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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農業公司章程

        時間:2024-10-30 14:24:40 秀雯 公司章程 我要投稿

        農業公司章程范本

          在日新月異的現代社會中,我們都跟章程有著直接或間接的聯系,章程是一種根本性的規章制度。想必許多人都在為如何寫好章程而煩惱吧,下面是小編整理的農業公司章程范本,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農業公司章程范本

          農業公司章程 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和其他有關規定,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新疆慧爾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關規定,由新疆慧爾農業科技發展有限公司整體變更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條 公司注冊名稱:

          中文名稱:

          英文名稱:

          第四條 公司住所:

          第五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5800萬元。

          第六條 公司為永久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條 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條 公司全部資產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九條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為規范公司的組織與行為、公司與股東、股東與股東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依據本章程,股東可以起訴股東,股東可以起訴公司董事、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可以起訴公司,公司可以起訴股東、董事、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第十條 本章程所稱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

          第二章 經營宗旨和范圍

          第十一條 公司的經營宗旨:為了大地的豐收,為了農民的微笑,做科技型農用肥領軍企業。

          第十二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許可經營項目(具體經營項目以有關部門的標準文件頒發的許可證、資質證明為準):農藥銷售。一般經營項目:滴灌肥、水溶肥料、復混肥料、有機肥料、鉀肥、微生物肥的加工銷售。銷售:包裝種子、化肥、農膜;農產品初加工服務(軋棉花除外);農副產品的收購和倉儲;貨物和技術的進出口業務。(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第三章股份

          第一節 股份發行

          第十三條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四條 公司股份的發行,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同種類的每一股份應當具有同等權利。

          同次發行的同種類股票,每股的發行條件和價格應當相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所認購的股份,每股應當支付相同價額。

          第十五條 公司發行的股票,以人民幣標明面值。

          第十六條 公司股票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后,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辦理登記存管。

          第十七條 公司發起人股東姓名或名稱、持股數額及比例

          第十八條 公司股份總數為:5800萬股,全部為普通股,每股面值1元。

          第十九條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屬企業)不以贈與、墊資、擔保、補償或貸款等形式,對購買或者擬購買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資助。

          第二節 股份增減和回購

          第二十條 公司根據經營和發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經股東大會分別作出決議,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資本:

          (一)公開發行股份;

          (二)非公開發行股份;

          (三)向現有股東派送紅股;

          (四)以公積金轉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及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一條 公司可以減少注冊資本。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應當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規定和本章程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二十二條 公司在下列情況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本章程的規定,收購本公司的股份:

          (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進行買賣本公司股份的活動。

          第二十三條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的原因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條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后,屬于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10日內注銷;屬于第(二)項、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6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收購的本公司股份,將不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5%;用于收購的資金應當從公司的稅后利潤中支出;所收購的股份應當1年內轉讓給職工。

          第三節 股份轉讓

          第二十四條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

          第二十五條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第二十六條 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

          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

          第二十七條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八條 若公司股份進入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應遵循國家關于股份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進行掛牌的相關規則。

          若公司股份未獲準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公開轉讓,公司股東應當以非公開方式協議轉讓股份,不得采取公開方式向社會公眾轉讓股份,股東協議轉讓股份后,應當及時告知公司,同時在登記存管機構辦理登記過戶。

          第四章 股東和股東大會

          第一節股東

          第二十九條 公司依據工商登記部門提供的核準文件建立股東名冊,股東名冊是證明股東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證據。股東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種類享有權利,承擔義務;持有同一種類股份的股東,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種義務。

          第三十條 公司召開股東大會、分配股利、清算及從事其他需要確認股東身份的行為時,由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召集人確定股權登記日,股權登記日登記在冊的股東為享有相關權益的股東。

          第三十一條 公司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獲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請求、召集、主持、參加或者委派股東代理人參加股東大會,并行使相應的表決權;

          (三)對公司的經營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本章程的規定轉讓、贈與或質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閱本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

          (六)公司終止或者清算時,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參加公司剩余財產的分配;

