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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企業集團常見稅務風險分析論文

        時間:2024-07-25 09:17:46 其他類論文 我要投稿

        企業集團常見稅務風險分析論文

          1內部資產重組和資本運營業務

        企業集團常見稅務風險分析論文

          1.1營業稅和增值稅方面

          按照《關于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營業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51號)和《關于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稅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13號),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債務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行為,不屬于營業稅征收范圍,其中涉及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征收營業稅;也不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其中涉及的貨物轉讓,不征收增值稅。

          1.2契稅方面

          按照《關于企業事業單位改制重組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4號),對企業公司制改造、公司股權(股份)轉讓、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債轉股和同一投資主體之間的資產劃轉等過程中,承受原企業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企業破產和國有、集體企業整體出售,承受原企業土地、房屋權屬,按不同的條件免征或減半征收契稅。

          1.3土地增值稅方面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1993]第138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第048號),企業吸收合并過程中土地所有權轉移到合并企業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企業分立過程中土地所有權轉移到新成立企業不征收土地增值稅。

          1.4所得稅方面

          按照《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4號)和《關于促進企業重組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09號),企業發生滿足一定條件下的債務重組、股權收購、資產收購、合并、分立等,可適用特殊稅務處理規定,債務重組所得可在5年期限內均勻計入應納稅所得額,股權收購、資產收購、合并、分立等可不改變計稅基礎,暫不確認所得;按照《關于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16號),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可在5年期限內均勻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上述稅務減免或優惠政策中,其他稅種的規定相對簡單明了,企業所得稅的規定尤其復雜多樣。實際操作中,涉稅風險主要有:一是重組業務只涉及資產轉移,沒有一并轉讓與其相關聯的債權、債務和勞動力,但未繳納相關的營業稅和增值稅;二是不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利用重組業務規避繳納相關稅款;三是重組業務不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條款,卻未繳納相關稅款;四是特殊性重組業務未按要求向稅務機關辦理備案手續;五是實際情況變化導致不再符合特殊性重組的條件,但未及時補繳相關稅款。為規避上述稅務風險,建議:一是將稅費作為重組業務的重要考慮因素,在重組業務操作前針對稅收法規政策分析涉稅金額及風險,選擇涉稅金額較小、風險較低的操作方案;二是與稅務機關進行積極溝通,使其了解企業重組的合理商業目的,同時加強對減免優惠政策的理解和把握;三是嚴格按照稅收法規的要求辦理相關手續,跟進重組業務的進展情況,在實際情況變化導致不再符合特殊性重組的條件時,應及時進行稅務處理,避免遲繳、漏繳稅款。

          2關聯交易定價

          隨著企業集團縱向擴張戰略的實施,關聯交易是企業集團為提高整體競爭力而必然發生的產物。近年來,為了規避企業利用關聯交易轉移利潤、平衡稅負,關聯交易已被稅務機關作為填報和檢查的重點內容之一。對關聯企業的認定,在《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稅發[2009]2號)有明確規定。按照《稅收征收管理法》,與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該遵循獨立交易原則收取或支付價款、費用,否則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關聯交易雙方在不同主管稅務機關時,關聯交易定價調整風險尤其突出。為規避上述風險,建議:一是企業主動向稅務機關提出與其關聯企業之間業務往來的定價標準,達成預約定價安排,在操作前取得稅務機關的認可;二是與關聯方共同受讓資產、提供或接受勞務的,先簽署成本分攤協議,并按有關規定進行備案;三是向稅務機關合理提供可比的產品或勞務的獨立交易價格和市場價格。

          3跨境業務

          隨著經濟加速全球化,以及中國企業“走出去”的大形勢下,企業開展跨境投資、貿易、服務等業務增多,跨境稅源隨之也成為稅務機關加強管理的主要領域。企業在開展跨境業務過程中,主要面臨的稅務風險:一是對海外稅收環境和政策不了解,或受到海外稅務機關不公正稅收處理;二是國際稅收協定締約國居民稅收待遇難以得到落實,或海外利潤匯回國內時已在國外繳納的稅款未按規定抵免;三是跨境關聯交易,通過轉讓定價、資本弱化、濫用協定等方式規避納稅;四是境外投資方之間轉讓居民企業股權未按規定繳納稅款;五是支付境外勞務、傭金、利息等未履行代扣代繳稅款義務,或化整為零(3萬美元以下)規避外匯資金稅務監管;六是境外投資取得分紅后未按稅負查補繳稅款;七是將出口貨物免抵退稅額減少了城建稅和教育附加的計征基數,導致少交相關稅費。為規避上述稅務風險,建議:一是在開展海外投資前,尋求國際化中介機構進行調查,對海外稅收環境和稅收制度進行充分了解后進行投資決策;二是借助當地人員和中介機構關系,與當地稅務機關做好溝通,如有爭端可尋求國內稅務機關的幫助;三是熟悉和了解跨境業務稅收規定,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申報和繳納稅款,避免無意漏繳或有意規避稅款。稅務管理將是企業集團財務管理的一個重要課題。企業集團涉及業務越多越復雜,需要研究和熟悉的稅收法律法規越多。建議設立專門的稅務部門,做好稅務風險管理和稅務籌劃,如人手或專業能力不足時,應聘請專業的稅務咨詢公司等中介機構提供專業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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