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述期待利益賠償的經濟
合同違約的救濟方式主要包括損害賠償和強制履行,在兩大法系中,這兩種方式的地位卻不一樣,英美法系倚重前者,而大陸法系更重視后者。而期待利益賠償是損害賠償的救濟方式中最重要的一種,同時也是學分析合同法研究中對合同救濟所認可和加以分析的主要方式。期待利益賠償一定程度上能夠提高交易的效率,能使要約人內在化承諾人的合同利潤,在決定履行還是違約的問題上給了要約人一個適當的激勵,同時在他決定防范投入上也給了一個適當的激勵。但在現實中,期待利益賠償僅在使承諾人認為履行與違約無差異時才是完全的,其非常困難,達到精準的計算在現行下是不現實的,針對此法律設計了哈德利規則、減損規則及損益相抵規則等規則來改善期待利益賠償的作用,克服信息不對稱的問題,鼓勵當事人披露相關信息,克服交易中的固有矛盾。與此同時,我們在探討期待利益賠償與效率違約兩者的關系上還可以發現,雖然其追求的目的是相悖的,但二者在肯定社會總體福利的增加的主張上,卻又是殊途同歸的。本文將圍繞期待利益賠償這個概念,結合相關對以上觀點展開簡要評述。
一、 期待利益賠償概述
在相關中可以看出,英美學者在合同違約救濟的著述中一般更偏愛損害賠償,尤其是期待利益賠償,很多論述分析也認為期待賠償是有效率的救濟,認為期待賠償背后沒有固有的原因,給出期待賠償以鼓勵信賴是因為經濟上的好處并與商業預期相符,所以期待賠償幾乎成為默認的效率規則。而隨著法經濟學的研究進一步深入,法律學者和經濟學者更加關注不完全合同的分析并取得了豐碩的學術成果,學術界逐漸對期待賠償的效率性認識更加充分,出現了很多不同于傳統的認識。
埃里克•波斯納(2003)認為在信息不對稱和法院很難決定違約當事人估價時,期待賠償也是不可欲的,同時,還因為該主張忽略了當事人履行前的重新協商能力,如果重新協商的成本足夠低,那么不管是什么救濟方式效率履行都會發生,如果救濟成本比期待賠償低并且履行是有效率的,承諾人會買通要約人同意履行,如果救濟成本比期待賠償高且履行是無效率的,那么要約人會向承諾人支付費用以免除履行責任。而且他認為合同法經濟學分析中忽略了期待賠償其他的激勵作用,在期待賠償下,承諾人的信賴投資是完全補償的,如果承諾人希望獲得投資補償而不管交易的效率與否,承諾人會過度投資。期待賠償作為默示規則忽略了當事人為自己合同設計救濟規定的能力,因此經濟學在解釋合同法方面失敗了。[1]
對此,筆者認為,波斯納對合同法經濟學違約救濟的期待利益賠償規則的擔心有一定道理,但據此作為推斷經濟學在解釋合同法方面失敗的原因未免過于絕對。首先,從經濟學上來看,期待利益賠償使當事人雙方獲得比其他賠償規則更大范圍的效率性選擇,會增加當事人談判的共同價值,最大化總價值的吸引力使當事人更偏好期待賠償;其次,針對期待利益賠償規則帶來的道德風險及違約損失,司法理論上設計了哈德利規則、減損規則及損益相抵原則來加以改善,雖然波斯納在文章中引入擴張責任法則在理論上對哈德利規則加以批判,但實際中規則改善的作用也不能被否定;再次,當前大量合同法經濟學的文獻對期待利益賠償的分析不斷深入,重新協商思想和選擇合同的理念在理論研究中得到了廣泛應用,經濟學的效率要求當然的成為期待利益賠償分析的準則;最后,在當前合同法的經濟分析中,期待利益賠償的救濟途徑并未被看作唯一的或者最佳的合同救濟方式,在面對大量不確定因素時,信賴利益賠償、約定賠償及強制履行等合同救濟途徑同樣可以成為合同違約救濟的有效途徑,重要的是能做到因合同而制宜,把握效率的標準,實現社會效益的極大化。因而,合同法的經濟學分析及期待利益賠償規則的存在仍然有其必要性和價值性。
二、期待利益賠償的效率分析
結合法律經濟學的觀點,當前運用經濟學觀點分析合同法的基礎在于其效率宗旨,合同的目的在于當事人和社會共同效益最大化,合同法要彌補不完全合同的漏洞,為當事人提供正確的激勵,盡力避免合同可能會產生的負外部性,促進經濟增長,因為法治社會的是契約的社會,契約治理的手段不管是什么,目的都在于效率。而對期待利益賠償的分析,法經濟學也將目光集中于它的效率,包括對合同投資的激勵和對有效預防的激勵。但在法經濟學的文獻中我們發現,期待利益賠償存在著激勵過度投資的缺陷,進而并不能促進有效率的預防支出。[1]同時,法學研究也意識到了期待利益賠償的不足,認為它并不能盡善盡美地達到賠償的目的,但除此之外并沒有別的途徑,于是因為其相對的完善性就被廣泛接受了。具體來看,期待利益賠償不僅存在著補償悖論的兩難境況,其投資激勵和防范激勵的功能也存在著一定的漏洞:
