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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所得稅小微企業認定標準

        時間:2020-11-10 09:19:27 辦稅指南 我要投稿

        所得稅小微企業認定標準2017

          所得稅,是指對所有以所得額為課稅對象的總稱。有些國家以公司為課稅的稱作企業課稅,這經常被稱為公司稅,或公司收入稅,或營利事業綜合所得稅。小微企業所得稅的認定標準有哪些?

          所得稅小微企業認定標準

          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6萬元(含6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117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第八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待遇,應適用于具備建賬核算自身應納稅所得額條件的企業,按照《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國稅發[2008]30號)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企業,在不具備準確核算應納稅所得額條件前,暫不適用小型微利企業適用稅率。

          不能享受優惠的小微企業。根據財稅[2009]69號文件第八條,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居民企業不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650號)的規定,實行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小型企業以及非居民企業,不適用減按20%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稅率及優惠政策。

          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萬元(含1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適用所得稅優惠政策。

          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34號)

          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20萬元(含2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34號 )

          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在20萬元到30萬元(含30萬元)之間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范圍的通知》(財稅[2015] 99號 )

          2017年小微企業所得稅計算方法

          企業所得稅預繳的計算方法有兩種,因為以前我國的企業和外國的企業有稅收的不同,但是現在這點已經沒有了,F在的兩種辦法是第一、按本年一個月或一個季度實際的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發生數計算繳納。

          第二、以上一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按月或按季的平均計算繳納。按照我們國家目前出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 ,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企業所得稅稅率減按20%。這是為了促進小型微利企業的發展,平衡經濟發展而規定的政策。

          我們現在說說具體的兩類稅收方式的計算辦法,第一類辦法是應交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計算繳納,應納稅所得額=收入-成本(費用)-稅金+營業外收入-營業外支出+(-)納稅調整額,這樣就可以計算出稅收問題了。

          第二類的辦法是按月(季)預繳時的征收,計算的辦法是,應交企業所得稅=利潤總額*適用稅率,這樣的計算方法和前面的基本一致,只是計算的時間有一定的區別,整體計算沒有什么大的差別,大家可以參考一下。

          我們需要說明的是,前面的兩種辦法是查賬征收兩個計算,還有一種國家的征稅方法是核定征收的,具體的情況是,應交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額*所得率*適用稅率。這個也是我國現在使用比較多的方法之一。

          2017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一、優惠政策

          自2012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6萬元(含6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摘自財稅【2011】第117號《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萬元(含1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摘自財稅〔2014〕34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20萬元(含2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摘自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34號)

          二、享受優惠企業范圍

          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無論采取查賬征收還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摘自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貫徹落實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7號)??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企業的全部生產經營活動產生的所得均負有我國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的企業。因此,僅就來源于我國所得負有我國納稅義務的非居民企業,不適用該條規定的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的政策。

          (摘自國稅函[2008]650號《關于非居民企業不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

          三、享受優惠企業條件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所稱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一)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二)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

          四、享受優惠手續

          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在季度、月份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無須稅務機關審核批準。

          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和匯算清繳時通過填寫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從業人數、資產總額”等欄次履行備案手續,不再另行專門備案。在2017年企業所得稅預繳納稅申報表修訂之前,小型微利企業預繳申報時,暫不需提供“從業人數、資產總額”情況。

          (摘自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貫徹落實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7號)

          五、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如何享受優惠

          (一)查賬征收的小型微利企業。上一納稅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且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20萬元(含)的,分別按照以下情況處理:

          1.本年度按照實際利潤額預繳企業所得稅的,預繳時累計實際利潤額不超過20萬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減半征稅政策;超過20萬元的,應當停止享受減半征稅政策。

          2.本年度按照上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額預繳企業所得稅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稅政策。

          (二)定率征稅的小型微利企業。上一納稅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且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20萬元(含)的,本年度預繳企業所得稅時,累計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20萬元的,可以享受減半征稅政策;超過20萬元的,不享受減半征稅政策。

          (三)定額征稅的小型微利企業,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優惠政策規定相應調減定額后,按照原辦法征收。

          (四)本年度新辦的小型微利企業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凡累計實際利潤額或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20萬元的,可以享受減半征稅政策;超過20萬元的,停止享受減半征稅政策。

          (五)企業根據本年度生產經營情況,預計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季度、月份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摘自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貫徹落實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7號)

          六、匯算清繳環節享受優惠政策問題

          小型微利企業符合享受優惠政策條件,但預繳時未享受的,在年度匯算清繳時統一計算享受。?

          (摘自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3號《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

          企業預繳時享受了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但年度匯算清繳超過規定標準的,應按規定補繳稅款。

          (摘自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貫徹落實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7號)

          七、相關文件和總局解讀

          1.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3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了進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業發展,經國務院批準,現就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20萬元(含2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前款所稱小型微利企業,是指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

          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一)項和第(二)項所稱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

          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

          三、各級財政、稅務部門要密切配合,嚴格按照本通知的規定,抓緊做好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落實工作。同時,要及時跟蹤、了解優惠政策的執行情況,對發現的新問題及時反映,確保優惠政策落實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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