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議行政法學的探究
導語:法律包含著特定社會人們的愿望和理想,法律不可能是中性的,不可能與價值無涉。
一、行政法學研究的反思
(1)行政法學研究內容的嚴重失衡。表現在:總論研究與分論研究的失衡;基礎理論研究與應用對策研究的失衡;行政法學研究與行政訴訟法學研究的失衡等。(2)行政法學研究課題的簡單重復,極大的浪費了有限的學術資源,不利于行政法學新領域的開拓和理論研究原創性的提高。(3)行政法學研究方法的局限;仡櫸覈姓▽W三十年來的研究歷程,其研究方法主要有理論聯系實際、比較分析以及價值分析等方法。在實際行動上,往往表現為“粘貼—復制研究”。這些問題的存在,不僅極大地限制了我國行政法學的發展,也使得行政法治問題面臨理論與實踐的困惑。
二、問題的對策
誠如所見,行政法學的誕生與研究以有百年歷史,某一階段的研究長久持續發展之后,必須將重心轉向另一領域才是研究的歷久彌新之道。因此,長期出現這樣的問題,這是極不應該的,因為,無論是行政法的立法、執法、司法、監督等過程,其效用的檢驗與發展都在于社會,脫離社會的行政法很難稱得上真正意義上的行政法;同樣,脫離社會的行政法學研究也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行政法學研究。
將行政法的研究置于社會之中,抽離于以往的“研究—研究(理論)—研究”的一葉障目的惡性怪圈,而把研究的重心回歸于社會,形成“研究—社會(實踐)—研究”的新型研究模式,這才是行政法學研究永葆生命力的研究途徑、研究選擇。既然問題的對策在于社會,下面有必要對其進行簡要分析:“社會”概念的界定。
這里,有必要對本文的“社會”這一概念作出分析與界定。什么是社會?大體上人們有四種不同的理解:一是將社會作為一個抽象的詞匯,泛指整個人類社會,是與自然界相對應的一個概念。二是將社會理解為一種社會制度,即從國家的角度理解社會。三是將社會理解為某一區域性的社會,從區域的角度理解社會。四是將社會理解為特定的群體,從正式組織結構的角度理解。然而,本文中的社會概念更接近社會學意義上的“社會”。社會學認為,社會是由特定范圍內的人群組成的一種特殊形態的群體形式,是相當數量的人們按照一定的規范發生相互聯系的生活共同體。社會的特征有:
(1)社會以文化為紐帶。文化是人類社會與動物世界相區別的主要標志。(2)社會以有目的的生產活動為基礎。生產活動使得人類社會有了不斷發展的物質生存條件。(3)社會是有組織的系統。社會是個大系統,法律是其中的子系統。(4)社會有一套自我調節的機制。社會是一個具有主動性、創造性和改造能力的“活的有機體”。(5)社會有具體形態。社會通常以一個民族或一個國家為載體,有特定的地理空間的生活共同體。
因此,社會是一個技術概念,將法運用于社會,使得該社會與法相關聯,社會才具有法學意義。行政法中的“社會”就是在該語境的范圍內對特定自然人群及其相互關系的描述與規范,它通過社會過程銜接與實現。
三、結論
據以上分析,我們應該堅持這樣的觀點:其一,必須把作為社會結構之一部分的法與作為社會系統的全體社會,置于彼此具有相互依存關系的角度來進行觀察和研究。其二,行政法學研究首先必須研究社會,從社會中發現行政法律現象,行政法學研究也必須回應社會的發展。其三,行政法學研究必須矯正以往的過分傾向本體研究的趨勢,轉向社會本體(社會人的本體)研究,在社會中研究行政法。其四,社會中,法律包含著特定社會人們的愿望和理想,法律不可能是中性的,不可能與價值無涉。因此,通過社會研究行政法,實際上是滿足法的終極價值,即人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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