剖析國際經濟法的發展起源
國際經濟條約的產生是由于國與國之間經濟貿易日益往來,產生國際經濟關系,國際經濟關系產生后,各國便通過各種方式做出一些規定,以便共同遵守,使發生的經濟交往關系能夠順利達到,其產生的方式和目的與一般國際條約大致相同,但是國際經濟條約也具有自己的特點,使得它區別于一般的國際條約,同時在經濟全球化的影響下,國際經濟條約又呈現出新的發展趨勢。
一、國際經濟條約的概念
(一)條約的定義
《維也納條約法公約》在說明用語的第二條中把“條約”(treaty)一詞說明為:“國家間所締結并受國際法支配的國際書面協定,不論其載于一項單獨文書或兩項以上相互有關的文書內,也不論其特定的名稱是什么”。[1]這是通過國際條約的方式對條約做出的準確定義,但是在《條約法概論》中李浩培先生對這一定義作了這樣的評述,他認為《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二條并非是對條約的定義,因為,這一定義只看到了“國家間締結的國際書面協定”是條約,而否定了國際組織間所締結的條約是條約,這顯然與事實是矛盾的,國際組織當然是國際法上十分重要的主體,其當然享有締結條約的資格,而這一定義顯然否定了國際組織的這一資格,也在一定程度上質疑了國際組織的國際法地位;其次,把條約定義為國際書面協議是使用一個同義詞作為條約的定義,同一語反復當然無助于人們理解條約的本質;最后,條約文書的數目,是條約的一個無關重要的因素,根本無需列入他的定義,這一理由當然也被后來的實踐所證實,因為條約的分類紛繁復雜,并不是簡單的劃分就能將條約界定清楚的。李浩培先生給條約作了如下的定義:條約是至少兩個國際法主體意在原則上按照國際法產生、改變或廢止相互間權利義務的意思表示的一致。[2]按照這個定義,條約的主體必須是至少兩個的國際法主體;他們必須意思表示一致才能達成條約;同時他們的意思表示必須意在產生、改變或廢止在原則上按照國際法的相互權利義務。簡單的說,可以將條約比之當事人之間的合同,當然條約無論是在主體還是在執行上,都比合同來的復雜的多。對于國際經濟條約概念的界定我們完全可以仿造條約的定義來限定,但是隨著國際私法與國際經濟法的部門劃分之爭,讓國際經濟法這一概念顯得有些撲朔迷離。有人認為國際經濟法不能成為一個獨立的部門法,而應該成為國際私法的一部分,也有人認為隨著當今世界經濟一體化的到來,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法律具有其獨特的一面, 應該成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因此,對于《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這類條約,作為國際私法統一化的典范,歐洲大陸國際私法學者一般都將其看作國際私法的范疇,但是,也有國際經濟法學者認定其為調整跨國經濟關系而把它歸入國際經濟法的范圍,而國際法學者則把它列入國際法的范圍。這類國際經濟條約到底應屬于哪個法律部門,各個學科的學者固執己見,互不割舍。這種爭論的產生是由于國際經濟法的地位至今沒有形成一個準確的定論,我們不必要糾纏在一個沒有定論的爭議中來討論國際經濟條約的概念,而應當果斷的跳出部門劃分的爭論,從整體的高度加以把握國際經濟條約的概念。在此,我們將國際經濟條約定義如下,所謂國際經濟條約,就是有關國家或國際經濟組織為規范相互間在國際經濟活動中的行為和權利義務關系而簽訂的對締約方具有約束力的書面協議。國際經濟條約是國際經濟法的淵源之一。[3]
二、國際經濟條約的特征
國際經濟條約作為國際條約的一種,它涵蓋了國際條約的一切特征,但作為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一種法律規范,它又具有其獨特的一面,歸納起來,其主要特征有:
第一,國際經濟條約既調整國際經濟關系中國家與國家之間的關系,也調整國家與私主體之間、私主體(自然人和公司等)之間的關系。這一點是區別于一般的國際條約的重要特征。國際經濟法的主體與國際公法的主體不同,傳統的國際法不承認個人可以成為國際法上的主體,按照國際公法的學者的理論,條約是兩個國際法的主體簽訂的,當然由國際法的主體承擔責任和義務,個人不能當然享有國際法上的權利,國際法規則如果涉及個人,一般必須被轉變為國內法,才能使個人享受權利和負擔義務。我們熟知國際公法的主體同樣也是國際經濟法的主體,然而不屬于傳統意義上的國際公法主體的一些私主體卻也能成為國際經濟法的主體,這就是國際經濟法不同于國際公法的部分,也就是說國際經濟條約既調整國際經濟關系中國家與國家之間的關系,也調整國家與私主體之間、私主體(自然人和公司等) 之間的關系,隨著戰后國際經濟關系的迅速發展,統一實體規范性質的條約,尤其是與國際貿易、投資有關的國際經濟條約日益增多,促成了私主體在國際法(特別是國際經濟法)中主體地位的日益凸現。
