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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的多元屬性及其研究范式
在諸多民事權利制度中,唯有知識產權最具科技含量,最多知識要素。一般認為:著作權發生在文化創作領域,與文化創新、文化產業息息相關;專利權產生于技術應用領域,與科技創新、科技產業緊密相連;商標權則運作于工商經營領域,涉及商品銷售、市場貿易等諸多問題。在知識經濟的時代條件下,知識產權的制度實施效果,關系到一國的經濟發展、科技進步、文化與教育的繁榮;而在經濟全球化的國際背景中,知識產權保護又事關國際政治、國際經貿、國際文化與科技的交流和合作。在這種情勢下,從民法學理論出發研究知識產權屬性,當是題中應有之義;而結合人權理論、經濟學、管理學以及政策科學,多視角、全方位來考察知識產權功能,也顯得非常必要。這些理論分析,有助于在不同學科層面揭示知識產權的基本蘊意,保持知識產權研究中的問題導向及其方法上的開放性。
一、私人財產權:知識產權的民法理論分析
知識產權為私權,是民法學界對知識產權屬性的基本認識。知識產權是一種有別于動產與不動產所有權的知識財產所有權。民法所規定的基本原則和一般規范,應適用于包括知識產權在內的各項私權制度。
公權與私權的劃分,是我們識別知識產權民法屬性的理論工具。在古羅馬時代,市民享有一種“市民權”(status civitatis),其內容即包括公權和私權。其中,公權是指市民法所規定的選舉權(即參與議會制定法律和選舉官吏的權利)和被選舉權(即被選舉為官吏或議員的權利);私權則包括婚姻權、財產權、遺囑能力和訴訟權。[1]后世學者關于公權與私權的劃分,皆導源于羅馬法理論。知識產權歸類于私權,在于它具備私權的一般確認標準:第一,它是私人的權利。這里的私人,特指處于平等地位的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知識產權是“關于平等主體相互之間的權利”。第二,它是私有的權利,私權是特定主體享有的私人權利,而不是一切人同享的公共權利。知識產權是“關于私人利益方面的權利”。第三,它是私法上的權利。根據私法自治的原則,允許“各個主體根據他的意志形成法律關系”。[2]知識產權是“私法上所確認的權利”。
知識財產私權化,是羅馬法以來財產領域“非物質化”革命的結果。羅馬法的物與物權制度是一個物質化的財產結構。有體物即為客觀實在之物,自不待言;即便無體物,也具有強烈的“似物性”。[3]羅馬法的物化財產結構,雖然缺乏包容非物質財富的制度空間,但其創制的“無形財產”學說,為“財產的非物質化革命”提供了關鍵性的概念工具和思想資料。[4]知識財產是為知識產權的客體,不同于物權所保護的“物”。黑格爾曾說,諸如精神技能、科學知識、藝術以及發明都可以像物那樣進行交易并締結契約,但它又是內部的精神的東西,所以理智上對于它的法律性質感到困惑。[5]黑格爾之惑給我們以下啟示:第一,知識財產是區別于有形財產的另類客體,將其歸類于物的范疇似有不當。但是,知識財產同有形財產一樣可以成為交換的標的。第二,知識財產是精神內在的東西,但可以通過一定形式的“表達”而取得外部的“定在”。在這里,黑格爾揭示了知識財產的非物質性與其表現形式的客觀性。根據民事客體理論,客觀性是權利標的的一般特征,知識財產概莫能外。有形財產(物)的客觀性表現為客觀化的物質實體;知識財產的客觀性則應理解為客觀化的知識體系,即可認知性、可復制性。就波普爾所言,客觀知識表明關于世界的真理獨立于人們的主觀世界。到目前為止,知識財產被描繪成為一種全球性的資源,是由人類的集體勞動在整個過去的時間內完成的。[6]我們必須認識到,客體的差異性,是劃分權利類型的基礎。知識產權區別于其他財產權利,就在于其客體的非物質性。
