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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產品報廢的涉稅問題
問題內容:我單位為生產加工型企業,每月生產的產品有10%左右不合格,請問,這部分報廢產品的原材料是否作進項稅額轉出,報廢的產品需要稅務部門做認定才能在所稅稅前扣除么?
回復意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2008年第50號)規定:
“第十條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ㄒ唬┯糜诜窃鲋刀悜愴椖、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ǘ┓钦p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
。ㄈ┓钦p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第二十四條 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所稱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
“第八條 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2007年第512號)規定:
“第三十二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損失,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固定資產和存貨的盤虧、毀損、報廢損失,轉讓財產損失,呆賬損失,壞賬損失,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損失。
企業發生的損失,減除責任人賠償和保險賠款后的余額,依照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扣除。”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57號)規定:
“一、本通知所稱資產損失,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應稅收入有關的資產損失,包括現金損失,存款損失,壞賬損失,貸款損失,股權投資損失,固定資產和存貨的盤虧、毀損、報廢、被盜損失,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損失。
十三、企業對其扣除的各項資產損失,應當提供能夠證明資產損失確屬已實際發生的合法證據,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證據、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的經濟鑒證證明、具有法定資質的專業機構的技術鑒定證明等。”
根據上述規定,貴公司生產不合格品所產生的損失不屬于非正常損失,不需要作進項稅轉出。貴公司所發生的上述損失,應當提供能夠證明資產損失確屬已實際發生的合法證據,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證據、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的經濟鑒證證明、具有法定資質的專業機構的技術鑒定證明等,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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