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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優惠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和加強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以下簡稱“稅收優惠”)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29號)和有關稅收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稅收優惠是指列入企業所得稅優惠管理的免稅收入、定期減免稅、優惠稅率、加計扣除、抵扣應納稅所得額、加速折舊、減計收入、稅額抵免和其他專項優惠政策。
第三條 稅收優惠管理包括稅收優惠的審批、備案、審核確認、監督檢查以及跟蹤問效等內容。
第四條 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按管理模式分為實行審批管理的稅收優惠(以下簡稱“審批類減免稅優惠”)和實行備案管理的稅收優惠(以下簡稱“備案類稅收優惠”)兩種類型。
審批類減免稅優惠是指按稅法規定應由稅務機關審批的減免稅項目。
備案類稅收優惠是指不需要稅務機關審批,但需要納稅人按規定報送相關資料,接受稅務機關管理的稅收優惠項目。備案類稅收優惠按備案管理的具體方式分為事先備案和事后報送相關資料兩種。
第五條 納稅人同時從事適用不同企業所得稅待遇的項目,其優惠項目應當單獨計算所得,并合理分攤企業的期間費用;沒有單獨計算的,不得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
第六條 納稅人不論是否向稅務機關提出稅收優惠申請,在具有審批權限稅務機關(以下簡稱“有權審批稅務機關”)批準前和主管稅務機關核準事先備案登記前,納稅人不得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必須按規定依法申報繳納稅款。
第七條 稅收優惠審批和備案是對納稅人提供的資料與減免稅法定條件的相關性進行的審核,不改變納稅人真實申報責任。
第二章 審批類減免稅優惠管理
第八條 審批類減免稅優惠的范圍:
(一)國家統一制定的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二)執行新稅法后繼續保留執行的原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三)自治區人民政府依法制定減征或免征企業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中屬于地方分享部分,并明確由稅務機關審批的減免稅項目;
(四)國務院和國家稅務總局另行規定實行審批管理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第九條 審批類減免稅優惠的審批權限:
(一)對設在我區的國家鼓勵類企業申請享受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以及新辦交通、電力、水利、郵政、廣播電視企業,申請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由自治區地方稅務局負責審批。
(二)除本條第(一)款和自治區地方稅務局另有規定外,凡是符合審批類減免稅條件的納稅人申請減征或免征企業所得稅,由地級市地方稅務局負責審批。
第十條 審批類減免稅優惠執行一次審批制度。
納稅人申請審批類減免稅優惠,應當在稅法規定的減免稅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或有權審批的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
未經有權審批稅務機關審批同意,納稅人不得享受審批類減免稅優惠;
第十一條 審批類減免稅優惠起始時間的計算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法律、法規和國家及自治區有關稅收政策有減免稅起始時間規定的,按規定的時間執行。
(二)法律、法規和國家及自治區有關稅收政策沒有減免稅起始時間規定的,按有權審批的稅務機關批準的時間執行。
第十二條 納稅人申請審批類減免稅優惠,必須真實、準確和完整報送以下資料并填寫《企業所得稅涉稅項目報送資料清單》(附件1):
(一)減免稅申請報告,列明減免稅理由、依據、范圍、期限、數量、金額等,并填寫《企業所得稅審批類減免稅申請表》(附件2);
(二)減免稅所屬年度(或季度)財務會計報表、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
(三)申請享受西部大開發國家鼓勵類稅收優惠的,納稅人必須取得并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自治區級以上(含自治區級)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出具的屬于國家重點鼓勵的產業、產品和技術證明文件(原件);
(四)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憑據復印件;新辦企業需另附報公司章程及注冊驗資報告;
(五)工商營業執照(或組織機構代碼證)和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六)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稅務機關不得要求納稅人提交與其申請的減免稅項目無關的技術資料和其他材料。
第十三條 主管稅務機關接到納稅人申請材料后,應按《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審批類減免稅優惠項目工作流程》(附件3)規定的流程和要求辦理接收、核查以及將材料移送有權審批稅務機關。
第十四條 有權審批稅務機關接到納稅人直接提交或縣(市、區)地方稅務局移送的各項申請資料(包括補正資料),應按照規定對申請資料的完整性進行審核,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
