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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高新技術企業技術創新的知識產權保護
由于發達國家的高新技術企業利用其既有的技術優勢和有利其發展的Trips規則,集中對我國高新技術領域進行知識產權戰略擴張,因此,研究技術創新與知識產權的關系,探討高新技術企業如何提高技術創新效率和水平,不斷挖掘企業技術創新的潛能,提高企業的國際競爭力,成為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1 知識產權是高新技術企業技術創新的制度保障
加強技術創新,有利于我國高新技術企業盡快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核心技術體系,擺脫對西方發達國家的技術依賴,發展民族高新技術產業。高新技術企業持續不斷地進行技術創新,也在于通過獲得技術優勢或用技術優勢換取成本優勢,進而獲得市場優勢。但這些優勢的獲得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企業是否享有對技術創新成果的知識產權。因為在市場經濟中,高新技術商品(產品或服務)的交易主要是知識產權的交易,而知識產權的交易歸根結底體現為經濟利益的交換與分配,離開了利益關系,就無所謂知識產權關系。知識產權制度的設立,是通過授予知識產權主體一定范圍的私權,允許其以書面形式向社會公眾充分公開其技術或其他形態的知識為代價,換取國家法律保護下一定期限的龍斷權。知識產權是科技進步的產物,與技術創新、高新技術有著密不可分的關系,因為從西方發達國家創建知識產權制度的歷史來看,知識產權的發展表現為“社會生產科技化、科技成果商品化、知識商品產權化和權利制度體系化”這一歷史特征。知識產權是在法律上對技術創新成果的確認,是企業重要的無形財產,在高新技術企業資產中占有很大的比重。運用知識產權法律機制促進高新企業進行技術創新已被世界各國所認同,越來越多的高新技術企業已經意識到用知識產權促進技術創新的重要性。
(1)知識產權對技術創新方向的引導作用。技術創新具有不確定性,而高新技術表現的“高”、“新”特點,使企業在技術創新中的不確定性大大增強,進而導致企業對創新產品和技術路線選擇上的盲目性。而知識產權由于是以公開技術內容為代價的私權,會使企業及時獲知自己從事的相關技術領域的技術狀態和技術的法律保護狀態。知識產權制度所保護的技術創新成果必須具有新穎性,由此在企業對比分析以后,便可以已公開的研究成果的基礎上,選擇產品開發方向,確定技術開發路線,既可避免重復研究,又可保證技術創新難題在可能的技術領域和可行的商業領域中解決。
(2)知識產權對技術創新成果的傳播作用。高新技術企業通過技術創新,在知識產權制度的保障下,一方面可獲得高收益,另一方面引導其它企業對這種高收益的追求進而進行技術模仿,在模仿的基礎上進一步創新,形成持續創新。對國家而言,其重要意義之一在于通過持續創新,技術得到傳播、擴散,形成新的產業群。授予主體以知識產權是將專有權和促進技術信息公開統一起來,其公開的技術內容為傳播提供了前提,為知識的傳播、技術的轉移提供了極大便利,促進企業生產要素根據市場原則合理流動。
(3)知識產權對技術創新主體的利益保障作用。知識產權對高新技術企業利益的保障作用還體現在:如果企業的知識產權被侵害,就會產生基于這種對知識產權支配權而形成的一系列的請求權和抗辯權,以保障企業利益的最終實現。如果對技術創新成果沒有給予法律上的保障,技術創新的成果就會白白地“流失”,高新技術企業每年總銷售額的5%的研發投入就會付之東流,30%的科技人員的技術創新勞動成了徒勞。