其一,在合同訂立過程中存在這樣的兩難境況(即補償悖論):合同違約賠償可以給要約人投入預防成本的正確激勵,但也會使承諾人進行錯誤的投資,因為若合同履行,承諾人會因投資而增加盈余。但在違約中,因為期待利益賠償的完全補償性保證了承諾人不會因為較高的信賴投資而受損,所以,承諾人即使在可能違約時還有激勵去投資。在合同法領域,該悖論表現為:為使要約人內在化其預防收益,它必須完全補償承諾人的違約損失;為使承諾人內在化信賴成本,就不能給予其賠償;合同法中規定要約人的違約賠償必須等于承諾人的違約損失;所以合同法不能基于效率而使當事人雙方同時內化成本。因此有學者提出利用邊際責任原則以解決補償悖論問題和實現效率,但即使是這樣,因為期待利益賠償導致過度投資的缺陷難以解決,補償悖論的解決在理論上沒問題,在實踐中還是困難重重。
其二,期待利益賠償在投資激勵上并不完美。在投資激勵的功能上,期待利益賠償有導致過度投資之虞,因為實現最佳投資需要苛刻的假設條件,但現實中又很難達到,而在合同不完全的情況下,相關變量的不可證實性,又嚴重制約了措施的效果。對此,波斯納在論著中引入了有效投資(efficient investment)的概念并舉例加以說明,他認為只有受允諾人基于充分有效的投資和信賴,才能夠獲得期待賠償金。而筆者不贊同這種觀點,因為買方能夠確定得到貨物的完全合同幾乎不存在,而具有違約可能性的不完全合同卻處處可見且各不相同,即允諾人根本無法用具體的可能性百分比來判斷對方當事人違約的可能性,從而也無法通過波斯納所舉例說明的有效投資途徑來實現期待利益賠償的效率目標,因而在一定程度上還是需要司法制度上的改善和提高來解決這些問題。
其三,在防范激勵上,期待利益賠償仍然不能產生效率的信賴標準。因為賣方履行中會有障礙,若障礙足以阻止賣方交付產品,它將違約。履行的可能性部分依賴于買方防止障礙發生的努力,這些努力是需要成本的,即預防成本。買方因為合同會產生信賴,信賴會增加履行的價值,同時會增加違約造成的損失。賣方信賴投入越多,履行中的利潤越多而違約的損失越大。但在信賴投資往往不能確定時,最佳預防的結論也失去了存在的前提。正因如此,期待賠償并不能產生效率的信賴標準,進而產生效率性的預防標準也將是困難的。
因為為了鼓勵承諾人也采取最佳防范,賠償必須不隨信賴變化而變化。即使完全期待利益賠償可能是激勵潛在違約方對事故采取防范最好的條款,但它并不是對另外當事人信賴激勵的最好的救濟條款。
綜上,筆者認為,雖然期待利益賠償在效率要求上存在一定的瑕疵,但由于期待利益的保護可使合同在被違反的情況下達到宛如已經如期履行的狀態,只有保護期待利益,才能實現合同當事人基于合同所應該得到的利益,實現合同當事人的訂約目的,只有保護期待利益,才能切實督促當事人正確履行合同,鞏固信用關系,維護交易秩序。所以,盡管期待賠償還不完善,卻也是不完善中的占優者,只是還需要規制以使其更充分地發揮作用。
三、期待利益賠償的規制
從上文可知,縱然期待利益賠償有著“相對的”完善性,但期待利益賠償并不能促進合作投資,同時增加了道德風險,承諾人過度依賴對方的允諾而不去采取措施避免違約損失,在其救濟保障下,承諾人也沒有動力去花費成本幫助或督促對方避免違約,所以在合同法理論上設計了哈德利規則、減損規則及損益相抵原則來對其加以規制。 1.哈德利規則
哈德利規則為英國合同法在1854年的哈德利訴巴克森德爾(Hadley v. Baxendale)案中所確立,其最早由法國學者波蒂埃(Pithier)在其1761年發表的《論債權》一書中提出,內容是:違約責任的范圍不得超過違約方在訂立合同時已經預見或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而造成的損失。即表明了過度信賴是不可預見的,則相應的就得不到賠償的規則觀點,結合上文提到的期待利益賠償效率漏洞分析,期待賠償給要約人提供了過度投資的激勵,產生了過度信賴,如果可預見的信賴等于要約人能夠合理預期的數量,并僅依此而得到違約賠償,不可預見的信賴不予賠償,在可預見的信賴等于最優信賴時,可預見理論就將賠償限制在有效激勵所需的水平上,哈德利規則使承諾人產生了效率性信賴投資的激勵,也即是對期待利益賠償投資激勵上漏洞的有力填補。與此同時,通過哈德利規則有利于實現對市場信息披露的促進,從而有效地降低了交易成本,并促成社會最優行為,實現社會效率和規制期待賠償。
2. 減損規則及損益相抵
減損規則規定承諾人的損失中因承諾人未能在要約人違約后正確采取行動最小化自己損失造成的部分在判決中減去。損益相抵原則是指受害人基于損失發生的同一原因而獲得利益時,在其應得的損害賠償額中扣除該利益。比較二者可知,減損規則是施與非違約方的義務,而損益相抵則是法律施與違約方在賠償取得上的限制。在法學上,法律為以對行為者產生激勵而促進效率,減損規則是對非違約方的激勵,而損益相抵則是對違約方對因損害而獲利行為的限制,激勵目的在于減少不必要的訴訟,進而減少交易成本,促進效率。二者使雙方當事人內化了成本,集中于聯合成本最小化的預防,實現了違約救濟的經濟激勵和合同剩余的最大化,同時也是對期待利益賠償規則的補充和完善。