(一)對申請的減免稅優惠項目,依法不需要由稅務機關審批后執行的,或未在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的,應當即時告知納稅人不受理。
(二)申請的減免稅材料不詳或存在錯誤的,應當告知并允許納稅人補正。
(三)申請的減免稅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在3個工作日內出具《企業所得稅涉稅項目補正資料告知書》(附件4)送達申請人,一次告知納稅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補正期限一般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逾期不補正的不予受理,并將資料退回納稅人。
(四)申請的減免稅材料齊全、符合法定條件的,或者納稅人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應當受理納稅人的申請。
(五)有權審批稅務機關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納稅人的減免稅申請,應當分別出具加蓋本機關有效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企業所得稅涉稅項目受理通知書》(附件5)和《企業所得稅涉稅項目不予受理通知書》(附件6),并在10個工作日內送達申請人。
(六)有權審批稅務機關為自治區地方稅務局的,由自治區政務服務中心地稅窗口接收納稅人直接報送或基層稅務機關移送的申請資料,并按照自治區地方稅務局行政審批事項辦理工作流程和有關規定的要求辦理。
第十五條 稅務機關不得對納稅人的減免稅申請實行層層審批,應由有權審批的稅務機關按照以下規定時限及時審批,直接向申請人作出審批決定并抄送下級稅務機關。依法不予審批減免稅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納稅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一)屬于地級市地方稅務局負責審批的,必須在自申請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做出審批決定;屬于自治區地方稅務局負責審批的,必須在自申請受理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做出審批決定。
(二)有權審批的稅務機關在規定期限內不能做出審批決定的,經本級稅務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最多不超過10個工作日的審批期限,并于規定的審批時限期滿前填制《企業所得稅涉稅項目延期審批告知書》(附件7),將延長的審批期限和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三章 備案類稅收優惠管理
第十六條 事先備案類稅收優惠的范圍:
(一)從事農、林、牧、漁項目的所得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
(二)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
(三)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
(四)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五)企業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產品所取得的收入,減按90%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
(六)企業購置用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可按一定比例實行企業所得稅額抵免;
(七)固定資產加速折舊;
(八)新辦的軟件生產企業、集成電路設計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
(九)國家規劃布局的重點軟件生產企業減按10%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十)生產線寬小于0.8微米(含)集成電路產品的生產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
(十二)投資額超過80億元人民幣或集成電路線寬小于0.25um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
(十三)自治區人民政府依法制定減免的企業所得稅政策,未明確規定須由稅務機關審批的企業所得稅減免稅項目;
(十四)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自治區人民政府明確規定實行事先備案管理的企業所得稅優惠項目。
第十七條 納稅人申請適用事先備案稅收優惠的政策,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相關資料,提請備案,經稅務機關登記備案后自登記備案的年度起執行;
對需要事先向稅務機關備案而未按規定備案的,納稅人不得享受稅收優惠;經稅務機關審核不符合稅收優惠條件的,稅務機關應書面通知納稅人不得享受稅收優惠。
第十八條 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報送)備案類稅收優惠時,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以下材料并填寫《企業所得稅涉稅項目報送資料清單》(附件1):
(一)《企業所得稅備案類稅收優惠申請表》(附件8),列明稅收優惠理由、依據、范圍、期限、數量、金額等;
(二)備案類稅收優惠項目需提供的相關材料:《企業所得稅備案管理稅收優惠項目附報資料》(附件9)。
