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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畢業論文91--我國證券稅收的功能缺陷及其完善
證 券 稅 收 的 框 架 一 套 完 整 的 復 合 證 券 稅 制, 是 由 與 證 券 交 易 有 關 的 發 行 稅、 交 易 稅、 所 得 稅 和 財 產 稅 等 一 系 列 稅 種 及 證 券 政 策 組 成 的, 其 中 證 券 稅 種 主 要 可 分 叁 大 類( 見 附 圖)。 在 這 些 證 券 稅 種 中, 證 券 交 易 稅 和 證 券 所 得 稅 是 較 具 代 表 性 的 兩 個 稅 種, 居 比 較 引 人 注 目 的 地 位。 根 據 對 這 兩 個 稅 種 的 不 同 做 法, 世 界 各 國 的 證 券 稅 種 可 分 為 兩 大 類: 一 是 以 日 本 等 亞 洲 國 家 為 代 表 的, 既 征 收 證 券 交 易 稅, 又 征 收 證 券 所 得 稅; 二 是 以 美 國 等 國 家 為 代 表 的, 以 征 收 證 券 所 得 稅 為 主, 對 于 證 券 交 易 稅, 則 以" 有 損 資 本 流 動" 為 由, 停 征 或 少 征 該 稅。 ( 二) 我 國 證 券 稅 收 框 架 的 不 完 善 性 我 國 的 證 券 稅 收 尚 未 形 成 完 整 的 證 券 稅 制, 其 稅 種 目 前 主 要 有 證 券 印 花 稅、 證 券 營 業 稅 和 證 券 所 得 稅。 證 券 印 花 稅 既 對 股 票 交 易 行 為 課 征( 稅 率 為0.5 %), 也 對 股 票 發 行 行 為 課 稅( 稅 率 為0.05 %), 相 當 于 證 券 發 行 稅 和 證 券 交 易 稅。 證 券 營 業 稅 是 對 證 券 公 司、 證 券 交 易 所 等 金 融 機 構, 就 其 營 業 收 入 額 征 收 的 稅 種。 對 于 證 券 投 資 所 得( 即 紅 利、 股 息 等), 我 國 規 定 企 業 和 個 人 一 律 納 入 所 得 稅 征 收; 對 于 證 券 交 易 所 得( 即 證 券 買 賣 差 價 收 入), 我 國 規 定 企 業 證 券 交 易 所 得 納 入 所 得 稅 征 收, 而 個 人 證 券 交 易 所 得 暫 緩 征 收。 由 分 析 可 知, 我 國 證 券 稅 制 是 以 流 轉 課 稅 為 主 的 證 券 稅 制。 我 國 證 券 的 流 轉 課 稅 較 為 完 善, 各 稅 種 都 具 備。 近 年 證 券 稅 率 的 調 節, 也 主 要 集 中 在 印 花 稅 率 上。 證 券 所 得 課 稅 和 證 券 財 產 課 稅 在 我 國 尚 未 形 成 體 系, 一 是 對 個 人 證 券 交 易 所 得 尚 無 征 收 規 定, 二 是 財 產 稅 未 正 式 開 征。 目 前 征 收 的 只 是 企 業 證 券 所 得 稅 和 個 人 證 券 投 資 所 得 稅。 因 此, 我 國 證 券 所 得 稅 和 財 產 課 稅 相 對 于 流 轉 課 稅 而 言, 處 于 次 要 的 地 位。 證 券 稅 收 的 功 能 ( 一) 增 加 財 政 收 入。 證 券 稅 收 與 其 他 稅 收 一 樣, 是 國 家 財 政 收 入 的 重 要 組 成 部 分。 以 證 券 交 易 印 花 稅( 實 質 是 對 證 券 交 易 環 節 的 課 稅) 為 例,1991 年 至1997 年, 滬 深 股 市 提 供 的 證 券 交 易 印 花 稅 總 額 達 到454 億 元, 其 中1997 年 一 年 提 供 的 證 券 交 易 印 花 稅 就 達 到237 億 元。 這 一 年 里, 滬 深 股 票 共 成 交3 萬 億 元 以 上, 其 中 有 四 個 月 以0.6 %( 雙 向) 的 稅 率 計 征 印 花 稅, 余 下 月 份 以1 %( 雙 向) 計 征。 