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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民法的內涵及社會價值研究

        時間:2024-09-16 18:59:15 法學 我要投稿

        民法的內涵及社會價值研究

          我國民法有著其他國家民法共同的基本原則,也必然有不同的原則,如何理解民法的內涵及社會價值?

        民法的內涵及社會價值研究

          民法的基本原則是民事立法、民事司法、民事執法、民事守法和民事活動的總的指導思想和根本法律準則。民法的基本原則雖然不直接涉及當事人的具體權利義務,但其效力貫穿于整個民法制度和規范之中!民法基本原則的確立對完善我國民事立法及民法的實施、解釋、監督以及對當前美麗中國的建設都有重要的意義。

          民法基本原則的主要內容

          民法的基本原則離不開民事法律關系,而民事法律關系,指根據民事法律規范確立的以民事權利義務為內容的社會關系,是由民事法律規范調整而形成的社會關系。

          民事法律關系的要素,是指構成民事法律關系的必要因素或條件。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客體和內容為民事法律關系的三要素。這三要素是任何國家研究民事法律關系所必不可少的東西,由三要素出發,筆者認為任何國家關于民法的基本原則應包含共性的三個基本原則,主體上是民事主體平等原則,在內容上是公平原則,在客體上是意思自治原則!任何事物都是共性和個性的統一,共性寓于個性之中。

          我國民法有著其他國家民法共同的基本原則,也必然有不同的原則,兩個方面是相互依存不可分離的,沒有共同的基本原則,就不能稱之為民法;沒有不同的基本原則也就談不上中國民法。我國基于傳統,非常強調國家政策的作用,把它作為法律補充原則!下面從共性與個性兩個角度談我國民法的基本原則。

          (一)共性原則

          1.民事主體平等原則

          該原則是民法的核心原則。它是民法得以成為民法的前提和基礎,是民法為私法的依據,是民法區別于其他部門法的標志。

          平等原則在現行法上的根據,首先是《民法通則》第3條: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的地位平等。其次是《合同法》第3條:訂立合同,應當遵循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原則,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對方。平等原則的具體內容包括四個方面:第一,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不論其在民族、性別、年齡、宗教信仰等方面是否存在差異,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限制和剝奪。

          第二,不同的民事主體參與民事關系,適應同一法律,具有平等的地位,即使是國家作為民事主體也不例外。第三,民事主體產生、變更或消滅民事法律關系時必須平等協商。第四,民事權利平等受法律保護。

          2.公平原則

          公平是人們對理想社會的追求,是社會正義的表現之一,一個社會要做到公平主要體現在利益分配的合理性上,也就是說公平在于人們的權利與義務、行為與報償相稱。公平是人們對社會事物進行價值評價時表現出來的觀念。

          法與公平有著天然的聯系,法的產生必須以一定的公平觀為依據,統治階級之所以需要法,是為了維護自己認為的公平關系,法是一定公平觀的具體體現、標準,公平觀是法的思想基礎;而公平也離不開法律,一定的公平觀,一定的公平關系只有體現為法律,才能得以實施和保障《民法通則》第4條:“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而《合同法》第5條再次強調:“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3.意思自治原則

          意思自治原則,是指法律確認民事主體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進行民事活動的基本準則[1]。意思自治原則又稱自愿原則,是指根據自己的意志產生、變更、消滅民事法律關系,它具體體現為結社自由、合同自由、婚姻自由、遺囑自由等方面。

          它是民法的重要指導原則,是其他民事法律制度構建的基礎,奠定了民法作為市民社會基本法的基礎地位,民法的主體制度就是在意思自治的基礎上形成的,因為法律賦予并且保證每個人都具有在一定范圍內,通過法律行為特別是合同來調整相互之間關系的可能性,這就要求有行為能力制度!而法律行為和代理制度則是意思自治原則的展開,是實現意思自治的工具和手段。

          當然意思自治是有限制的,這就要求當事人在意思自治時要誠實信用。而從誠實信用原則出發又要求權利不得濫用,即權利不得濫用原則是誠實信用原則的反面規范[2]。總之,由意思自治原則我們可以引出誠實守信和權利不得濫用兩個原則。

          (二)個性原則

          人無完人,金無足赤!民法也不可能窮盡民事活動中的所有行為,因而就需要有補充原則來彌補民法調整的空白。所以,我國把國家政策作為法律的補充淵源,即在法律沒有規定時,民事活動應遵守國家政策。

          民法基本原則的社會價值

          首先,民法的平等原則是建設美麗中國的基礎。民法的平等原則,是對民法調整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最為集中的反映,也是對憲法賦予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的具體化。平等是人們從事社會活動,參與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必不可少的前提條件。

          民法的平等原則作為建立有序的社會秩序的出發點,也是我們建設美麗中國的基礎。平等原則要求,在民事法律關系中,民事主體之間無等級之分,必須以平等的民事主體的身份出現,任何一方都沒有凌駕于另一方之上的特權,即使是國家作為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也應和其他民事主體一樣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其次,公平原則是建設美麗中國的可靠保障。公平最早是道德的范疇,但隨著私有化與社會化大生產之間的矛盾不斷加劇,公平也由道德規范上升為法律的基本原則,成為法律所追求的價值目標的表現形式和載體。

          民法作為保護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的部門法,是法的公平價值和正義原則的最直接、最現實的體現,是實現社會和諧的法律保障。而作為民法的基本原則的公平原則,其核心在于充分而公正地平衡當事人之間的利益關系,并通過利益分配的公正最終實現社會的秩序與和諧之目的。

          最后,意思自治原則是建設美麗中國的重要途徑。這一原則對實現資本主義商品經濟的自由競爭,維護個人自由與尊嚴,都發揮了重要作用!就其法律內涵而言,是指民事主體依照自己的理性判斷,自主參與市民社會生活,管理自己的私人事務,不受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或其他民事主體的非法干預!自愿原則強調對主體權利與自由的尊重,阻止權力的不當干涉。

          這是構建美麗中國,推進民主法治進程,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和諧中國的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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