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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租賃存在哪些問題
融資租賃在實踐中存在的問題有哪些:
一、政策環境不夠寬松,限制了融資租賃業的發展
國外融資租賃業的發展壯大,成為僅次于銀行信貸的第二大融資方式,與政府的大力倡導和一系列的經濟優惠政策密不可分。雖然從2000年開始,隨著《合同法》、《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租賃會計準則》等相繼出臺,稅收制度也有所完善,我國租賃業方面的政策法規在與國際接軌上得到了加強。但對比發達國家而言,我國的政策環境還不夠寬松。
1、支持和培育租賃發展的優惠政策不多。這方面不僅不能與西方國家相比,即使與很多發展中國家相比也有較大差距。如國家沒有制定向租賃業傾斜的信貸措施,租賃享受的稅收優惠幅度及額度還較小,沒有鼓勵租賃投資的稅收抵免或減免優惠,同時政府沒有建立相應的租賃信用保險體制,租賃業自身承受著較大的信用風險。同時由于承租企業所得的實質性好處不大,因此影響了租賃企業的業務拓展和行業發展。
2、融資租賃業的從業企業還僅限于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金融租賃公司和原外經貿委批準的中外合資租賃公司,其他的企業不得涉足。這在很大程度上阻礙了一些民營資本、民間投資和一些先進的管理方式進入該行業,從而影響了該行業的正常發展和壯大。
二、、開展融資租賃業務的合法性問題
根據中國現行金融監管體制,融資租賃業務屬于金融業務,只能由經過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金融租賃公司開展。其他企業(中外合資租賃公司例外)若從事融資租賃業務,就會被相關法規界定為非法經營,其交易行為不受法律保護。而原國家內貿部管轄的租賃公司絕大多數都屬于這種情況,這些租賃公司雖然充分意識到租賃方式在產品促銷、企業技改融資等方面的優越性,但卻沒有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合法主體資格,使其在與承租人的交易糾紛中,處在非常不利的法律地位。根據《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中的規定:“出租人不具有從事融資租賃經營范圍的所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為無效合同”。因此,“因出租人的過錯造成合同無效,承租人要求退還租賃物的,可以退還租賃物,如有損失,出租人應賠償相應的損失”。這極大地損害了出租人的利益,因為融資租賃交易的實質,租賃標的物是由承租人選定,租賃合同具有不可解約性。這就較大地阻礙了公司租賃業務的拓展,特別是大型租賃項目業務及省外業務的開展。
三、融資租賃立法相對滯后
我國至今還沒有一部系統完整的旨在保障租賃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的《租賃法》,國務院有關部門相繼制定了一些規范性文件,但這些文件只是部門規章,缺乏足夠的法律效力。同時,承租人拖欠租金現象較為嚴重。由于租金不能及時收回,出租人資金周轉困難,難以開展正常的業務,更使外方投資者對在我國經營租賃業務失去信心。
四、融資租賃公司經營狀況普遍不佳
由于租賃法規制度不完善,缺乏政策引導和統一的行業管理,以及自身經營管理不善,融資租賃公司普遍存在經營困難。中國人民銀行管理的租賃公司中的大多數嚴重偏離主業。由于租賃法規的不完善,租賃市場欠成熟和欠租問題的拖累,導致中外合資租賃公司的部分股東對中國租賃業信心不足,這種狀況對我國引進外資是十分不利的。
五、缺少適宜租賃的設備
實際中并不是所有的產品都適合融資租賃,由于很多專用設備多為企業定制,一旦投入使用,其他企業幾乎不能再使用,而且設備的運輸、搬運、拆卸費用較高,因此不適合租賃。而適合租賃的如汽車、工程機械等設備,銀行可以提供按揭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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