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登記辦理
一、開業稅務登記
納稅人辦理開業登記申請的,到納稅服務中心領取并填寫《稅務登記表》(一式三份);《納稅人基礎信息登記表》; 《房屋、土地、車船情況登記表》(一式二份);《納稅人帳戶帳號情況表》等相關登記表格,提供如下資料:
(1)申請書;
(2)營業執照(副本)或其他核準執業證件原件及復印件;
(3)經營場所證明;
(4)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及復印件;
(5)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任命書及身份證復印件;
(6)有關成立批文、股東會決議;
(7)驗資報告原件及復印件;
(8)特種行業應提供特種行業經營許可證原件及復印件;
(9)有限公司應提供公司章程、入股省屬省直單位地稅稅務登記證復印件、入股省屬省直單位出具的《出資證明》;
(10)納稅人申請辦理分支機構稅務登記并匯總繳納地方稅的還應提供:總機構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總機構地稅稅務登記證及復印件;總機構財務制度及會計處理辦法;總機構向分支機構投資金額及比例證明文件;繳納增值稅戶提供國稅部門合并納稅的批準文件;總公司章程。
二、變更稅務登記
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到納稅服務中心領取、填寫《稅務登記變更登記表》、《書面申請書》并報送如下資料:
(1)稅務登記證原件(正副本);
(2)納稅人變更登記的決議及有關證明文件;
(3)營業執照內容發生變更的,應提供變更后的工商登記證件及復印件;
(4)涉及名稱或經營地址發生變化的,應提供變更后的代碼證書復印件;
(5)涉及經營地址發生變化的,應提供房屋租賃合同或房產證;
(6)涉及法定代表人或負責變更的,應提供任命書和身份證明。
三、注銷稅務登記
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或者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被其他機關予以撤銷登記)的,應向納稅服務中心提出注銷稅務登記書面申請,送交稅務登記證件、發票領購簿,并報送下列資料:
(一)上級主管部門批文或董事會(職代會)的決議;
(二)《注銷稅務登記申請審批表》。
四、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
(一)申請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向納稅服務中心報送《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書面申請、《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申請審批表》及下列資料:
1.《稅務登記證》副本(原件、復印件);
2.相關合同或協議書(原件、復印件);
3.法人身份證復印件。
(二)核銷
納稅人在規定期限內結束外出經營活動的,應自結束之日起十個有效工作日將經營地主管稅務機關注明經營情況并加蓋印章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及完稅憑證復印件交征收管理二科核銷。在規定期限內未結束外出經營活動的,應持經營地主管稅務機關注明經營情況并加蓋印章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和《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申請審批表》辦理續開《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手續(辦理程序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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