第十九條 納稅人申請實行事先備案管理的稅收優惠,主管稅務機關應自受理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完成登記備案工作,并出具《企業所得稅備案類稅收優惠備案告知書》(附件10)或依法不予備案的出具《企業所得稅備案類稅收優惠不予備案告知書》(附件11),告知納稅人。
第二十條 實行事先備案管理的稅收優惠項目受理、審核、備案程序按《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事先備案類稅收優惠項目工作流程》(附件12)規定的流程和要求執行。
第二十一條 除事先備案稅收優惠范圍外,其余所有列入備案管理的稅收優惠均實行事后備案管理。
第二十二條 納稅人申請適用事后備案管理的稅收優惠,應在年度納稅申報時按第十八條的要求附報相關資料進行備案。
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納稅人事后備案類稅收優惠資料時,如發現企業未按規定報全有關資料或填報項目不完整的,應及時告知納稅人在匯算清繳期內補全補正。
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納稅人事后備案類稅收優惠資料后,應及時對納稅人申報資料的完整性、準確性進行審核,重點審核納稅人是否符合稅收優惠條件、稅收優惠的確認和申請是否符合規定程序,審核后如發現其不符合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條件,應書面通知納稅人取消其享受稅收優惠的資格,并按征管法規定追繳已減免的稅款。
第二十三條 納稅人享受稅收優惠的條件中有資質認定要求的,納稅人必須取得并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自治區級主管資質認定機構出具的資質認定證明材料,否則,主管稅務機關不予受理。
第二十四條 主管稅務機關與納稅人對其申請備案類稅收優惠項目的資格條件存在異議的,主管稅務機關應逐級上報市地方稅務局、自治區地方稅務局,由上級稅務機關作出是否給予備案決定或給予稅收優惠。
第二十五條 同一納稅人有兩個以上(含兩個)備案類稅收優惠項目的,應分別按項目備案。
第四章 稅收優惠的審核確認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的稅收優惠的審核確認,是指享受稅收優惠的納稅人已經稅務機關審批或事先備案(包括本辦法實施前已經審批或備案的稅收優惠)的稅收優惠項目,在享受稅收優惠期間,必須在每年辦理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時,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相關資料,辦理審核確認手續。
第二十七條 審批類稅收優惠年度減免稅額在100萬元(含本數)以下的,由縣(市、區)地方稅務局審核確認;年度減免稅額100萬元以上的,由市地方稅務局審核確認。
實行事先備案類稅收優惠的由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單個優惠項目年度減免稅額在100萬元(含本數)以下的,由縣(市、區)地方稅務局審核確認;年度減免稅額100萬元以上至300萬元(含本數)以下的,由市地方稅務局審核確認;300萬元以上的由自治區地方稅務局審核確認。
第二十八條 納稅人辦理稅收優惠的審核確認手續,應提供以下資料,并填寫《企業所得稅涉稅項目報送資料清單》(附件1):
(一)《企業所得稅審批類減免稅審核確認表》(附件13)或《企業所得稅備案類稅收優惠審核確認表》(附件14);
(二)項目所得核算情況說明[涉及減免稅產品收入比例要求的需提供《收入明細表》(附件15)];
(三)減免稅款使用情況(含取得的效果)說明;
(四)稅務機關需要的其他資料。
第二十九條 主管稅務機關接到納稅人稅收優惠審核確認申請資料后,在30個工作日內,審核出具《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核查報告表》(附件16)后移送至有權確認機關(按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的權限確定)。
第三十條有權確認稅務機關自收到資料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在《企業所得稅審批類減免稅審核確認表》(附件13)或《企業所得稅備案類稅收優惠審核確認表》(附件14)內簽署審核意見,并于10個工作日內送達納稅人。
第三十一條 已經稅務機關一次審批或事先備案的稅收優惠項目,每年可先按已批準或已備案的優惠政策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但年度終了后必須按規定報稅務機關審核確認。經審核不符合稅收優惠條件,應取消其稅收優惠資格,并按法律、法規規定補繳企業所得稅。對未按規定辦理審核確認手續的,按征管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第五章 稅收優惠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 享受稅收優惠的納稅人,在享受稅收優惠期間應當履行正常申報義務,并在季度終了后進行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時,附加報送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附表五《稅收優惠明細表》(附件17)。
第三十三條 納稅人享受稅收優惠的條件發生變化的,應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經有權稅務機關核實后,停止或繼續其稅收優惠。
納稅人發生企業注冊名稱、住所以及企業組織形式等法律形式簡單改變并按規定變更稅務登記的,除另有規定外,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實后有關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的權益和義務由變更后企業承繼,但因住所發生變化而不符合稅收優惠條件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 主管稅務機關在日常征管和檢查工作中,發現納稅人實際經營情況不符合稅收優惠規定條件或采用欺騙手段獲取稅收優惠的,應及時提請審批機關或備案機關糾正,取消納稅人享受稅收優惠的資格。
