷稅額)3400 貸:應付賬款——A公司23400. 結轉應收A公司的手續費: 借:應付賬款——A公司1000 貸:其他業務收入——代購代銷收入1000. 支付A公司剩余代銷款時: 借:應付賬款——A公司22400 貸:銀行存款22400. 計提手續費收入的營業稅(其他附加稅、費略): 借: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50 貸:應交稅金——應交營業稅50. 由此可見,B公司銷售代銷貨物實現的電視機銷售收入不僅要按照稅法規定全額計提銷項稅(含加價部分),而且其實現的1000元代銷手續費收入也必須按照服務業稅目中的代理業繳納5%的營業稅。在申報繳納增值稅時,由于A公司出具給B公司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金額是按雙方的原約定價(不含加價)開具的,所以,B公司自行加價部分就成了銷售電視機的增值額854.70元[(10×100)÷1.17],即B公司需就加價部分繳納增值稅145.30元(854.7×17%)! ×硗,筆者認為加價部分僅需繳納增值稅,無需繳納營業稅,是基于如下3點考慮: 1.稅法規定銷售代銷貨物必須視同銷售計繳增值稅,其加價部分也應該并入銷售全額計提增值稅,這一點毋庸置疑,但如果加價部分再繳納5%的營業稅,就對同一課稅對象同時征收了兩種流轉稅,這就違背了“稅不重征”的基本原理,屬于既不合法也不合理的重復征稅行為! 2.對于上述代銷加價行為的定性還應該從雙方在代銷合同中所約定的責任和義務進行! ∪绻p方訂立了收取手續費方式的委托代銷合同,則雙方均應受到合同的約束,都應該履行合同責任和合同義務。B公司的責任就是嚴格按照合同約定的價格對外銷售,加不加價,加多少,均屬于B公司單方面的(違約)行為,與A公司無關;A公司的責任和義務是在代銷商品銷售完畢后按照合同約定的結算價格及時支付代銷手續費。所以,對于B公司單方面加價銷售的行為要充分認識到這是代銷合同約定以外的事情,不屬于合同約定的。從本質上分析,加價銷售只能理解為是B公司單方面銷售貨物的行為,僅應該作征收增值稅的處理。同時,由于受托方代銷商品的收益已經體現為實現的商品進銷差價即增值稅的增值額而負擔了增值稅,所以無需再繳納營業稅。 3.《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的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向對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條例所稱價外費用,包括向對方收取的手續費、基金、集資費、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費用。上述兩條規定說明:一是營業稅相關稅法所稱的營業額為向“對方”收取的,在委托代銷業務中即應該是受托方(B公司)向與支付手續費同一方向來源的委托方(A公司)收取的,而上述加價卻是受托方(B公司)向消費者(另一方向)收取的;二是代銷加價也不屬于實施細則所列舉的“價外費用”中的任何一項內容。所以,代銷加價也不應該按照上述規定作為代銷手續費收入計繳營業稅。【加價代銷的會計處理】相關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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