從 市 場 發 展 趨 勢 看, 我 國 股 票 成 交 金 額 將 快 速 遞 增, 相 應 地, 證 券 交 易 印 花 稅 也 將 呈 增 長 趨 勢, 其 對 國 家 財 政 的 貢 獻 也 日 益 突 出。 ( 二) 調 節 資 金 流 向。 國 家 可 以 通 過 對 不 同 種 類 證 券 征 收 不 同 的 稅 率 來 引 導 資 金 流 向, 達 到 優 化 資 源 配 置 的 目 的。 如 對 股 票 交 易 征 收0.5 % 的 交 易 印 花 稅, 而 對 債 券 和 基 金 的 轉 讓 則 暫 不 征 收 的 規 定 顯 然 是 基 于 當 前 股 票 交 易 較 熱 的 狀 況; 在 所 得 稅 方 面, 也 有 類 似 的 規 定。 如 國 家 對 股 息、 紅 利 征 收20 % 的 個 人 所 得 稅, 對 國 庫 券 利 息、 金 融 債 券 利 息 則 免 征 個 人 所 得 稅。 這 一 規 定 降 低 了 免 稅 債 券 的 利 率, 使 得 政 府 能 以 較 低 成 本 來 融 資。 ( 三) 控 制 交 易 成 本, 促 使 投 資 者 延 長 持 有 證 券 的 周 期。 證 券 交 易 稅 的 改 變, 直 接 影 響 投 資 者 的 交 易 成 本。 當 其 提 高 時, 將 促 使 投 資 者 延 長 持 有 證 券 的 周 期, 從 而 起 到 抑 制 投 機, 鼓 勵 投 資 的 作 用。 在 所 得 稅 方 面, 大 多 數 國 家 對 不 同 持 有 期 限 的 證 券 出 售 所 得 有 不 同 的 規 定。 如: 德 國 對 長 期 性 資 本 利 得(6 個 月 以 上) 免 稅, 但 投 機 性 資 本 利 得 全 數 課 稅; 瑞 典 對 長 期 性 的 資 本 利 得( 持 有2 年 以 上)60 % 免 稅, 而 短 期 性 資 本 利 得 全 數 課 稅; 芬 蘭、 挪 威、 前 聯 邦 德 國 分 別 只 對 取 得 證 券 后5 年、2 年 和6 個 月 內 將 其 出 售 所 得 的 利 得 征 稅。 上 述 國 家 的 規 定 使 投 資 人 在 買 入 證 券 后, 傾 向 于 一 直 持 有 到 所 規 定 期 限 以 上 才 考 慮 賣 出。 但 美 國 在 這 方 面 的 規 定 是 一 個 例 外, 美 國 從1986 年 起, 規 定 資 本 利 得 不 論 是 長 期 還 是 短 期 持 有 的, 皆 視 為 一 般 所 得 金 額 課 稅, 因 為 美 國 政 策 制 定 人 認 為" 鎖 定 現 象"( 即 投 資 人 傾 向 于 持 有 證 券 的 現 象) 有 礙 資 本 流 動, 會 降 低 市 場 效 率, 從 而 妨 礙 資 本 的 優 化 配 置。 這 使 我 們 看 到, 延 長 持 有 證 券 周 期 一 般 具 有 鼓 勵 投 資 的 作 用, 但 在 特 定 情 況 下 如 果 持 有 證 券 周 期 過 長, 也 是 不 利 于 市 場 效 率 的。 ( 四) 維 護 社 會 公 平。 證 券 稅 收 的 這 一 功 能 主 要 體 現 在 所 得 課 稅 和 財 產 課 稅 上。 累 進 稅 率 的 證 券 所 得 稅 主 要 調 節 不 同 納 稅 人 的 收 益 所 得 水 平, 能 緩 解 利 益 分 配 懸 殊, 維 持 社 會 公 平。 財 產 稅 對 某 些 所 得 財 產( 無 收 益 所 得 的 財 產) 征 稅 有 彌 補 所 得 稅 不 足 的 功 效, 是 實 現" 叁 代 無 富 翁" 的 保 證。 由 分 析 可 知, 前 面 所 述 的 不 同 證 券 稅 種, 其 功 能 也 不 盡 相 同, 雖 然 各 稅 種 都 有 增 加 財 政 收 入 的 可 能, 但 其 他 功 能 并 不 同 時 具 備。 