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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地方稅務登記
從事生產經營的企業(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自領取營業執照或雖不用領取營業執照,但需經有關部門批準成立之日起30天內,持有關證件、資料,在工商注冊或單位所在的區縣(地區)地方稅務局納稅服務所申報辦理開業稅務登記。辦理地方稅務登記:
(1) 企業。指全民所有制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私營企業、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
(2) 外埠(外區縣)企事業單位在本市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指外埠(外區縣)企事業單位在本市設立的分廠、分公司、經銷處、辦事處等;
(3) 個體工商業戶。指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開業的城鄉個體工商業戶;
(4)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指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從事生產經營的 機關、團體、部隊、學校;
(5)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扣繳義務人的單位和個人;
辦理開業稅務登記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一)您應持有關證件、資料報稅務機關審核;
① 內資單位應提供下列證件資料及復印件:
1、營業執照或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開業的證明;
2、有關合同、章程、協議書;
3、銀行開戶許可證;
4、法人或負責人居民身份證;
5、單位公章和財務專用章;
6、房屋產權證書或租房協議;
7、技術監督局頒發的全國統一代碼證書;
8、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證件、資料;
② 外商投資企業應提供以下證件、資料及復印件;
1、營業執照;
2、企業的合同、章程;
3、可行性分析報告;
4、外貿機關核發的《批準證書》;
5、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全國統一代碼證書;
6、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證件、資料;
③ 外國企業應提供以下證件、資料及復印件:;
1、營業執照或登記證 ;
2、外貿機關核發的《批準證書》和承包工程許可證;
3、由總機構董事長或總經理簽署的申請書;
4、總機構和境內相關機構簡介;
5、境內機構任職的首席代表及外籍人員的工作證、護照或回鄉證;
6、銀行開戶許可證;
7、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全國統一代碼證書;
8、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證件、資料;
(一)您應需要填報《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稅務登記表》。
(二) 對您填報的稅務登記表、提供的證件、資料,稅務機關應自收到之日起 30 日內審核完畢,符合規定的,予以登記并發《稅務登記證》及其副本、購領發票憑證等證件、資料。
填寫《稅務登記表》有哪些要求
無論是內資單位,還是外商投資企業或外國企業,在填表時請您注意:
(一)請務必用黑色或藍色墨水的鋼筆、簽字筆填寫;
(二)字跡要清晰、工整。
(三)遇有選項的欄目,請您劃“√”選項,且只能選一項。
(四)標有“*”號的欄目,由稅務機關填寫。
哪些單位只需辦理注冊稅務登記
企業(包括外商投資企業、港澳臺地區投資企業)在本市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實行非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和在本市的非從事生產、經營,但負有納稅義務與代扣代繳義務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自領取工商營業執照或經有關部門批準成立之日起30日內,到本單位經營地或工作地的區縣(地區)地方稅務局納稅服務所申報辦理注冊稅務登記。
辦理注冊稅務登記需經哪些手續
(一)需提供有關證件、資料交稅務機關審核;
① 內資單位應提供以下證件、資料及復印件:;
1、營業證明或有關部門批準成立證明;
2、有關合同、章程、協議書;
3、銀行開戶許可證;
4、委托法人或負責人身份證;
5、單位公章和財務專用章;
6、房屋產權證書或租房協議;
7、技術監督局頒發的全國統一代碼證書;
8、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證件、資料;
② 外商投資企業分支機構應提供以下證件、資料及復印件:;
1、由企業董事會簽署的外商投資企業分支機構申請登記證件;
2、企業總機構營業執照;
3、分支機構營業執照;
4、總機構的合同、章程(獨資企業可免提供合同);
5、銀行開戶許可證;
6、技術監督局頒發的全國統一代碼證書;
7、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證件、資料;
(二)填報《稅務登記表》;
(三)稅務機關應自收到納稅人填報的稅務登記表、提供的證件、資料之日起 30 日內審核完畢,符合規定的,予以登記并發《注冊稅務登記證》及其副本或《外商投資企業分支機構稅務注冊證》及其副本以及購領發票憑證等證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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