對知識產權作出私權界定,其意義在于弘揚知識產權法所應有的民法精神,F代知識產權法的宗旨,在于保護創造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知識信息的廣泛傳播。從民法精神出發,知識產權法應確立兩個基本法律觀:一是私權神圣。這一私法理念強調,包括知識產權在內的各種私人權利受國家法律的特別尊重和充分保護。知識產權法的建構,深刻地體現了下列私法理念:以私權領域為依歸。知識產權是知識類財產的權利形態,其基本屬性與物權無異,都應歸類于民事權利范疇;以權利制度為體系。知識產權法雖含有程序法、公法的規定,但仍然是以實體法為基礎的私權制度。諸如權利的取得程序、變動程序、管理程序、救濟程序等,無一不是以創造者權利為中心;以權利中心為本位。在知識產權法中,是權利決定義務,而不是義務決定權利,即是以權利為本位。在規范方法上以授權性規范為主要內容,在立法重心上以保護創造者權利為首要。二是利益平衡。依民法精神要求,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主體之間、個人與社會之間的利益應當符合公平的價值理念。知識產權法所強調的利益衡平,實際上是同一定形態的權利限制、權利利用制度相聯系。在這里,私權神圣,強調的是權利保護;利益衡平,主張的是權利限制。兩者的關系并非是絕對對立的,而是共存于知識產權的制度設計中。
關于知識產權為私權的民法分析,是一種將知識產權回歸私法體系的努力。在過去一段時間,有的學者在肯定知識產權私權屬性的同時,提出了“知識產權公權化”的命題,意圖說明“知識產權兼具私權屬性和公權屬性”。[7]亦有學者針鋒相對提出批判,認為“知識產權是純粹私權”,“國家對知識產權的干預,不可能使其從本質上變成私權和公權的混合體!盵8]筆者認為,現代私法發展變革的一個重要趨勢,即是傳統私法的權利本位理念有所動搖,私法自治原則有所限制。但是,國家對知識產權領域的干預,具體表現為知識產權在權能范圍、效力范圍等方面受到某些限制,但不可能改變知識產權的基本屬性。
二、特別人權:知識產權的人權理論分析
知識產權的人權蘊意,是對知識產權屬性的一種理論假設。在學術界,關于知識產權本身是否為一項人權存有廣泛爭議,但對于知識產權具有人權意義并不否認。在人權理論的語境中解釋知識產權,體現了尊重知識創造活動和智力成果價值的人文主義精神。啟蒙思想家以此批判封建特許權,為近代知識產權制度的建構進行辯護;當代人權學者以此審視國際知識產權制度的缺陷,為建立公正、合理的知識產權國際秩序提供理論依據。
人權定義、人權標準及國際人權公約規定,是分析知識產權人權問題的理論工具和法律依據!耙话銇碚f,人權指的是那些人之生存所必需的、基本的、不可剝奪的權利,但這些權利應當包含哪些內容,人們還未形成共識!盵9]何種權利屬于人權,不同歷史階段的不同法律文件有著不同的選擇。關于人權是天賦的、不可剝奪的這一點上,美國《人權宣言》將生命、自由和對幸福的追求視為首要權利;而法國《人權宣言》卻鐘情于自由、財產和安全。[10]這里的財產包括通過人們勞動而產生的物質財產和知識財產。在國際人權書中,法律文件并沒有明確將知識產權視為人權,但其中財產權條款和文化權利條款,使得知識產權具有某種人權意義!妒澜缛藱嘈浴返17條規定;“(1)人人得有單獨的財產所有權以及同他人合有的所有權;(2)任何人的財產不得任意剝奪!逼渲械呢敭a權條款經常被視為對知識產權進行保護人權的國際法依據。此外,《世界人權宣言》第27條規定:“(1)人人有權自由參加社會的文化活動,享受藝術,并分享科學進步及其產生的福利;(2)人人對由于他創作的任何科學及文化或藝術作品而產生的精神的和物質的利益,有享受保護的權利。”后來的《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同樣規定了參加社會文化生活、享受科學進步及其產生利益的權利,對自己的智力成果享有法律保護的權利。關于知識產權的人權地位在公約起草中也是受到質疑的。主張者認為,聯合國需要各種以道義和權威來保護各種形式的勞動成果,與有形財產一樣,知識產權也需要得到保護;反對者則認為社會公眾享有文化和科學進步的利益與個人對知識的壟斷權利不能混為一談,這種權利有可能約束社會公眾對智力成果的分享。知識產權條款最終為國際人權公約所接受,主要考慮其有助于實現其他人權,而創造者權利的保護是社會公眾實現文化自由以及獲得科學進步利益的基本前提。[11]