證 券 交 易 稅 能 控 制 交 易 頻 率, 調 節 資 金 流 向, 但 在 維 護 公 平 方 面 卻 無 能 為 力。 證 券 所 得 稅 兼 顧 兩 者, 但 以 調 節 投 資 者 的 利 益 差 別 為 主, 其 它 方 面 則 較 弱。 即 使 證 券 所 得 稅 這 一 稅 種, 如 果 減 免 等 因 素 相 異, 功 能 也 不 盡 相 同。 如 對 長 期 利 得 免 稅, 有 利 于 鼓 勵 投 資, 卻 不 利 于 資 本 流 動, 而 取 消 這 一 措 施, 又 會 助 長 短 線 投 機。 正 因 為 不 同 稅 種 功 能 的 差 異, 一 套 證 券 稅 制 的 功 能 發 揮 如 何, 則 必 然 取 決 于 其 稅 種 的 設 立, 如 果 稅 種 設 置 不 完 善, 則 稅 制 的 功 能 發 揮 必 然 也 存 在 缺 陷。 我 國 證 券 稅 收 功 能 發 揮 的 不 均 衡 性 我 國 證 券 稅 收 這 種 功 能 發 揮 的 不 均 衡, 主 要 源 于 稅 制 結 構 的 不 完 善 性。 從 附 表 一 所 示 可 見, 既 然 我 國 證 券 稅 收 以 流 轉 課 稅 為 主, 則 其 維 護 社 會 公 平 的 功 能 相 對 較 弱。 由 于 流 轉 稅 中 的 交 易 印 花 稅 也 未 形 成 體 系, 其 調 節 資 金 流 向 的 功 能 也 相 應 受 到 限 制。 ( 一) 增 加 財 政 收 入 功 能。 證 券 稅 收 增 加 財 政 收 入 經 濟 附 圖: 稅 種 構 成 圖 證 券 發 行 稅 屬 于 流 轉 課 稅 的 證 券 交 易 稅 證 券 營 業 稅 證 券 稅 種 屬 于 所 得 課 稅 的 證 券 投 資 所 得 稅 證 券 交 易 所 得 稅 屬 于 財 產 課 稅 的 證 券 遺 產 稅 證 券 贈 與 稅 的 功 能 有 目 共 睹, 其 中 又 以 證 券 印 花 稅 最 為 突 出, 近 年 來 隨 著 我 國 證 券 市 場 規 模、 交 易 量 的 快 速 增 大, 證 券 交 易 印 花 稅 也 呈 迅 猛 遞 增 之 勢, 它 是 我 國 近 年 稅 收 收 入 增 長 最 快 的 一 個 品 種。 隨 證 券 交 易 印 花 稅 的 迅 猛 增 加, 其 在 中 央 和 地 方 財 政 收 入 的 地 位 也 日 益 增 強。1997 年1 月1 日 起, 證 券 交 易 印 花 稅 在 中 央 和 地 方 財 政 間 的 分 享 比 例 由" 五 五" 改 為" 八 二",1997 年 證 券 交 易 印 花 稅 劃 歸 中 央 的 部 分 為202 億 元, 占 整 個 中 央 稅 收 收 入 比 重 的4.74 %。 同 年, 源 于 股 市 以 及 上 市 股 份 制 企 業 繳 納 的 稅 收 已 占 上 海 市 財 政 收 入 的20.8 %, 上 海 股 市 實 現 稅 收120.25 億 元, 其 中 證 券 交 易 印 花 稅111.37 億 元, 上 市 公 司 代 扣 代 繳 個 人 所 得 稅2.3 億 元。 來 自 證 券 機 構 的 營 業 稅 及 企 業 所 得 稅6.58 億 元。 ( 二) 控 制 交 易 成 本。 在 我 國, 證 券 交 易 印 花 稅 控 制 交 易 成 本 的 功 能 非 常 明 顯。 證 券 交 易 印 花 稅 調 高, 則 提 高 每 一 次 買 賣 證 券 的 交 易 成 本, 能 有 效 控 制 投 資 者 買 賣 證 券 的 欲 望, 促 使 投 資 者 延 長 證 券 持 有 周 期。 在 我 國 目 前 情 況 下, 以 交 易 稅( 印 花 稅) 為 主 的 稅 制, 符 合 國 情, 因 為 證 券 交 易 稅 控 制 證 券 交 易 成 本 的 力 度, 遠 遠 大 于 所 得 稅 和 財 產 稅。 