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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抵工程款需繳納營業稅嗎?
問題內容:我單位是一家建筑企業,房地產開發商無力支付我方工程款,以房屋抵頂工程款。房地產開發企業已經就此部分房屋評估后作價按照“銷售不動產”交納營業稅,我方還需要繳納營業稅和給房地產企業開具發票么?
回復意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2008年第540號)規定: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本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營業稅。
第三條 納稅人兼有不同稅目的應當繳納營業稅的勞務(以下簡稱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目的營業額、轉讓額、銷售額(以下統稱營業額);未分別核算營業額的,從高適用稅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2008年第52號)規定:
“第三條 條例第一條所稱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是指有償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有償轉讓不動產所有權的行為(以下稱應稅行為)。但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者雇主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不包括在內。
前款所稱有償,是指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
根據上述文件規定,貴公司取得的房屋,是提供建筑安裝勞務后有償取得的以“其他經濟利益”抵頂的工程款,應該按3%計算繳納“建筑業”營業稅,并開具勞務發票。再銷售時屬于“銷售不動產”,應該按5%計算繳納“銷售不動產”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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