          (七)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的股東,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本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二條 股東提出查閱前條所述有關信息或者索取資料的,應當向公司提供證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種類以及持股數量的書面文件,公司經核實股東身份后按照股東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三條 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股東有權請求人民法院認定無效。

          第三十四條 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本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本章程的,股東有權自決議作出之日起60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第三十五條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本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有權書面請求監事會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會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本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監事會、董事會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后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30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前款規定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股東可以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六條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本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七條 公司股東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認購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繳納股金;

          (三)除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五)法律、行政法規及本章程規定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八條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決權股份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股份進行質押的,應當自該事實發生當日,向公司作出書面報告。

          第三十九條 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違反規定的,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和公司中小股東負有誠信義務?毓晒蓶|應嚴格依法行使出資人的權利,控股股東不得利用利潤分配、資產重組、對外投資、資金占用、借款擔保等方式損害公司和公司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損害公司和公司中小股東的利益。

          第四十條 公司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以各種形式占用或者轉移公司的資金、資產及其他資源,不得以以下方式將資金直接或間接地提供給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使用:

          (一)有償或無償地拆借公司的資金給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使用;

          (二)通過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向關聯方提供委托貸款;

          (三)委托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進行投資活動;

          (四)為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開具沒有真實交易背景的商業承兌匯票;

          (五)代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償還債務;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節 股東大會的一般規定

          第四十一條 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對公司聘用、解聘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

          (十二)審議批準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擔保事項;

          (十三)審議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30%的事項;

          (十四)審議批準變更募集資金用途事項;

          (十五)審議股權激勵計劃;

          (十六)審議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本章程規定應當由股東大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上述股東大會的職權不得通過授權的形式由董事會或其他機構和個人代為行使。

          第四十二條 公司下列對外擔保行為,須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對外擔?傤~,達到或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擔保;

          (二)公司的對外擔?傤~,達到或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擔保;

          (三)為資產負債率超過70%的擔保對象提供的擔保;

          (四)單筆擔保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10%的擔保;

          (五)對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

          除此之外的對外擔保,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審議、批準。

          第四十三條 股東大會分為年度股東大會和臨時股東大會。年度股東大會每年召開1次,應當于上一會計年度結束后的6個月內舉行。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實發生之日起2個月以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一)董事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人數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數的2/3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1/3時;

          (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六)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本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條 本公司召開股東大會的地點為公司所在地。

          股東大會將設置會場,以現翅議形式召開。公司可根據需要,提供通訊或其他方式為股東參加股東大會提供便利。股東通過上述方式參加股東大會的,視為出席。

          第三節 股東大會的召集

          第四十六條 獨立董事有權向董事會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對獨立董事要求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提議,董事會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在收到提議后10日內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書面反饋意見。

          董事會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將在作出董事會決議后的5日內發出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董事會不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將說明理由。

          第四十七條 監事會有權向董事會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并應當以書面形式向董事會提出。董事會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內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書面反饋意見。

          董事會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將在作出董事會決議后的5日內發出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通知中對原提議的變更,應征得監事會的同意。

          董事會不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內未作出反饋的,視為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監事會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八條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有權向董事會請求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并應當以書面形式向董事會提出。董事會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在收到請求后10日內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書面反饋意見。

          董事會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應當在作出董事會決議后的5日內發出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通知中對原請求的變更,應當征得相關股東的同意。

          董事會不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或者在收到請求后10日內未作出反饋的,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有權向監事會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并應當以書面形式向監事會提出請求。

          監事會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應在收到請求5日內發出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通知中對原提案的變更,應當征得相關股東的同意。

          監事會未在規定期限內發出股東大會通知的,視為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連續9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條 監事會或股東決定自行召集股東大會的,須書面通知董事會。在股東大會決議形成前,召集股東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對于監事會或股東自行召集的股東大會,董事會和董事會秘書將予配合。董事會應當提供股東名冊。

          第五十條 監事會或股東自行召集的股東大會,會議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四節 股東大會的提案與通知

          第五十一條 提案的內容應當屬于股東大會職權范圍,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的有關規定。

          第五十二條 公司召開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以及單獨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有權向公司提出提案。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10日前提出臨時提案并書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應當在收到提案后2日內發出股東大會補充通知,告知臨時提案的內容。

