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原則與民法規則的關聯性
民法規則、民法原則兩者在內容方面具有不同之處,差異較為明顯。在使用民法規則的時候,主要是裁定個案的時候使用該規則,由此可以看出既定的事實是民法規則規定事實的要求,也可以說民法規則規定的事實是有效的,并通過分析具體的案例可以參考民法規則做出合理的解決辦法。
摘要:作為民法理論基礎的民法規則、民法原則,共同組成了民法理論,為民事案件的審判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據。在其實際應用過程中可以發現兩者之間的關聯性較強,共同為我國的法治化發展進程發揮了重要的促進作用。但是他們之間在存有關聯性的同時也具有本質上的差異,在具體案件審判時還需要參照民法規則和民法原則進行審判,結合實際情況正確的使用,因此本文主要探究民法規則、民法原則之間的關聯性所表現出的內在聯系,以及他們之間的關聯性的差異表現,最后通過具體的案件審判進行探究。
關鍵詞:民法規則;關聯性;民法原則
法律后果、構成要件組成的法律規則就是民法規則,其特征是具體明確。而民法原則主要體現了經濟基礎的特征、民法的本質,是判斷民事行為、抽象價值的重要準則。在民法的全部領域都可以使用民法原則,而民法規則則適用于民法的特定領域。深入研究兩者之間的關聯性,為實際應用中提供便利,從而做出更加準確的判決。
一、民法規則與民法原則的關聯性所表現出的內在聯系
在民法領域范圍內,民法規則與民法原則都適用,他們之間的關聯性較強,具有一些共同的特征,這些共同特征促使兩者之間存有密切的內在聯系。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一)在整個民事立法過程中的關聯性———兩者都可以體現出來
被人們所熟知的民法法律中的婚姻法和物權法這兩部法律,都需要通過民法規則與民法原則進行指導才可以應用到實際生活中,同時在個別案例的審判過程中,不僅要體現公正、公平的法律本質,法官在審判時還要對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進行充分的考慮,所以在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時候,應當基于相關的法律規則,同時結合相應的法律基本原則,從而保證社會各界對審判的結果產生認同感,達到其理想的社會價值觀的實際需求。另外通過這種全面考慮民法規則和民法原則的方法可有促進法律公信力的強化[1]。
(二)在審判時的關聯性———兩者都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自由的裁量
文字和語言等方面的局限,使得法律體系自身的主要意思在表達上,無法全部準確、清晰的、完善的表達,而且也沒有使用文字來完整的記錄民法規則、民法原則,在具體的審判案件過程中就要求法官自由裁量,根據原有的法律基礎進行參考,對于裁量的范圍也不是無限的擴大,有理有據才是參照的標準。審判也要嚴格按照法律規定里所表述的字面意思,若是沒有按照法律規定來審判,就很容易產生越權的問題。這一缺陷在法律體系中已經存在,所以在審判案件的時候,立法者就賦予了法官相應的自由裁量權力,并對法官的這種權利做出一定程度的限制,從而完善立法,實現明確法律體系自身的目標,保證在案件的審批過程中法官可以有法可依[2]。
(三)兩者在民法精神方面的關聯性———都能夠體現出民法精神
追求正義、遵守道德、解放人性是民法精神主要表現的特征,在對案件進行審判的過程中,民法規則和民法原則都要求法官對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進行維護,而且審判的結果也要與社會主義的法制觀念相符合。保證在審判案件結束之后,整個審判的結果可以起到相應的教育作用,并防止公民日后再犯類似的錯誤,正確的引導公民做出合法的行為,樹立正確的價值觀念以及做出正確的社會主義生活目的。以此來激發出民法對社會生活的積極作用,使更多的社會公民養成準確的價值觀、人生觀、世界觀,實現民法的根本目標,對社會公共利益進行維護。
二、民法規則與民法原則的關聯性的差異性表現
民法規則與民法原則的關聯性的差異性表現主要有適用范圍差異、使用方式差異、作用效果差異、內容差異。下面對其進行具體的研究
(一)適用范圍方面的差異
根據民法規則和民法原則各自的內容來看,其不同的法律內容就決定了兩者在適用范圍方面存在一定的差異性。較為抽象、以及較強的概括性特征決定了民法原則的適用范圍較為寬廣,在民法的所有領域都可以使用該法律原則作為審批依據。而較為明確具體的民法規則內容,就決定了其在適用的時候,只是對某種具體的民事行為、特定類型的民事關系比較適用[3]。
(二)使用方式方面的差異
在使用民法規則的時候,主要是裁定個案的時候使用該規則,由此可以看出既定的事實是民法規則規定事實的要求,也可以說民法規則規定的事實是有效的,并通過分析具體的案例可以參考民法規則做出合理的解決辦法。若是民法規則在制定的時候不能按照事實來規定,那么在審判中就無法充分發揮其法律作用。與民法規則相比,民法原則在使用的時候,在不同的案例中具有不用的適用度,而民法原則的適用度較高的情況下,可以發揮其指導裁判個別案例的作用,在這時其他的民法原則會因為在適用度較高的原則下而發生失效現象。所以在比較特殊的個案中,民法規則和民法原則會因為案例的不同而發生變化適用度的情況[4]。
(三)作用效果方面存在的差異
與民法原則相比而言,民法規則具有較強的限制性,而且在實際使用這兩種法律標準的時候,依照民法規則來形式裁量權更加貼近法律要求,而使用民法原則則容易發生偏離。
(四)內容方面的差異
民法規則、民法原則兩者在內容方面具有不同之處,差異較為明顯。民法規則的構成要素主要有兩部分,即法律后果、構成要件,且這些構成要素具有較強的具體性、明確性,極大的限制了審判者的自由裁量權。然是與民法規則相比,民法原則的主要內容中就沒有法律后果、構成要件,也沒有做出相關的說明,民法原則的內容相對比較而言更加抽象、更具概括性,所以在使用民法原則的時候,審判者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時,要補充相應的社會價值觀等內容[5]。
三、具體案例分析民法規則和民法原則的關聯性
雖然在審判某些案件的時候可以直接參照民法規則來審判,但是民法原則對民法規則的使用范圍的擴張或限縮同樣重要。例如民法規則中的合同無效的確認規則,其中缺少限制惡意締約人利用合同無效來獲取不正當的經濟效益的要件。若是根據民法原則中的誠實信用來看,就需要設置該限制要件。如在法釋[2004]14號就做出了明確的規定,在第七條原則中簽訂勞務分包合同的分包人、承包人等(他們都具有勞務作業法定資質),在請求合同確認合同無效時以轉包建設工程違規為由的一律不支持。由此可以看出民法規則的適用范圍受到民法原則的限制,側面論證了他們的之間的關聯性[6]。
四、總結
綜上所述,通過對民法原則和民法規則之間的關系的深入研究,從中可以了解到民法規則和民法原則之間既存在相互聯系的關聯性,也存在相互區別的關聯性。只有深入認清兩者的關聯性,以及在使用方式、適用范圍、內容、作用效果等方面的差異,才能夠保證在實際應用中做出合理的判決結果,從而維護民法的法律效力。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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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浩銘.解析民法原則與民法規則之間的關系[J].法制博覽,2015,04: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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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曾聰俐.原則與規則之間:民法基本原則的司法適用———從兩則案例談起[J].湖北警官學院學報,2014,07:94-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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