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對中小企業的影響探討的論文
【摘要】營改增是當前我國稅制改革的重要內容,旨在減輕中小企業的稅負。文章就營改增對于不同中小企業的稅負產生的影響進行了分析,并從稅負影響的傳導機制來解讀營改增是如何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然后以RY物流公司為例,通過對稅制改革前后該物流公司的稅負情況進行比較分析,探討營改增對中小型企業稅負產生的影響。最后,從提高抵稅的意識、加強對發票的管理、合理的納稅籌劃等方面為中小企業如何應對營改增提出了相關建議。
【關鍵詞】營改增;中小企業;稅負影響
一、引言
盡管中小企業已成為我國經濟發展的重要力量,但由于普遍受到“稅負重、成本高、融資難”等問題的困擾,對其進行產業結構調整,提高產品的技術含量及附加值形成了一定的障礙。同時,也不利于產業間的融合發展及經濟的轉型升級。鑒于此,2011年,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方案,旨在完善稅制改革和結構性減稅,為中小企業發展起到促進作用[1]。2012年上海對部分行業進行營改增試點,隨后國務院決定將營改增試點范圍擴大到北京、江蘇、浙江等10個省市。截至2013年8月1日,營改增范圍已推廣到全國試行,且逐漸擴大到多個行業和領域[2]。2016年5月1日起將全面實施營改增,將試點范圍擴大到建筑業、房地產業、金融業、生活服務業,并將所有企業新增不動產所含增值稅納入抵扣范圍[3]。實施營改增后大多數企業稅負得到減輕,但對于某些行業卻出現了稅負不減反增的現象。
二、營改增對中小企業稅負的影響
增值稅屬于價外稅,不計入營業收入總額中,只對其中的增值部分進行征稅,避免重復征收。根據相關規定,依據應稅服務的年銷售額將增值稅納稅人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
(一)營改增對小規模納稅人的影響
按照稅法相關規定,年應稅銷售額(不含稅)為500萬元以下的,則為小規模納稅人,小規模納稅人采用的稅率為3%,不得抵扣進項稅額。計稅方式為,應納增值稅額=應稅銷售額×3%,即應交增值稅額=I/(1+3%)×3%=I×2.91%,其中I為銷售額,對應換算成營業稅稅率為2.91%,因此對于小規模納稅人來說,若其在營改增前對應的營業稅稅率大于2.91%(營改增前營業稅根據行業不同采用3%~20%的稅率),那么,營改增后小規模納稅人稅負普遍有所降低。也就是說,營改增能降低這些小規模納稅人的稅負。
。ǘI改增對一般納稅人的影響
按照稅法相關規定,年應稅銷售額(不含稅)為500萬元(含)以上的認定為一般納稅人。采取憑票扣稅辦法,逐環節抵扣,允許扣除上一環節購進貨物或者接受應稅勞務已征稅款。當前稅率按行業不同分別為6%、11%、13%和17%。計稅方式為,應納增值稅額=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即應交增值稅=I/(1+t1)×t1-C/(1+t2)×t2,其中I為銷售額,不包括免稅收入;C為可抵扣的進項稅成本;t1為銷售商品或服務對應的增值稅率;t2為取得進項稅額的增值稅率。當企業同時具有17%、11%、6%、3%四檔稅率,分別計算求和即可。對于一般納稅人來說,由于其進項稅額可以進行抵扣,因此,其稅負不僅與年應稅商品或服務的銷售額及對應的增值稅率有關,還與其經營成本中可抵扣的進項稅額多少有關,成本中可抵扣的部分比重越大,納稅人承擔的稅負就越低。反之,不降反升。對于一般納稅人而言,不同行業采用不同稅率,稅負不同;采用相同稅率,不同種類的納稅人稅收籌劃不一樣,稅負也不一定相同。所以,營改增對一般納稅人的影響更復雜。
(三)稅負影響的傳導機制