在人權的視野中研究知識產權,主要涉及以下三個問題:
是否將知識產權視為人權。主張者的人權主張雖然相同,但其論點不盡一致。有人認為,啟蒙思想家關于財產權與人權關系的闡述,是知識產權蘊含人權寓意的重要思想淵源。根據勞動財產權理論,作為人權的知識產權是“不可剝奪的”、“普遍權利要求”,從而將資本主義式的財產權與封建特許權區別開來。這種人權觀構成了近代知識產權制度正當性的基礎。[12]有的認為,對知識產權的人權屬性,應該切入財產權的視角。只要《世界人權宣言》第17條沒有被廢除,“將知識產權作為保護人權,完全是天經地義的事”。 但是作為人權看待的知識產權完全是與表現自由有關的著作權,而不包含具有強烈經濟色彩的專利權、商標權。[13]有的進一步認為,“與其說知識產權是私權、財產權,毋寧說知識產權是一項人權,具有‘發展權’的屬性”。“知識產權制度終極目的應當是‘發展’——個人的發展、社會的發展、國家的發展以及全人類社會的共同發展。”[14]反對者的人權悖論及其論點表現為驚人的一致。即從新人權觀點出發,將人權解釋為基本性和普遍性、道德性和終極性的權利,而知識產權具有國家授予性和可讓與性、經濟性和工具性。[15]還有人認為,創造者權利應當為區分兩類:一類是作為財產權的知識產權,一類是作為文化權利的對知識財產的人權。國際人權書的知識產權條款應為對后者的規定。[16]
如何認識知識產權的人權意義。在人權理論中,知識產權制度功能有著更為全面而崇高的詮釋。首先,按照普遍人權的社會要求,在一國范圍內,任何人都可以憑借創造性勞動而取得權利,一切知識產權主體平等地的受到保護;在國際社會中,注重對一切民族、種族的智力成果給予平等的保護,促進各國科學、技術與文化的發展;其次,從至高無上的道德權利出發,對創造者權利的保護,其本身表現了對人類尊嚴、人類智慧的的尊重。再次,知識產權的保護模式和水準,應有助于其他人權的實現。根據人權公約要求,創造者的權利應與“參加文化生活”的權利和“享受科學進步利益”的權利應保持一致,這一人權因素應高于“操縱知識產權法的簡單經濟運作”。[17]
如何解決知識產權與其他人權的沖突。自進入后TRIPS時代以來,國際社會十分關注知識產權與基本人權的關系問題。按照國際人權組織的說法,《知識產權協定》中的知識產權制度與國際人權法之間存在著明顯的沖突。[18]這些沖突包括:表現自由與嚴格規范知識產權限制的沖突,隱私權與信息數據庫權利擴張的沖突,公共健康權與藥品專利實施限制性條件的沖突。如何處理知識產權與基本人權的關系,有兩個問題必須加以考量:一是關于權利的沖突,應奉行“法益優先保護”的原則。相對于知識產權這一財產權利而言,基本人權應當具有優越地位即應看作是具有優先性的法價值。實行“法益優先保護”原則,意味著現代知識產權制度不僅要符合國際知識產權公約的規定,而且不應與國際人權標準相沖突。二是關于權利的協調,應實行“利益衡平”的原則。其實,知識產權與上述各種人權在本質上可以達到一致。就人權體系而言,包括知識產權在內的私人財產就是與人權有關的基礎性權利。這是我們實現權利協調的一個重要條件!袄婧馄健笔敲穹ň窈蜕鐣碌囊螅彩恰叭藱嗨枷牒凸怖嬖瓌t”的反映。它要求權利與義務主體之間、個人與社會之間的利益應當符合公平的價值理念。這就是說,出于公共利益目標,出于對基本人權的尊重,在一定情況下應對知識產權進行必要限制。
三、無形資產:知識產權的管理科學分析