          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發出股東大會通知后,不得修改股東大會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東大會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一條規定的提案,股東大會不得進行表決并作出決議。

          第五十三條 召集人將在年度股東大會召開20日前以專人送出、郵寄、傳真、電子郵件的方式通知公司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將于會議召開15日前以專人送出、郵寄、傳真、電子郵件的方式通知各股東。公司在計算起始期限時,不應當包括會議召開當日。

          第五十四條 股東大會的通知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的時間、地點和會議期限;

          (二)提交會議審議的事項和提案;

          (三)以明顯的文字說明:全體股東均有權出席股東大會,并可以書面委托代理人出席會議和參加表決,該股東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東;

          (四)有權出席股東大會股東的股權登記日;

          (四) 會務常設聯系人姓名,電話號碼。

          股東大會通知和補充通知中應當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體內容。

          股東大會采用網絡或其他方式的,應當在股東大會通知中明確載明網絡或其他方式的表決時間及表決程序。

          股權登記日與會議日期之間的間隔應當不多于7個工作日。股權登記日一旦確認,不得變更。

          第五十五條 股東大會擬討論董事、監事選舉事項的,股東大會通知中將充分披露董事、監事候選人的詳細資料,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經歷、兼職等個人情況;

          (二)與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是否存在關聯關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數量;

          (四)是否受過中國證監會及其他有關部門的處罰和證券交易所懲戒。

          除采取累積投票制選舉董事、監事外,每位董事、監事候選人應當以單項提案提出。

          第五十六條 發出股東大會通知后,無正當理由,股東大會不應延期或取消,股東大會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應取消。一旦出現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應當在原定召開日前至少2個工作日通知并說明原因。

          第五節 股東大會的召開

          第五十七條 本公司董事會和其他召集人將采取必要措施,保證股東大會的正常秩序。對于干擾股東大會、尋釁滋事和侵犯股東合法權益的行為,將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時報告有關部門查處。

          第五十八條 公司的所有股東或其代理人,均有權出席股東大會。并依照有關

          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行使表決權。

          第五十九條 股東可以親自出席股東大會,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為出席和表決。

          第六十條 個人股東親自出席會議的,應出示本人身份證或其他能夠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證件或證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會議的,應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股東授權委托書。

          法人股東應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會議。法定代表人出席會議的,應出示本人身份證、能證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資格的有效證明;委托代理人出席會議的,代理人應出示本人身份證、法人股東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書面授權委托書。

          第六十一條 股東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東大會的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決權;

          (三)分別對列入股東大會議程的每一審議事項投贊成、反對或棄權票的指示;

          (四)委托書簽發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簽名(或蓋章),委托人為法人股東的,應加蓋法人單位印章。

          第六十二條 委托書應當注明如果股東不作具體指示,股東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決。

          第六十三條 委托人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會、其他決策機構決議授權的人作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東大會。

          第六十四條 出席會議人員的會議登記冊由公司負責制作。會議登記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或單位名稱)、身份證號碼、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決權的股份數額、被代理人姓名(或單位名稱)等事項。

          第六十五條 召集人將依據股東名冊共同對股東資格的合法性進行驗證,并登記股東姓名(或名稱)及其所持有表決權的股份數。在會議主持人宣布現場出席會議的股東和代理人人數及所持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之前,會議登記應當終止。

          第六十六條 股東大會召開時,本公司全體董事、監事和董事會秘書應當出席會議,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列席會議。

          第六十七條 股東大會由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時,由副董事長(公司有兩位或兩位以上副董事長的,由過半數董事共同推舉的副董事長主持)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時,由過半數董事共同推舉的一名董事主持。

          監事會自行召集的股東大會,由監事會主席主持。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時,由監事會副主席主持;未設監事會副主席、監事會副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時,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的一名監事主持。