第二,國際經濟條約已經成為國際經濟法的主導性淵源,這是相對于國際慣例而言的。應該說在傳統的國際經貿活動中,國際慣例成為調整跨國經濟關系中的重要手段,最初的經貿活動都是通過商人之間的慣例來調整的,條約只是一種作為慣例未能觸及的輔助性手段。[4]隨著國際經濟關系的發展,特別是二戰后,國際經濟的迅猛發展,國際慣例已經遠遠不能滿足其需要。為順應這種經貿關系的發展趨勢,各國競相簽訂國際經濟條約來適應國際經濟關系的變化。首先,表現在其不斷增長的數量上。無論是雙邊條約,還是多邊條約,現在正以多于以往數倍的規模處于不斷制定和通過之中。僅以國際投資領域為例,至1996年6月,國際上的投資保護協定已達1160項,而近2/3是90年代簽訂的。僅1995年,就簽訂了投資保護協定172項,比80年代之前20年簽訂的此類協定的總數還多。[5]與不斷增長的條約數量相呼應的是:締約方的數量越來越多,幾乎囊括了世界上每一個國家和地區。其次,就國際經濟條約的涉及范圍來看,已突破了傳統的貨物貿易領域,擴大到服務貿易、技術轉讓、國際金融等眾多領域。如在烏拉圭回合《服務貿易總協定》的基礎上,1997年世貿組織又主持通過了全球基礎電信協議、信息技術協議和金融協議,對這些領域的國際開放和合作起了重要的促進作用。[6]再次,就國際經濟條約的力度來看,也表現出不斷增強的趨勢。國際經濟條約已突破了原先程序性、結構性規范的局面,轉而具有了更多的實體性、操作性。如果說80年代以前的條約尚只具備“通則”的地位的話,那么,80年代以后的條約更多地具備了“法典”的結構和內涵。這集中體現在烏拉圭回合達成的一系列協議和歐盟的眾多法律文件中。在這些文件中,內涵更為豐富,規定更為詳盡、明確,保護的力度也更趨強大。
第三,國際經濟條約的執行程序較一般條約更為具體。條約約束締約國雙方,一旦一方違反條約所承擔的義務就要承擔相應的責任,這就產生國家責任問題, 在國際公法上一國承擔國際法上的國家責任執行比較復雜,由于國際公法的主體地位平等,又享有國際社會公認的豁免權,由誰來執行,如何執行,單單憑借條約上賦予的救濟保障措施是根本起不到實質上的作用,但是,由于國際經濟法的主體呈現多元化、多層次化,給國際經濟條約的執行創造了相應的環境,一國可以通過國內立法規制國際經濟私主體,國際法層面通過建立的國際組織之執行機構來負責監督執行,最為典型的是WTO機制下的DSU和專家工作組,負責處理國際經濟爭端,其執行力度和執行原理比一般的國際條約更加的合理和完善。
三、國際經濟條約晚近的發展趨勢
(一)經濟全球化導致國際經濟條約的多元化
這種多元化首先表現在國際經濟條約的數量上。隨著國與國之間經濟交往的密切聯系,各國在經濟上的相互依賴性日益增強,這種依賴性和密切的經濟活動迫切要求大量的國際經濟條約,截至2000年底世界各國共簽訂了1941個促進和保護投資協定,其中70%是在進入20世紀90年代之后締結的;[7]其次,多元化表現在國際經濟條約調整范圍的日益擴大,國際經濟條約突破了傳統的貿易領域,范圍擴展至投資、服務、金融、稅收等領域,這些領域的發展皆是在經濟全球化的推動下促成的;最后,這種多元化表現在國際經濟條約的多邊化,隨著國際組織和區域經濟組織的大量建立,國際經濟條約不滿足于雙邊化而向多邊、多元化方式轉變。
(二)經濟全球化導致國際經濟條約執行力度增強
執行力度的增強首先表現在國際經濟條約的調整力度上。為了建立一個穩定的、具有可預見性和透明度國際經濟法律秩序,需要制定更多的國際經濟條約,加強對外經濟利益的保護,提高國際經濟自由化水平,同時隨著國際經濟條約調整范圍的擴大,也要求完善相應的國際經濟法律體系,例如,在烏拉圭回合談判過程中,應廣大發展中國家的要求,將長期游離于關貿總協定之外的《紡織品與服裝協議》納入了法律體系;[8]其次,經濟全球化要求國際經濟條約的程序保障力度更加有力,條約的實施如果沒有強有力的執行和監督措施,便成一紙空文,為了保障國際經濟條約的有效實施,國際社會確立了更為有效的爭端解決方式,一旦爭端產生,不僅僅只依靠協商、談判、斡旋等傳統國際法意義上的爭端解決方式了,由于世界貿易組織DSB的建立和專家工作組的成立,以及解決投資爭端國際中心的建立,大大增強了國際經濟爭端的司法性質的解決方式。在經濟全球化的促使之下,爭端解決方式呈現多樣化的發展趨勢。
(三)經濟全球化導致國際經濟條約談判方式的創新
傳統的條約談判方式是分項談判,這種談判方式往往要考慮各國的主權和經濟利益,不利于條約的有效達成,在經濟全球化推動下各國需要在綜合平衡多領域、多方面利益的基礎上彼此妥協,以求建立比較完整的國際經濟法律體制,于是,“一攬子” (asinglepackageorsingleundertaking)協議方式應運而生,[9]這種談判方式有效的保證了各國權利和義務上的平衡,體現了法律的公平性,與傳統的談判方式相比更為容易達成協議,在經濟全球化模式推動下,又形成了“自上而下”、“自下而上”和“逐步回歸”的談判方式, [10]談判方式呈多元化趨勢。經濟全球化使得國際經濟條約向多元化和多層次化模式轉變,在這種轉變之下,必然影響條約締約國之間的經濟交往向新的模式下轉變,這種轉變更為有效的推動了國際間的經濟交往活動。
四、結語
國際經濟條約是國際經濟法的淵源之一,其本質仍屬于條約,受到《條約法》的約束,但是,由于其調整范圍、對象的特殊性,國際經濟條約不同于一般的國際條約,有其本身的特點。隨著經濟全球化和區域經濟一體化浪潮的推動,國際經濟條約呈現出諸多新的發展趨勢,我國應當順應時代的潮流,正確和合理的適用國際經濟條約,加速我國經濟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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