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國際法上權利沖突問題解決
國際法體系中群里沖突問題為權利不和諧發展的外在表現方式,怎樣解決國際法上權利沖突問題?
1 權利沖突內涵
無論是在國際事務中還是在國際法領域范圍內,沖突一詞的出現及使用頻率都很高,相對而言,“權利沖突”在國際法領域中則相對少見,筆者從國際法視角通過對比方式就這一詞匯的內涵進行簡要分析,為后文權利沖突的產生原因及解決對策研究奠定基礎。
首先,國際私法領域中的法律沖突同國際法領域中的權利沖突二者之間存在較大差別:前者處理的是針對同一涉外民商事爭議不同國家法律規定下產生的不同結果;對比來說,后者并非法律適用沖突、規則沖突,而是具體的權利的沖突,并非因各個國家國內法的差別而產生,也不被局限于民商事范圍內。其次,在這一現象中,沖突中心——“權利”必須在國際法承認保護范圍內,權利沖突主體可以在國際法確定的主體范圍之外,但其必須分屬不同方,權利沖突客體需表現出因重疊使不同國際法權利不能同時達成并引發不和諧的矛盾狀態。此外,需要明確的是,邏輯上看國際法領域中發生的規則、制度沖突導致了權利沖突的產生,而權利實踐過程中發生的沖突則是一種現實的表現方式。
2 權利沖突成因分析
2.1 權利本身
通過對眾多現實案例的分析不難發現,對權利的模糊界定往往直接導致了權利沖突現象的產生。明確、清晰的權利界定能夠使其在范圍內有序實施,預防了侵擾發生。如若權利主體發生逾越行為,則屬于權利侵害行為,不再受權利保護且不存在權利沖突,但受眾多因素影響,權利界定模糊現象普遍存在,上述有序狀態難以得到完全實現。
人類的認識是以實踐為基礎產生的,受實踐限制而具有局限性,對權利的認識同樣如此,盡管國際法的主要作用在于對不同國家之間關系的調整,然而從本質上看,國家組成的基本單位為人,國際法領域中對權利的界定也必然受認識局限性的影響有所模糊,且在可預知未來中難以得到根本解決。
語言是人類相互之間交流溝通的基本途徑之一,也是關聯社會形成的必要條件,法律領域中的語言是其重要載體、價值判斷傳遞方式及文化傳承發展工具。語言本質上可以被視為人對客觀事物的抽象概括,不具備嚴謹的精確性,難以全面具體的反映現實生活中事物的各方面細節;國際法中的權利被不同國家的不同民族語言翻譯、表達和理解,在此過程中必然產生認識差異,兩方面因素疊加勢必導致國際法中權利界定的模糊。
在國際法權利界定模糊的情況下,權利主體根據自身理解提出相關主張建議使權利重疊、交叉現象時有發生,權利沖突也就無可避免。
2.2 資源的有限性
社會資源的有限性決定其無法滿足所有利益主體,對資源的分配與競爭無可避免,矛盾及沖突也由此產生。
受生產力、社會條件等因素限制,一定時期下的資源總量有限,國際社會不具備國家之上的權力及相應統籌分配能力,為謀求自身利益發展與權利實現,涉及有限資源的相關事物各國際法主體難免發生沖突,如“美國汽油標準案”、“中國原材料案”、“海龜、海蝦案”等自然資源稀缺導致的權利沖突頻頻發生,客觀現實表明,資源總量的有限是國際法領域中權利沖突問題產生不可忽視的重要原因。
由限定范圍內有限資源及資源的有限性而導致的權利沖突現象在國際法領域中相對上述狀況而言發生頻率更高。民族自決與領土完整權之間的沖突從本質上看是由特定土地資源的有限性引起的,健康權同知識產權之間的沖突從本質上看是由醫藥用品的有限性引起的。可見,法律賦予主體權利,不同主體從法律依據出發針對相同范圍內的稀缺資源主張自身權利,則沖突無可避免。
在現有社會發展條件下,有限是資源分配過程中無法避免的客觀現實,且將長期存在于人類社會發展進程中,在國際法領域中不斷引發權利沖突。
2.3 國際法體系
有學者指出,國際法作為法律體系而言呈現出“碎片化”的特點,不同制度、規則之間并不協調統一,未能構建和展現出和諧的體系狀態,并通過權力沖突的方式表現出來,因此,國際法碎片化特點的成因即為引發權力沖突的深層原因。
