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論惡意訴訟的界定和規范
【論文摘要】實踐中,惡意訴訟行為往往在形式上具備合法的外觀,很難準確識別,因此,有必要對照構成要件進行分析判斷。同時,我國目前立法上對于惡意訴訟的規定有很大局限性,有必要對惡意訴訟設置更全面、直接、有效的規制制度。
【論文關鍵詞】惡意訴訟;界定;規范
一、惡意訴訟的界定
。ㄒ唬⿶阂庠V訟的概念
惡意訴訟在我國立法上尚無此概念,僅從字面上理解,惡意訴訟就是與善意相對的,有不良居心的訴訟行為。學界對此有廣義和狹義兩種認識,廣義的惡意訴訟包括所有的訴訟行為,貫穿起訴、審理、執行,還包括刑事告發;而狹義的惡意訴訟僅指起訴。本文探討的是廣義上的惡意訴訟。
。ǘ⿶阂庠V訟的構成要件
識別惡意訴訟是對其進行有效規制的前提,但實踐中由于這類行為往往在形式上具備合法的外觀,法官很難準確、及時地加以識別,有必要對照構成要件進行分析判斷。
1.主觀方面:故意。故意指向的對象是損害他人權益的結果,對于這種結果的追求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間接故意,即明知自己沒有某種訴訟權利,但為了他人利益受損而故意實施或為了謀取自己的非法利益而故意實施有損他人權益的行為。過失即對于損害他人利益的結果應當預見而未預見或雖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過失是否構成惡意在學界仍存在爭議,但筆者認為在目前我國公民法律意識和法律水平不高的情況不宜將其列入惡意訴訟,只要行為人主觀上沒有傷害他人的目的,其訴訟就不應為惡意訴訟,以免打擊公民的訴訟積極性。
2.客觀方面?陀^上實施了損害他人權益的行為,不局限于起訴行為,也包括一審、二審、特別程序、執行等所有訴訟程序中的行為。
3.有損害事實存在。損害事實是指損害他人權益的結果,權益是指我國民法及侵權責任法規定的公民的人格權、健康權、名譽權、商譽權、財產權等一切權利。財產不僅是指訴訟外的物質財產,還有訴訟中所產生的誤工費、交通費、律師費、鑒定費等。最常見的有惡意刑事告發侵害自由權,虛假訴訟侵害財產權,濫用訴權侵害名譽權、商譽權。
4.惡意訴訟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直接因果關系。
(三)惡意訴訟的表現形式
1.串通虛假訴訟,是指當事人出于不合法的動機和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與另一方串通提起民事訴訟的行為。(1)通過虛假民間借貸轉移離婚財產;(2)通過虛假民間借貸轉移企業財產或個人財產逃避債務;(3)通過虛假民間借貸轉移即將被法院執行的財產;
2.單方虛假訴訟,是指當事人出于不合法的動機和目的,虛構事實或證據提起訴訟的行為。(1)虛假刑事告發;(2)通過虛假訴訟認定馳名商標;(3)通過虛假訴訟打擊競爭對手商業信譽;(4)虛假起訴無關系的第三方。(5)虛假提起特殊程序。為了利用特殊程序所產生的結果,惡意提起宣告失蹤、死亡、無民事行為能力等。
3.濫用訴權,是指有一個正當的訴權,但是為追求正當訴權以外的非法目的而進行的不當訴訟行為,違背了“權利不得濫用”的自然法則。(1)為了選擇管轄法院,惡意增加訴訟主體,將不是被告的人列為被告;(2)出于損害他人商業信譽或其他非法目的而濫用財產保全和知識產權訴前臨時措施;(3)為了拖延訴訟、拖延債務履行時間或其他不正當目的而濫用起訴權、上訴權;(4)以損害競爭對手商業信譽或實現其他非法目的濫用知識產權訴權行為;(5)濫用管轄異議權、申請回避權等程序性權利的行為。
二、我國現有的規制惡意訴訟的規定
我國現有的專門懲治惡意訴訟的規定主要有以下幾個:1.根據訴訟費用由敗訴人承擔的原則,惡意訴訟提起人敗訴的,由其承擔案件受理費。2.《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款規定,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3.《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適用這條的前提條件是惡意訴訟行為被認定為侵權行為。4.《民事訴訟法》第96條,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5.《刑法》規定的誣告偽證罪、妨害作證罪。誣告偽證罪都只是針對刑事訴訟中的行為,對于民事訴訟的惡意行為不適用。妨害作證罪主要適用于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情形。
我國目前的立法上對于“惡意訴訟”的規定有很大的局限性,缺乏能規制各種惡意訴訟的直接、有力的規定,有必要對惡意訴訟設置更全面、直接、有效的規制制度。
三、對惡意訴訟的規制建議
。ㄒ唬┐_立惡意訴訟侵權損害賠償制度
1.明確惡意訴訟屬于侵權行為,在遭遇惡意訴訟的情況下,賦予被告追究惡意訴訟發動者侵權責任的權利。允許就惡意訴訟提起侵權損害賠償訴訟,可以充分調動受損害一方當事人與惡意訴訟作斗爭的積極性。另一方面,允許就惡意訴訟提起侵權損害賠償訴訟,還可以加大惡意訴訟的經濟風險。
2.明確惡意訴訟的賠償范圍,加大其經濟風險。惡意訴訟行為所造成的損害事實,不僅包括財產損失,也包括人身損害和精神損害。損害賠償范圍相對于普通侵權行為要有所擴大,應包括:差旅費、誤工費、用于訴訟的通信費、鑒定費、律師費及個人名譽受損而致的精神損害賠償、法人及其他組織因名譽和商譽受損害而引起的社會評價降低而致的經營利益下降的損失。同時還應采用賠禮道歉、恢復名譽、消除影響等責任方式的適用。
。ǘ┵x予案外人提出再審的權利
由于《民事訴訟法》僅規定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權利,因惡意訴訟而受害的案外人難以申請再審。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第一款規定:“案外人對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確定的執行標的物主張權利,且無法提起新的訴訟解決爭議的,可以在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內,或者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利益被損害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作出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一定程度上彌補了這一立法缺陷。但在實踐中能對執行標的物主張權利的只是惡意訴訟受害人中的極少數,大量的并不針對具體物的生效裁判侵害案外人合法權益的案件無法通過案外人申請再審途徑解決,且法院通常是將這種標的物上的權利理解為所有權、共有權、擔保物權等,而將債權排除在外。債權人對于利用虛假訴訟轉移財產的行為無可奈何,通常只能借助申訴渠道啟動再審程序,而申訴之路的艱難以及時間、精力的耗費往往讓案外人讓而卻步。因此,有必要賦予案外人申請再審的權利。
。ㄈ┮霊土P措施
只要是惡意的訴訟行為,不管相對人有沒有產生實際損失,實際上司法資源已遭到浪費,因此要對其進行處罰,由法院根據情節對惡意訴訟行為人處以一定的罰金。罰金具有兩種功能,一是對惡意訴訟行為所浪費司法資源的適量補償,二是對惡意訴訟行為人的懲罰。罰金對妄圖通過惡意訴訟獲利的人具有強大的威懾力,與侵權損害賠償制度不同,其主張主體是法院。讓一個行為帶來的不利益大于其能夠帶來的利益的時候,才能比較好地阻止人們為該項行為。因而,對侵權責任與懲罰機制應一并使用。因為侵權損害賠償通常情況下只是讓施害者回到未侵權的狀態,并沒有額外的不利益,在此之外的罰金才是真正給其帶來不利益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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