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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松綁企業市場化
10月27日,《公司法》修訂案在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上獲得通過。對于此次《公司法》的修改,社會各界表現出空前的參與立法的熱情,經過不到一年的時間,國務院法制辦即完成了《公司法》的修訂草案。本次《公司法》修改究竟具體涉及哪些內容?與以往相比,新《公司法》新在何處?新《公司法》將帶來什么?
請看本期新聞訪談。
采訪嘉賓
河南省社科院經濟研究所副所長 王建國
《經濟視點報》專家顧問團成員、 開物律師事務所鄭州分所主任 郭健鵬
河南財經學院法律系教授 徐強勝
12條束縛企業的“準繩”被修訂
經濟視點報:全國人大通過的新《公司法》,對現行《公司法》做了比較全面的修訂。請問新《公司法》在內容上有哪些重要改動?
王建國:主要作了以下12個方面的重要修改:(1)股東可以請求法院解散公司;(2)有限責任公司故意長期不向股東分配利潤可能被起訴;(3)分別將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降至3萬元和500萬元;(4)公司投資其他企業不得承擔連帶責任;(5)濫用權利逃避債務的股東將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6)為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預留了探索空間;(7)為公司資產出具虛假證明的中介機構將承擔賠償責任;(8)可以設立“一人公司”,若公司財產與個人財產未分離,“一人公司”股東將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9)公司法人可從三類人中產生;(10)對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設限”;(11)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不設監事會;(12)股份有限公司是否保留募集設立方式有待進一步研究。
郭健鵬:總的說來,新《公司法》可操作性明顯增強,公司自治原則被強化了,不同利益主體對公司的監督能力得到了提高。
徐強勝:從整體上說,我個人認為,這次《公司法》修改的最大亮點在于規范。新《公司法》的任務則在于通過規范使公司成為真正具有獨立人格的經濟實體,理順股東、公司、管理者和第三人之間的關系。
經濟視點報:這次修訂,對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門檻”被雙雙降低,是處于怎樣的考慮?
郭健鵬:以前規定那么高的注冊資金實際上是不合理也不必要的。要求過高,使得民間資本找不到合理的投資渠道,不利于民間資本進入市場,對國家的經濟秩序和金融秩序很不利,同時也會阻礙就業渠道。
徐強勝:從社會層面看,這次對《公司法》的修訂是基于鼓勵投資、發展經濟、擴大就業的考慮;從法律層面看,通過相應的技術處理完全可以避免因公司出資少而導致的侵害債權人的利益情況的發生。事實證明,過高的投資門檻并不能保證債權人的利益,關鍵在于相應責任制度的健全和完善。
王建國:我認為目的是為了鼓勵投資創業,促進經濟發展和擴大就業。同時,還可以減少虛假注冊資本這一問題。
經濟視點報:公司門檻的降低,使越來越多的人成為經理,有人用公司的名義進行欺詐,對這樣的行為該如何規避?
王建國:這與整個社會的誠信度有關。一方面應該加強自身對市場信息的判斷能力,減小信息不對稱所帶來的風險;另一方面,作為公司總經理,也受著自然人的約束,如果進行不法行為是要受到法律制裁的。
徐強勝:公司只是個投資方式,形態可大可小,以前高門檻的時候,欺詐行為難以避免,主要是因為責任劃分不清楚,新《公司法》在這方面起了很好的規范作用。而從自身來講,應該謹慎交往,在進行風險交易時,可要求對方提供更多的擔保。[Page]
經濟視點報:公司門檻的降低同時也會導致公司實力的懸殊,今后該如何去鑒別公司的實力?
徐強勝:可以看這個公司的信用、融資能力、發展前景等。
王建國:真正要了解一個公司,一要靠經驗判斷,二要靠實際調研。
“一人公司”殺出重圍
經濟視點報:修訂后,“一人公司”終于殺出重圍,被確定地寫進了新《公司法》,此項突破有何意義?
郭健鵬: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目前在很多國家都是被《公司法》所禁止的,我國法律界也對是否設立“一人公司”進行了相當長時間的爭論,最終被確定寫進《公司法》,這一點確實是個很大的突破。
徐強勝:對“一人公司”的肯定和承認,在法理上突破了公司的社團性,即必須由兩人以上的人出資成立,這有利于更多的人參與投資,特別是那些資本不多但具有創新意識的年輕人自主創業,其對社會經濟發展的活力意義是不言而喻的。
王建國:首先,與私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相比,“一人公司”的股東免于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與普通有限責任公司相比,“一人公司”的股東享有更大限度的開業自由,即使找不到其他的理想投資伙伴,仍然可以一人開辦公司。 其次,將“一人公司”納入《公司法》的調整范圍,允許一個自然人或法人投資設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并對其依法加以規范,將極大地鼓勵私人資本進入市場,有利于促進創業、擴大就業,推進經濟的發展。
經濟視點報:有人擔心,“一人公司”有限責任可能被濫用,對這一點仍有很多不同意見。諸位對此怎樣看?
