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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代離婚的三種形式分析
在中國古代的男尊女卑思想的影響下,中國古代的婚姻關系中,有休妻、和離、義絕三種離婚制度,下面是小編搜集整理的一篇相關論文范文,跟小編一起來看看這三種離婚形式背后的文化內涵吧。
引言
在中國古代的婚姻關系中,家族祭祖續嗣的需要遠勝于婚姻關系中雙方當事人幸福與否的考量.在婚禮家庭制度上,重點貫徹的是對夫權的維護.在婚姻的解除方面,有人稱之為"專權離婚主義",即與以男性為中心的宗法制度相適應,男性一方(包括夫家和丈夫本人)在解除婚姻之時,享有較多的權利,而女性一方(妻子本人)解除婚姻的權利則受到嚴格限制,甚至某種程度上講,幾乎被完全剝奪.這種離婚制度是與文化上和制度上的"男性中心"相適應的,亦是男子在政治上、經濟上處于統治地位在婚姻制度中的必然反映.中國古代離婚制度中,離婚的形式主要有三種:休妻、義絕、和離,具體分析如下.
一、休妻
1.歷代法律對休妻的相關規定.休妻(出妻)是逼迫妻子離婚的意思.《孟子·離婁下》":出妻屏子,終身不養焉."孟子本人即出妻,《荀子·解蔽》":孟子惡敗而出妻,可謂能自強矣."楊倞注":孟子惡其敗德而出其妻.""七出"是丈夫休妻的七項合法理由,這一詞匯到唐以后方才出現,但其基本內容則幾乎完全源自于載于漢《大戴禮記》中的"七去"(又作"七棄")."婦有七去,不順父母,去;無子,去;淫,去;妒,去;惡疾,去;口多言,去;盜竊,去."
2.男性方的絕對優勢.只要有"七出"其中任何一項理由,丈夫就可以休妻.甚至,有的休妻理由在今天看來頗有些"無厘頭".比如漢代著名的外交軍事家班超休妻的原因:李邑始到于窴,而值龜茲攻疏勒,恐懼不敢前,因上書陳西域之功不可成,又盛毀超擁愛妻,抱愛子,安樂外國,無內顧心.超聞之,嘆曰":身非曾參而有三至之讒,恐見疑于當時矣."遂去其妻.后漢書·卷四十七·班梁列傳中說:班超僅僅因為同僚說他沉溺于家室之樂,便休妻.事實上,不僅夫本人可以找出"無厘頭"的理由休妻,如果公婆不悅,縱使夫妻二人相親相愛、琴瑟和美,父母也有權決定將婚姻解除.正如漢樂府詩《孔雀東南飛》中所描述,劉蘭芝與焦仲卿感情篤深,劉蘭芝不但"十三能織素,十四學裁衣,十五彈箜篌,十六誦詩書"才貌雙全,并且"女行無偏斜",但終因婆母不悅":此婦無禮節,舉動自專由",而導致遣歸的結果.
3.對女性權利的保障.唐代立法中,對于出妻的程序有明確的規定,規定出妻必須理由充分,并且須付給女方一定的財物作為補償.《唐律疏議·妻無七出而出之》:雖犯七出,有三不去.三不去者,謂:一,經持舅姑之喪;二,娶時賤后貴;三,有所受無所歸.而出之者,杖一百.并追還合.若犯惡疾及奸者,不用此律.問曰":妻無子者,聽出.未知幾年無子,即合出之?"答曰":律云:妻年五十以上無子,聽立庶以長.即是四十九以下無子,未合出之."《唐律疏議》釋曰:伉儷之道,義期同穴,一與之齊,終身不改.而且,唐代法律有嚴守"三不去"的規定,如果妻子符合"三不去"而遭到休棄的,要杖責丈夫一百",并追還合"---令其復婚.元、明、清的法律都規定了"七出"與"三不去",基本內容和唐宋時代一致.如果妻子沒有做應出或者義絕的行為,丈夫無理出妻的,則應該承擔相應的刑罰.
在婚姻關系中,夫妻雙方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夫者,妻之天也"(《唐律·名例》"十惡"條《疏議》),禮法通行的標準,夫的地位優于妻."七出三不去"的離婚原則由男子控制,女子只是被動聽從.如唐律明確規定妻子"背夫擅行,有懷它志,處徒二年".因擅去而即改嫁者,徒三年,故云"加二等".上述種種,均是家長制下夫權專制的典型反映,男尊女卑的"夫為妻綱",一直被沿襲至清代,對后世影響深遠,甚至至今仍有影響.正如費孝通先生分析"中國傳統社會很嚴格地把夫婦關系弄的'上床夫妻下床客',但是對于男子的感情生活卻很少加以嚴格的拘束"[1]149."三不去"是對男子隨意休妻的限制,是對妻子為家族利益作出貢獻的一種肯定,其本質目的絕非為了維護女性地位,而是體現了對宗法的倫理秩序的維護.
二、義絕
1.義絕制度的內容.義絕是一項強制離婚制度.義絕作為一項強制離婚制度,在漢代即已形成,但是經歷了從"禮"到"律"的過程,何時入律,無法考證,可以確定的是,首次完備是在《唐律疏議》之中.義絕這種強制離婚制度,實際上是官府的權力對當事人婚姻的干涉,只要夫妻之間發生了可以"義絕"的法定事由,則不考慮夫妻雙方的意愿,由官府判定強制離婚.法定事由是指夫或妻的一方,出現了殺傷對方及直系尊親或者旁系尊親,或夫妻雙方一定范圍內的親屬之間出現了相互毆打、通奸、殺人行為的,即認為夫妻恩義已絕,判定"義絕".《唐律·戶婚》規定"諸犯義絕者,離之,違者徒一年".規定倘若出現上述情況,夫婦必須離異,違者處徒刑一年.《大明律》規定了妻子可以向丈夫提出離婚的條件.