          股東自行召集的股東大會,由召集人推舉代表主持。

          召開股東大會時,會議主持人違反議事規則使股東大會無法繼續進行的,經現場出席股東大會有表決權過半數的股東同意,股東大會可推舉一人擔任會議主持人,繼續開會。

          第六十八條 公司制定股東大會議事規則,詳細規定股東大會的召開和表決程序,包括通知、登記、提案的審議、投票、計票、表決結果的宣布、會議決議的形成、會議記錄及其簽署等內容,以及股東大會對董事會的授權原則,授權內容應明確具體。

          第六十九條 在年度股東大會上,董事會、監事會應當就其過去一年的工作向股東大會作出報告。每名獨立董事也應作出述職報告。

          第七十條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股東大會上就股東的質詢和建議作出解釋和說明。

          第七十一條 會議主持人應當在表決前宣布現場出席會議的股東和代理人人數及所持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現場出席會議的股東和代理人人數及所持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以會議登記為準。

          第七十二條 股東大會應有會議記錄,由董事會秘書負責。會議記錄記載以下內容:

          (一)會議時間、地點、議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稱;

          (二)會議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會議的董事、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姓名;

          (三)出席會議的股東和代理人人數、所持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及占公司股份總數的比例;

          (四)對每一提案的審議經過、發言要點和表決結果;

          (五)股東的質詢意見或建議以及相應的答復或說明;

          (六)計票人、監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規定應當載入會議記錄的其他內容。

          第七十三條 召集人應當保證會議記錄內容真實、準確和完整。出席會議的董事、監事、董事會秘書、召集人或其代表、會議主持人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會議記錄應當與現場出席股東的簽名冊及代理出席的委托書及其他方式表決情況的有效資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七十四條 召集人應當保證股東大會連續舉行,直至形成最終決議。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導致股東大會中止或不能作出決議的,應采取必要措施盡快恢復召開股東大會或直接終止本次股東大會。

          第六節 股東大會的表決和決議

          第七十五條 股東大會決議分為普通決議和特別決議。

          股東大會作出普通決議,應當由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股東大會作出特別決議,應當由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第七十六條 下列事項由股東大會以普通決議通過:

          (一)董事會和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二)董事會擬定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三)董事會和監事會成員的任免及其報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報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本章程規定應當以特別決議通過以外的其他事項。

          第七十七條 下列事項由股東大會以特別決議通過:

          (一)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30%的;

          (五)股權激勵計劃;

          (六)法律、行政法規或本章程規定的,以及股東大會以普通決議認定會對公司產生重大影響的、需要以特別決議通過的其他事項。

          第七十八條 股東以其所代表的有表決權的股份數額行使表決權,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決權。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且該部分股份不計入出席股東大會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

          董事會、符合相關規定條件的股東可以征集股東投票權。

          第七十九條、股東大會審議有關關聯交易事項時,關聯股東不應當參與投票表決,其所代表的有表決權的股份數不計入有效表決總數。股東大會決議應當充分披露非關聯股東的表決情況。

          關聯股東在股東大會審議有關關聯交易事項時,應當主動向股東大會說明情況,并明確表示不參與投票表決。股東沒有主動說明關聯關系和回避的,其他股東可以要求其說明情況并回避。該股東堅持要求參與投票表決的,由出席股東大會的所有其他股東適用特別決議程序投票表決是否構成關聯交易和應否回避,表決前,其他股東有權要求該股東對有關情況作出說明。

          股東大會結束后,其他股東發現有關聯股東參與有關關聯交易事項投票的,或者股東對是否應適用回避有異議的,有權就相關決議根據本章程規定請求人民法院認定無效。

          關聯股東明確表示回避的,由出席股東大會的其他股東對有關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審議表決,表決結果與股東大會通過的其他決議具有同樣法律效力。

          第八十條 公司應在保證股東大會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過各種方式和途徑,包括提供通訊或其他形式的現代信息技術手段,為股東參加股東大會提供便利。

          第八十一條 除公司處于危機等特殊情況外,非經股東大會以特別決議批準,公司將不與董事、經理和其它高級管理人員以外的人訂立將公司全部或者重要業務的管理交予該人負責的合同。

          第八十二條 董事、監事候選人名單以提案的方式提請股東大會表決。

          董事、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為:

