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論我國民法的調整對象
摘要:每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都有自己特定的調整對象,解決特定的社會矛盾,從面與其他部門相區別。由于我國民法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因而使我國民法具有其他法律部門所不具有的內容和特點。
關鍵詞:民法、法律
一、民法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
根據《民法通則》第2條的規定,我國民法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所謂財產關系,是指人們在產口的生產、分配、交換和消費過程中形成的具有經濟內容的關系。財產關系是以社會生產關系為基礎的,涉及生產和再生產的各個環節,包括各類性質不同的關系。我國民法只是調整一定范圍的財產關系,即發生在平等的民事主體之間的關系,這種關系以財產所有和交換為內容。
平等主體羊的財產關系具有如下特點:
(1)民事腐朽 在民法上的地位是平等的。馬克思指出,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任何主體進入市場從事交易活動,彼此間的關系應當是平等的、互利的,當詹財產利益受到損害時,應該得到同價值的補償。
(2)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自由。這是民事主體地位平等的特點決定的。既然地位平等,當事人的表示就應當是自由的。不論雙方的經濟實力差別如何懸殊,也不論雙方在行政管理關系中處理何種地位,都不允許他方將自己的意志強加于人。非經雙方自愿協商,都不能締結協議。
(3)等價有償。這是民事認本法律地位什和自身經濟利益。因此,民法調整的財產關系,大部分都應貫徹價有償的原則。但是,當事人依法形成贈與、借用、無償保管、無償代理等民事關系,也是法律所允許的。當然,形成此類關系,也必須堅持商品經濟所要求和決定的平等、自愿原則。
平等主體間的財產關系,包括財產所有關系和財產流轉關系。財產所有關系是指占有、使用、收益、處分財產而發生的社會關系。財產流轉關系是指因轉移財產而發生的社會關系。這兩類財產關系有著緊密的聯系。財產所有關系往往是發生財產流轉關系的前提條件,通常只有財產所有人才能對財產實施法律上的處分,與對方發生債務的關系;而財產流轉關系通常又是實現財產所有關系的方法以即財產所有人通過債的關系取得或行使財產的所有權。這兩種財產關系,只要發是生在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都應該由我 國民法調整。這是上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的統一性以及民法對商品經濟關系進行統一調所決定的。
我國民法統一調整平等主體這間的財產關系,反映了社會說義市場經濟的本質需要。所法固有的屬性決定了它是保護商品生產者和經營者的利益,保護他(它)們發揮獨立性,并允許和鼓勵主體依法從事廣泛的經濟活動,保障主體依法對其行為進行選擇的自由。為了保障交換者對于交換的產品擁有法律上的支配權利,使交易雙方通過合意來完成交換行為,我國民法所有權制度確認財產的歸屬,利用債權制度保障瓷缸的正常秩序。為了使進入市場的商品交換者,彼此把對方視為商品氖者,并基于其自主自愿而發生推土等價有償的交換行為,《民法通則》所確立的平等、自愿、公平、誠實信用原則就成為市場活動的最基本的法律準則。此外,為了調整社會主義條件下市場中各種紛紜復雜的商品交換關系,我國民法的法律行為制度也精密地控制著交換的秩序,力求使各種交換行為在法律上有所依歸。民法許多體現平等、公平和誠實信用等原則的規范,有助于協調商品交換者之間的利益沖突,引導其按照社會主義原則從事正常的交換活動,開展公平的競爭。尤其應該看到,我國民法的許多制度均為商品交換提供了便利條件。債權制度確認了讓渡商品和實現商品價值在時間和空間上的分離,確認了商品在交換時可以發生價值和使用價值、現在利益和示來利益的分離,確認了商品在交換時可以發生價值和使用價值、現在利益和未來利益的分離,使商品交換超出了地域的、時間的和個人能力的限制,從而使商品交換更為迅速、財產的權能分離更為復雜、對物的利用也更為充分?傊,只有用民法規范對商品關系進行統一調整,才能促進市場經濟的繁榮和發展,更好地鞏固經濟體制改革的成果。
二、民法調整人身關系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2條規定,我國民法不僅調整平等認體之間的財產關系,而且也調整他(它)們之間的人身關系。所謂人身關系是指沒有財產內容但有人身屬性的社會關系。人身關系是基于一定的人格和身份產生的,體現的是人們精神上和道德上的利益,它包括人格和身份關系兩類。
所謂人格關系,是指因民事主體的人格利益而發生的社會關系。人格利益是指人的生命、健康、姓名、名稱、肖像、名譽等方面的利益。人格關系在法律上表現為人格權關系,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等關系。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依法固有的、以人格利益為客體的、為維護主體的獨立人格所必備的權利。
所謂身份關系,是指基于一定的身份而產生的社會關系。包括親屬、監護等關系,這些關系表現為民事法律斗酒百篇納賢為身份權關系。啼權中也有身份權的內容,如作者、發明者的署名權、發表權等,也屬于身份權。應當指出的是,婚姻自主權是否為身份權,在學術界有不同的看法。我們認為婚姻自主權不是妻權、夫權,也不是婚姻權,而是每個公民所享所有的結婚自由、離婚自由的權利,婚姻自由實際上是人身自由的內容,所以婚姻自主不是身份權,而是人格權。
民法調整的人身關系與財產關系有逆流而上密切聯系。某些人身權的(如姓名權、名譽權等)是民事主體從事正常的商品經濟活動,并人廣泛地發生經濟聯系的前提;某些人身權(如法人的名稱權)的行使,可以使公民和法人獲得財產利益。同樣,在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受到侵犯的情況下,往往會使其遭受財產的損失。所以,在確定民法的調整對象時,不能將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完全割裂開來。尤其應當看到,民法對人身權的確認和保護,賦予公民享有一種同一切“輕視人、蔑視人,使人不成其為人”的違法行為作斗爭的武器,并能鼓勵個人以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的人身活動,自主地從事各各路正當的社會產往。民法對人身權的保護,對維護個人的人權和尊嚴,培養個人的獨立性和獨立人格意思具有重要意義。實踐證明,保護人格權是建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促進市場經濟發展,形成和穩定社會秩序不可缺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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