營改增無論是增值稅的小規模納稅人還是一般納稅人,都是通過減輕其稅負這一誘導機制來促進企業發展。實施增值稅后下游企業購買應稅的商品或服務可以抵扣,避免了因產業分工而存在的重復征稅問題。主要表現為:1.隨著營改增的擴圍,逐步完善增值稅抵扣鏈條,中小企業獲得可抵扣進項稅額就會增多,外購商品或服務就能夠得到更充分的抵扣,有利于其稅負的減輕,又由于企業的人工成本不能抵扣,這會誘導中小企業業務外包,發揮比較優勢,突出自身特色,加快主輔分離,有利于實現專業化、精細化生產[4]。2.利用進項稅額的抵扣,降低企業購進設備及技術改造與研發的成本,促進企業更新設備與生產技術升級改造,增強核心競爭力。3.通過完善增值稅抵扣鏈條,有助于企業間、產業間整合業務資源,分工合作,協作發展,形成相對完整的生產鏈,進而推動產業間融合發展,利于中小企業轉型發展及產業集群的形成[5]。總之,營改增主要是利用進項稅額的抵扣來實現減輕企業的稅負,因此,企業能否在營改增中獲得好處,還得看增值稅抵扣范圍的大小、抵扣鏈條的完善程度以及企業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能力。下面可通過案例來予以解讀。
三、廣西RY物流公司營改增前后稅負對比分析
(一)RY物流公司概述
RY物流公司位于柳州市航嶺路國聯物流中心,是一家從事公路運輸、包裝拆解、倉儲、全國整車和零擔業務等物流服務性的小型企業,于2013年8月實施營改增,為一般納稅人。RY物流公司在營改增前公路運輸、裝卸搬運適用營業稅稅率為3%,倉儲適用營業稅稅率為5%;實行營改增后,公路運輸適用增值稅稅率為11%,裝卸搬運、倉儲適用增值稅稅率為6%。
。ǘ㏑Y物流公司營改增前后稅負情況分析
1.2014年RY物流公司營改增前后稅負對照從表1中可以看出,2014年人力成本和路橋費占據經營成本為33.36%,這部分費用是無法抵扣,能抵扣的燃料費、維修費以及聯運成本約占比42.44%,但并不能完全獲得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從表2中可知,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抵扣成本總和只占總可抵扣成本的85.5%,其中燃料費占比為85.4%,維修費占比為77.4%,聯運成本占比為82.1%,這也意味著有14.5%的可抵扣成本因無法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導致不能抵扣,這也就造成了稅收成本的增加。通過表2和表3發現,2014年全年的進項稅額為439444.57元,增值稅銷項稅額為750660.89元,所納的增值稅稅額高達311216.32元,而按原營業稅計算所交營業稅為290637.68元。因此,營改增后該公司所交稅額多了20578.64(311216.32-290637.68)元。2.2015年RY物流公司營改增前后稅負對照從表1中可以看出,2015年人力成本和路橋費占據經營成本為32.29%,這主要是由于2015年降低了人力成本,增加了業務量。無法抵扣的費用占比為48.66%,較2014年下降1.21%;能抵扣的燃料費、維修費以及聯運成本約占比42.36%,但能完全獲得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比例增加了。從表2中可知,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抵扣成本總和占總可抵扣成本的96.77%,其中燃料費占比為96.2%,維修費占比為95.2%,聯運成本占比為96.3%,較2014年的85.5%上升了11.27%,這也說明該公司在2015年獲取增值稅專用發票意識增強了。另外,購進的新設備占總成本的1.53%,增加了可抵扣的進項稅額,從而就造成了稅收成本減少。通過表2和表4發現,2015年全年的可抵扣的進項稅額為507176元,較2014年的439444.57元增加了67731.43元;增值稅銷項稅額為795300.8元,較2014年的750660.89元增加了44639.91元,所繳納的增值稅稅額為288124.8元,而按原營業稅計算所交營業稅為306409.4元。因此,在2015年,營改增后該公司所交稅額少了18284.6(306409.4-288124.8)元。3.小結通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稅制改革前后RY物流公司稅負發生了變化,實行營改增后,公路運輸所征稅率由3%上升至11%,裝卸搬運所征稅率由3%上升至6%,倉儲所征稅率由5%上升至6%。2014年由于其進項稅抵扣效應不大,最終導致其稅負不降反升了。如2014年采用增值稅計算的稅負額比采用營業稅計算的稅負額多了20578.6元。但2015年,RY物流公司充分利用好營改增政策,使稅負相比同期的營業稅降低了18284.6元。這說明了營改增對一般納稅人的影響更復雜,也能促使企業做好稅收籌劃。