          (一)在章程規定的人數范圍內,按照擬選任的人數,由董事長依據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提出董事的候選人名單,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后,由董事會以提案方式提請股東大會選舉表決;由監事會主席提出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候選人名單,經監事會決議通過后,由監事會以提案的方式提請股東大會選舉表決;

          (二)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發行在外百分之三以上有表決權股份的股東可以向公司董事會提出董事的候選人或向監事會提出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候選人,但提名的人數和條件必須符合法律和章程的規定,并且不得多于擬選人數,董事會、監事會應當將上述股東提出的候選人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三)獨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按照法律、法規和證券監管機構的相關規定執行。

          提名人在提名董事或監事候選人之前應當取得該候選人的書面承諾,確認其接受提名,并承諾公開披露的董事或監事候選人的資料真實、完整并保證當洋切實履行董事或監事的職責。

          股東大會就選舉董事、監事進行表決時,根據本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可以實行累積投票制。股東大會僅選舉一名董事或監事時,不適用累積投票制。

          前款所稱累積投票制是指股東大會選舉董事或者監事時,每一股份擁有與應選董事或者監事人數相同的表決權,股東擁有的表決權可以集中使用。董事會應當向股東公告候選董事、監事的簡歷和基本情況。

          公司采用累積投票制選舉董事或監事時,每位股東有一張選票;該選票應當列出該股東持有的股份數、擬選任的董事或監事人數,以及所有候選人的名單,并足以滿足累積投票制的功能。股東可以自由地在董事(或者監事)候選人之間分配其表決權,既可以分散投于多人,也可集中投于一人,對單個董事(或者監事)候選人所投的票數可以高于或低于其持有的有表決權的股份數,并且不必是該股份數的整數倍,但其對所有董事(或者監事)候選人所投的票數累計不得超過其擁有的有效表決權總數。投票結束后,根據全部董事(或者監事)候選人各自得票的數量并以擬選舉的董事(或者監事)人數為限,在獲得選票的候選人中從高到低依次產生當選的董事(或者監事)。

          在累積投票制下,獨立董事應當與董事會其他成員分別選舉。

          如果公司存在持股比例為30%或30%以上的控股股東時,公司董事和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的選舉應當采取累積投票制。

          除前款規定的情形以及法律法規、證券監管機構另有明確要求的情形外,董事或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的選舉可以采取直接投票制,即每個股東對每個董事或監事候選人可以投的總票數等于其持有的有表決權的股份數。

          第八十三條 除累積投票制外,股東大會將對所有提案進行逐項表決,對同一事項有不同提案的,將按提案提出的時間順序進行表決。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導致股東大會中止或不能作出決議外,股東大會將不會對提案進行擱置或不予表決。

          第八十四條 股東大會審議提案時,不會對提案進行修改,否則,有關變更應當被視為一個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東大會上進行表決。

          第八十五條 同一表決權只能選擇現瞅其他表決方式中的一種。同一表決權出現重復表決的以第一次投票結果為準。

          第八十六條 股東大會采取記名方式投票表決。

          第八十七條 股東大會對提案進行表決前,應當推舉兩名股東代表參加計票和監票。審議事項與股東有利害關系的,相關股東及代理人不得參加計票、監票。

          股東大會對提案進行表決時,應當由股東代表與監事代表共同負責計票、監票,并當場公布表決結果,決議的表決結果載入會議記錄。

          第八十八條 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應當對提交表決的提案發表以下意見之一:同意、反對或棄權。

          未填、錯填、字跡無法辨認的表決票、未投的表決票均視為投票人放棄表決權利,其所持股份數的表決結果應計為“棄權”。

          第八十九條 會議主持人如果對提交表決的決議結果有任何懷疑,可以對所投票數組織點票;如果會議主持人未進行點票,出席會議的股東或者股東代理人對會議主持人宣布結果有異議的,有權在宣布表決結果后立即要求點票,會議主持人應當立即組織點票。

          第九十條 提案未獲通過,或者本次股東大會變更前次股東大會決議的,應當記入會議記錄。

          第九十一條 股東大會通過有關董事、監事選舉提案的,新任董事、監事在會議結束之后立即就任。

          第九十二條 股東大會通過有關派現、送股或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將在股東大會結束后2個月內實施具體方案。

