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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銷登記(單位及查賬征收個體工商戶)
納稅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其他機關予以撤銷登記的,應當自營業執照被吊銷或者被撤銷登記之日起15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業務描述】
納稅人發生以下情形的,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1)因解散、破產、撤銷等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
(2)按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注銷登記的,但經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告終止的。
(3)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其他機關予以撤銷登記的。
(4)因住所、經營地點變動,涉及改變稅務登記機關的。
(5)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駐在期屆滿、提前終止業務活動的。
(6)境外企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承包建筑、安裝、裝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勞務,項目完工、離開中國的。
(7)非境內注冊居民企業經國家稅務總局確認終止居民身份的,應當自收到主管稅務機關書面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國稅、地稅通用業務。
縣級業務。
【政策依據】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業和提供勞務稅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9號)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6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稅務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1號)
《境外注冊中資控股居民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5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推行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73號)
【報送資料】
(1)《注銷稅務登記申請審批表》。
(2)稅務登記證件和其他稅務證件。
(3)《發票領用簿》及未驗舊、未使用的發票。
(4)工商營業執照被吊銷的應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出的吊銷決定原件及復印件。
(5)單位納稅人應提供上級主管部門批復文件或董事會決議原件及復印件。
(6)非居民企業應提供項目完工證明、驗收證明等相關文件原件及復印件。
(7)使用增值稅稅控系統的納稅人應提供金稅盤、稅控盤和報稅盤,或者提供金稅卡和IC卡。
(8)《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清算所得稅申報表》及附表。
(9)其他按規定應收繳的設備。
【基本流程】
【基本規范】
(1)辦稅服務廳接收資料,核對資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寫內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受理;不符合的當場一次性告知應補正資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根據納稅人報送的資料,錄入注銷登記申請信息。
(3)管理部門進行核查、檢查并對未結事項進行處理。若發現涉嫌偷逃騙抗稅或虛開發票等稅收違法行為需要立案查處的,移送稽查部門處理。
(4)辦稅服務廳結清應納稅款、多退(免)的稅款以及滯納金、罰款。對結存發票進行驗舊處理,繳銷納稅人未使用完的發票。
(5)認定管理部門取消相關資格認定,按規定收繳設備。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應收繳稅控設備,并進行防偽稅控系統注銷。
(6)收繳稅務登記證件、《發票領用簿》和其他稅務證件,即時核準注銷稅務登記,制作《稅務事項通知書》交納稅人。
(7)本事項在20個工作日內辦結,若管理部門在核查檢查過程中發生以下情形的,辦理時限中止:
——發生涉嫌偷逃騙抗稅或虛開發票等重大事項的。
——需要進行特別納稅調整的。
——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注銷辦理時限中止情形。
待相關事項辦理完畢后方可繼續辦理注銷事宜,辦理時限繼續計算。
(8)屬于國稅局、地稅局共管的納稅人,應按照先貨物勞務稅后所得稅的順序原則分別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先受理的稅務機關應提示納稅人到另一方稅務機關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辦理地點】各地辦稅服務廳。
【辦理時間】各地辦稅服務廳工作時間。
【聯系電話】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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