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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籌建期間的稅務處理要點
很多大型企業籌建周期過長,正式開始生產經營要等好幾年,而即使開始生產經營,初期幾年也還要有虧損,而虧損的彌補年限只有5年,如果過了5年,這些虧損額豈不是不能彌補,白白浪費了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規定,對企業所得稅法實施以前年度企業未攤銷完的開辦費,2008年度可以一次性扣除。企業所得稅法中開(籌)辦費未明確列作長期待攤費用,企業可以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企業所得稅法有關長期待攤費用的處理規定處理,但一經選定,不得改變。也就是說,開辦費在開始經營之前不是稅前扣除項目,稅前扣除的扣除之期為開始經營之后日的當年,開始經營之前的年份不能稅前扣除,只能進行歸集。
另外,企業籌建期間不能計算為虧損年度!秶叶悇湛偩株P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明確,企業自開始生產經營的年度,為開始計算企業損益的年度。企業從事生產經營之前進行籌建活動期間發生籌建費用支出,不得計算為當期的虧損,應按照國稅函[2009]98號文件第九條規定執行。所以,該電力企業從事生產經營之前進行籌建活動期間發生籌建費用支出,不得計算為當期的虧損。
企業籌建期間也不用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秶叶悇湛偩株P于印發〈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79號)第三條規定,凡在納稅年度內從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經營),或在納稅年度中間終止經營活動的納稅人,無論是否在減稅、免稅期間,也無論盈利或虧損,均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很明顯,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的主體是在納稅年度內從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經營),或在納稅年度中間終止經營活動的納稅人。如果稅務機關由于在征管軟件中,設定了企業所得稅稅種要求企業進行年度申報,也不能申報只有費用發生的虧損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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