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業所得稅政策匯總
一、小微企業所得稅政策的發展沿革
近幾年來,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經過了四次調整(具體調整情況見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變化一覽表),對小微企業發展的促進作用日益顯現。
據統計,2013年我省稅務登記在國稅部門的小型微利企業有21萬戶,其中8.3萬戶企業虧損,2.2萬戶企業因享受其他優惠政策等原因未享受小微企業優惠,10.5萬戶企業享受了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減免稅款5.75億元,其中6.5萬戶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6萬元(含6萬元)的企業享受了所得減半再減按20%征稅的優惠政策。近日下發的財稅[2014]34號文件除了在時間上對減半征收的小微企業政策延續到2016年底外,在優惠對象范圍上也有了擴大。本次政策調整后,全省在國稅系統繳納所得稅的企業中預計新增近2萬戶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在6萬到10萬之間)受惠,預計新增減免稅款近1.5億元, 戶均新增優惠7500元。
二、小微企業享受稅收優惠要符合一定條件
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按20%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這一政策在企業所得稅法中已明確。享受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的企業,需要符合三個條件:小型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低于一定標準(即微利)、屬于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的企業。
“小型企業”與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等四部門在2011年制定的《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小型、微型企業具體標準有所不同!镀髽I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工業企業需滿足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和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的條件;其他企業需滿足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和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的條件。
“微利”中的“利”不是指企業利潤,而是經過納稅調整后的應納稅所得額,即納稅年度的利潤總額,考慮納稅調增調減項目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镀髽I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納稅人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的為“微利”,可以享受減按20%征稅的優惠政策。對于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低于一定標準(2014年這一標準是1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可以享受所得減半再減按20%征稅的優惠政策。
“所屬行業的性質及其分類”具體應按《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所界定的鼓勵類、限制類及淘汰類行業,來判斷認定小型微利企業是否屬于國家非限制和禁止的行業。至于行業的分類,根據新國家標準《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2011),工業包括采礦業、制造業、電力、燃氣及水的`生產和供應業等企業;除此之外,住宿餐飲業、租賃和服務業等類型的企業都屬于其他企業。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現行政策規定,實行核定方式征收企業所得稅的企業及非居民企業,不適用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
三、小微企業享受最新稅收優惠需注意起始時間
按照法律規定,企業所得稅實行按年計算、分月或分季預繳、年終匯算清繳的征管方式。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萬元(含1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的優惠政策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執行,納稅人目前正在進行的2013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還不能按照該政策執行。
由于企業所得稅季度申報采取的是累計申報的方式,因此,雖然該項優惠政策出臺時間是2014年4月份,但不影響符合條件的企業從2014年1月1日起享受優惠政策。省國稅局已發文貫徹落實該文件,規定對財稅[2014]34號文件出臺前已完成1季度預繳申報但未享受優惠的小型微利企業,可在下一次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申報時一并享受。
【小微企業所得稅政策匯總】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