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談我國文化產業保護相關法律問題研究
從立法層次看,多以地方性法規為主,文法產業發展主要通過行政規章政策調整,缺乏文化產業基本大法。政府需強化投資力度,拓寬文化產業發展的投融資渠道,實現投資主體的多元性。文化產業需以制度化和規范化管理為基準,制定合理的文化市場準入法規和市場管理法規,規范經營主體和市場行為。
內容摘要:知識經濟時代來臨,“文化立國”成為各國新時期下推動經濟增長的新興戰略。作為21世紀最有發展前景的朝陽產業,文化產業的高融合性、高知識性和高回報率等優點使其成為了西方國家的支柱性產業。盡管我國于2009年頒布了《文化產業振興計劃》,將文化產業升級成為國家戰略性產業,但由于我國文化產業起步晚,作為一個泱泱文化大國,其文化發展仍處于迂回探索狀態。文化產業的持續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和支持,然而目前我國文化產業法律環境隱患重重,健全文化法律法規,優化文化發展的法律環境刻不容緩。
關鍵詞:文化產業;文化發展;法律保障
一、文化產業發展及保護概況
對于文化產業的概念,各國均有不同。美國強調版權屬性,日本講究精神屬性,中國則更具多樣性:從生產文化產品到提供文化服務,甚至從文化衍生出來的裝飾、設計等附加值行業,一應俱全。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注重文化產品的工業標準化流程,將文化產業定義為:“按照工業標準,生產、再生產、儲存以及分配文化產品和服務的一系列活動,它不僅只是促進文化發展,更主要的是通過經濟戰略追求經濟利益”。文化產業的發展及保護始終以實現其經濟價值為最終目的,以推動文化產業成為國民經濟支柱性產業和健全文化產業保護機制為重點。知識經濟時代,文化產業能夠有效調整經濟結構,促進生產力發展,是經濟增長的核心。然而文化產業市場化的運作過程,勢必會對文化的多樣性和創造性形成嚴峻挑戰,因而必須同時兼顧文化產業的發展和保護機制的健全,只有協調好兩者關系,才能實現文化產業和經濟生產的可持續發展。文化產業的廣泛化、意識形態化、高科技化、全球化、民族化等基本特征為經濟發展和文化繁榮提供了重要保障[1]。一方面,文化產業資源消耗低,環境污染小,屬于低碳、綠色經濟,加上其發展態勢好,成長潛力大,能夠有效地實現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另一方面,文化產業有助于文化的傳承和發揚,能夠為一個民族提供豐富的精神給養。因此,文化產業的發展及保護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二、我國文化產業發展及保護現狀
(一)我國文化發展及保護的國際環境。發達國家文化產業發展如火如荼。近年來,美國的超人文化、韓國的浪漫文化以及日本的蘿莉文化不斷橫掃全球文化市場。尤其是2016年出現的首部中韓國同步播出的韓劇《太陽的后裔》,在新年伊始就掀起軒然大波,引爆國人眼球,僅三周就創造了30多億的微博閱讀量,從播出到結束持續位列微博熱議榜。該劇能成功搶占國內市場,得益于我國對其政策的支持,甚至還因此改變其邊拍邊播的制作模式?偨Y各國文化產業迅速發展的特點,無非是法律制度的完善。韓國早在1998年就提出“文化立國”,制定基本法,為文化產業發展提供法律保障。同時韓國還廢止或修改了七成相關法律內容,只為文化產業能適應數字化時代發展。而日本早在2013年就確立了基本法,不斷完善法律手段使其文化市場體系日益成熟。美國管理文化市場的手段雖然強調自由主義,但該國文化產業的民間融資甚至會高于政府投資[2]。英國和法國則在文化領域實施差異性稅率,政策與稅收相結合,扶持文化產業發展。
