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中西南少數民族法學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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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西南少數民族地區雖遠離國家政治中心,但兩者之間的往來未嘗不其來有自。而刑法作為古代國家機器的重要組成部分,下面是編輯老師為大家準備的教學中西南少數民族。
同時,西南少數民族地區也因是人類發源地之一而成為早期人類活動較頻繁的區域,使習慣法從其內部產生具備了深厚的社會基礎。由此,西南少數民族地區的刑法便產生了兩條相互依存又相互抗拒的語脈:即國家刑法在西南少數民族地區的踐行與刑事習慣法在西南少數民族地區的使用。與習慣法在早期社會活動中就已產生一樣,國家刑法對西南少數民族地區的作用自先秦時期就已產生,到唐宋羈縻制度盛行之際,國家刑法的踐行已有較大的起步,但并沒有獲得實質性的進展。直到元代及其后的明清時期,隨著土官制的確立與發展,國家刑法才開始展開對西南少數民族地區全面的社會控制,使國家刑法的一體化進程得以順利進行。
一、西南少數民族地區早期刑法的起源與發展
西南少數民族作為中華民族的組成部分,早在國家政權建立以前,其祖先就已與中原發生著以戰爭為主要形式的往來。作為內因的西南少數民族公共權利組織的產生催生著該地域內刑法規范起源的同時,戰爭也作為外因成為了西南少數民族地區刑法起源的常規途徑。公共權力組織的產生主要通過部落首領、軍隊與奴隸制所具有的諸多社會現象,及宗廟的設置、城廓的修建和禮器的使用等多種特征來表現,成為刑法產生之內部因素的有力證明.刑起于兵是刑法起源的外因,其主要通過兩個方面體現這一論點:一是戰爭的物質見證與刑罰工具具有高度的類同性;二是戰爭中的盟誓與刑法的淵源具有高度的同一性。自秦建立大一統國家后,中央與西南少數民族的關系則納入了垂直領導的行政體系。中央設立了管理少數民族事務的機構,同時朝廷也委派官吏赴少數民族地方擔任行政長官,直接管理其地方的行政司法事宜,使秦漢時期西南少數民族地區的職官制及相應的刑事管轄權逐步凸現出來,國家刑法也隨之向西南少數民族地區推進。這一時期,國家刑法實踐也通過對西南少數民族酋長的規定、國家對西南少數民族地區犯罪行為的規定及國家官吏在西南少數民族地區的刑事司法狀況三個方面展開。而這一時期西南少數民族地區刑法發展的另一特征則在于地方刑事法律制度的出現,即夜郎法規與滇國可能存在的刑事法律。此外,西南少數民族其他地區也存在刑事習慣法,因歷史記載不詳盡而顯得較為式微,但其始終表明,秦漢時期該地域的刑法較先秦時期有了明顯的發展,且呈現國家刑法與地方刑法并行使用的特征。
二、羈縻制度下西南少數民族地區刑法的興盛
唐宋時期,在羈縻制度向西南少數民族地區推行的同時,與之并列的另一種地方制度成為這一個階段的特色,即地方政權的產生和發展,使這一階段西南少數民族地區刑法因多層次的政治文化圈而呈現出比較復雜的面貌,也正因為這種繁復的局面,促使了西南少數民族地區刑法的興盛。首先,在國家刑法的實踐方面,主要有國家刑法對少數民族反叛行為的適用、國家刑法對西南少數民族地區漢官犯罪行為的適用等。其次,國家刑法的實踐還較前時代有了更多的表現形式,即國家刑法效力向西南少數民族地區其他領域的延伸、國家刑事政策向西南少數民族地區的延及與西南少數民族地區成為國家刑罰的流配之地等方面。同時,漢官在西南少數民族地區的刑事執法狀況,如羈縻州縣和四川地方政權的執法狀況也成為唐宋時期西南少數民族刑法文化圈層的內容。與秦漢時相似,這一時期西南少數民族地區同樣有地方法律制度產生,即唐朝的南詔與宋代的大理國,其國內刑法制度的系統化已嚴然可以與國家刑法相媲美。
此外,西南少數民族其他地區也仍存在習慣法,并已具有實體與程序方面相應的記載,成為唐宋時期西南少數民族地區刑法興盛的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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