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與法的起源看教育法與教育道德在教育中的作用
論文關鍵詞: 法 教育 作用
論文摘要: 教育道德和教育法是規范學校教育各種行為的基本規范,從道德和法的起源看,二者是相互聯系的,教育道德體現了教育活動各種行為的自覺性,而教育則是學校教育的根本保證。只有全面發揮教育法與教育道德在教育中的作用,才能保證教育事業的健康發展,本文論述了道德與法之間的相互關系,以及教育法與教育道德在教育中的作用,目的在于提高廣大教師教育行為的自覺性。
一、 概念的界定
教育法是一定或階級,依據一定社會發展的客觀需要,為實現一定的教育目的所制定的一系列法律規范的總稱。這一概念指明了教育法的特殊內涵,具體分析如下:
第一,表明了教育法的特殊性,即教育法的教育性。教育法是為實現一定的教育目的而確定的,目的不是法,而是教育,其法的制定直接或間接的是為了培養人。
第二,表明了教育法與其他法規一樣具有國家意志性和實施的強制性。教育法是通過權力的強制性來保障教育活動順利地開展和教育目的的有效實現,失去了法的強制性,教育立法就變得毫無意義。
第三,表明了教育法的社會性。教育法作為一種社會規范,規定了人們在教育方面的權利和義務。
第四,表明了教育法在本質上具有客觀性,教育法的制定不僅符合教育規律,而且能夠揭示教育的客觀規律,為教育發展服務。
道德是社會以善惡評價方式,依靠內心觀念和傳統習慣及社會輿論調整人與人、人與社會之間相互關系的行為規范。道德教育是一般道德要求在教育活動中的具體體現,是教育活動中的所有活動主體必須遵守的行為規范的總和。由于教育活動的主體具有多樣性,按照主體在教育活動中的角色大致分為教育人員、教師、學生、家長及其他社會成員。其中教師的教育道德是構成和影響教育活動的核心。
二、從道德與法的起源看二者之間的相互關系
道德與法就其特質而言具有兩重性:形式的主觀性和內容的客觀性。形式的主觀性是指二者都是以觀念的形態表現出來的,屬于一種社會意識形式。內容的客觀性是指作為一定的社會規范,二者都不是個人主觀任性的產物,而是一定社會利益的反映,是社會對人們所普遍遵守的生活秩序或公共利益的總規定,反映了一定社會的客觀要求,也體現了個體應有的權利和義務。
道德與法的兩重性,導致了二者在效用上的特殊性。首先,法律的規范必然以他律的形式表現其自身的特征,要求社會個體受其制約。其次,道德的規范更多地體現在主體的自律,通過自律達到自我約束,形成良好行為。
從發生學的角度考察,道德與法是相伴生成的。弗洛伊德從古希臘神話中尋找道德與法的起源,他認為,在遠古時期,原始部落中父親獨占了母親與所有的女子,并用嚴酷的手段來壓制所有男子——兒子的性本能,終于有一天,兒子們不堪壓抑,聯合起來殺死了父親,共同分享父親所有的特權。但是,在被壓抑的欲望得到宣泄和滿足之后,殺父親的兒子們萌生了一種深重的罪惡感,他們彼此之間又發生爭斗,每個人都試圖獨占從父親那里奪來的權利。為了懺悔這種殺父之罪,也為了兄弟之間不再因爭斗而重新發生戰爭,他們終于想到了需要訂立一種社會契約。[1]“于是,便出現了最早的、由克制本能欲望的滿足而產生的社會組織形式,他們開始承認彼此應用的義務,建立了所謂神圣不可侵犯的社會機構,總之,道德和法律由此發端”。[2]
古代中國,先秦著名思想家荀子在《禮論》中論述道:“禮起于何也?曰: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則不能無求;求而無度量分界,則不能不爭。爭則亂,亂則窮。先王惡其亂也,故制禮儀以分之,以養人之欲,給人以求。使欲必不窮乎物,物不必屈于欲,兩者相持而長,是禮之所起也。”[3]這里的“禮”就是指調節社會生活中人與人之間的利益關系的道德與法。對此,恩格斯更加精辟地指出:“在社會發展某個很早的階段,產生了這樣一種需要:把每天重復著的生產、分配和交換產品的行為用一種共同規則概括起來,設法使個人服從生產和交換的一般條件。這個規則首先表現為習慣,后來便成了法律。”[4]可見,道德與法都是人類社會發展過程中的客觀必然現象,在社會生產和人們生活中相輔相承,發揮各自的社會功能。