眾 所 周 知, 證 券 交 易 成 本 由 手 續 費 和 印 花 稅 組 成, 其 中 手 續 費 在 不 少 情 況 下 或 明 或 暗 是 可 以 機 動 的, 而 印 花 稅 則 具 有 固 定 性, 不 會 輕 易 變 動。 這 樣 在 司 空 見 慣 的 股 市" 對 敲" 行 為 中, 印 花 稅 就 成 為 這 一 行 為 的 主 要 成 本, 成 為 主 管 部 門 控 制" 對 敲" 行 為 的 有 力 工 具, 它 對" 做 莊 者" 的 約 束 力, 要 遠 遠 大 于 對 一 般 投 資 者 的 影 響。 在 其 他 條 件 不 變 的 前 提 下, 如 果 印 花 稅 率 調 到 較 低 甚 至 取 消, 將 刺 激 大 量" 對 敲" 行 為 的 出 現, 這 顯 然 不 適 于 我 國 證 券 市 場 的 現 況。 證 券 交 易 印 花 稅 自 設 立 以 來, 稅 率 經 過 多 次 調 整。1990 年6 月28 日, 深 圳 市 政 府 參 照 香 港 證 券 市 場 的 做 法, 制 定 了" 關 于 對 股 權 轉 讓 和 個 人 持 有 股 票 收 益 征 稅 的 暫 行 規 定"。 根 據 這 一 規 定, 凡 在 深 圳 市 內 書 立 股 權 轉 讓 憑 證( 包 括 上 市 股 票 和 企 業 內 部 的 股 票 買 賣、 繼 承、 贈 與、 分 割 時 書 立 的 書 據) 的 單 位 和 個 人 從 當 年7 月1 日 起 均 由 賣 出 股 票 者 按 成 交 金 額 繳 納0.6 % 的 印 花 稅。1990 年11 月30 日, 深 圳 市 又 規 定 對 股 票 購 買 方 也 征 收0.6 % 印 花 稅。1991 年6 月1 日, 根 據 當 時 市 場 情 況, 深 圳 市 的 印 花 稅 減 半 征 收。 同 年10 月, 上 海 市 也 開 征 股 票 交 易 印 花 稅。 1997 年5 月, 由 于 當 時 證 券 市 場 行 情 過 度 火 爆, 風 險 持 續 累 積, 已 出 現 過 度 投 機 的 跡 象, 國 務 院 決 定 將 證 券 交 易 印 花 稅 稅 率 由0.3 % 調 整 為0.5 %, 在 該 措 施 及 其 他 一 系 列 舉 措 共 同 作 用 下, 證 券 市 場 迅 速 降 溫, 出 現 了 調 整 行 情。 從 中 可 以 看 出, 證 券 交 易 印 花 稅 是 管 理 層 調 控 股 市 的 主 要 措 施 之 一, 其 對 證 券 市 場 的 影 響 是 相 當 大 的。 ( 三) 調 節 資 金 流 向。 我 國 證 券 稅 收 調 節 資 金 流 向 功 能 主 要 表 現 在: 在 證 券 印 花 稅 上, 對 股 票 買 賣 雙 方 各 征 收0.5 % 的 印 花 稅, 但 對 債 券、 國 庫 券 等 轉 讓 暫 不 征 收 印 花 稅; 在 所 得 稅 上, 為 鼓 勵 支 援 國 家 建 設, 對 個 人 獲 取 的 國 庫 券 利 息、 國 家 發 行 的 金 融 債 券 利 息 免 征 個 人 所 得 稅。 上 述 規 定 起 到 了 引 導 資 金 投 向 國 庫 券、 金 融 債 券 的 作 用。 但 與 前 面 兩 個 功 能 相 比, 我 國 證 券 稅 收 調 節 資 金 流 向 功 能 顯 得 相 對 薄 弱。 其 原 因 主 要 是:1、 證 券 印 花 稅 尚 不 完 善, 對 于 不 少 證 券 品 種 的 交 易 沒 有 納 入 稅 收 政 策 中, 使 證 券 稅 收 在 個 人 投 資 中 缺 乏 有 效 的 調 節 作 用。 如 我 國 對 可 流 通a 股 交 易 征 收 交 易 印 花 稅, 對 法 人 股 交 易 卻 沒 有 相 應 的 統 一 規 定; 對 基 金 交 易 不 征 收 證 券 印 花 稅; 對 期 貨 交 易 稅 也 沒 有 統 一 規 定 等。 ( 四) 維 護 社 會 公 平。 