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高等學校學生申訴制度及完善措施
【論文關鍵詞】 高等學校 學生申訴制度 問題 措施
【論文摘 要】 本文分析了高等學校學生申訴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并對完善申訴制度提出了相應的措施。要明確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的地位、權限和受理范圍;完善申訴后的救濟渠道;建立教育仲裁制度和引入聽證制度,確保學生申訴程序公正;加強申訴制度實施的監督,建立責任追究制度。以充分保障大學生受教育權的法律救濟。
隨著依法治教、依法治校進程的加快,以及公民權利意識的增強,高校學生因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處理不滿,向教育行政部門提起申訴甚至訴之法院的案件不斷增加,個別案件甚至成為全國關注的焦點。學生申訴權是《教育法》規定的救濟學生權利的主要途徑,教育部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以部門規章的方式進一步明確了高校學生申訴制度。如何處理高校學生申訴已成為擺在高校教育工作者面前的重要問題。本文就如何完善高校學生申訴制度作初步探討。
一、高等學校學生申訴制度的概述
申訴權是我國憲法賦予每個公民的一項基本民主權利,即作為民主國家的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要求有關機關作出處理的權利[1]。
高等學校學生申訴是學生在接受教育的過程中,因對學校給予的處罰不服,或認為學校或教師侵犯其合法權益而向學校有關部門提出重新認定和作出處理的制度,是學生行使法定權利,以求保障其合法權益的行為,是一種特殊的權利救濟制度。它的構建一定要在上位法的指導下,從我國教育法治現狀出發,既要最大限度地維護學生的合法權益,又要遵循教育規律,突出對學生的教育,對學校行為的規范。
建立學生申訴制度是學校貫徹依法治校理念、推進依法治校進程的客觀要求,是學校維護學生權益、加強學校和學生間溝通的有效載體,是維護學校穩定、保障教育教學秩序的必然選擇。學生申訴的過程既是學生接受教育、形成法治理念的過程,也是學校推動管理科學化、民主化、規范化和法治化的過程。實踐證明,建立學生申訴制度,增強了師生員工的法制意識,推進了學校依法治校的進程,減少了學校與學生間的糾紛,保障了學生的民主權利和合法權益。
二、高校學生申訴制度存在的問題
1、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的組成及其地位不明確
《規定》第60條規定:“學校應當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受理學生對取消入學資格、退學處理或者違規、違紀處分的申訴。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應當由學校負責人、職能部門負責人、教師代表、學生代表組成!钡菍唧w哪些學校負責人、哪些職能部門負責人沒有明確規定,也沒有對組成人員的數目、產生機制、構成比例(特別是教師和學生代表的比例)以及學生申訴委員會在高校內的地位作出具體規定。事實上,從當前大多數高校的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組成來看,學校的負責人、職能部門負責人幾乎占到了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三分之二的人選,教師和學生代表只是點綴,并且學生代表也大都是學生會干部。
2、申訴的范圍不明確
根據《教育法》第42條第4項規定,我國高校學生提起申訴的范圍比較廣泛,包括其受教育權、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情況!兑幎ā返60條規定將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受理申訴的范圍限定在學生受教育權受到侵害和違規違紀這一類情況而提起的申訴。但違規、違紀處分具體包括哪些內容沒有做詳細的規定,這就造成了各高校在適用中帶來一些不便,將違規、違紀處分的范圍放得過寬,不符合高校內部適度的自由裁量權;范圍縮小,又有可能會損害學生的合法權益。
3、申訴處理的程序不公開、不透明
絕大部分學校在受理學生申訴后開展的所有工作及工作程序不公開、不透明。申訴人或其監護人對申訴處理過程一概不知,侵犯了申訴人的陳述權和申辯權。
4、申訴后救濟渠道存在缺陷
《規定》排除了學生在不服申訴處理結果之后尋求司法救濟的可能性。《規定》建立了一套“行政終局裁決制”的學生申訴制度,其實質是學生不服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的處理和答復,就不再有制度化的渠道能夠維護其合法權益。這一制度安排明顯有悖于當今世界范圍內學生受教育權案件司法化的潮流[2]。