知識產權在資本形態上表現為無形資產。[19]在管理學中,無形資產屬于固定資產的范疇,是一種不具有實物形態的獨占經濟資源。運用管理學的基本范疇與方法,研究知識產權中的單一資產要素的產出發展和各個資產要素的綜合應用,探求知識產權作為無形資產資源在創造、流通各環節的運動規律,涉及到知識產權經營、管理、評估等方面的問題分析和對策謀劃,具有重要的應用研究價值。
財產與資產的關系,是研究知識產權無形資產屬性的理論起點。無形資產是我國管理學界的熱點話題,其資產項目多涉及各類知識產權。管理學理論認為,資產應該是指企業或個人擁有或控制的,能以貨幣計量,能為企業或個人獲得效益的經濟資源,包括實物資產、無形資產、債權及其他經濟資源。其中,無形資產又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技術秘密、特許經營權、租賃權、土地使用權、商譽等。上述無形資產的類別主要涉及但不限于知識產權。
在無形資產的管理學研究領域,知識形態資產要素即知識產權是為主要問題對象!盁o形資產是各行各業的必備資源,它在單位總資產中的比重有超過有形資產的趨勢。世界上當前單項資產價值最高的是無形資產,經濟技術壽命最長的是無形資產”。[20]現代化的企業經營應以無形資產經營為主。特別在知識經濟時代,知識產權、軟資源和其他迅速增長的無形資產,構成了創造財富的主體資源。對于企業而言,企業固定資本、金融資本的重要性已經讓位于企業所擁有的知識財產。在國際上,發達國家和他們的跨國公司極力將其擁有的智力成果優勢轉化為知識產權優勢,最終形成國際市場的競爭優勢。正如英國政府的一份白皮書所指出的那樣,“競爭的勝負取決于我們能否充分利用自己獨特的、有價值的和競爭對手難以模仿的資產,而這些資產就是我們所擁有的知識產權”。[21]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的核心競爭力是圍繞消費者的需求而構建的,而對于消費者來說,他們最關心的不是某個公司的組織架構、經營戰略,而是其生產的產品,更確切的說是產品的技術含量和品牌價值。因此企業的核心競爭力最終落實到技術和品牌上來,而技術和品牌即是無形資產中的知識產權。
無形資產的管理學研究,應以各種知識形態資產要素的綜合應用為重點。在無形資產的框架內,涉及到三類財產權利[22]:一是知識類財產權利。該類財產主要由知識、技術、信息等無形資產利益所構成,可以分為創造性成果與經營性標記,其權利形態包括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等,是為典型的知識產權;二是資信類財產權利。該類財產主要是經營領域中商譽、信用、形象等具有經濟內容的商業人格利益。就其構成而言,其內在因素是主體的經營能力,包括經濟狀況、生產能力、產品質量、市場占有份額等;其外在因素是社會基于主體的信譽、形象等而給予評價和信賴。該類財產權利形態包括商譽權、信用權、形象權等,是為寬泛意義的知識產權。三是特許類財產權。該類財產由主管機關或社會組織所特別授予的資格、優惠、特權等法律利益所構成。該類財產與前述知識類財產、資信類財產不同,它不是基于所有人自己的創造性行為或經營性資信所形成,而是由某一機關或組織的特別授權所產生。此類財產的權利形態即為特許經營權。在企業無形資產經營管理中,應綜合考慮各種知識產權的特點,制定一體化戰略,才能確保知識形態資產總體效用的最大化。一般來說,企業技術優勢依賴于專利權。企業在某個技術獲取專利后,以其為基本專利,將有關改進技術及外圍技術均申請專利,由此構造一個由基本技術和相關技術聯結的專利網,形成企業的強勢技術;而企業經營優勢依賴于商標權,F代市場消費的一個重要特點,即是從產品消費轉向為品牌消費。企業必須通過商標制度來維持自己品牌的獨特性,不斷提高品牌的知名度、美譽度和忠誠度,形成企業的強勢品牌。在企業無形資產資源的運作過程中,根據產品屬性、技術進步的速度、消費者的特點以及同一企業不同品牌之間的溢出效用,[23]既要充分發揮各個知識形態資產的效應,又要以培育品牌為中心形成企業長久優勢。這些即是我們構建企業知識產權一體化戰略的理論基礎。
