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國際文化貿易的文化保護所面對的局限性
摘 要:國際文化貿易是國際貿易中的一種特殊貿易,由于文化存在獨特的商品屬性,它在各個民族、地區之間表現為不同的精神文明價值,其“文化例外”作為國際文化貿易中文化保護的一個重要課題,集中反映了文化保護在國際文化貿易中的局限性,筆者就此愿意從多個方面詳細闡述其局限性的多個方面及其理由。
關鍵詞:國際文化貿易;文化保護;局限性;
一、國際文化貿易概述
(一)國際文化貿易的載體及其表現形式
國際文化貿易是國際貿易中的一種,但由于全球范圍內文化多樣性的存在,其文化作為一種商品所包含的價值與作用遠超過其它貿易商品所具有的內在價值。國際文化貿易是指文化產品在國際范圍交易,其主要表現在國際書籍貿易、國際影視貿易、國際藝術品交易、國際音樂產業貿易等眾多形式,作為文化的具體載體,書籍、影視、藝術品、音樂都是重要的傳播媒介,同時加之現代信息技術的深入發展,這些文化的載體顯得越來越隱性了。
例如四年一屆的世界杯以及奧運會,作為世界體育文化的一項重要活動,其世界范圍內轉播權的交易也屬于國際文化貿易新的表現形式,生動反映了目前國際文化貿易與我國人民群眾生活日益緊密關系。
(二)國際文化貿易所處的地位
國際文化貿易在國際貿易中所處的地位還是比較邊緣的位置,無論是在實踐基礎上還是理論研究方面。國際文化貿易在國際商品貿易中所處的份額也相對比較小,例如在2000年到2005年一直維持在3-4%的范圍內,并且兩者之間的貿易額的增長率有更大的關聯性,但國際文化貿易的貿易額波動幅度要比國際商品貿易額的波動幅度小,顯得更加穩健。
由此可見,國際文化貿易在國際貿易中所占比例并沒有我們平常所想的那樣巨大,但由于文化多樣性和獨特的商品屬性,更容易使人們加深對文化貿易的重視程度,國際文化貿易在全球經濟中所發揮的推動文化交流與合作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
(三)國際文化貿易的內部結構
國際文化貿易由于其產業的層次性較高,主要的貿易國均為發達國家,但根據國際文化貿易參與國家及地區筆者按照傳統將其劃分為發達國家、發展中國家以及轉型國家三個大類,這中間發達國家文化貿易額占到了75%,其余的由轉型國家和發展中國家來組成。
與此同時,筆者通過對發達國家九大文化產業國彼此間文化貿易額的觀察發現,發達國家之間文化產業內部貿易關系密切,產業內貿易指數均高過50%,近一半發達國家超過70%的水平,由此可見,雖然全球范圍內文化多樣性受到諸多認可,但在國際文化貿易中仍然存在這極不均衡的發展局面,這樣并不利于文化自身多樣性的發展。
二、文化保護概述
(一)文化保護的起源
文化保護的起源一方面來自于國際貿易理論的發展,另一方面也是文化自身發展的需要。隨著自由貿易在早期歐洲市場的推廣,出于國家及地區貿易競爭的需要,貿易保護理論也應運而生。李斯特首先認為落后的國家應該設計貿易保護措施來保證本國相關產業獨立進一步發展,后來演化成為戰略性貿易政策理論,為文化保護提供了貿易措施設計及其理論支持。
另一方面,伴隨著國際文化貿易的深入發展,世界各國逐漸認識到文化產品對本國文化的影響,又由于前述發達國家在文化貿易領域所處的優勢地位,出于保護本國文化的目的,文化保護也被提上日程。文化貿易因其所具備獨特的精神文明屬性理應受到正確的保護和貿易認可。
(二)文化保護的所面對的困境
伴隨著文化保護議題的深入討論,文化保護也逐漸被各國在國際文化貿易中所實踐。但在具體的文化保護措施落實時,人們發現文化保護由于文化的特殊性,其保護措施也存在這巨大的可調控空間。
常見的理由表現在文化不等于文化產業,伴隨著文化商品的無形化,使得在實施文化保護上越來越難以確定文化貿易的具體屬性。其次還存在著引進國外文化產品和接受國外文化的困境,由于文化的受眾廣泛且復雜,所以很難確定國外文化產品所包涵的精神價值被受眾接受和認可,亦或化為自身的價值觀、世界觀、人生觀的一部分。所以由于在結果判定時存在非常規現象,所以在具體實施文化保護上,又有擔心一刀切損害了文化交流的積極作用。
三、國際文化貿易的文化保護局限性存在的理由
通過筆者對上述國際文化貿易及其文化保護的相關闡述,筆者認為國際文化貿易的文化保護是有一定的局限性,其產生的理由也有外部和內部兩個方面。但依據筆者自身的.理論基礎,筆者認為其局限性存在的理由有以下三個方面。
(一)缺乏良好的國際組織平臺磋商與約束
國際文化貿易是國際貿易的一種,始終擺脫不了國際貿易參與各方所達成的各種協議的約束和激勵。筆者認為,鑒于世界各國在文化保護上的積極共識,應該搭建或優化已有的國際貿易磋商平臺,加強關于國際文化貿易的共識,加強對國際文化貿易中文化保護規則的制定和維護,使公平、合理、有序的文化保護規則得到有效落實,加強文化保護的約束力。
原有的國際組織平臺出于地區以及參與國過于狹隘的利益觀,無法實現良好的磋商以達成國際性文化保護協議來約束各自的國際文化貿易行為,同時也給各自帶來不利影響。
(二)世界貿易組織對文化貿易的保護規則設計不到位
世界貿易組織在對國際文化貿易的處理上顯得更為專業和有前瞻性,但在具體的文化保護規則設計上,卻顯得并不充分。在關稅和貿易總協定下,協定第四條就允許對電影放映作出限制,但并未將電視節目納入其中。同時伴隨著現代信息技術的發展,影視節目通過網絡快速傳播,使得傳統監管手段喪失效力,大多數國家只有設置法律來加以知識產權性的限制保護,但缺乏國際法性的協議。在后續的服務貿易總協定制定過程中,同樣重視了文化貿易的文化保護,雖然加拿大、法國等國強烈要求不把視聽產品加入自由貿易談判之中,但依然未轉變原有進程,但是卻給與世貿組織參與國基于文化產業的考慮,可以自由提出最惠國待遇的豁免,為文化保護提供了一定得余地。
(三)個別國家和地區缺乏對文化貿易的關注與宏觀調控
鑒于發達國家國際文化貿易的優勢地位,廣泛的發展中國家還尚未關注國際文化貿易的重要性,它不僅是國家貿易的組成部分,更可以成為地區文化的形象和名片,為整體的國際貿易提升形象。同時發展中國家還缺乏對文化產業的扶持,在宏觀調控上沒有給與足夠的重視,使得文化產業沒有競爭力,在面對國際文化貿易的激勵競爭格局中,難以占據有利地位。從而不利于文化自身的發展,使得文化自身缺乏一定得防御力。
四、結語
筆者通過對國際文化貿易和文化保護的闡述,結合分析了國際文化貿易的文化保護所存在的局限性,并指出所存在的三大理由,其中缺乏良好的國際貿易協商平臺和約束,世界貿易組織在推進文化貿易上沒有周全的設計文化保護,這兩點是外部理由,自身缺乏對文化產業的扶持和宏觀調控屬于內部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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