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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減值:新準則新特點
【摘 要】本文從四個方面入手,分析了資產減值適用范圍的變化,減值轉回的變化,資產組減值損失及商譽減值處理的規定,總部資產等概念。
【關鍵詞】資產減值 新舊準則差異
“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準則”,專門用于規范企業資產減值的相關事項,與《企業會計制度》相比差異較大,學習該準則時應從以下幾方面把握。
一、一個較大變動:適用范圍的變化
從計提減值準備的資產范圍,《企業會計制度》列舉了應收款項、存貨、短期投資等八項資產減值,在適用范圍上有所局限。資產減值準則制定后,原來在投資準則、固定資產準則、無形資產準則中規定的資產減值將包括在《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中。新會計準則規定,可提取減值準備的資產除第8號資產減值中所適用的資產外,相關準則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處理,如存貨、消耗性生物資產、建造合同形成的資產、遞延所得稅資產等。舊準則偏重于工商企業,而新準則進一步擴展到金融、農業、房地產等眾多領域,擴大了資產減值的適用范圍。
二、一個不允許:減值確認不得轉回
在現行會計制度中,對于已確認損失的長期股權投資的價值又得以恢復的,應在原已確認的損失數額內轉回,根據我國的實際運行情況分析,此規定已經成為一些企業操縱損益的主要手段,不利于提高會計信息質量。因此新的資產減值準則第17條明確規定“資產減值損失一經確認,在以后會計期間不得轉回。”新準則做出不允許轉回資產減值損失的規定,減少了會計人員的職業判斷,比較符合我國的國情。
三、二個難點:總部資產的資產組減值損失的處理和商譽賬面價值的分攤
1.涉及總部資產的資產組減值損失的處理
企業對某一資產組進行減值測試,應當先認定所有與該資產組相關的總部資產,再根據相關總部資產能否按照合理和一致的基礎分攤至該資產組分別下列情況進行處理:(1)相關總部資產能夠按照合理和一致的基礎分攤至該資產組的部分,應當將該部分總部資產的賬面價值分攤至該資產組,再據以比較該資產組的賬面價值和可收回金額。(2)相關總部資產中有部分難以按照合理和一致的基礎分攤至該資產組的,應按下列步驟處理:第一,在不考慮相關總部資產的情況下,估計和比較資產組的賬面價值和可收回金額。資產組的可收回金額低于其賬面價值的,應當確認相應的減值損失,減值損失應當參照上述相關總部資產能夠按照合理和一致的基礎分攤至資產組的情況處理。第二,認定由若干個資產組組成的最小的資產組組合,該資產組組合應當包括所測試的資產組與可以按照合理和一致的基礎將該部分總部資產的賬面價值分攤其上的部分。第三,比較所認定的資產組組合的賬面價值和可收回金額。資產組組合的可收回金額低于其賬面價值的,應當確認相應的減值損失,減值損失應當參照上述相關總部資產能夠按照合理和一致的基礎分攤至資產組的情況處理。
2.商譽賬面價值的分攤
企業進行資產減值測試,對于因企業合并形成的商譽的賬面價值,應當自購買日起按照合理的方法分攤至相關的資產組;難以分攤至相關的資產組的,應當將其分攤至相關的資產組組合。
在將商譽的賬面價值分攤至相關的資產組或者資產組組合時,應當按照各資產組或者資產組組合的公允價值占相關資產組或者資產組組合公允價值總額的比例進行分攤。公允價值難以可靠計量的,按照各資產組或者資產組組合的賬面價值占相關資產組或者資產組組合賬面價值總額的比例進行分攤。
企業因重組等原因改變了其報告結構,從而影響到已分攤商譽的一個或者若干個資產組或者資產組組合構成的,應當按照合理的分攤方法,將商譽重新分攤至受影響的資產組或者資產組組合。
四、三個新概念:資產組、總部資產、資產組組合
企業會計制度對于非流動資產要求在資產的可收回金額小于賬面價值時確認減值。由于一部分資產無公平交易的市場,使得銷售凈價無法確定,同時又沒有提出資產組、資產組合等概念,估算單項資產的預期現金流量也是非常困難的,這使得資產的可收回金額很難確定,難以判斷某些資產是否發生減值損失的問題。資產減值準則在原有規定的基礎上引入了“資產組”及“總部資產”的概念,使得企業在進行資產減值測試時,能夠對企業的全部資產進行估算。在估計可收回金額時,既可以單項資產為基礎,估算其可收回金額,也可以資產組或總部資產為基礎,估算其可收回金額。這樣減值測算方法更加靈活、準確,最終使企業確定的利潤更加真實可靠。
五、其他注意方面:
1.資產減值的認定
新會計準則關于資產減值的認定,分為兩個步驟:第一步是判斷資產是否存在減值的跡象;第二步,若存在減值跡象,應當估計可收回金額,即進行減值測試。新會計準則規定,企業必須在資產負債表日判斷是否有減值的跡象。除此之外,要求在任何有跡象表明資產可能減值的時刻,都應計量資產的可收回金額。所以,減值測試不一定只有在資產負債表日才做,而是在企業財年會計年度的任意時段都有可能進行。若不存在任何減值跡象,則不必進行減值測試。對于因為企業合并所形成的商譽和使用壽命不確定的無形資產,準則規定,無論是否存在減值跡象,每年都應當進行減值測試。
2.資產減值的計量更具有操作性
在資產減值的計量上,新《資產減值》準則規定:資產存在減值跡象的,應當估計其可收回金額?墒栈亟痤~應當根據資產的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后的凈額與資產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兩者之間較高者確定。資產的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后的凈額,應當根據公平交易中銷售協議價格減去可直接歸屬于該資產處置費用的金額確定。新準則在銷售協議、活躍市場下公允價值的確定以及不在這樣的條件下依據最佳信息和同行業或類似資產的交易價或結果作參考。除此之外,新準則對未來現金流量現值的確定也作了具體的規定,使企業在操作時有章可循。
3.披露
與資產減值有關的信息,一是資產減值信息,即當期確認的各項資產減值損失金額;計提的各項資產減值準備累計金額;分部報告當期確認的減值損失金額。二是發生重大資產減值損失的原因和當期確認的重大資產減值損失的金額、可收回金額的確定方法。三是當分攤到某資產組的商譽的賬面價值占商譽賬面價值總額的比例重大時,應當在附注中披露分攤到該資產組的商譽的賬面價值、該資產組可收回金額的確定方法等信息;當商譽的全部或部分賬面價值分攤到多個資產組、且分攤到每個資產組的商譽的賬面價值占商譽賬面價值總額的比例部重大時,應在附注中說明這一情況以及分攤到上述資產組的商譽合計金額。
4.新準則體系資產減值準備類科目
新準則體系將該科目改變為15個,計提時,應借記“資產減值損失”科目,貸記有關減值準備類科目。資產價值回升時,借記有關減值準備類科目,貸記“資產減值損失”科目。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2006.財政經濟出版社,2006.
[2]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2001.經濟科學出版社,2001.
[3]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財政部令[2006]第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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