四、公共政策:知識產權的政策科學分析
從國家層面看,知識產權是一種社會政策工具。是否保護知識產權,對哪些知識賦予私人財產權,采取什么標準保護知識產權,實際上是一個國家根據現實發展狀況和未來發展需要而作出的公共政策選擇和安排。政策科學試圖把政策過程科學化,旨在“解決與政治決策和政府決策相關的實際問題”[24]。對知識產權進行政策科學分析,可以揭示知識產權立法背后的政策立場,評價知識產權執法過程中的政策效果,提出知識產權法律變革的政策選擇,從而從一個新的角度把握知識產權制度的合理內核。
知識產權法律是公共政策的組成部分,這是政策科學對知識產權政策屬性的基本概括。所謂知識產權政策,即是政府以國家的名義,通過制度配置和政策安排對于私人知識資源、歸屬、利用以及管理進行指導和規制,通常表現為一系列的法令、條例、規章、規劃、計劃、措施、項目等。關于知識產權作為私權和政策工具的關系,英國知識產權委員會作出如下說明:無論怎樣稱呼知識產權,我們最好將它視作公共政策的一種手段。授予個人或機構一些經濟特權,以實現更大的公共利益,而這些特權只是一種目標實現手段,其本身并非目標。[25]可以認為,知識產權如同物權、債權一樣是為私權,但知識產權同時具有某種超越私人本位的公共政策屬性。實施公共政策通常會面臨著一個“誰是政策的受益者,誰是政策的受損者”的問題,[26]即對知識財產利益進行分配和調整。作為“利益相關者”,涉及規制知識產品的創造者、傳播者、利用者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作為“利益分享者”,則要考慮獨占權利與公共利益之間的平衡。由于政策是社會中無數團體組織“釋放和吸收”(give and take)的結果,沒有一定公眾支持的政策,在執行上將面臨許多困難和阻力。[27]這一分析模式表明,在知識產權政策制定和實施方面,國家既強調對特定主體的利益保護,又注重對不同主體的利益平衡。這種法律價值追求,反映了私人產權制度中的國家政策立場。法律變革中關于權利保護與權利限制的規定,實質上是知識產權政策的調整功能使然。因此,單向度的私權解讀,僅是解釋知識產權的一個方面,而政策工具所具有的彈性和包容性更具有理論和實踐的解釋能力。
知識產權政策成本與效益比較,是政策科學評價知識產權制度實施狀況的分析工具。按照制度經濟學的理解,任何制度的產生和選擇都是人們對其成本和收益進行比較的結果,換言之,對知識產權進行制度安排,應能帶來知識財富增長的凈收益。知識產權政策之所以必要,是因為選擇其來解決知識產品供給問題,較之市場自行解決問題所產生的社會成本較低,按照科斯的說法,公共政策只是一種在市場解決問題時社會成本過高的情況下所作出的替代選擇。[28]上述分析,是政策科學對知識產權政策評價的一般理論說明。現實的問題是,公共政策是有一定限度的,如果某一公共政策所產生的社會成本較高,就不能達到預期的效果,甚至產生負面影響。我們注意到,知識產權制度在發展中國家并沒有完全釋放應有的功能,“利大于弊”還是“弊大于利”往往成為評價這些國家知識產權運用效果的爭議焦點。筆者認為,造成政策失靈的原因,主要是兩點:一是制度外力強加而造成的“水土不服”。英國知識產權委員會指出:知識產權體系能夠成為發展本土科技能力的一個重要因素,特別是在那些已建立起科技基礎結構的國家中。[29]但是對于大多數發展中國家而言,由于其自主創新能力不足,保護知識產權實際上只是保護了外國(主要是發達國家)的知識產權,增加了本國創新的成本。因此,制度強加對于發展中國家并非好事。二是制度運作經驗不足而導致“受制于人”。國際知識產權協會主席、美國斯坦福大學教授John Barton指出,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在知識產權方面的差距,不在于制度本身,而在于運用制度的經驗。上述分析表明,對于發展中國家而言,政策運用比政策選擇更為重要,發展中國家要實現現代化的轉型發展,必須通過知識產權政策的有效實施,才能為本國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持久動力,在國際經濟、文化、科技競爭中爭取主動。
