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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實施審計項目的四個階段
【摘要】審計項目的實施,需要經過四個階段。本文結合工作實際,談審計項目實施過程中四個階段的內容以及所要進行的具體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關鍵詞】審計程序; 審計項目;審計依據;審計報告
一個完整的審計項目要有一定的程序和工作過程,它不僅是進駐被審計單位開展實地審計的過程,而且是包括從制定審計項目計劃到審計報告最終報出的各個階段的程序和過程。這個程序和過程一般需要四個階段,即:制定審計項目計劃階段、審計工作準備階段、審計工作實施階段和審計工作報告階段。
一、制定審計項目計劃階段
審計項目計劃是審計機關每年對審計項目和審計調查項目作出的統一安排。審計機關必須編制審計項目計劃,據以實施審計監督,以保障審計工作科學、有序和高效的運行。
審計項目計劃一般包括上級審計機關統一組織項目、授權項目、領導交辦項目和自行安排項目等。編制審計項目計劃,應當堅持充分利用審計資源,突出重點,安排任務均衡和避免重復、交叉的原則。審計機關編制審計項目計劃,確定審計項目和審計調查項目,除上級機關統一組織的審計項目和審計調查項目外,應當在規定的審計管轄范圍內安排。審計項目計劃一經下達,審計機關應當努力完成。
二、審計工作準備階段
(一)組成審計組,進行審計前學習和調查
根據年度審計項目計劃安排,審計機關應結合審計項目的特點和要求,安排適當的審計人員,組成審計組。審計組實行組長負責制,其他成員在組長領導和協調下開展工作,并對分擔的審計工作各負其責。審計組的全體成員,應針對審計項目的特點進行審前學習和審前調查,以便掌握審計依據,了解被審單位情況。
同時,審計項目主審根據掌握的基本情況編制一份需要被審計單位準備的資料提綱,內容主要包括:被審計單位的基本情況,如:成立時間、隸屬關系、機構設置、人員結構、經營范圍、財務管理與會計核算模式等;被審計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的制定及其執行情況、該年度重大經濟事項和主要經濟業務內容,以及其他會計資料。
(二)編制審計方案
審計方案是實施審計項目的具體工作安排,是保證審計工作預期效果的重要手段,也是實施審計前的具體工作計劃。審計方案應當成為審計機關檢查、控制審計質量和進度的基本依據。因此,審計方案應當是根據年度審計項目計劃的要求,針對被審計單位的具體情況以及在明確審計重點的基礎上形成的。
1.審計依據。審計依據是進行審計過程中判斷審計事項是非、優劣的準繩,是提出審計意見,作出審計決定的依據。在判斷經濟事項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時,要嚴格以國家的法律、法規及本企業制度和管理辦法作為基本的衡量標準,同時以上年底審計工作安排及本年度審計計劃作為具體標準。
2.審計目標。審計目標是審計人員查證活動所要查明證實的具體內容,它通過被審計人的表述而呈現。概括地講,審計目標就是被審計單位的受托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具體地講,就是被審計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及其有關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我國總結審計實踐經驗,已將對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實施審計載入《審計法》,作為國家審計機關依法進行審計監督的明確目標,它的實現應當是國家各級審計機關義不容辭的職責。
3.審計范圍和內容。從審計的范圍講,可以從不同角度和要求進行規范;從業務范圍而言,可以是財務收支審計、資產負債損益審計,也可以是管理審計和離任審計或對具體事項進行的專項(專題)審計;從審計的時間范圍而言,可以是年度財務收支審計或某個期間的財務收支審計,也可以是定期審計,如一年一度的財務決算審計,還可能是不定期的審計,如接受領導臨時安排的專項審計任務等。
4.審計方法。為了取得具有充分證明力的審計證據,必須正確選用各種審計方法,包括審查憑證賬表、查閱文件、盤點財產、現場觀察、對外函證以及向有關單位和人員進行調查等。實際工作中,一般采用就地審計,根據具體情況也可采取送達審計的方式。
5.具體審計內容和重點審計部分。分析了解被審計單位的相關信息,根據對被審計單位的掌握情況,確定重點審計內容。
6.審計組組長、成員及其分工。一般審計小組的組長由審計處一名處長或副處長擔任,主審由審計科長或業務骨干擔任。審計小組的人數和人員組成可根據審計項目的不同而不同,人員配置要與業務內容、工作量大小相適應。人員結構也因審計項目的不同而不同,如離任審計項目,除了審計部門的人員外,還需有組干、財務、企管等部門的人員參與。 。ㄈ┫逻_審計通知書
根據審計項目計劃,在對預定項目實施審計前,應當由審計機關向被審計單位發出審計通知書。審計機關根據規定應當在實施審計前三日,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
三、審計工作實施階段
一是進駐被審單位,召開由被審計單位有關人員和審計組人員參加的會議,聽取匯報。
二是實施審計方案中制定的各項測試程序,及時記錄審計事項,并認真編制審計工作底稿,對查出的問題,要征得被審單位有關領導和人員的同意,同時雙方要在工作底稿上簽字確認,如果被審計單位提出不同意見,則應進一步調查取證,以保證問題的落實。
在這個階段,審計人員的業務素質及工作質量對整個審計工作任務的完成起著決定性的作用,因此,審計人員在認真調查分析的同時,更要與被審計單位協調好工作關系,爭取得到對方的全力支持與配合。審計人員還應深入實際,調查研究,切忌閉目塞聽,關起門來做“查賬先生”,這樣會阻斷各方面的信息來源,限制視野,要將“死賬”活查,“活賬”查實。這個階段要求審計人員要認真細致、作風扎實,要做到“進得去,出得來”。大量的取證工作要在這個階段完成,但也有部分問題不能及時在這個階段完成。由于被審計單位各方面原因,或是提供相應資料的人員不在,或是審計組對查出的問題需要被審計單位進一步配合提供證據和相關資料,對這些不能及時查證核實的問題可記錄下來,要求被審計單位于事后一定時間內繼續提供。
四、審計工作報告階段
編寫審計報告,就是將審計工作底稿所列示的審計結果資料、審計證據以及相關資料,經過篩選、歸類、分析、整理,作出綜合評價并形成審計意見的書面文件的過程。審計報告是項目審計的直接成果,是審計人員辛勤勞動的結晶,它不僅集中地反映了審計工作質量,而且也是審計發揮作用的關鍵所在。
審計報告由主審起草,再經審計組組長審核后初步定稿,然后填寫審計報告征求意見書,征求被審計單位的意見,在征得被審計單位領導簽字同意后,報企業主管審計工作的領導(一般為董事長)簽發正式文件。
從制定審計項目計劃至審前準備、現場落實取證,最終到審計報告的正式報出,一般來說審計項目的全過程即告結束。但是,在某些項目審計決定發出后,對被審計單位執行審計決定的情況可以進行后續審計,借以監督被審計單位如期糾正錯弊,改進工作。在實施后續審計中,如果發現被審計單位未按規定期限和要求執行審計決定的,可依有關規定進行處罰。當然,在后續審計中,發現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不當時,應當進行復查,重新作出審計決定,以維護審計決定的嚴肅性,增強審計工作的權威性。
【參考文獻】
。1] 山西焦煤內部審計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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