(三)RY物流公司稅負情況變化的原因分析
1.2014年RY物流公司稅負不降反升的原因(1)可抵扣的進項稅額存在不足。路橋費、職工薪酬及福利是RY物流公司日常經營活動中最經常發生的一項基本費用,可是在可抵扣范圍中并不包含路橋收費、企業內部員工的勞務成本、固定資產折舊,而過路過橋、職工薪酬及福利、車輛折舊所占總成本費用的比重高達49.87%,使得該公司很大部分的成本會因這些原因不能獲得抵扣,從而導致可享受抵扣的進項稅額減少了很多。另外,燃料費、汽車維修費、聯運成本雖然可抵扣,但也無法完全獲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如燃料費可獲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為85.4%,汽車維修費為77.4%,聯運成本為82.1%,從而也減少了進項稅額的抵扣。(2)企業管理不善與業務不精。首先,不注重對供應商的選擇,導致部分可抵扣的進項稅難以獲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予以抵扣。其次,由于在發票的傳送、整理及對增值稅發票的認證等過程經常需耗費大量的時間,結果由于種種原因對部分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沒有及時認證、及時入賬,影響了稅票的時效性,由此導致部分進項稅額不能及時抵扣銷項稅額。另外,企業內部缺乏相互溝通與聯系,公司相關人員缺乏索要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意識,未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使可抵扣的進項稅由于發票的缺失而不得抵扣,造成企業損失。2.2015年RY物流公司稅負下降的原因(1)提高了可抵扣的進項稅額增值稅專用發票獲取的意識。鑒于對2014年稅負情況的分析,該公司加強了對相關人員進行增值稅相關業務的培訓,強化了對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索取意識,對供應商的選擇及增值稅抵扣環節變得更謹慎。(2)購進新設備。由于人工費不允許進行進項稅扣除,公司改變了經營方式,即降低人工成本,增加新設備的購進。2015年購進新設備獲得可抵扣的進項稅額17564.3元,占總進項稅額的3.46%。
四、中小企業應對營改增的相關建議
通過對RY物流公司營改增前后稅負情況分析,發現中小企業能否獲得營改增政策的紅利,除營改增的稅制改革還有待進一步完善外(抵扣鏈條的完善、抵扣范圍大小的確定),還與中小企業本身能否利用好政策有很大的關系。為此,通過對RY物流公司營改增前后稅負情況分析,以期為類似的中小企業提供借鑒。
。ㄒ唬┨岣叩侄惖囊庾R,強化對增值稅發票的管理
增值稅有別于營業稅,它可以通過增值稅專用發票進行抵稅。從上述案例分析可知,2015年RY物流公司剔除購進新設備所獲得的進項稅額17564.3元外,僅通過提高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獲得率就使稅負相比稅改前少了720.3元。因此,進項稅額抵扣的多少對公司稅負高低至關重要。而進項稅額的抵扣是以增值稅專用發票作為抵扣憑證的,若未能獲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即便是可抵扣的進項稅額也無法抵扣。另外,一般納稅人購進商品或服務的渠道不同,可抵扣的比例也不盡相同,也會影響其實際稅收負擔。所以,為降低自己的成本,作為下游的企業應盡量選擇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合適上游供貨商。1.重視合作伙伴的選擇如果中小企業為一般納稅人,要注重供應商身份的選擇以減輕企業的稅收負擔。盡可能地選擇企業制度比較健全的可獨立開具增值稅專業發票的一般納稅人作為合作方(供應商或分包商),這樣可以增加進項稅額的抵扣數量,達到降低企業的實際稅負。