應 該 說, 我 國 證 券 稅 收 在 維 護 社 會 公 平 方 面 所 起 的 作 用 是 遠 遠 不 夠 的, 這 與 證 券 所 得 稅 在 整 個 證 券 稅 制 中 所 占 的 地 位 有 限、 制 度 本 身 不 完 善 有 關。 首 先, 對 于 證 券 買 賣 差 價 收 入 的 資 本 利 得 稅, 企 業 要 納 入 所 得 征 收33 % 的 所 得 稅, 個 人 卻 暫 緩 征 收。 這 表 明 證 券 稅 收 在 調 節 個 人 投 資 者 的 收 入 差 別 方 面 作 用 是 有 限 度 的。 其 次, 對 于 紅 利、 股 息 等 證 券 投 資 所 得 稅, 個 人 一 律 按20 % 的 邊 際 稅 率 征 收。 我 們 知 道, 累 進 稅 率 的 所 得 稅 是 調 節 個 人 利 益 懸 殊 的 有 力 措 施, 而20 % 的 比 例 稅 率, 事 實 上 使 低 收 入 者 的 稅 率 要 高 于 高 收 入 者 的 稅 率, 沒 有 起 到 維 護 社 會 公 平 的 功 能。 再 次, 尚 未 開 征 遺 產 稅。 財 產 稅 可 以 看 做 是 所 得 稅 的 補 充, 它 不 但 能 對 無 收 益 所 得( 存 量 所 得) 課 征, 而 且 使 社 會 個 體 在 競 爭 中 體 現" 起 點 公 平", 即 防 止 一 部 分 人 利 用 父 輩 的 高 額 財 產, 一 開 始 就 占 據 比 他 人 有 利 的 地 位。 我 國 證 券 市 場 稅 收 的 功 能 定 位 與 完 善 ( 一) 證 券 市 場 增 加 財 政 收 入 的 作 用 是 有 代 價 的 和有 限 度 的。 證 券 稅 收 增 加 財 政 收 入 功 能 的 有 限 性 表 現 在--- 財 政 收 入 的 增 加 是 伴 之 以 效 率 的 損 失 的, 因 為 它 意 味 著 資 金 交 易 成 本 的 增 加, 導 致 證 券 市 場 流 動 性 的 不 足, 不 利 于 證 券 市 場 的 發 展。 從 我 國 證 券 市 場 的 現 實 情 況 和 長 遠 發 展 來 看, 證 券 稅 收 到 了 一 定 階 段 也 將 缺 乏 繼 續 大 幅 增 長 的 可 能。 以 印 花 稅 為 例, 去 年237 億 的 印 花 稅, 有 兩 個 明 顯 的 原 因: 一 是 我 國 的 印 花 稅 稅 率 高 于 世 界 平 均 水 平, 我 國 目 前 對 證 券 買 賣 雙 方 各 征 收0.5 % 的 印 花 稅。 而 西 方 國 家 則 大 都 出 于 鼓 勵 資 本 流 動 考 慮, 業 已 停 征 證 券 交 易 稅。 現 仍 然 征 收 的 幾 個 國 家 和 地 區, 如 香 港 為0.6 %, 由 買 賣 雙 方 平 均 負 擔, 但 要 注 意 的 是 香 港 是 對 交 易 所 得 免 稅 的, 綜 合 考 慮, 其 總 體 稅 負 水 平 仍 與 其 他 國 家 相 差 不 大。 雖 然 我 國 處 于 證 券 市 場 發 展 初 期, 稅 率 可 以 相 應 略 高, 但 從 長 遠 看, 隨 著 證 券 市 場 的 不 斷 成 熟, 證 券 交 易 稅 稅 率 的 趨 勢 將 是 不 斷 下 調。 二 是 我 國 股 票 的 年 換 手 率 大 大 高 于 西 方 國 家 成 熟 證 券 市 場10 %-20 % 的 年 換 手 率, 使 得 我 國 規 模 并 不 大 的 證 券 市 場, 行 情 高 峰 時 的 成 交 量 卻 可 與 西 方 大 證 券 市 場 相 提 并 論。 ( 二) 證 券 稅 收 宏 觀 調 控 作 用 是 卓 有 成 效 的 證 券 稅 收 對 宏 觀 經 濟 的 調 控 作 用 體 現 在 以 下 幾 個 方 面: 1、 證 券 稅 收 對 證 券 市 場 影 響 較 大。 證 券 稅 收 政 策 的 改 變, 將 使 證 券 市 場 產 生 強 烈 的 反 響。 