知識產權制度應具有明確的目標取向,這是政策科學對知識產權政策選擇的重要認識。美國學者弗蘭克費希爾認為,無論公共政策通過何種途徑而形成,都要涉及到實現的目標以及實現這些目標的手段。[30]在目標取向方面,總政策處于統帥和引領地位。所謂總政策,是對于一個國家的社會運行起著根本性和決定性指導作用的政策,它是一種影響全局的政策,并基于特定的歷史時期,始終具有較強的總括性和穩定性。[31]一般而言,公共政策的總體目標是保持社會穩定、維護社會公正、促進社會發展。在公共政策體系中,促進知識財富增長和經濟社會發展的任務目標,并不是知識產權政策獨立承擔的,上述目標取向也體現在其他公共政策中。此外,知識產權政策的某些規范在其它公共政策中也有所體現,知識產權政策目標的實現有賴于其它公共政策的配合。在公共政策體系中,與知識產權政策相關聯的公共政策主要有文化教育政策、產業經濟政策、科學技術政策、對外貿易政策等。作為政策決策主體的政府,其任務是發揮知識產權的政策導向作用,建立促進知識創新與利用的政策體系。在中國,現階段知識產權的政策目標,表現為實施知識產權戰略,建設創新型國家。[32]知識產權戰略是主體通過規劃、執行、評估等戰略舉措,謀求戰略目標實現而采取的全局性、整體性的謀略和行動安排。它自身既是一個包括戰略目標、戰略任務、戰略措施的動態系統工程,同時也是一個服務特定總政策目標、發揮知識產權正效應的公共政策體系。可以說,中國知識產權戰略實施的狀況,是我們考查知識產權政策目標實現與法律適用成效的最終尺度,知識產權戰略實施的成功與否,將決定21世紀中國社會發展的最終走向。
并非結束的結語
知識產權是國內外競相關注的熱點問題?剂恐R產權制度一體化、國際化趨勢,回應知識產權制度的現代化訴求,促進知識產權法律的本土化進程,推動知識產權政策的戰略化實施等,是當前知識產權研究的重點和難點問題。這些問題可以概括為 “十大關系”:一是知識產權法律的本土化路徑與國際化趨勢的關系;二是知識產權立法的時代性要求與本國階段性選擇的關系;三是知識產權制度的價值屬性與工具屬性的關系;四是知識產權的私權神圣原則與知識傳播的公共利益原則的關系;五是知識產權對網絡技術、基因技術的保護與維護人類精神、文化和道德進步的關系;六是知識產權制度創新與文化創新、科技創新的關系;七是知識產權的法律制度移植與法律精神內化的關系;八是知識產權貿易的全球化與中國經濟、文化安全的關系;九是知識產權國際保護的必要成本與本國知識產權事業的利益實現的關系;十是知識產權制度安排中的單行立法與體系化、法典化的關系。對于這些問題,既無法簡單沿用傳統的法學理論來詮釋,也不宜拘泥單一的學科知識作研究,我們應從法學理論出發,結合政治學、社會學、倫理學、經濟學、技術科學、政策科學等理論,多元視角地考察知識產權制度的屬性與功能。筆者期待永生學術界同仁共同努力,為中國知識產權制度的理性選擇作出自己的思想貢獻。
注釋:
[1]周枬:《羅馬法原論》,北京:商務印書館,1994年,第99-100頁。
[2]參見梅迪庫斯:《德國民法總論》,邵建東譯,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142頁。
[3]所謂“似物性”,即“thing likeness”,意指與實體性財產和物質化財產的相似性,參見Peter Drahos, The Philosophy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Boston: Dartmouth Publishing Company Limited, 1990, p.20.