(二)我國文化發展與保護的國內形勢。盡管我國先后出臺了《著作權法》、《文物保護法》、《音像制品管理條例》等文化方面的法律法規,但我國文化產業法律環境仍然無法滿足文化產業的正常發展,目前我國相應的法律保護機制還不夠完善,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1.法律體系不夠健全,立法層次較低。近年我國文化市場呈多元化特點,伴隨著影視、娛樂、出版、網絡等各類文化市場的規模化發展,出現了盜版、私運等各種亂象,而在經營者權益的維護方面仍然存在法律漏洞。同時,一些必要的法律,如有關文藝演出的法律、網絡安全及傳播的法律等相關文化產業法極度缺乏,現行文化法律法規與文化建設實際脫節。從立法層次看,多以地方性法規為主,文法產業發展主要通過行政規章政策調整,缺乏文化產業基本大法。
2.文化產業立法缺乏系統性、嚴密性。目前的地方性法規與國家法律并不能有效對接和協調,二者缺乏系統性和同一性,這就導致了在法律的實際操作的過程中存在著困難,加大了執法難度。此外,一些法律過于籠統,定義模糊,內容也不具體,在實施過程中,可操作空間過于寬泛,文化產業相關人的權利和義務無法得到有效落實[3]。
3.投資、稅收、文化市場管理體系不完善,市場化運作能力還有待提高。在文化產業的投資方面,常常遇到渠道受阻和投資方式欠佳的問題,民間投資成本高和外資準入受限等問題仍然存在,現行的投資法律保障機制并不完善。在稅收方面,雖然國家確實執行了差異化稅率等相關優惠政策,但其實際作用的有效度并不高,而且相關文化產業的高稅率問題仍然存在,既加重了企業負擔,又降低了投資者的積極性。在管理方面,文化產業并未實現制度化和規范化管理,其管理模式多是沿用其他領域的管理模式,針對性不強,且流于形式。而這也直接導致一些文化產品的推廣受到影響。
三、我國文化產業發展與保護的法律啟示
(一)健全法律體系,提高立法層次。一是文化產業立法要立足文化市場,既要結合市場文化產品生產和流通的實際情況,也要重視對我國特色傳統文化的針對性保護。比如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中的傳統節日,賽龍舟、插艾草、點雄黃等活動形式多樣的端午節儼然已成為商家單一的粽子促銷節。如何有效利用法制手段加強對傳統節日的保護是當前亟待解決的重要問題。二是文化產業立法要注意對空白領域的補充,對文化產業進行全方位的監督和保護[4]。在重視基本大法的同時,還要關注文化市場主體法、文化市場行為法等其他層面的法律和制度建設。
(二)注重系統化、嚴密化的文化產業立法。現階段我國相關文化產業地方法規與國家法律矛盾的解決,需要通過具體細化的分析,進行系統整合,找出矛盾的側重點,根據實際情況采取保留或廢改手段。對一些可操作性不強的法律應及時進行剔除和整改。
(三)完善投資、稅收、文化市場管理體系。投資上,政府需強化投資力度,拓寬文化產業發展的投融資渠道,實現投資主體的多元性[5]。稅收上,政府要革新粗放式稅收設計政策,針對區域、服務對象等各因素進行政策的精細化制定,提高差別稅收作用效率。在管理上,文化產業需以制度化和規范化管理為基準,制定合理的文化市場準入法規和市場管理法規,規范經營主體和市場行為。
四、結語
全面的法制建設是實現文化產業可持續發展的重要保障。但法律的制定和修改并非一蹴而就,不僅需要社會各方面的通力合作,還要結合市場環境進行針對性整改。對我國千年優秀傳統文化的繼承和發展,需要從現實出發,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抓住立法重點,不斷創造文化產業發展的良好法律環境,最大程度地發揮其經濟效益,使之在世界舞臺大放異彩。
參考文獻:
[1]李俊蘭.我國文化產業發展及其法律保障機制研究[D].西南石油大學,2013
[2]黃弘毅.我國文化產業立法研究[D].湖南大學,2013
[3]文友華.文化建設法制化研究[D].武漢大學,2013
[4]宋小濤.我國文化產業立法保護研究[D].西北師范大學,2012
[5]王者潔,張莉莉.論文化產業可持續發展的立法保障———以天津市文化產業發展為例[J].理論與現代化,2014,1:11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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