郭健鵬:如果沒有很好的制度保障及法律執行的能力,那么任何制度都有可能被濫用。而如何防止被濫用才是應該重點考慮的。新《公司法》規定了幾項制度,我認為是比較充分地考慮到了“一人公司”可能出現的風險:第一,對“一人公司”實行嚴格的資本確定原則,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金不得低于10萬元,并且必須一次繳足;第二,“一人公司”必須在公司營業執照中注明自然人獨資或者法人獨資,并予公示;第三,一個自然人只能設立一個“一人公司”;第四,“一人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經依法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第五,在發生債務糾紛時,“一人公司”的股東有責任證明公司的財產與股東自己的財產是相互獨立的。
徐強勝:“一人公司”很容易被股東濫用其有限責任,但《公司法》通過相應的制度,如出資高門檻、法定資本制、嚴格的書面決策制、財務報告審計制等規定,來盡量保證“一人公司”的經營不損害公司債權人和社會的公共利益。
經濟視點報:這次與“一人公司”制度同時被寫入《公司法》的還有另一個先前很有爭議的制度“揭開公司面紗制度”或叫“法人人格否認制度”。該如何理解這一制度呢?
郭健鵬:這基本可分為這樣幾個意思,首先前提是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目的是逃避債務,后果是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這樣就要對法人人格進行否認。
徐強勝:所謂“揭開公司面紗制度”是指在具體的法律關系中,基于特定事由,否認公司的獨立人格,直接使股東對公司的債務或行為承擔責任,或撇開公司的存在重新確定股東應承擔的義務。
王建國:這項制度為防范濫用公司制度的風險、保證交易安全、保障公司債權人的利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提供了必要的制度安排。
公司章程不再千篇一律
經濟視點報:按照新《公司法》,公司的各個角色,股東會、董事會、經理、法定代表人的權限分別是多大,可以在章程里約定。特別值得注意的是,對于經理的權限,可以在章程中擴大或者減少,而不是由法律來規定。這樣一來,企業內部的治理結構就將更加靈活,公司章程也將不再千篇一律。但同時,這是否會引起企業內部的混亂?[Page]
郭健鵬:不會。公司章程就是公司的憲法。除了與法律直接相抵觸外,公司章程在公司中擁有至高無上的地位。這樣規定給公司更多的自治權利,只會促使公司的投資者、管理者以及職工更加努力地去完善公司管理制度。
徐強勝:它不僅不會引起企業的混亂,反而使得企業能夠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作出符合自己發展和需要的設計,使公司成為真正的公司。
王建國:由于市場的創造力和多變性遠遠大于立法者的預見,因此《公司法》沒有理由將經理權的設置裝進一個統一鑄造的模式中,從這種統一模式中引申出來的默示權力可能并不能滿足現實中某些公司的需求。雖然經理作為公司核心人力資本所有者的經營自主權更加靈活了,有利于其能動性和創造力的最大限度的發揮,但他的業務管理權和代表權依然受到法律的約束。
經濟視點報:過去,一些專門幫別人注冊公司的中介機構,有時出具虛假的驗資證明、評估報告等材料,使公司的債權人對公司資本的真實情況產生誤解,給債權人造成損失。新《公司法》就此作出規定:中介機構在這方面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這是否意味著一些中介機構將面臨轉型?
郭健鵬:我只能說這是讓那些中介機構回歸本原。因為這些中介機構特別是會計師事務所應該是一個社會公正很重要的守候者。
徐強勝:這是顯然的。中介機構的任務應是做政府不便親自做的事情,在一定意義上,它們是政府權力的延伸,是社會的眼睛。過去那種將中介機構當做純營利組織的看法是錯誤的。通過加強責任,就會逼迫中介機構認識到自己該做什么,不該做什么。從長遠來看,有利于它們成為社會健康發展的重要媒介。
王建國:這意味著中介機構要更加注重規范自身的行為。很顯然,一些不具備資質或者整體素質不高的中介機構將被新的《公司法》拒之門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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