以 臺 灣 證 券 交 易 稅 的 調 整 為 例, 臺 灣 的 證 券 交 易 稅 在1990 年 上 調 為0.6 %, 隨 之 伴 以 股 指 從 一 萬 二 千 多 點 到 二 千 五 百 點 的 下 跌, 而1993 年 臺 灣 通 過 證 券 交 易 稅 條 例 修 正 案, 將 證 券 交 易 稅 由0.6 % 降 至0.3 % 的 前 后, 股 市 連 續 四 天 上 揚, 價 量 齊 增, 反 應 十 分 迅 捷。 2、 管 理 者 能 對 不 同 的 現 實 情 況, 采 用 不 同 的 證 券 稅 收 政 策。 比 如, 在 證 券 市 場 發 展 初 期, 證 券 投 資 利 潤 較 高, 投 機 性 也 較 強, 這 時 稅 率 可 適 當 提 高, 而 不 致 于 產 生 大 的 負 面 作 用; 在 證 券 流 動 性 較 強 時, 征 收 證 券 交 易 稅 就 不 致 于 妨 礙 資 本 流 動 以 至 影 響 資 源 合 理 配 置。 ( 三) 我 國 當 前 的 證 券 市 場 尤 其 需 要 發 揮 證 券 稅 收 維 護 社 會 公 平 的 功 能。 我 國 證 券 市 場 仍 是 一 個 不 成 熟 的 弱 效 市 場。 由 于 信 息 分 布 存 在 不 可 避 免 的 不 對 稱 性, 不 同 投 資 者 在 證 券 交 易 中 所 處 的 地 位 和 條 件 不 同, 利 潤 分 配 明 顯 向 一 小 部 分 條 件 比 較 優 越、 信 息 渠 道 較 多 的 投 資 者 集 中。 同 時, 證 券 市 場 中 內 幕 交 易 仍 然 盛 行。 由 于 公 司 披 露 信 息 不 可 避 免 地 會 產 生 高 額 成 本( 包 括 招 來 對 手 的 競 爭 而 使 計 劃 受 挫 等), 使 上 市 公 司 在 某 項 計 劃 初 期 不 可 能 總 是 及 時、 充 分 地 披 露 信 息, 從 而 給 內 幕 人 士 以 投 機 獲 利 的 余 地。 近 年 來,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在 不 斷 完 善, 但 由 于 這 一 工 作 本 身 的 執 行 難 度, 信 息 分 布 不 對 稱 的 現 象 仍 然 廣 泛 存 在。 我 們 可 以 看 到, 經 常 有 某 個 股 票 忽 然 連 日 大 漲, 等 到 公 司 發 布 公 告, 廣 大 投 資 者 得 到 消 息 時, 股 價 早 已 到 位, 炒 作 者 早 已 借 機 出 貨 了。 這 種 少 數 投 資 者 獲 取 超 額 利 潤, 而 大 多 數 投 資 者 微 利 或 虧 損 的 狀 況, 正 迫 切 需 要 證 券 稅 收 以 累 進 稅 率 調 節 不 同 投 資 者 的 利 益, 發 揮 其 維 護 社 會 公 平 的 功 能。 以 我 國 的 經 驗 來 看, 針 對 證 券 市 場 狀 況 進 行 的 幾 次 印 花 稅 率 調 整, 取 得 了 較 好 的 效 果。 隨 著 稅 種 不 斷 完 善, 稅 率 和 稅 收 政 策 不 斷 合 理, 我 國 證 券 稅 收 的 調 控 作 用 必 將 占 據 越 來 越 重 要 的 地 位。 我 國 證 券 稅 收 的 發 展 與 完 善 ( 一) 對 不 同 種 類 的 證 券 建 立 一 套 結 構 完 整、 合 理 的 稅 收 體 系。 一 般 而 言, 針 對 股 票 的 證 券 交 易 稅 比 針 對 債 券 的 證 券 交 易 稅 高。 臺 灣 的 證 券 交 易 稅 中, 股 票 適 用0.6 % 的 稅 率, 債 券 適 用0.1 % 的 稅 率。 日 本 的 差 別 稅 率 規 定 更 詳 細, 分 為 兩 檔 三 類。 我 國 要 完 善 證 券 稅 收 體 系, 應 適 時 將 國 債、 金 融 債 券、 基 金、 法 人 股、 期 貨 交 易 納 入 稅 收 政 策 之 中。 