教育法和教育道德既有區別又有聯系,這些聯系主要表現在:
第一,二者都是國家在教育方面的利益和意志的行為規則。屬于社會的上層領域,為一定的社會經濟基礎所決定,反過來又為經濟基礎服務,在本質上二者是一致的。例如,我國義務教育法第十四條規定:“教師應熱愛教育事業,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業務水平,愛護學生,忠于職守。”[5]很明顯,這一法律規定和教師必須遵循的教育道德是完全一致的。因此,在教育過程中,任何侮辱、責罵和體罰學生的行為,既是違法的,又是教師的道德所不容許的。在此,教育法律和教育道德的要求是完全一致的。
第二,教育道德對教育法律的實施起著重要的促進作用。我國的有些教育法律條款的實施在很大程度上需要以提倡為手段。在《高教六十條》中規定:“學生的課余時間,除學校統一規定的重大活動以外,一律由學生自己支配。”“學生個人的習慣和愛好,只要不妨礙學校和他人利益,不得限制和干涉。”[6]這里對學生的自由權利作出了保證,如果學校和教師對學生的自由活動進行限制和干涉,就違反了教育法。但是,這一規定并非是讓學生放任自流,按照教育道德的原則,教育工作者有道德上的義務,去關心和組織安排學生的課外活動,使他們的習慣和行為朝著健康的軌道發展?梢,教育道德是順利實現教育法律的重要保證。
第三,教育法律對提高教育道德具有積極的作用。學生教育道德的提高需要廣大教師做深入細致的思想工作,然而教育法律的作用也是不可否認的。這是因為,教育法律是教育工作普遍的、明確的行為規范,它告訴廣大教師,在教育工作中,應該保護什么,反對什么,什么行為是正當的,什么行為是不正當的,應該發揚什么,應該摒棄什么等,無疑為教育道德的開展提供了法律依據。在我國的教育法律中有很多方面都涉及教育道德的領域,并使教育道德具有法律依據,教育法律的實施本身就是在提倡教育道德。如教師要“愛護學生,忠于職守”等法律規定,都是教育道德的法律化。從我國教育法律和教育道德的內容和實踐的總體看,凡是教育法律所禁止的行為,都是教育道德所譴責的行為,違反教育法律就違反教育道德。
三、教育法與教育道德在教育中的作用
教育法和教育道德以他律和自律的形式相互聯系并對教育發展產生影響。二者本質的區別又使他們在教育中發揮不同的作用,主要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1.教育法與教育道德產生的條件不同決定了二者在教育中的歷史命運不同
首先,教育道德自人類產生教育,作為調整教育活動的道德行為規范就隨之產生并發揮重要作用。無論是在階級社會,還是在無階級社會,教育道德始終是人們從事教育活動自覺遵守的行為規范,所不同的是,在階級社會中,教育道德是為一定的階級所占有,為統治階級服務。今天,隨著社會的進步和教育的發展,教育道德的內容和范圍也得到豐富和發展,可見,社會的發展水平越高,人們對教育道德的要求就越高,教育道德在教育中的作用就越大。其次,從教育法的產生歷史可以看到,教育法產生于私有制和國家出現以后,隨學校教育的產生而產生,是一定階級的意志和利益在教育領域的反映,具有鮮明的階級性。它隨著現代教育體制的完善而完善,并發揮著重大作用,但是,隨著社會的進步和發展,教育逐步趨向公正、平等、教育法及其作用將會逐步削弱,其發展軌跡是產生―強大―減弱―消失。同時,教育道德又具有超前功能,它是為人類社會的教育上升到更高一級的水平服務的,在共產主義社會,教育法律消亡之后,教育道德將依然存在,并發揮更大的作用,教育道德的內容和范圍也將空前的豐富和發展?梢哉f,教育道德與教育法律不同,它是同人類社會共始終的。