(4)知識產權對技術創新活動的規范作用。在技術創新活動中,競爭的存在使得不正當競爭成為可能,因為侵權仿冒的成本要比企業進行“高投入”的研發成本低得多,“尋租”行為成為可能。由技術創新形成的高新技術,因其易流動和無形性,使得技術秘密被侵權經常發生而認定侵權十分困難,知識產權制度追求權利人的技術壟斷與公眾利益的平衡,這種立法的“二元”價值目標決定了知識產權主體在追求利益最大化,同時又要遵守公平競爭原則。其次,知識產權所具有的專有性,使其存在著被濫用的可能,由此在知識產權制度中確立的合理使用、在先使用、法定許可、強制許可就是對權利主體壟斷權的限制。再次,知識產權制度確立了發明人、專利權人和單位對技術創新收益的分配機制。
2 知識產權在我國高新技術企業技術創新中遠未發揮其應有的制度保障作用
發達國家企業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制定了名目繁多、卓有成效的商標戰略、專利戰略等知識產權戰略,大大地促進了企業的技術創新。如美國最早將保護發明人的專利制度作為市場競爭的武器。日本在日美專利戰中受到挫折后,以美國為師,加強了知識產權戰略的研究和實施。為了更好地占領加入WTO后的中國市場,各國跨國公司把對華知識產權活動的重點放在了高新技術領域。截至1999年12月31日,在我國專利申請中,國外知名的石化跨國公司申請的專利數就占到本領域的80%。在核技術、醫藥化學領域的發明專利申請,90%以上是外國企業;在航天領域的發明專利申請,國外比國內高出30倍,相比之下,知識產權在我國高新技術企業中遠未發揮其應有的制度保障作用,表現為:
(1)技術創新中的知識產權意識缺乏。具體為:①我國相當一部分高新技術企業習慣于傳統計劃經濟體制下的科技成果管理模式,往往憑著經驗或傳統觀念進行市場經營,缺乏專利意識和品牌意識,或對品牌的保護和防范意識,沒有意識到知識產權是一種極具價值的無形財產,沒有利用知識產權制度保護技術創新的成果,在競爭中往往處于被動局面,市場份額越來越小,甚至被別人擠掉。②相當部分企業不是重復研究與開發,就是沒有對技術創新的成果及時申請知識產權保護,反被他人以侵權為由告上法庭;有的則干脆仿冒別人的技術創新成果,嚴重影響我國高新技術企業在國際上的形象和信譽,更重要的是長期的仿冒行為會使企業無法形成自己的核心技術和技術創新隊伍,永遠無法擺脫對別人的技術依賴。
(2)技術創新中尚未確定明確而穩定的知識產權戰略。首先,研發項目的選擇上缺少知識產權戰略謀劃。在企業的研究開發目標決策階段,雖然有像海爾等極少數企業開始主動利用專利文獻來為決策服務,絕大多數高新技術企業在開發立項上都有一定的盲目性,或只根據市場的短期需求確定開發目標,沒有想到或不會利用專利等知識產權文獻來全面分析技術、市場和競爭對手的情況,不善于運用知識產權制度進行技術和市場優勢的儲備;其次,在新產品的研究開發階段,我國的絕大多數高新技術企業不善于利用專利等知識產權文獻來提高研究開發工作的起點和效率。往往是在專利文獻上已經公開的技術內容,本來可以用來直接參考或不必再去開發的內容,有的企業卻投入大量的資金和人力自己從頭做起,重復開發,做無用功。最后,研究成果的專利申請階段,在我國高新技術企業中也是一個薄弱環節。一些企業研制出新產品、新工藝后,由于沒有申請專利,被別人仿制失去了市場,蒙受了巨大的經濟損失,更有甚者,被外國企業拿走或廉價買去,申請了外國專利,使該技術的出口反而受到限制。
(3)技術創新文化中缺少知識產權的價值內核。對技術創新的知識產權價值內核進行考察時,我們不得不對我國高新技術企業所處的傳統文化環境進行分析。在我國的歷史發展過程中,受儒家傳統文化的影響,形成人治主義傳統、德治主義傳統、泛刑主義傳統和無訟訴主義傳統等傳統法律文化。這些傳統法律文化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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