          第五章 董事會

          第一節 董事

          第九十三條 公司董事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擔任公司的董事: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剝x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

          (三)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六)被中國證監會處以證券市場禁入處罰,期限未滿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或部門規章規定的其他內容。

          違反本條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董事在任職期間出現本條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職務。

          第九十四條 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或更換,任期3年。董事任期屆滿,可連選

          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以前,股東大會不能無故解除其職務。公司設獨立董事,由持股百分之一以上的股東提名,由股東大會選舉或更換,獨立董事與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但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九十五條 董事任期從就任之日起計算,至本屆董事會任期屆滿時為止。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本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第九十六條 董事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對公司負有下列忠實義務:

          (一)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二)不得挪用公司資金;

          (三)不得將公司資產或者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四)不得違反本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大會或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五)不得違反本章程的規定或未經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六)未經股東大會同意,不得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他人謀取本應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本公司同類的業務;

          (七)不得接受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本章程規定的其他忠實義務。

          董事違反本條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七條 董事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對公司負有下列勤勉義務:

          (一)應謹慎、認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賦予的權利,以保證公司的商業行為符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各項經濟政策的要求,商業活動不超過營業執照規定的業務范圍;

          (二)應公平對待所有股東;

          (三)及時了解公司業務經營管理狀況;

          (四)應當對公司定期報告簽署書面確認意見。保證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五)應當如實向監事會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妨礙監事會或者監事行使職權;

          (六)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本章程規定的其他勤勉義務。

          第九十八條 董事連續兩次未能親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會會議,視為不能履行職責,董事會應當建議股東大會予以撤換。

          第九十九條 董事可以在任期屆滿以前提出辭職。董事辭職應向董事會提交書面辭職報告。董事會將在2日內向股東披露有關情況。

          第一百條 如因董事的辭職導致公司董事會低于法定最低人數時,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本章程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辭職自辭職報告送達董事會時生效。

          第一百零一條 董事辭職生效或者任期屆滿,應向董事會辦妥所有移交手續,其對公司和股東承擔的忠實義務,在任期結束后并不當然解除,在離任后三年內仍然有效。

          第一百零二條 未經本章程規定或者董事會的合法授權,任何董事不得以個人名義代表公司或者董事會行事。董事以其個人名義行事時,在第三方會合理地認為該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會行事的情況下,該董事應當事先聲明其立懲身份。

          第一百零三條 董事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本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節 董事會

          第一百條零四 公司設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

          董事會下設發展戰略委員會、審計委員會、提名委員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

          發展戰略委員會主要負責對公司長期發展戰略和重大投資決策進行研究并提出建議;審計委員會是主要對公司內、外部審計進行溝通、監督和核查工作;提名委員會主要負責對公司董事和總經理人員的人癬選擇標準和程序進行選擇并提出建議;薪酬與考核委員會主要負責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員的考核標準并進行考核;負責制定、審查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員的薪酬政策與方案。

          發展戰略委員會、審計委員會、提名委員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的工作細則由董事會制定。

          第一百零五條 董事會由7名董事組成,其中獨立董事3名,設董事長1人,可以設副董事長。

          第一百零六條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大會,并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發行債券或其他證券及上市方案;

          (七)擬訂公司重大收購、收購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東大會授權范圍內,決定公司對外投資、收購出售資產、資產抵押、對外擔保事項、委托理財、關聯交易等事項;

          (九)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董事會秘書;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等高級管理人員,并決定其報酬事項和獎懲事項;

          (十一)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訂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向股東大會提請聘請或更換為公司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

          (十四)聽取公司經理的工作匯報并檢查經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職權。

          超過股東大會授權范圍的事項,應當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第一百零七條 公司董事會應當就注冊會計師對公司財務報告出具的非標準審計意見向股東大會作出說明。

          第一百零八條 董事會制定董事會議事規則,以確保董事會落實股東大會決議,提高工作效率,保證科學決策。

          董事會議事規則規定董事會的召開和表決程序,由董事會擬定,股東大會批準。

          第一百零九條 董事會應當確定對外投資、收購出售資產、資產抵押、對外擔保事項、委托理財、關聯交易的權限,建立嚴格的審查和決策程序;重大投資項目應當組織有關專家、專業人員進行評審,并報股東大會批準。