綜上,期待利益賠償作為合同救濟的主要方式在眾多法經濟學家的大量探討和研究的過程中不斷接受批評和質疑,甚至加以否定,但更多的是對其進行完善和改進,筆者認為,如上文提到的那樣,至今沒有完美的合同違約救濟方式為法經濟學者所一直認可,因此對較為完善的期待利益賠償規則的規制和改善就成為研究和探討的主要課題之一。而通過哈德利規則、減損規則及損益相抵原則的引入來對期待利益賠償進行規制就成為有效地改良措施,使得期待利益賠償更夠更有效地實現其效率目標。
四、期待利益賠償與效率違約
在合同訂立及履行中往往存在這樣一種情況,即一方當事人很想違約,因為其違約的利潤會超過其履行的預期收益,如果違約的收益也超過對方履約的預期收益,并且對預期收益損失的賠償是有限的,那么就會有違約的激勵,這種違約即稱為效率違約,在很多法經濟學家看來,效率違約是應該的,在這種情況下所產生的違約后果則是一種帕累托較優的狀態。
從經濟學分析合同法的角度來看,合同是更好地分配資源的機制,如果這種機制通過不履行合同得到改良且不對任何人產生傷害,即成為實現帕累托改進的機制,那么合同法的目的就達到了。筆者以為,合同是當事人之間允諾的交換,當事人簽訂合同是因為他們對將要獲得的事物的估價較高。因為大部分或所有的合同履行都發生在將來,那么這些估價是基于對未來的期待。對于未來期待的預期,將影響當事人的契約行為,通常情況下,預期利益賠償標準將會使當事人做出正確的履約或違約的決定。在違約比履約更合算時,且對社會來說能更增進福利時,即違約更有效率時,違約應得到允許。另一方面,效率違約所欲實現的效益并非僅指違約一方當事人的超額利潤,而是一種全體社會的總體效益,只不過此處的社會宏觀效益的實現,需要輔以個人的利潤增加作為利益刺激機制。效率違約是合同當事人使社會福利最大化的違約,因此從宏觀上看也是效率的和經濟的,因此存在是有一定道理和合理性的。
對效率違約與期待利益賠償進行比較來看,前者是建立在以后者為衡量違約價值利益標準的基礎之上而存在的。從最終結果來看,效率違約的追求是合同的不履行以及違約情況的發生,而期待利益賠償規則的設置目標則是為了防止和救濟合同違約,其目標是實現合同的順利履行。從這個角度來看,兩者是不相容的兩個規則體系,其目標相悖;但從價值取向上來看,結合經濟學上帕累托最優的理念進行分析,若僅考慮合同各方當事人獲益的最優化配置,效率違約和期待利益賠償兩者則是價值統一的,殊途同歸的。因此筆者對效率違約規則的存在合理性持肯定態度。
五、
期待利益賠償在合同法經濟學看來是合同違約救濟的主要方式,也是法經濟學者在探討違約救濟中較為關注的概念,經過長期的研究和探討,期待利益賠償規則正在逐步的完善和改進,但同時也存在著一些難以避免的的漏洞和不足,要解決這些漏洞和不足,一方面要求司法制度不斷對其進行規制和完善,另一方面也要求多種違約救濟方式的協調共存。此外,在對效率違約的看待上,筆者認為應持包容的態度,肯定其社會利益價值并通過研究探索形成更為全面合理的合同違約救濟和規范方式。
注釋:
[1]Eric A.Posner.Economic Analysis of Contract Law after Three Decades:Success or Failure? 2003
Aristides N.Hatzis.Civil Contract Law and Economic Reasoning:An Unlikely Pair?2006
假設買賣雙方簽訂合同,交貨前買方可通過調整對其工廠的投資增加貨物價值。假設買方為投資時,其貨物估價為100;買方投資5時,其貨物估價為120;買方投資10時,其貨物估價為128。假設買方確定可得到該批貨物時,其投資為最大即10時,為有效投資;但若買方得到貨物的概率為50%,則其投資為5時,才是有效投資。
See Eric A.Posner.Economic Analysis of Contract Law after Three Decades:Success or Failure? 2003
See Benjamin E. Hermalin, Avery W. Katz, & Richard Craswell.Chapter on the Law & Economics of Contracts.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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