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談達爾的政治平等理論的內涵及其影響因素
導語:多元主體就有可能在實現各自利益的同時,也能實現多元利益的和諧共存,從而進一步實現社會分配的公平正義。下面是小編分享的達爾的政治平等理論的內涵及其影響因素,歡迎閱讀!
從《正義論》到《政治自由主義》,羅爾斯的正義理論完成了從道德形而上學到社會政治哲學的巨大轉向。從倫理正義到自由主義政治正義的立場轉移,實質上標志著羅氏學說從普遍主義烏托邦向現實主義公共性的回歸。
一、邏輯起點: 理性多元論
在《正義論》中,羅爾斯勾畫了一個精致的社會正義藍圖,他試圖以“作為公平的正義”奠定西方自由民主制度的基礎。在這種正義論社會圖式中,由正義兩原則所主導的良序社會是一個穩定的、道德信念同質的社會。
然而羅爾斯忽視了這樣一個事實,現代民主社會實際上是一個合理的價值多元的社會,諸多不可通約的整全性學說多元地共存于民主制度的基本架構之中。這些學說中的任何一種都不能得到公民的普遍認可,“任何人也不應期待在可預見的將來,它們中的某一種學說,或某些其他合乎理性的學說,將會得到全體公民或幾乎所有公民的認肯。”
顯然,羅氏的《正義論》所力圖建構的乃是一種康德式的自由主義道德哲學,它最多只是諸種現代整全性自由學說的一種。“作為公平的正義”也不過是諸多倫理價值的一元,當然無法得到社會成員的一致認肯?梢,現代社會的多元化特質使羅爾斯在《正義論》中立足于“作為公平的正義”的宏大敘事陷于烏托邦的危境之中。
有鑒于此,在《政治自由主義》導言中,羅爾斯開宗明義,“在我對《正義論》目的的概述中,社會契約論傳統被看作是道德哲學的一部分,而且沒有區分道德哲學與政治哲學……合理而又互不相容的完備學說的多元性事實---即理性多元論的事實---表明,在《正義論》一書中所使用的一種秩序良好的作為公平正義社會的理念是非現實的……”。這意味著,“理性多元論”成為羅爾斯改鑄政治自由主義的邏輯起點。
多元主義發軔于十六、七世紀西方的宗教改革,現代西方社會的宗教自由和宗教寬容使“良心自由和思想自由的現代理解”成為可能,進而使多元化的社會政治經濟實踐和文化價值觀念成為可能。并且,這種多元化不是某種偶然的歷史性狀態,而是現代民主社會的一個恒久性特征,“是自由制度框架內人類理性實踐的正常結果”。
在羅爾斯看來,理性多元論是諸種合乎理性的整全性學說的多元論,它包含三層意思: 一、各種合乎理性的整全性宗教、哲學、道德學說本身是基于理性的,有理性的個人只認肯合乎理性的整全性學說。二、一種合乎理性的整全性學說應該對其它合乎理性的整全性學說持尊重態度,“在沒有基于理性本身明確的充分根據的情況下,我們不想把任一學說作為非理性的東西加以排斥。否則,我們的解釋有陷入武斷專橫的危險”。三、理性多元論是理性分歧( “判斷的負擔”)的產物。“判斷的負擔”的直接后果是理性的個人不可能認肯相同的合乎理性的整全性學說,“在我們最重要的判斷中,許多都是在這樣一些條件下作出的,即我們不能期待正直的個人以其充分的理性能力( 甚至是在經過自由討論之后) 總能達到相同的判斷。”也就是說,人類理性的自由實踐即造成了理性多元論的事實。
羅爾斯認識到,政治、經濟以及文化結構的多元化事實必然會造成整個社會理性的內在分裂。從“理性多元論”的理論預設出發,羅氏開始了政治自由主義的公共性建構,以尋求解決社會分裂的方式,從而建立現代民主社會理性和諧而又穩定多元的政治秩序。這種解決分裂的方案不可能是任何一種整全的理性學說,而只能是一種“政治”觀念。
二、理論訴求: 政治的正義
如果說“社會的,尤其是意識形態的多元事實”( 哈貝馬斯) 促成了羅爾斯的理論轉向,“政治的正義”觀念則構成了羅氏政治自由主義公共性的基本訴求。按照羅爾斯的觀點,理性多元論的事實,迫使現代民主社會必須對這樣兩個基本問題作出解答: 第一,“在被看作是自由而平等的、并在整個生活中世世代代都能充分合作的社會成員之公民間,具體規定其社會合作之公平項目的最適當的正義理念是什么?”第二,“把理性多元論事實當作自由制度之不可避免的結果來理解和給定的寬容基礎是什么?”