對 于 國 債, 可 繼 續 采 用 免 稅 或 征 收 較 低 稅 率 這 既 與 現 行 政 策 銜 接, 也 符 合 國 際 上 通 行 的 做 法。 金 融 債 券 應 視 同 企 業 債 券 一 并 征 稅, 基 金 也 應 納 入 稅 收 政 策 之 中, 對 基 金 交 易 征 收 交 易 印 花 稅, 但 為 了 與 現 行 政 策 銜 接, 可 采 用 較 低 稅 率。 對 于 法 人 股 征 稅, 這 一 問 題 本 身 并 不 復 雜, 關 鍵 在 于 現 有 的 大 多 數 法 人 股 因 沒 有 公 開 買 賣 市 ( 二) 在 適 當 時 候 逐 步 實 現 證 券 稅 收 的 重 心 轉 移。 前 面 已 經 說 過, 我 國 證 券 稅 收 是 以 間 接 稅( 流 轉 稅) 為 主 的 稅 制, 直 接 稅( 所 得 課 稅 與 財 產 課 稅) 居 次 要 地 位, 從 而 使 證 券 稅 收 的 重 要 功 能--- 維 護 社 會 公 平 未 得 到 充 分 體 現。 統 計 表 明, 發 達 國 家 和 發 展 中 國 家 的 稅 收 結 構 是 不 同 的。 如: 美 國 財 政 收 入 的85 % 來 自 于 直 接 稅( 指 所 得 稅 和 財 產 稅); 而 阿 根 廷 政 府 總 收 入 僅40 % 來 自 于 直 接 稅, 其 余 大 都 來 自 于 間 接 稅( 流 轉 稅)。 證 券 交 易 所 得 稅 是 證 券 直 接 稅 的 重 點, 是 資 本 利 得 稅 的 一 種, 其 最 大 的 特 點 即 是 不 具 規 律 性 和 不 可 預 期 性。 此 外, 由 于 未 實 現 的 資 本 增 值 并 不 納 稅, 對 潛 在 的 納 稅 義 務 人 來 說, 他 可 根 據 其 意 愿 決 定 所 得 及 稅 負 實 現 的 時 點, 這 也 是 證 券 所 得 獨 有 的 性 質 之 一。 至 于 交 易 所 得 是 否 課 稅, 有" 源 泉 稅" 和" 凈 資 產 增 加 稅" 兩 個 學 說。 前 者 認 為 交 易 所 得 因 其 所 得 來 源 并 無 規 律 性, 故 不 應 列 為 所 得 課 稅。 后 者 則 認 為 一 定 時 期 內 資 產 凈 值 的 任 何 增 加, 皆 應 納 入 所 得 稅 的 征 收 范 圍。 據 此, 世 界 各 國 對 個 人 交 易 所 得 課 稅 做 法 大 致 有 兩 種: 一 種 是 征 收 證 券 交 易 所 得 稅, 有 的 對 一 定 持 有 期 內 和 一 定 數 額 以 上 的 交 易 所 得 納 入 個 人 所 得 稅, 以 比 例 稅 率 征 稅, 有 的 將 交 易 額 的 一 定 百 分 比 直 接 視 為 所 得, 征 收 一 定 比 例 稅, 或 兩 種 并 行, 由 納 稅 人 任 選; 二 是 免 征 交 易 所 得 稅, 或 將 其 并 入 所 得 稅 的, 如 新 加 坡、 臺 灣 等, 這 一 部 分 國 家 占 少 數。 從 我 國 來 看, 隨 著 股 份 制 改 革 的 深 入, 為 適 應 國 家 稅 制 的 發 展 潮 流, 開 征 證 券 交 易 所 得 稅 是 一 個 必 然 趨 勢。 因 為: 1. 在 經 濟 高 度 發 達 的 今 天, 不 規 則 的 收 入 范 圍 很 廣。 任 何 收 入 的 增 加, 均 能 滿 足 經 濟 欲 望, 均 能 增 加 購 買 力, 顯 然 應 包 括 于 課 稅 的 范 圍 內。 開 征 此 稅 符 合 賦 稅 的 公 平 原 則。 2. 證 券 交 易 所 得 是 因 資 產 增 值 而 發 生 的 所 得, 其 中 有 不 勞 而 獲 的 成 分, 理 應 加 以 調 節。 但 交 易 所 得 中 有 通 貨 膨 脹 的 因 素, 還 有 風 險 性 收 入 和 其 他 投 資 報 酬, 又 不 能 一 律 視 為 不 勞 而 獲, 這 是 對 證 券 交 易 征 稅 應 該 考 慮 的。 