第三十五條 因稅務機關責任審批或核實錯誤,造成企業未繳或少繳稅款,按照征管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執行。稅務機關越權減免稅的,按照征管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六條 稅務機關應按照實質重于形式原則對企業的實際經營情況進行事后監督檢查。檢查中,發現有關專業技術或經鑒證部門認定失誤的,應及時與有關認定部門協調溝通,提請糾正,及時取消有關納稅人的優惠資格,督促追究有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有關部門非法提供證明的,導致未繳、少繳稅款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九十三條規定予以處理。
第三十七條 各級稅務機關應將辦理稅收優惠的各類資料納入檔案管理。
主管稅務機關應將稅收優惠的有關資料按一戶式要求歸檔管理,具體要求按征管資料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稅收優惠的跟蹤問效
第三十八條 稅收優惠的跟蹤問效是指稅務機關要依據稅收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對已經依法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納稅人,對其在享受稅收優惠期間的生產、經營、財務狀況、減免稅金的使用情況進行跟蹤,對稅收優惠產生的效益等進行分析,對政策執行效果進行客觀評價,為進一步完善稅收優惠政策,加強稅收優惠管理等提供依據。
第三十九條 稅收優惠跟蹤問效的主要內容:
(一)跟蹤掌握的內容:享受稅收優惠納稅人的基本情況;享受稅收優惠的條件、政策依據;稅收優惠執行日期和執行的時限;稅收優惠金額;納稅人享受稅收優惠前后的生產經營情況;享受稅收優惠前后納稅人實現生產經營收入、利潤、固定資產等經濟指標的增減變化情況和增減比率;納稅人享受稅收優惠減免稅金的使用情況。
(二)產生效益的分析評估內容:納稅人稅收優惠前后的產值、收入是否增加,效益是否提高,以及增減變化情況和增減比率;納稅人實現利潤增減變化情況和增減比率;納稅人稅收優惠前后研發能力是否增強,其產品是否具有競爭力,以及增減變化情況和增減比率;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納稅人稅收優惠前后可持續發展能力是否增強等。
第四十條 稅收管理員應根據本辦法第三十九條所列內容認真開展稅收優惠跟蹤問效工作,并于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結束后30日內,撰寫稅收優惠跟蹤問效分析報告。稅收優惠跟蹤問效分析報告內容包括:納稅人基本情況、分稅收優惠項目的減免稅額、減免稅用途、對納稅人生產經營活動的影響、產生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以及存在問題和建議。
各級稅務機關應加強對稅收優惠跟蹤問效工作的組織落實和匯總上報,各市地方稅務局、自治區地稅局直屬稅務分局應在每年6月30日前,向自治區地稅局匯總上報本地區上年度稅收優惠跟蹤問效分析情況報告,縣(市、區)局報送時間由各市局確定。
第四十一條 各級稅務機關應設立納稅人稅收優惠管理臺賬《企業所得稅審批類減免稅臺帳》(附件18)和《企業所得稅備案類稅收優惠臺帳》(附件19),詳細登記稅收優惠的審批或備案時間、稅收優惠項目、稅收優惠年限、稅收優惠依據、稅收優惠金額,建立稅收優惠動態管理監控機制。
第四十二條 各級稅務機關要認真做好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統計、分析和上報工作。主管稅務機關應及時對已享受稅收優惠的納稅人在進行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和年度申報時附送的《稅收優惠明細表》(附件17)進行審核匯總,按要求編制《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情況統計表》(附件20),并在每季度終了后20日內和年度終了后6月15日前上報縣(市、區)地方稅務局;縣(市、區)地方稅務局應在每季度終了后25日內和年度終了后6月20日前,上報所在地級市地方稅務局報送。各市地方稅務局、自治區地稅局直屬稅務分局應在每季度終了后30日內和年度終了后6月30日前,上報自治區地方稅務局。
稅收優惠統計分析報告內容包括:稅收優惠基本情況和分析;稅收優惠政策落實情況及存在問題;稅收優惠管理經驗以及建議。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縣(市、區)地方稅務局是指縣及縣級市地方稅務局、地級市城區、開發區地方稅務局、直屬稅務分局。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9年 10月1 日起執行。原《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減免稅管理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桂政發〔2005〕294號)同時停止執行。本辦法發布前各級地稅機關已審批或備案確認企業享受稅收優惠的,如無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不再更改或重新辦理。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與國家制定的各項稅收優惠政策管理單行文一并執行。在執行過程中,如國家調整有關稅收優惠政策或執行規定的,應按調整后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 各市地方稅務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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