這兩個問題又可以合并為一個問題: “在一個由自由而平等的公民---這些公民因各種合理的宗教學說、哲學學說、道德學說而產生深刻的分化---所組成的社會中,正義與穩定如何可能?”
通過對《正義論》的長期檢省,羅爾斯發認為,在理性多元論的前提下,要在自由而平等的公民之間建立一種正義公平且秩序穩定的社會合作系統,必須“為合乎理性的學說之多元性---這永遠是自由民主政體的文化特征---可能認可的立憲民主政體,制定一種政治的正義觀念。”
政治自由主義認為,不僅存在理性多元論的事實,而且還存在諸多合乎理性的自由主義政治正義觀念的家族之爭。凡是滿足了如下三個條件的就是自由主義的政治正義觀念:“首先是對某些權利、自由和機會的具體規定; 其次是這些自由權利相對于普遍善的優先性; 再次它們確保所有公民具有充分有效地利用其自由機會的手段。”羅爾斯相信,“作為公平的正義”的兩個正義原則最能滿足這些條件,因而是最合乎理性的觀念,是政治自由主義政治的正義觀念的范例化。并且,這種正義觀念不再是如《正義論》所描述的整全性道德學說,它具有下述三個特征: 第一,它的主題是作為現代立憲民主的社會基本結構; 第二,它被刻畫為一種“獨立觀點”( freestanding view) ,就是說它不依據于某種整全性學說;第三,“它的內容是借某些基本理念得到表達的,這些基本理念被看作是隱含在民主社會的公共政治文化之中的。”
而所有的整全性學說作為背景文化,都只是一種社會文化,而不是政治文化。這種“政治的正義”觀念是羅爾斯構造政治自由主義公共性的核心理念,它是現代民主社會諸種理性的整全學說所共同核準的基本觀念。正是通過這一理念,現代社會獲得了建立穩定合理的自由民主制度的基礎。
可以看出,在《政治自由主義》中,羅爾斯放棄了對作為一種整全性道德學說的“公平正義”的辯護,而把正義觀念嚴格限定在政治領域。“政治自由主義不再糾纏那些有爭議的形而上學問題,價值觀問題或關于善的一般觀念,它將集中關注那些可以滿足大眾理性需求的共同政治問題。”
對正義觀念之內涵的重新厘定,是羅爾斯將其理論由道德哲學改鑄為一種公共哲學的基本理論訴求,也是羅爾斯因應現代民主社會價值文化觀念多元事實的良方。羅爾斯認識到,在現代社會價值觀念多元化的狀態下,任何一種整全性學說都無法成為社會成員可共同接受的正義觀念的基礎,政治的正義觀念只能是一種“獨立觀點”,它在各種整全學說、觀念之間保持不偏不倚的態度,它也不提供任何超越政治概念之外的形而上學與認識理論。顯見的是,羅爾斯的正義觀念已經不再是一種整全性的道德哲學,而是一種公共政治哲學。按照羅爾斯的公共性邏輯,諸種整全性學說有可能從各自的觀點出發贊成這一“政治的正義”觀念,而社會的穩定統一正是立足于對這一理念的共識之上。
三、重疊共識: 思想路徑
現在,羅爾斯已經完全摒棄了《正義論》中“作為公平的正義”的康德式解釋并轉而將其正義觀刻畫成一種公共政治哲學,即“政治的正義”觀念。隨著這一公共性基本訴求的設定,羅爾斯所面臨的新問題變為: 公民個體是通過什么途徑從其特殊整全性學說出發來認肯“政治的正義”觀念,從而獲得該觀念乃至現代多元民主社會的穩定性? 質言之,個體公民的特殊整全性學說是如何同政治的正義觀念相聯系的?