國際社會由平等主權國家組成,不存在更高一層的統一權力,換而言之不存在國際法中央立法機構,國際法建立在在國家協商基礎上,以條約及習慣為主要形式,這種制定方式導致了規則的模糊性;國際社會不具有能夠實施集中裁決、強制執行的中央司法機構,各個裁判機構的相關法律工作普遍性、強制性不足,對國際法規則理解也各有偏差,大大加強了沖突的可能性。隨著人類社會的發展進步,國際法開始由“共存”轉向“合作”,尚不成熟的合作模式為各體系內制度之間的沖突產生幾率增加,轉型過程中新規則往往給舊規則帶來限制,進而導致不同權利之間的相互沖突。
國際法體系的特殊狀態及發展趨勢使其缺乏國內法的協調和層次性,加之其在客觀環境作用下的迅速調整變化,極易引起權利沖突問題。
3 權利沖突解決對策
3.1 對策研究的可能性
從本質上看,國際法體系中群里沖突問題為權利不和諧發展的外在表現方式,可能在現實實踐當中引發諸如法律訴訟、國際性貿易爭端乃至暴力沖突等諸多問題。各國之間聯系的加強導致摩擦難以避免,權利沖突問題由此更為凸顯,其存在嚴重威脅到了人類社會整體的健康和諧發展,而對這一問題進行分析并研究解決對策是國際法發展過程中必須正視的重要課題。
盡管如此,我們也應明確注意,一方面權利的涉他、排他及自因屬性無法被改變,另一方面人類社會可利用資源的總體在預期時間范圍內將會保持稀缺狀態,加之個體所屬國家、民族的多樣化、權利主體需求的各不相同等種種因素,綜合來看,從根本上永久解決權利沖突問題理論上不存在可行性。此外,權利誕生于人類社會當中因此必然具有不可磨滅的社會屬性,會隨著社會的發展而不斷產生變化,在政治經濟、科技文化、法律社會等各種條件的不斷影響下,即使存在某種應對權利沖突的舉措也不可能達成一勞永逸的成效,由此可見,在可預見的時間范圍內,即使能夠通過諸如立法等方式在理論層面成功解決了權利沖突問題,也必然是暫時的?偠灾,權利沖突的必然存在性這種認識在法律領域范圍內被普遍接受。
但通過對國際法權利沖突問題產生根源的細致研究可以發現,在具有著眾多客觀必然因素,無法被人力改變的同時,也有著從某種意義上而言能夠被主觀掌握和調控的因素存在。例如通過立法來調整明確權利邊界,解決邊界模糊問題并緩解此類權利沖突,通過法律制度的研究探索進行有機整合,解決“碎片化”問題并改善由此引發的權利沖突等,通過借鑒現實實踐當中曾經發生過的類似性權利沖突現象及其解決措施,結合當下實際情況解決部分個案權利沖突問題等?梢哉f,盡管權利沖突問題無法從根本上消失在人類社會未來的發展進程中,但在人力所能及范圍內緩解現實沖突具有可行性和必要性,無論是削弱程度還是減少數量對于人類社會的總體發展來說都有著不可忽視的積極效用。
與此同時,我們也需要明晰權利沖突的“解決”與“避免二者之間的相互關系。表面看來,“避免”代指事情未發生時加以制止,即借助某種方式阻止沖突發生,“解決”代指消除事情后帶來的不良效果,即通過某種手段化解沖突后的消極影響,二者有明確的時間界限,可謂涇渭分明。但就現實情況來看,新立法舉措解決了當下沖突也同時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類似沖突的再次發生;對某一個案的處理方式長遠看來也能幫助規避同樣類型的沖突,由此可見,這里權利沖突的解決、權利沖突的避免二者之間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只能根據權利沖突問題發生和解決的具體情況加以區別,如若強行剝離二者之間的聯系并分別進行獨立探討,對國際法的發展來說并沒有積極意義。
基于上述原因,本文忽視了總體上、永久上的不可能性,立足于具體細節、立足于當下時間點,對國際法上權利沖突問題的解決進行分析和綜合探討,分析并發現預防和解決這一問題的具體思路和相關舉措。
3.2 基本理念
以最高價值的實現為最終目的,有發展形勢下國際法權利沖突解決的應遵循以人為本、和諧世界的兩方面基本理念。