三、完善高等學校學生申訴制度的措施
1、明確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的地位和權限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是專門受理學生因對取消入學資格、退學處理或違規、違紀處分的申訴機構。《規定》賦予其相應的職責。如:對申訴處理做出復查結論并告知申訴人;需要改變原處分決定時可提交學校重新研究決定等。這些職責表明,學生申訴委員會是高校內部學生申訴處理的專門機構,該機構依據《規定》維護學生合法權益,不是校屬職能部門。這一地位必須予以明確。
《規定》沒有賦予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直接改變原處理決定的權利。結合高校實際情況,應賦予高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調查權、審查權、建議權和決定權,以樹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的權威性。對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的決定權可作如下規定:高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如認為原處理決定缺乏依據或者處理程序明顯不當的,可以直接做出處理決定,無須提交學;驅W校相關部門重新研究決定。
2、明確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的受理范圍
從《規定》來看,申訴的范圍主要有:受教育權;人身權、財產權。但是從申訴的性質來看,應當把申訴的范圍重點放在學生受教育權的保護上。學生人身權、財產權的侵害應該依據民法的相關規定,提起民事訴訟較為妥當。要將與學生受教育權密切相關的學籍處理和紀律處分作為申訴的重點。建議對《規定》中的申訴范圍加以明確為:取消入學資格的處分、退學處理、違規、違紀處分、不頒發畢業證和學位證書等。
3、完善申訴后的救濟渠道
要健全高校學生申訴制度,還應當確立學生申訴制度與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制度之間的合理聯系,完善申訴后的救濟渠道。應盡快將涉及受教育者的處分及涉及受教育者重大利益,如學生身份的改變等有可能損害學生受教育權的幾類教育行政處分納入行政復議的范圍,并將保護受教育權與保護人身權、財產權并列規定為行政機關的法定職責,以適應依法治國和保障公民受教育權的需要。
4、建立教育仲裁制度和引入聽證制度,確保學生申訴程序公正
高校學生申訴制度的準司法特性,決定了它必須體現程序的公正和透明,即保證申訴過程中的正直性、公道性、中立性、合法性、公開性。為此,要實現程序公正,必須建立教育仲裁制度,引入聽證制度。首先,要在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內部設置教育仲裁機構,仲裁員由教育行政部門代表、學校代表、教育界人士、法律界人士等組成,確保教育仲裁的專業性和合法性。當學生不愿通過申訴解決糾紛時,可在申請仲裁和提起訴訟之間選擇,對仲裁裁決結果不服仍可提起訴訟。其次,要保證申訴程序的健全和完善,使得在處理學生申訴事件中做到程序上的有法可依;要在申訴處理過程中引入聽證制度,允許申訴人或其代理人現場陳述或當場申辯,確保學生申訴處理過程公開、透明,處理結果公正、合理。
5、加強申訴制度實施的監督,建立責任追究制度
沒有監督的權力必然導致腐朽,因此必須對申訴委員會的權利進行限制和監督,防止在申訴過程中出現的弄虛作假、徇私作弊現象。如果申訴委員會委員有瀆職、失職或有違法違紀行為的,任何學校部門和學生個人都有權向教育行政部門、學校管理層檢舉、控告,并追究其責任,從而實現執法的公正透明。對申訴委員會的監督方式可以采用民主評議,群眾監督、媒體監督等。
總之,建立完善的學生申訴制度是高校依法治校、依法治教的必然要求,體現了高等教育對于“人”的尊重,體現了“無救濟即無權利”的法治思想,對保護學生的合法權益具有積極的意義。因此,高等學校的學生管理工作必須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通過建立和完善學生申訴制度來建立良好的內部救濟渠道,以充分保障大學生受教育權的法律救濟,從而形成和諧的教育環境。
【參考文獻】
。1] 王莉.行政視野中公民申訴權的保障[J].浙江學刊,2008(8):161.
[2] [德]平納特.德國普通行政法[M].朱林譯.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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