在羅爾斯的公共哲學中,解決了這一問題便意味著自由立憲政體獲得了穩定性。羅爾斯機杼獨出地提出了“重疊共識”的思想路徑。依照羅氏的設想,“重疊共識”理念可以在各種特殊整全性學說與“政治的正義”觀念之間架起了一座橋梁: 政治的正義觀念乃是各種合乎理性的整全性學說之“重疊共識”的聚射點。
根據羅爾斯的理解,政治自由主義只要滿足下述三個條件就足以使價值多元的社會成為自由平等之公民的正義而穩定的公平合作系統。“第一,社會的`基本結構是由一種政治的正義觀念所規導的; 第二,這種政治觀念是各種合乎理性的完備性學說達到重疊共識的核心; 第三,當憲法根本和基本正義問題發生危險時,公共討論是按照政治的正義觀念來進行的。”
如果說,羅爾斯精心鑄就的“政治的正義”觀念是現代多元民主社會獲得公共性的基石的話,那么,“重疊共識”的理念則構成了“政治的正義”之實現的基石。正是借助這一新的理念,“羅爾斯找到了合理解釋現代民主社會中價值的理性多元與社會秩序的穩定統一之間矛盾的新途徑”。
何謂“重疊共識”? 羅爾斯進一步解釋道,“所謂重疊共識是指: 這種政治的正義觀念是為各種理性的然而對立的宗教、哲學和道德學說所支持的,而這些學說自身都擁有眾多的擁護者,并且世代相傳,生生不息。”羅爾斯相信,這是民主社會公民所能得到的政治統一和社會統一的最合乎理性的基礎。然而問題是,各種整全性學說往往是不可通約甚至是不可調和的,秉承這些學說的人們如何可能就“政治的正義”觀念達成一種“重疊共識”呢?
在羅爾斯看來,首先,“政治的正義”觀念的三個特征有助于使它獲得不同的整全性學說的“重疊共識”的支持。羅氏例舉了一個完備性學說達成“重疊共識”的模式化情形,在這一模式化情形中,達成“重疊共識”的整全性或部分整全性學說有三種。第一種是宗教改革運動以來的宗教學說,它贊同寬容的原則以及立憲政體下的基本自由權; 第二種是康德或密爾的自由主義,它是在整全性自由主義道德學說的基礎上來認肯“政治的正義”觀念; 第三種是一種松散的理論,除了由一種獨立的“政治的正義”觀念所規定的政治價值之外,還包括一系列非政治價值。政治價值通常高于任何與它們發生沖突的非政治價值。在這三種學說中,前兩種是整全性的,第三種是部分整全性的。羅爾斯力圖表明,整全性學說能夠同政治自由主義一樣贊成“政治的正義”觀念,也就是說能夠就“政治的正義”觀念達成“重疊共識”。
其次,由“政治的正義”觀念所規定的政治價值是非常重要的,它表達了自由主義的政治理想: “即由于政治權力是作為一個合并實體的、自由而平等之公民的強制性權力,所以,當憲法根本和基本正義問題產生危機時,這種權力只能以人民可以理性地期待全體公民都能按照他們的共同人類理性認可的那些方式來行使。”而只有全體公民認可的“政治的正義”觀念才能作為公共理性( public reason) 和公共證明的基礎。因此政治價值高于一切與之沖突的非政治價值,從而使“重疊共識”成為可能。
最后,“重疊共識”的形成分兩個階段,“第一階段以一種憲法共識而告終,第二階段則以一種重疊共識而告終。”在“憲法共識”階段,“政治的正義”觀念是作為一種“權宜之計”被人們猶豫地接受并采納到憲法之中的。當政治自由主義取得了令公民們滿意的成就時,它就獲得了后者的忠誠,并且開始理性地考慮應該把它當作表達政治價值的正義原則加以確認。最終,在使民主制度成為可能的有利條件下,這些政治價值超過同它們發生沖突的任何價值,這樣,“權宜之計”過渡到以“政治的正義”觀念為中心的穩定的“重疊共識”。