3. 從 我 國 實 際 情 況 來 看, 機 構 大 戶 依 仗 雄 厚 的 實 力, 獲 取 暴 利 的 現 象 未 得 到 有 效 調 節。 開 征 資 本 利 得 稅 有 助 于 社 會 公 平, 減 少 分 配 不 公 的 程 度, 也 有 助 于 抑 制 過 度 投 機。 從 目 前 情 況 來 看, 我 們 認 為 開 征 條 件 還 不 很 成 熟, 主 要 是 操 作 技 術 上 還 存 在 不 少 問 題。 如 一 個 戶 頭 的 同 種 股 票, 可 能 以 各 種 價 格 買 進 或 賣 出, 利 得 計 算 復 雜。 其 次 股 市 對 該 稅 的 承 受 能 力 如 何, 也 是 一 個 未 知 數。 借 鑒 國 外 經 驗, 證 券 交 易 所 得 稅 應 在 降 低 證 券 交 易 環 節 稅 收 的 基 礎 上 開 征。 如 果 開 征 這 一 稅 種, 應 考 慮 以 下 幾 方 面: 1. 證 券 交 易 所 得 不 等 同 于 其 他 所 得, 是" 紙 上 利 潤", 而 且 取 之 于 投 資, 用 之 于 投 資, 不 納 入 其 正 常 的 預 算 之 內; 而 且 在 高 度 累 進 的 稅 率 之 下, 投 資 者 長 期 積 累 盈 利 出 售 時 稅 負 必 相 應 較 重, 不 利 于 長 期 投 資; 證 券 交 易 所 得 中 包 括 資 本 利 得 和 部 分 正 常 所 得, 并 非 全 部 是 不 勞 而 得, 所 以 在 總 體 稅 負 上, 應 該 謹 慎 處 理, 采 取 低 稅 政 策。 2. 應 該 采 取 免 稅 額 度 和 盈 虧 抵 補 的 政 策。 為 了 調 節 收 入, 維 護 社 會 公 平, 可 規 定 一 定 的 免 稅 額 度; 其 次 資 本 損 失 應 能 抵 免 資 本 利 得, 可 以 設 置 一 定 限 額, 但 其 余 額 應 能 前 抵 或 后 抵。 3. 部 分 證 券 交 易 所 得 僅 為 名 義 所 得, 是 通 貨 膨 脹 的 一 種 反 應, 并 不 能 增 加 投 資 者 的 購 買 力, 因 而 證 券 交 易 所 得 應 以 通 貨 膨 脹 率 加 以 調 整。 4. 在 我 國 證 券 高 換 手 率 的 背 景 下, 征 收 交 易 所 得 稅 應 起 鼓 勵 投 資、 抑 制 投 機 的 作 用。 對 持 有 期 長 的 證 券 出 售 利 得 免 稅, 而 對 持 有 期 短 的 證 券 出 售 利 得 課 稅, 尤 對 投 機 性 資 本 利 得 課 以 重 稅。 在 具 體 操 作 過 程 上, 我 們 還 應 注 意, 為 了 使 綜 合 稅 負 水 平 保 持 在 適 當 水 平, 稅 收 重 心 自 流 轉 稅 向 所 得 稅 轉 移 的 步 驟 應 分 步 進 行: 第 一 步 是 在 證 券 所 得 稅 逐 步 完 善 的 時 候, 證 券 交 易 稅 率 逐 步 下 調, 實 現 所 得 稅 與 流 轉 稅 并 重 的 稅 收 體 系。 此 后, 隨 著 我 國 證 券 市 場 的 進 一 步 成 熟 與 完 善, 證 券 交 易 換 手 率 會 大 大 下 降," 做 莊" 行 為 日 益 減 少, 投 資 理 念 逐 步 占 據 上 風, 而 證 券 交 易 稅 妨 礙 資 本 流 動, 不 利 于 市 場 效 率 的 弊 端 已 日 益 明 顯, 這 時 證 券 流 轉 稅 的 地 位 進 一 步 下 降, 而 證 券 所 得 稅 進 一 步 完 善, 我 國 證 券 稅 收 逐 步 形 成 以 所 得 稅 為 主 的 完 整 體 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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