[4]關于羅馬法與知識產權制度之關系,可參見Russ Versteeg, “The Roman Law Roots of Copyright”, Maryland Law Review, Vol. 59, (2000), p. 522;吳漢東:《羅馬法的“無體物”理論與知識產權制度的學理基礎》,載《江西社會科學》2005年第7期。
[5]黑格爾:《法哲學原理》,范揚、張企泰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82年,第51頁。
[6]K. R. Popper, Objective Knowledge. Oxford,1972,Chapter Ⅲ. 轉引自曲三強:《傳統財產權理論與知識產權觀念》,載《竊書就是偷——論中國傳統文化與知識產權》,北京:知識產權出版社,2005年,第33頁。
[7]代表性著述有馮曉青等:《試論知識產權的私權屬性及其公權化趨向》,載《中國法學》2004年第1期;李永明等:《論知識產權之公權性質》,載《浙江大學學報》(人文社科版)2004年第4期。
[8]代表性著述有吳漢東:《關于知識產權私權屬性的再認識》,載《社會科學》2005年第10期;孫海龍等:《知識產權公權化理論的解讀和反思》,載《法律科學》2007年第5期。
[9]參見國際人權法教程項目組:《國際人權法教程》第一卷,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第11頁。
[10]參見國際人權法教程項目組:《國際人權法教程》第一卷,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第22頁。
[11]參見奧德麗R.查普曼:《將知識產權視為人權:與第15條第1款地3項有關的義務》,劉躍偉譯,國家版權局:《版權公報》2001年第3期,第6頁。
[12]參見吳漢東;《知識產權的私權與人權屬性》,載《法學研究》2003年第3期
[13]參見張乃根:《論TRIPS協議框架下知識產權與人權的關系》,載《法學家》2004年第4期
[14]參見吳峰:《知識產權、人權、發展》,載《上海理工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5年第3期
[15]參見宋慧獻、周艷敏:《沖突與平衡:知識產權的人權視野》,載《知識產權》2004年第2期。
[16]參見鄭萬青:《知識產權與人權的關聯辨析》,載《法學家》2007年第5期。
[17]參見奧德麗R.查普曼:《將知識產權視為人權:與第15條第1款地3項有關的義務》,劉躍偉譯,國家版權局:《版權公報》2001年第3期,第7頁。
[18]Richard Wilder, Powell, Goldstein, Frazer & Murphy LLP, “Inventors’ and Creators’ Rights as Basic Human Rights –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Human Rights”, Forum on Creativity and Inventions- A Better Future for Humanity in the 21st Century, (October, 2000), p. 2.
[19]參見劉京城:《無形資產的價格形成及評估方法》,北京:中國審計出版社,2004年,第7頁。
[20]參見蔡吉祥:《無形資產學》,深圳:海天出版社,2002年,第5頁。
[21]See Tony Blair, “Our Competitive Future Building the Knowledge Driven Economy”, Presented to Parliament by the Secretary of State for Trade and Industry by Command of Her Majesty, (December 1998), p. 5.
[22]參見吳漢東:《財產的非物質化革命與革命的非物質財產法》,載《中國社會科學》2003年第4期。
[23]Gideon Parchomovsky & Peter Siegelman, “Towards an Integrated Theory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Fordham Law & Economics Research Paper No. 18, (April 2002), p.26.
[24]參見弗蘭克費希爾:《公共政策評估》,吳愛明、李平等譯,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3年,譯者前言,第1頁。
[25]參見英國知識產權委員會:《知識產權與發展政策相結合——委員會關于知識產權的報告》,倫敦:英國知識產權委員會,2002年9月,第6頁。
[26]參見吳鳴:《公共政策的經濟學分析》,長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3頁。
[27]See Amitai Etzioni, “Mixed Scanning: A Third Approach to Decision-making”, Public Administration Review, Vol. 27, No. 5 (December 1967), p. 387.
[28]參見羅納德科斯:《社會成本問題》,龔柏華、張乃根合譯,載《現代制度經濟學》(上卷),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年,第15頁。
[29]參見《英國政府對英國知識產權委員會的報告<綜合知識產權與發展政策>之回應》,http://www.iprcommission.org/Translations/DFID_Response_Chinese_FINAL.pdf,2011年1月21日訪問。
[30]參見弗蘭克費希爾:《公共政策評估》,吳愛明、李平等譯,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3年,第3頁。
[31]參見吳鳴:《公共政策的經濟學分析》,長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5頁。
[32]關于中國知識產權政策調整、完善和提高,可參見吳漢東:《利弊之間:知識產權制度的政策科學分析》,載《法商研究》2006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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