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所得稅處理
稅務評估模型是納稅人申報信息產生的涉稅指標基礎,實現行業指標和涉稅指標有機結合,并互相制約的具體行業數據模型。通過行業代表企業的生產工藝、生產流程和經營特點,測算出企業單位產品耗能、輔助材料消耗量、計件工資等指標參數,再采用投入產出法、關鍵部件控制法、單位產品耗材耗能測算法、計件工資控制法等方法,推算出產品產量或銷售額的線性公式或表格 ,由此分析企業生產經營規律和對各要素的依賴程度,全面準確的進行科學分析和行業指標監控。
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是指資產負債表日至財務報告批準報出日之間發生的事項。
日后事項可分為調整事項和非調整事項。而調整事項,又可分為涉及報告年度損益的事項和不涉及報告年度損益的事項。如果是涉及損益的事項,則會牽涉報告年度的所得稅納稅調整問題。
在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后,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中會計與稅法處理是存在差異的。在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的納稅人要充分考慮二者的差異,避免不必要的納稅風險。
案例:M公司為上市公司,系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為25%。所得稅采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核算。M公司2013年度財務報告經董事會批準對外報出日為2014年3月31日。2013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于2014年3月20日完成。假定M公司未來期間能夠取得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用以抵扣可抵扣暫時性差異。不考慮其他納稅調整因素。
M公司發生的有關交易事項如下:
事項(1):M公司因違約被A公司于2013年12月告上法庭,要求M公司賠償100萬元。2013年12月31日法院尚未判決,M公司按或有事項準則對該訴訟事項確認預計負債80萬元。2014年2月15日,經法院判決M應賠償A公司60萬元。雙方均表示服從判決。判決當日,M向A支付賠償款60萬元。
事項(2):M公司2013年12月25日銷售一批商品給B企業,取得收入10萬元(不含稅,增值稅率17%)。M公司發出商品后,按照正常情況已確認收入,并結轉成本8萬元。此筆貨款到年末尚未收到。M公司未對應收賬款計提壞賬準備。2014年3月10日,該批貨物由于產品質量問題,被退回。
財務處理
《企業會計準則第29號—— —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規定,資產負債表日后發生的調整事項,如同報告年度發生的事項一樣,相關賬務調整處理在報告年度,并對已編制報告年度的會計報表作相應的調整。而稅務處理上,一般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需要明確的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45號)文件,按調整事項發生日期分匯算清繳申報納稅前、后兩種情形。發生在匯算清繳申報納稅前,并且對企業應納稅所得額計算有影響的,應作為報告年度的納稅調整據以申報;反之,因報告年度的企業所得稅已申報,所涉及的應納所得稅調整就只能作為發生年度的納稅調整。
事項(1):2014年3月10日的判決證實了M在資產負債表日即2013年12月31日,存在現時賠償義務,因此應將“法院判決”這一事項作為調整事項進行處理。同時M公司根據法院判決書結果,在3月20日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把60萬元的損失于2013年度稅前扣除。
事項(2):發生在2014年3月10日的銷售退回,應作為M公司資產負債表日后調整事項處理。稅務上,M公司調整2013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表的收入和成本等,并相應調整2013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以及應納所得稅0.5萬元[(10-8)×25%]。
所得稅處理的3個疑問
日后事項能否依據國稅發﹝2003﹞45號處理?案例中的資產負債表日后調整事項涉及報告年度所得稅調整,主要是依據國稅發﹝2003﹞45號。而該文件出臺時間是在2003年,是企業所得稅法實施以前的規定,文件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因此文件的有效性值得探討。自2008年1月1日開始,有關企業所得稅的政策,一般執行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和依據其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有關資產負債日后事項如何進行所得稅處理,自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以來,沒有文件直接予以明確。因此,筆者認為,目前企業所得稅法體系下,日后事項依據國稅發﹝2003﹞45號處理是不妥當的。
