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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抵押與房產典當的區別
房地產業的增長不僅可以拉動整個國民經濟的發展,而且拉動了投資需求和消費需求。在我國現有市場經濟條件下,房地產融資可以采用銀行、信托、上市、基金等多種方式。但各種融資方式均有一定局限性,這也催生了一個新產業的繁榮—融資服務。
區別
(一)銀行貸款
一直以來,銀行貸款一直是房地產企業經營發展的支柱。數據顯示,2003年全國房地產開發資金中銀行對開發商發放的貸款占23.86%,企業自籌占28.69%,定金及預收款占38.82%。而在定金及預收款中大部分又是銀行對購房者發放的個人住房貸款。
(二)房地產信托
信托因其制度優勢,寬廣的創新空間以及巨大的靈活性已成為房地產融資的新熱點。信托可以進行直接貸款、股權投資、資產證券化等相關業務,可以在不同層次、不同品位上,為房地產業服務。
但是,房地產融資的迅猛勢頭以及由此產生的風險,已受到有關部門重視。銀監會已經開始限制信托對房地產貸款的支持。另外,信托資金的規模,尤其是集合式信托的規模因為受到信托法的限制,有最多200份的限額。進入房地產行業的信托資金將受到一定影響。
房產典當介紹
1、什么是房產典當
房地產典當是房地產權利特有的一種流通方式,它是指房地產權利人出典人在一定期限內,將其所有的房地產,以一定典價將權利過渡給他人承典人的行為。 房地產設典的權利為房屋所有權。設典時,承典人可以占有、使用房屋;也可以行為上不占有、使用該房屋,但有權將出典的房屋出租或將房屋典權轉讓。設典時,一般應明確典期,出典人應在典期屆滿時交還典價和相應利息從約定而贖回出典的房屋,也可以雙方約定,由承典人補足典房的差額而實際取得房屋的所有權。
房屋典當指承典人支付一定的典金,占有出典的房屋,并進行使用、收益,典期屆滿時,由出典人償還典金贖回出典房屋的法律行為。
2、房地產典當的特征
房地產典當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房屋典當是一種雙方法律行為。
房屋典當須出典人和承典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訂立典當合同。
(2)房屋典當是一種有償的民事法律行為。
典權人占有、使用出典房屋,必須支付一定的典價。出典人必須移轉房屋的占有以換取典權人的典價。
(3)房屋典當是一種要式法律行為。
房屋典當合同必須以書面形式簽訂,并到當地的房屋管理部門備案。
(4)房屋典當一般有典期和回贖期。
房屋出典后,承典人對房屋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權利,但出典房屋的所有權仍歸出典人享有。在典期內,出典人不能回贖。典當雙方當事人可約定典期,也可不約定典期。當事人未約定典期,出典人可隨時要求回贖。當事人約定典期,在典契載明的典期屆滿出典人逾期不贖的即作絕賣,出典人喪失回贖權,出典房屋歸當承典人所有而無須再支付對價。
3、什么是房地產抵押
房地產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產以不轉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權人提供債務履行擔保的行為。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有權依法以抵押的房地產拍賣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抵押人是指以房地產作為本人或第三人履行債務擔保的企業法人、個人和其他經濟組織。抵押權人是指接受房地產抵押作為履行債務擔保責任的法人,個人和其他經濟組織。抵押物是指由抵押人提供并經抵押權人訂可的作為債務人履行債務擔保的房地產。
一、對借錢方的要求不同。辦理房產典當,要求只能是房產一切者的本人才能辦理,不能由另外的人代辦。而房產抵押貸款而能是申請人本人,也能是房產一切人以外的人辦理。房地產典當轉移房地產的占有權,而房地產抵押不轉移抵押標的房地產的占有權。
二、辦理貸款的方式不一樣。辦理房產抵押貸款,只需要辦理抵押擔保的手續,而房屋能自己繼續使用。而辦理房產典當,相當于質押的貸款,需要在房產典當的期間將房子封存起來,并置于典當行的監管之下。
三、能辦理的期限不一樣。房產抵押貸款的期限較長,大多數是能申請1-20年的房產抵押貸款的。而房產典當的期限則比較短,大多數是3個月至6個月。
四、評估方式不一樣。房產抵押貸款前期評估比較復雜,要求抵押的房子沒有產權糾紛,房子的產權要清晰,房齡要適合,要求借錢方有還款能力。而房屋典當一般不視察典當人是否有還款能力,主要是要求沒有產權糾紛,看房產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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