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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的創業風險之機會風險及管理風險
風險,就是生產目的與勞動成果之間的不確定性,大致有兩層含義:一種定義強調了風險表現為收益不確定性;而另一種定義則強調風險表現為成本或代價的不確定性,下面小編整理的常見的創業風險之機會風險及管理風險,歡迎閱讀收藏。
一、機會風險
創業者選擇創業,也就意味了放棄從事其他職業的機會,機會風險是指選擇某件事情就喪失其他選擇。例如,大學生羅某原先在A公司上班,后來辭職創業,對他而言,就面臨著兩個機會風險。一是如果不選擇創業,他現在尚有一個職業可以解決溫飽,現在辭去工作,不僅失去穩定的薪水,而且連五險一金都沒有了。二是假如他創業成功,則擁有了自己的事業,比起其他還在為別人打工的同學,他算是事業有成;如果他創業失敗,不得不又去給別人打工,則他不僅不算是回到起點,就連這幾年的付出可能都是白費的。
二、管理風險
(1)管理者的素質。
一個優秀的創業家,要具有強烈的創業精神、創新意識;要具有追求成功的強烈愿望和富于冒險、獻身的精神和一定的忍耐力;要具有敏銳的機會意識和高超的決策水平等等。如果只是隨大流、沒有主見、不具備能力,則創業失敗是在所難免的。
(2)決策風險。
經濟學家西蒙曾說,管理就是決策。創業者的決策必須是建立在科學論證、大膽求證的基礎上,決不能根據自己的喜好或不切實際及他人的想法而輕易做出決策。
(3)組織風險。
即由創業企業的組織結構不合理所帶來的風險。對于新企業,創業者要在從一開始就注意組織結構的設計、調整,人力資源的甄選、考評,薪酬的設計及學習培訓制度的制定;企業文化的建設等方面,并在企業發展、擴張到一定程度時伴隨相應的組織結構調整。
三、創業風險
1、機會風險:
創業者選擇創業也就放棄了原先從事的職業,一個人只能做一件事,選擇創業就沒有其他的選擇,這就是所謂的機會成本風險;
2、技術風險:
指在企業產品創新的過程中,因技術軒素導致創新失敗的可能性;
3、市場風險:
指市場主體從事經濟洗活動所面臨的盈利或虧損的可能性和不確定性;
4、資源風險:
指因資源不能適時供應而導致創業失敗的可能性;
5、管理風險:
由管理者的素質,決策風險,組織風險所決定;
6、環境風險:
指一項高技術產品創新活動由于所處的社會環境,政策,法律環境變化或由于意外災害發生而造成創新失敗的可能性。
拓展閱讀
基本含義
企業在實現其目標的經營活動中,會遇到各種不確定性事件,這些事件發生的概率及其影響程度是無法事先預知的,這些事件將對經營活動產生影響,從而影響企業目標實現的程度。這種在一定環境下和一定限期內客觀存在的、影響企業目標實現的各種不確定性事件就是風險。簡單來說,所謂風險就是指在一個特定的時間內和一定的環境條件下,人們所期望的目標與實際結果之間的差異程度。
風險由來
“風險”一詞的由來,最為普遍的一種說法是,在遠古時期,以打魚捕撈為生的漁民們,每次出海前都要祈禱,祈求神靈保佑自己能夠平安歸來,其中主要的祈禱內容就是讓神靈保佑自己在出海時能夠風平浪靜、滿載而歸;他們在長期的捕撈實踐中,深深的體會到“風”給他們帶來的無法預測無法確定的危險,他們認識到,在出海捕撈打魚的生活中,“風”即意味著“險”,因此有了“風險”一詞的由來。
而另一種據說經過多位學者論證的“風險”一詞的“源出說”稱,風險(RISK)一詞是舶來品,有人認為來自阿拉伯語、有人認為來源于西班牙語或拉丁語,但比較權威的說法是來源于意大利語的“RISQUE”一詞。在早期的運用中,也是被理解為客觀的危險,體現為自然現象或者航海遇到礁石、風暴等事件。大約到了19世紀,在英文的使用中,風險一詞常常用法文拼寫,主要是用于與保險有關的事情上。
現代意義上的風險一詞,已經大大超越了“遇到危險”的狹義含義,而是“遇到破壞或損失的機會或危險”,可以說,經過兩百多年的演義,風險一詞越來越被概念化,并隨著人類活動的復雜性和深刻性而逐步深化,并被賦予了從哲學、經濟學、社會學、統計學甚至文化藝術領域的更廣泛更深層次的含義,且與人類的決策和行為后果聯系越來越緊密,風險一詞也成為人們生活中出現頻率很高的詞匯。
無論如何定義風險一詞的由來,但其基本的核心含義是“未來結果的不確定性或損失”,也有人進一步定義為“個人和群體在未來遇到傷害的可能性以及對這種可能性的判斷與認知”。如果采取適當的措施使破壞或損失的概率不會出現,或者說智慧的認知,理性的判斷,繼而采取及時而有效的防范措施,那么風險可能帶來機會,由此進一步延伸的意義,不僅僅是規避了風險,可能還會帶來比例不等的收益,有時風險越大,回報越高、機會越大。
風險性質
風險具有客觀性、普遍性、必然性、可識別性、可控性、損失性、不確定性和社會性。
風險成本
由于風險的存在和風險事故發生后人們所必須支出費用的增加和預期經濟利益的減少,又稱風險的代價。
包括風險損失的實際成本,風險損失的無形成本和預防和控制風險損失的成本。
風險單位
發生一次風險事故可能造成標的物最大的損失范圍。是保險公司確定其能夠承擔的最高保險責任的計算基礎。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103條明確規定:保險公司對每一危險單位,即對一次保險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損失范圍所承擔的責任,不得超過其實有資本金加公積金總和的10%;超過的部分應辦理再保險。
相關概念
一、風險因素:是指能產生或增加損失概率和損失程度的條件或因素。是風險發生的潛在原因,是造成損失的內在或間接原因。
二、風險事件:是指造成損失的偶發事件。是造成損失的外在原因或直接原因。如失火、雷電、地震等事件。這里要注意把風險事件與風險因素區別開來。例如,因汽車剎車失靈,導致車禍中人員傷亡,這里剎車失靈是風險因素而車禍是風險事件。
三、損失:是指非故意的,非計劃的和非預期的經濟價值的減少,通常以貨幣單位來衡量。
四、風險管理:風險管理就是一個識別、確定和度量風險,并制定、選擇和實施風險處理方案的過程。
五、風險管理過程:包括風險識別、風險評價、風險對策、決策、實施決策、檢查五方面的內容。
六、風險管理的目標:在風險事件發生前,其首要目標是使潛在損失最小,其次是減少憂慮及相應憂慮的價值,在風險事件發生后其首要目標是使實際損失減少到最低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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