即使國稅發﹝2003﹞45號仍有效,但與現行的稅法相沖突!镀髽I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稅法明確收入確認、費用扣除應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 號)第六條“關于以前年度發生應扣未扣支出的稅務處理問題”進一步明確,正好說明了權責發生制原則的充分體現:“準予追補至該項目發生年度計算扣除”,不改變成本、費用的所屬期,追溯調整至成本、費用的發生期間。而國稅發﹝2003﹞45號的規定,是以日后事項發生日期,據以確定是否調整報告年度應納稅所得額,違背了權責發生制。
關于事項(1)確定的支出能否報告年度稅前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可以扣除。稅法明確,企業發生的支出要想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前提要“實際發生”。
其一,支出要真實發生。沒有真實發生的支出,是不能在稅前扣除的。如企業計提的壞賬損失,以及事項(1)中預計賠償損失80萬元,都不是真實發生的,是預先估計的,因而該類支出是不得扣除。其二,在證明支出實際發生時,要提供適當有效的憑據,一般可理解為發票,但并不僅限于發票。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第六的相關規定,企業在經營過程中,實際發生了一筆成本、費用,有時并不一定能馬上取得有效憑證,公告規定可先按發生額在季度預繳暫時稅前扣除,待在年度匯算清繳期間補充提供證據。
假如不能提供,則該筆支出是不允許稅前扣除,應進行納稅調整。
資產負債表日后調整事項能否適用34號公告規定進行稅前扣除?筆者認為,二者是有區別的:一方面,前者支出的發生是不確定的。發生概率和發生金額都不確定。只是在日后證明了該支出確定性包括金額的確定。而34號公告規定支出是真實發生的,金額是確定的,缺少的是相應的憑據,證據的證明力略有欠缺。
另一方面,前者發生的事項范圍要大于34號公告。34號公告只規范了成本和費用兩項,而根據稅法第八條,支出還包括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發生的資產損失是非常普遍的現象。如丙企業于2013年9月發生火災,造成企業資產損失。假定丙企業于2014年3月份取得保險公司賠款,據此確定了損失金額,該資產損失就屬于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
此時資產損失應確認在哪個時點?目前,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第25號)規定,資產損失可分為實際資產損失、法定資產損失。區分實際與法定資產損失,依據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在轉讓、處置資產過程時發生的損失,符合實際發生原則,并且取得了損失的憑證(處置收入、資產計稅價值等資料)。25號公告明確此損失屬于實際資產損失,在轉讓、處置時直接稅前扣除。而另一種情形,就如丙企業發生的火災造成的損失。企業在發生時能提供的證據是資產計稅成本等,但關鍵的保險公司的理賠證據于 2014年3月取得。丙企業確認的資產損失時間,根據25號公告規定,只有在收齊證據申報時扣除。
事項(1)確定的支出60萬元,支付日期是2014年2月15日,法院判決憑據取得也是同一日。筆者認為該支出不能在報告年度扣除,但可以在實際發生年度2014年稅前扣除。
關于事項(2)銷售退回能否沖減報告年度?
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前,關于企業發生的銷售退回,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關于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和相關會計準則有關問題解答(三)>的通知》(財會﹝2003﹞29號)規定,如果發生在報告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之前,應調整報告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具體而言調整報告年度的收入、成本等,以及報告年度應交的所得稅。
新企業所得稅法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文件中提到,企業發生的銷售退回,應在發生時沖減退回當期銷售收入。企業發生的銷售退回,不區分會計準則規定二種情形,僅能沖減發生當期收入。因此,從國稅函﹝2008﹞875號來分析,資產負債表日后銷售退回,會計與稅法規定是有差異的。
【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所得稅處理】相關文章:
企業所得稅賬務處理有哪些方法11-03
企業所得稅05-29
所得稅費用和應交所得稅有什么區別08-19
企業所得稅法08-04
所得稅計算方法05-06
企業所得稅預繳的講究05-02
所得稅匯算清繳報表06-13
所得稅有何經濟意義04-11
所得稅季度申報表04-29
個人所得稅法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