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構建個人隱私信息網絡傳播論文
一、個人隱私信息網絡傳播權的內涵
鑒于網絡與傳統媒介之傳播信息模式存在以上不同,本文以為,賦予權利人隱私信息網絡傳播權有利于避免網絡傳播進一步給當事人造成巨大傷害。學界熟知,隱私權的內容主要包括四個方面:盜用原告姓名、肖像等;不法侵入原告的私生活;不合理公開涉及原告私生活的事情;公開原告不實的形象。而我國學者張新寶認為,隱私權是指公民享有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擾、知悉、搜集、利用和公開的一種人格權。本文討論的個人隱私信息網絡傳播權主要是指個人隱私信息在網絡上傳播的控制權,即即使在傳統媒體上發布過個人的隱私信息,如果有人未經許可把通過非網絡媒介發布的隱私信息傳播到網絡上,仍然會構成隱私侵權,即侵犯個人隱私信息網絡傳播權。如果將他人從未公開的隱私信息直接傳播到網絡上,自然此種行為也侵犯了個人隱私信息網絡傳播權。也許有論者認為,在傳統媒體已經公開,也就不存在隱私了,因為“公開無隱私”。其實不然。在美國,如果未經權利人許可拍攝他人肖像并作商業性使用,則構成隱私侵權,即所謂的“盜用原告肖像”。其法理大概如此:個人(非公眾人物)的肖像雖然是公開的,但公開范圍非常有限。但個人(非公眾人物)肖像在大眾媒體上公開,對當事人來說就是對其肖像隱私的侵犯,因為當事人根本不想在大眾媒體上公開自己的肖像。與此同理,在傳統媒體上公開的個人隱私信息,相對于網絡來說仍然屬于個人的隱私信息。因此,未經許可將在傳統媒體上公開的隱私信息再次傳播到網絡上,仍然侵犯了個人隱私信息網絡傳播權。關于個人隱私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主體,本文認為只能是自然人,而不能是法人。法人的隱私信息屬于商業秘密,適用商業秘密法的相關規定。而個人隱私信息網絡傳播權的客體或對象是個人的隱私信息,即具有身份識別性質的信息(如肖像、姓名、身份證號等)以及與特定身份相關聯的隱私信息(如某人罹患某種疾。。
二、個人隱私信息網絡傳播權的內容
是個人對其隱私信息在網絡上傳播的控制權。關于網站在傳播他人隱私信息時的免責規則,我們可以借鑒版權法之信息網絡傳播權的相關規定,采取所謂的“避風港原則”:在發生隱私侵權案件時,若ISP(網絡服務提供商)只提供空間服務,并不制作網頁內容,其被告知侵權,則有刪除的義務,否則就被視為侵權。如果ISP沒有在服務器上存儲侵權內容,又沒有被告知哪些內容應該刪除,則不承擔侵權責任。當然,“避風港原則”也適用于搜索引擎!氨茱L港原則”包括兩部分,即“通知+移除”:網絡信息的提供者(包括提供搜索或者鏈接服務)在接到權利人的通知書后(該通知書應當包含下列內容:權利人的姓名、聯系方式和地址;要求刪除或者斷開鏈接網絡地址;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明材料。權利人應當對通知書的真實性負責),斷開或移除與侵權隱私信息的鏈接的,不承擔侵權責任;但是,明知或者應知所提供或鏈接的隱私信息涉及侵權的,應當承擔共同侵權責任。
【構建個人隱私信息網絡傳播論文】相關文章:
旅游產品傳播中構建消費文化空間的論文09-03
解析信息網絡傳播權09-23
信息網絡傳播權案初探06-16
新聞傳播論文精選08-18
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法律規制與制度完善08-08
談飯店業人際傳播系統的構建07-17
我國信息網絡傳播權司法保護探析07-23
新聞傳播本科論文05-07
旅游產品傳播中構建消費文化空間08-01
信息網絡安全論文發表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