對于因種種因素導致開具專用發票困難或者無法開具的供應商在與其合作時,盡可能在價格上取得優惠。2.做好增值稅發票的開具認證、取得與抵扣環節要嚴格遵從增值稅發票的管理規定,強化增值稅發票的開具、認證、抵扣等環節,在購買商品或服務時要積極索要發票,不能因為放棄取票,導致無票無法抵扣進項稅額,增加稅負。對獲得進項發票應及早認證、及時入賬,發現問題盡早解決,以防過期不能抵扣(即開票日起超過180天未辦理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抵扣申請認證的不能抵扣),有效降低增值稅發票管理風險。如果采購發生在月底,企業應盡可能在當月取得發票抵扣,減輕企業稅負。3.注重增值稅相關業務的培訓企業內部各個部門及相關人員加強增值稅業務知識的學習與培訓,財務人員要能精通相關的增值稅法規、抵扣項目和核算方法,能夠準確進行核算。各部門及相關人員要相互溝通,完善企業的發票體系,以減少或規避不合理的稅負。
。ǘ└鶕陨淼那闆r進行合理的納稅籌劃
因為進項稅額可以憑票抵扣,營改增實際上能為企業的稅收籌劃提供很多新的機會。企業結合自身實際,積極尋求有效的稅收籌劃方案,能使更多的項目進行合理的抵稅,或通過內部規劃進行稅負的有效轉嫁,降低企業的稅負水平。1.不同業務收入分開核算。根據財稅〔2013〕37號附件1第三十五條的規定,納稅人提供適用不同稅率或征收率的應稅服務,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從高適用稅率。營改增后,中小企業一般納稅人各項收入涉及6%、11%、13%、17%等稅率,不同性質的收入,不同經營方式所需要繳納增值稅的稅率是不同的,如上述案例,RY物流公司的公路運輸業務所對應的銷項稅稅率為11%,裝卸搬運、倉儲業務稅率僅為6%。因此,企業同時經營幾種不同業務的需要合理劃分所屬業務的收入,應按照業務類別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的銷售額,對照適用稅率分別計算稅額,避免從高征收,以降低整體的銷項稅額。2.固定資產購進與技術引進的籌劃。營改增后,企業新購置的固定資產允許抵扣進項稅,降低購進固定資產與引進先進技術的成本。因此,企業可以考慮在不影響正常經營以及資金充沛的前提下合理籌劃固定資產的購進與技術的引進,通過購置技術較為先進的固定資產,還可提高生產效率及市場競爭力,從上述案例可以看出,2015年RY物流公司人力成本為908973元,較2014年的1090768元降低了181795元,通過新的設備購進提高了生產效率,營業收入由2014年的8760000元上升為9256030元,增加了496030元,還獲得了17564.3元進項稅額。
五、結語
營改增初期,有些可抵扣進項稅額相對較少的中小企業稅收可能會上升。但是隨著制度的不斷完善,中小企業享受到的益處將會顯現。從長遠來看,營改增有助于中小企業健康發展,促進中小企業做強做優。由于人工費用不能做進項稅扣除,長期而言,中小企業必然會充分利用好增值稅政策,利用進項稅稅額的抵扣來降低新購資產與技術的成本,這進一步激發企業追求高新技術的積極性,改變現有經營方式,實現專業化分工,有助于供給側改革;同時隨著勞務派遣、勞動力外包行業的發展,各類專業化的管理、服務團隊也會快速興起。另外,營改增也能誘導中小企業更好地進行產業升級,調整產業結構,有利于中小企業產業融合發展,形成現代化產業集群。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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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楊雋.“營改增”對交通運輸業稅負的影響分析[J].會計之友,2013(13):120-122.
。5]胡怡建.推進服務業增值稅改革促進經濟結構調整優化[J].稅務研究,2011(6):3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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