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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債務重組準則研究
畢業論文
新債務重組準則研究
[摘 要]2000年12月財政部對《企業會計準則—債務重組》進行了修改,于2001年1月18日正式發布。修訂后的新準則在債務重組的定義、方式、范圍以及會計處理等方面都有較大變化。新的債務重組準則極大的規范了企業的債務重組行為,增強了企業經營狀況的真實性及會計報表的可靠性,但其在執行過程中還存在1些問題,如放棄使用“公允價值”計量是否合適,修改償債條件后判斷債權人是否做出了讓步時需不需要考慮貨幣的時間價值等。本文就存在的這些問題進行了比較深入地探討,并提出了相應的改進建議。
[關鍵詞]債務重組準則 公允價值 現值
Abstract:In December of 2000, the Ministry of Finance n has carried on the revision to Enterprise Accountants Criterion Debt Reorganization, issued officially in January 18, 2001. After the revision of the new criterion in the debt reorganization definition, the way, the scope as well as accounting management processes and so on the aspect all have changes. The new debt reorganization criterion enormously regulated the enterprises debt reorganization behavior, and strengthened the authenticity of the enterprise management condition and reliability of the accounting reports form, but it also has some problems in the implementation, as like that giving up the use of "the fair and just value" measures is whether to be appropriate, after the revision of the condition that pays off a debt, to judge the creditor whether to make the concessions needs to consider the currency ‘s time value and so on. This article has discussed deeply on these existing questions and put forward countermeasures.
Key words:debt reorganization criterion, fair and just value, current value
目 錄
引言 1
1、新舊債務重組準則的區別 1
(1)債務重組定義的比較 1
(2)債務重組方式的比較 1
(3)債務重組范圍的比較 2
(4)債務重組會計處理方法的比較 2
2、新債務重組準則下債權人與債務人的會計處理 3
(1)以低于債務賬面價值的現金清償債務時的會計處理 3
(2)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的會計處理 3
(3)以債務轉為資本清償債務時的會計處理 4
(4)修改其他債務條件時的會計處理 5
(5)采用混合重組方式時的會計處理 6
3、新債務重組準則中存在的問題 7
(1)債權人按債權的賬面價值入賬不妥 7
(2)以非現金資產抵償債務的規定,違背了某些基本的會計原則 7
(3)新準則對債權人債務重組行為的規范不夠徹底 9
(4)忽視了資金的時間價值 9
(5)重組損益問題 9
4、對新債務重組準則的改進建議 10
(1)恢復公允價值 10
(2)規定債務重組損失不得在稅前扣除 10
(3)引入現值 11
(4)債務重組損失記入“管理費用—債務重組損失” 11
結 束 語 11
致 謝 12
參考文獻 12
引言
在市場經濟競爭激烈的情況下,1些企業可能因經營管理不善,或受外部各種因素的不利影響,致使盈利能力下降或經營發生虧損,資金周轉不快,出現暫時資金緊缺,難以按期償還債務。在此情況下,雖然按我國法律,債權人有權在債務人不能償還到期債務時向法院申請債務人破產,但在債務人主管部門申請整頓且經債務人與債權人會議達成了和解協議時,破產程序應予中止。此外,即使債務人進入破產程序,也可能因為相關的過程持續很長,費時費力,結果還可能難以保證債權人的債權能如數收回。于是,就有了另外1種解決債務糾紛的方法,即債務重組。債務重組包括債權人作出讓步的債務重組及債權人未作出讓步的債務重組。對于債權人作出讓步的債務重組,財政部曾于1998年發布《企業會計準則——債務重組》進行規范。該項準則自實施以來,對于規范企業債務重組交易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在執行過程中也發現1些問題。比如,《企業會計準則——債務重組》引入了公允價值,允許債務人將重組債務賬面價值與轉讓的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或股權的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確認為債務重組收益,并在利潤中反映。但是,由于相關的公允價值難以真正地顯現出“公允”,某些上市公司利用同母公司之間的關聯方交易借債務重組業務操縱利潤,從而有可能影響因債務重組而產生的“利潤”的真實性和可靠性;诖朔N情況,財政部在廣泛征求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對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企業會計準則——債務重組》作了修訂。修訂后的準則,仍稱《企業會計準則——債務重組》(下稱“新債務重組準則”)。新債務重組準則不僅拓展了債務重組概念,而且在債務重組的會計處理規定方面,較之修訂前有很大突破。
1、新舊債務重組準則的區別
修訂后的債務重組準則沿用了原準則的許多做法,但和以前相比,在對債務重組的定義、方式及會計處理方法等方面還是存在較大的區別。
(1)債務重組定義的比較
舊準則中將債務重組定義為:“在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的情況下,債權人按照其與債務人達成的協議或法院的裁定作出讓步的事項”。它強調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和債權人作出讓步,而新準則中不再強調這兩點。新準則將債務重組定義為:“債權人按照其與債務人達成的協議或法院的裁決同意債務人修改債務條件的事項”,即不管債務人是否處于財務困難,還是處于清算或改組狀態,也不管債權人是否作出了讓步,只要修改了債務條件的,都應視作債務重組。這就擴大了債務重組的范圍,與澳大利亞會計指南第11號對債務重組的定義是1致的,基本上屬于廣義的債務重組。
(2)債務重組方式的比較
由于債務重組定義的范圍擴大了,隨之重組的方式也有所改變:1是將舊準則中的“以資產清償債務”方式拆分成了“以低于債務賬面價值的現金清償債務”和“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用于償債的非現金資產的價值可以低于也可以高于債務的賬面價值;2是在修改其他債務條件這1方式上,除了舊準則中的“延長債務期限并減少債務本金或減少債務利息或免去應付未付利息”之外,還增加了“延長債務期限、延長債務期限并加收利息”等方式,這也體現了債務重組中,債權人并不1定要作出讓步的特點。
(3)債務重組范圍的比較
原準則所規定的債務重組的范圍比較狹窄,主要包括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前提下的幾種情形:(1)債權人和債務人以低于重組債務賬面價值的現金受償和清償債權債務;(2)債權人受償(債務人清償)的非現金資產或債權(債務)轉為股權(股本)的公允價值低于重組債權(債務)的賬面價值;(3)修改其他債務條件后,債權人未來應收金額(不含或有收益)低于重組債權的賬面價值;(4)組合重組方式下出現讓步的情形。
新準則擴大了債務重組的范圍。由于新準則不再以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作為顯性條件和不再以讓步作為債務重組的特征,其范圍包括:(1)債務人(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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