如前文提及,在國際法“共存”時代其構建基礎為國家主權,最終目標為國家利益,突出展現了“以國為本”的價值理念,國家集權利主體、規則制定與維護者于一身,強大者為實現權利訴求往往利用強權優勢帶來暫時的秩序與和平,真正由國際法規則理念統攝的健康秩序未能有效建立。要真正發揮出國際法體制的積極作用,擺脫這一不良發展狀態,需要普世性價值理念的幫助,“以人為本”的理念無疑能夠幫助降低國際政治在權利沖突問題解決方面的影響,維護人的價值尊嚴并杜絕無視人類尊嚴的行為或結果,以人類共同利益而非國家利益為價值取向及衡量標準開展法律完善及沖突解決等工作,肯定人權的高位階并對其實施優先保護。
沖突問題解決的本質可以說就是消除矛盾因素使權利關系達到和諧,加之為預防人類中心的過度化,使用和諧的基本理念對其進行補充和限定是十分必要的。在國際法領域,和諧世界包括有如下含義:和平安全的國際社會環境,這一理念并非拒絕沖突現象,而是倡導以和平方式加以解決;可持續化的經濟社會發展,國家及地區之間能夠通過合作溝通實現相互之間的共贏、與自然的和諧共存和長遠發展,減少資源不平衡導致的爭端;制度體系合理公正,正視和改善“碎片化”的國際法劣勢,為其完善提供不竭動力;多元開放世界體系,秉承包容開放的態度尊重和追求各文化、文明的共同發展。盡管這一基本理念較難實現,但在國際法體系發展中有著無可取代的作用,堅持這一理念有利于沖突問題解決方式、手段及結果的和諧化,有利于突出沖突解決中以國際社會的全面健康發展為目的的價值目標,有利于以包容開放的態度根據現實狀況的具體特點針對性解決不同的權利沖突。
3.3 可能途徑
立法途徑能夠提供給行為者清晰的指引并進一步取得預期成效,是從根源上降低潛在沖突可能性的可能途徑之一。國際法不存在中央立法機構,因此,這里的“立法”具有廣義性,代指國際法規范確立的過程。根據沖突問題的產生原因,可以從兩方面入手通過立法降低矛盾可能性:最大程度的清晰界定權利以及調整改善“碎片化”的國際法體系。
權利的清晰化界定應遵循以人為本及和諧世界的基本理念,遵循國際法發展的客觀趨勢,國際法權利主體應注重相互之間的交流、溝通與包容理解,利用信息透明公開、意見采納收集等多種渠道全面了解相關方的意見想法,努力爭取建立在共識基礎上的權利界定清晰化。如若制度設計不合理即有可能導致無法滿足權利配置要求,這時權利的清晰化界定也將失去存在價值,因此,國際法律制度應從多方面加以調整改善。注重權利要求的多元化發展并以此為基礎開陣合理的資源配置,不同制度間面對同一權利保護時應相互溝通、調整適應,以平衡發展為目標構建能夠有效協調不同制度的統一機制。
“立法”不能完全解決權利沖突問題,仍舊需要司法這一針對性、實踐性強的方式進行彌補,通過法律規則解釋及法官自由裁量兩種主要方式進行問題解決。
法律途徑并非解決國際法上權利沖突問題的唯一途徑,也存在諸如協商、調節等法律之外的諸多解決辦法,主體之間從以人為本、和諧世界的基本理念出發,根據各自歷史文化、社會需求等提出解決方案,需遵循不損害第三方權益、不違背國際法規則的基本原則,在追求各方利益最大化的同時也在很大程度上實現了國際司法資源的節約,在權利沖突問題解決方面是值得鼓勵的。
此外,如前文所述,權利沖突的根源在于資源的稀缺性,由此可見,通過發展科技、提高生產力的方式提高資源利用率、改善資源緊缺狀況在解決權利沖突問題方面也具有一定可行性。
4 結語
國際法領域中權利沖突問題的產生有著多方面因素的共同作用,正視這一矛盾的不和諧狀態并尋求行之有效的解決方式是全球化深入趨勢下人類社會追求全面共同發展的必然舉措。盡管引發沖突問題的原因可能在短時間內無法得到改變,但仍舊可以依靠一系列法律方式使之得到有效解決。權利沖突問題涉及范圍廣且極大的影響著各國之間的關系,客觀上要求著國際法體系化的改善發展。本文就國際法上權利沖突問題的分析并未能涵蓋所有方面,簡略提出可能的解決途徑,希望能夠拋磚引玉帶動這一課題研究的更深發展,并為我國的對外發展提供一定程度的理論借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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