2.教育法與教育道德在教育中具有不同的表現形式
教育法的表現形式是法律條款。這些法律條款包含在與教育有關的、法律、條例、國家命令等規范性的法律文件之中。它的篇、章、節、條及款項,都規定得嚴密具體。在教育法律規范中,它的假定部分規定得既明確又準確,不存在有任何摸棱兩可含混不清的。它的處理部分一般分為禁止性規范、義務性規范和授權性規范。制裁部分也作出了具體明確的規定,民事、刑事和制裁等界限準確、清晰?傊,教育法律規范總是有正式的文字語言表現形式,它的條文是明確、具體、嚴謹的,具有規范性。教育道德的表現形式則不同于教育法律的表現形式,一般來說,它只存在于人們的教育意識和社會輿論之中,要求人們應當做什么,不應當做什么,比較抽象、概括,不像法律那樣明確規定了教育主體的權利和義務關系。其表現形式主要是觀念形態,每個人的教育思想和教育行為,都是在一定的社會中形成的,又受到個體活動的制約,是一種無形的制約力量,教育道德有成文的,也有不成文的,如教師怎樣做才是愛護學生,并沒有具體的規定;而教師的職業道德,學生的行為規則等都有具體規定。但是,這些條文都屬于道德規范的文字表現形式而不是教育法律規范,只有由國家立法機關按照立法程序頒布的教育法律,才具有法律性質,具有普遍的約束力。
3.教育法與教育道德在教育中所調整的范圍不盡相同
在一般情況下,教育道德要比教育法所調整的范圍更加廣泛,它幾乎涉及教育活動的所有行為。而教育法律所要調整的只是人們的某些特定的教育行為,在教育領域,絕大多數需要處理的關系都要有教育道德來調整。凡是違背教育法規的行為,必然同時也違背教育道德;但某些違背教育道德的行為,雖然受到輿論的譴責,但不一定受到教育法律的制裁。教育道德上的義務并不都是教育法律上的義務,如有些教師經商,其中有個體行為,也有教師集體的行為,這種現象引起社會的極大輿論,損壞了教師的職業形象,在教育工作中形成了消極的影響作用,這是與教師的相違背的行為,應受到教育道德的譴責,但是,這種行為并沒有違背教育法規,不能用進行制裁。
4.教育法與教育道德在教育中實現的方式不同
教育法作為律的重要組成部分,同其他法律一樣,具有特殊的強制性,依靠國家權利作后盾,要求人人必須遵守。對于一切違反教育法的行為主體也要根據情節和法律規定給以制裁,并由國家權力機關進行組織實施。教育道德則是依靠輿論,人們的信念、習俗和教育力量來實現,對教育活動中的一些非道德現象和行為主體多采用批評教育的方式,或社會輿論的道德譴責促其改正過失,形成良好的道德行為。
參考文獻:
[1]弗洛伊德.《摩西與一神教》轉引自夏偉東.道德規范:兩重性及從他律到自律[J].中國人民大學學報,1994,(3).
[2]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二卷)[M].人民出版社,1995.
[3]荀子·禮論.諸子全集[M].廣東教育出版社,1998.
[4]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二卷)[M]人民出版社,1995.
[5]戚萬學主編.道德教育新視野[M].山東教育出版社,2004.
[6]戴國明,馬平.教育[M].河南大學出版社,199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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