唐宋律中并無此項規定,該項內容至元律中開始出現,即丈夫出現了接受他人錢財,縱容、逼迫妻子為娼的情況,則法律判定女子離婚.由此可見,《大明律》支持為人妻者在遭到丈夫脅迫與人通奸或遭遇毆打折傷時,有權主動訴諸法律,以擺脫丈夫施加的身心折磨.上述規定使妻的人身安全與人格尊嚴受到法律保護,較之唐宋,是一大進步.
2.制度的實質.義絕制度更是維護婚姻的目的之一是"合二姓之好",中國的婚姻在兩個家族之間發生奸等行為時,婚姻自然不能再續."義"的核心在于,強調家庭倫理秩序對于婚姻關系存續的基礎性作用,將夫妻之間的婚姻關系置于整個家族的全體之中去考量.因此,發生了"義絕"中所列的事項,當事人并未自動解除婚姻的,官府就要決定強制解除婚姻,甚至對當事人給予處罰.這是基于維護社會倫理的價值追求,由官府對當事人的婚姻進行的直接干涉."強制離婚"制度為古代中國所獨有,這種公權力對私權的僭越是被統治者和被統治者完全接受和認可的.在中國古代,維持封建倫理秩序是最高的價值追求,同時也是離婚的法定標準,是否可以維持封建倫理決定著婚姻是否存續,為此,幾乎不考慮當事人意愿,夫妻必須離異,這充分體現了婚姻的宗法家族性.
三、和離
1.和離:看上去很美.在隋之以前,和離這種現象,事實上有"習慣"存在,法律上并無"成法"規定,并且在各個朝代稱呼不同.直至唐代,和離制度被正式納入法律,方才完成了從"習慣法"到"成文法"的實質轉型.在封建時代,受禮制束縛的"和離"制度,其中不僅體現著《周易》中的"非訟"思想,并且深受儒家傳統的婚姻家庭觀念影響,直接反映在唐律律文之中[2]1.《唐律·戶婚》規定",諸犯義絕者離之,違者,徒一年.若夫妻不相安諧而和離者,不坐",在《唐律疏議》中解釋道"若夫妻不相安諧,謂彼此情不相得,兩愿離者,不坐".
即,唐律中允許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由此離婚,法律不做追究.敦煌出土文獻中發現"和離"的文書《放妻書》":凡為夫婦之因,前世三生結緣,始配今生之夫婦.若結緣不合,比是冤家,故來相對.既以二心不同,難歸一意,快會及諸親,各還本道.愿娘子相離之后,重梳嬋鬢,美掃娥眉,巧逞窈窕之姿,選聘高宮之主,一別兩寬,各生歡喜.
于時年月日,謹立手書."《太平廣記·紀聞》中記載":唐殿中侍御史李逢年自左遷后,稍進漢州雒縣令……逢年妻,中垂鄭防之女也,情志不合,去之."上述事例中,夫妻離婚的原因是"情志不合",即是唐律中規定的"和離".清律也規定了雙方"協離"者可解除婚姻關系.
《大明律》亦對和離做了規定":若犯義絕應離不離者,亦杖八十.若夫妻不相和諧而兩愿離者,不坐."在以對女性充分關注的視角下研究中國古代婚姻制度的時候,見到溫情脈脈的《放妻書》,讓我們在"吃人的禮教"縫隙間體味到了難得的和諧.夫妻雙方可以平等離婚,并且丈夫還會對妻子的再嫁送上祝福.
2.學術爭議.學界一般認為"和離"是夫妻雙方完全自主自由的"協議離婚"的形式,其實質上相當于當今的兩愿離婚.這一認識是不夠科學的.在家族主義或宗法的倫常的影響下,古代中國不可能存在夫妻個人完全自主協商、自由合意的兩愿離婚制度[3]53.顯然,中國古代的"和離",較之今日的自主自由離婚,是不可同日而語的.
3.和離制度的實質.和離的現實性.《唐律疏議·戶婚》"義絕離之"條規定":即妻妾擅去者,徒二年;因而改嫁者,加二等."《疏議》解釋說":婦人從夫,無自專之道.……若有心乖唱和,意在分離,背夫擅行,有懷他志,妻妾合徒二年.……室家之敬,亦為難久,帷薄之內,能無忿爭,相嗔蹔(暫)去,不同此罪."在唐代,法律明確規定,妻妾若要離去,必須經丈夫同意,并不能主動要求將婚姻解除,更不能未經同意,擅自背夫逃走或者與他人結婚.盡管《唐律疏義》在和離制度上的突破和創新值得我們尊敬和學習,但是,唐代的婚姻法律制度總體而言未能避免儒家宗族禮教綱常的制約."唐代妻妾只能在丈夫同意下離去,雖言和離,形同男子之單意離婚."[4]298歸根結底,和離制度的存在總算給了當事人一點自主的空間.
參考文獻
[1]費孝通.鄉土中國生育制度[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8.
[2]曹景雯.唐代和離制度研究[D].湘潭大學,2011.
[3]范依疇.中國古代的"和離"不是完全自由的兩愿離婚[J].政法論壇,2011(1).
[4]李瑞軒,李冰.從"和離"離婚制度看《唐律疏義》的歷史獨特性與先進性[J].法制與社會.2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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