至此我們看到,以“理性多元論”為邏輯起點,以“政治的正義”為基本訴求,以“重疊共識”為思想路徑,羅爾斯完成了其政治自由主義大廈的公共性建構。在羅爾斯的理論運思中,政治自由主義的公共哲學有可能完成早期正義論所不可能完成的任務: 為現代多元民主社會的正義穩定且和諧統一鋪平道路。
四、結語
與正義論倫理的絕對普遍主義話語形式相比較,政治自由主義公共哲學立足于“理性多元論”的事實,因而有可能避免多元主義所控訴的道德本質主義的極權傾向。質言之,政治自由主義公共哲學的理論抱負是為現代多元民主社會提供一種立基于諸種合乎理性的整全性學說之“重疊共識”的政治理性,并以“政治的正義”觀念來整合理性多元論社會條件下的政治倫理價值,最終以“公共性”來為現代多元民主社會進行政治合法性論證。應當指出,羅爾斯這一理論思考確實為價值多元化條件下的民主立憲社會的和諧穩定提供了一種具有一定程度合理性的解釋。
然而,羅氏的公共性建構問題在于,他企圖把各種宗教確信和道德確信排斥在政治言談之外,因為它們可能引起懸而不決的爭議。羅爾斯相信,“政治的正義”作為一種非形而上學觀念可以成為各種整全學說之“重疊共識”的核心。換言之 ,在公共政治領域不存在爭論和沖突,爭論和沖突只發生在非政治領域。可見,羅爾斯通過超越形而上學的政治建構,試圖把爭論和沖突從政治領域放逐到非政治領域,一勞永逸地結束政治論爭。
顯然,這是羅爾斯一廂情愿的公共哲學幻象。事實上,在政治領域和非政治領域之間并不存在一條清晰的、不可逾越的界限,桑德爾所言不無道理,“民主政治無法長期把一種公共生活從道德目的中抽象出來,也無法將之與道德目的分離開來,”
各種整全學說不僅在非政治領域發生著爭論與沖突,而且時時侵蝕著政治領域。盡管羅爾斯的公共性建構遭到諸多詬病,但是對于正處在轉型之中的中國社會而言,卻依然具有深遠的啟發意義。
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和市場經濟的逐步發展,中國社會正經歷著從傳統到現代、從封閉到開放的深刻轉型。在社會轉型的過程中,原有的格局正在發生變革,社會價值觀、利益觀日趨呈現多元交織、錯綜復雜的局面。多元利益的分化,社會利益在城鄉、地區和個人之間分配的失衡,使得全社會范圍內公共性問題日益凸現。因此,必須建立一個行之有效的分配多元利益的公共性機制,以協調各種利益主體和社會關系,實現社會的公平與正義。那么,如何建立起這樣一種公共性分配機制? 羅爾斯的政治自由主義公共性哲學的理論運思無疑提供了一種有益的參考。按照羅爾斯的前述思路,各種利益主體應該遵循一種“政治的正義”觀念觀照下“相互性標準”,在平等、寬容、互相尊重的前提下進行理性的溝通和商談,以圖在利益多元化的背景中就利益分配機制達成一種“重疊共識”。這樣,多元主體就有可能在實現各自利益的同時,也能實現多元利益的和諧共存,從而進一步實現社會分配的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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