          董事會對對外投資、收購或出售資產(不包括與日常經營相關的資產購買或出售行為)、委托理財、資產抵押等交易的審批權限,應綜合考慮下列計算標準進行確定:

          1、交易涉及的資產總額(該交易涉及的資產總額同時存在賬面值和評估值的,以高者為準)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的比例;

          2、交易標的(如股權)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相關的主營業務收入占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主營業務收入的比例;

          3、交易標的(如股權)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相關的凈利潤占公司最近一個會

          計年度經審計凈利潤的比例;

          4、交易成交的金額(含承擔的債務和費用)或交易涉及的資產凈額(以二者較高者計算)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的凈資產的比例;

          5、交易產生的利潤占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凈利潤的比例。

          公司對外投資、收購或出售資產、委托理財、資產抵押等交易事項,按照前款所規定的計算標準計算,任一計算標準達到或超過10%以上,且所有計算標準均未達到50%的,由董事會審批決定。按照前款所規定的計算標準計算,任一計算標準達到或超過50%,或者公司一年內購買或者出售資產的金額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的總資產的30%的,應提交公司股東大會審議,但公司發生的交易僅前款第3項或第5項標準達到或超過50%,且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每股收益的絕對值低于0.05元的,公司可以不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而由董事會審議決定。

          除本章程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擔保行為應提交股東大會審議外,公司其他對外擔保行為均由董事會批準。

          公司與關聯人發生的關聯交易,達到下述標準的,應提交董事會審議批準:

          1、公司與關聯自然人發生的交易金額在30萬元以上的關聯交易;

          2、公司與關聯法人發生的交易金額在100萬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的凈資產絕對值0.5%以上的關聯交易。

          公司與關聯人發生的關聯交易,如果交易金額在1000萬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絕對值5%以上的,由董事會審議通過后,還應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第一百一十條 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

          第一百一十一條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股東大會和召集、主持董事會會議;

          (二)督促、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執行;

          (三)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一百一十二條 公司副董事長協助董事長工作,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履行職務(公司有兩位或兩位以上副董事長的,由過半數董事共同推舉的副董事長履行職務);未設副董事長、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過半數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履行職務。

          第一百一十三條 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于會議召開10日前以專人送出、郵寄、傳真、電子郵件的方式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

          第一百一十四條 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1/3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會,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董事長應當自接到提議后10日內,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

          第一百一十五條 董事會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的通知方式為:專人送出、郵寄、傳真、電子郵件以及全體董事認可的其它方式;通知時限為:會議召開前5日。

          第一百一十六條 董事會會議通知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日期和地點;

          (二)會議期限;

          (三)事由及議題;

          (四)發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一十七條 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一十八條 董事與董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所涉及的企業有關聯關系的,不得對該項決議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該董事會會議由過半數的無關聯關系董事出席即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無關聯關系董事過半數通過。出席董事會的無關聯董事人數不足3人的,應將該事項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第一百一十九條 董事會決議表決方式為:記名投票表決或舉手表決。

          董事會臨時會議在保障董事充分表達意見的前提下,可以用傳真方式進行并作出決議,并由參會董事簽字。

          第一百二十條 董事會會議,應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委托書中應載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項、授權范圍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簽名或蓋章。代為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董事的權利。董事未出席董事會會議,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視為放棄在該次會議上的投票權。

          第一百二十一條 董事會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的決定做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董事會會議記錄作為公司檔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一百二十二條 董事會會議記錄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召開的日期、地點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會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會議議程;

          (四)董事發言要點;

          (五)每一決議事項的表決方式和結果(表決結果應載明贊成、反對或棄權的票數)。

          第一百二十三條 本節有關董事義務的規定,適用于公司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第六章 獨立董事

          第一百二十四條 獨立董事應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及部門規章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一百二十五條 公司設獨立董事。獨立董事履行職責時尤其要關注中小股東的合 法權益。除本節另有規定外,對獨立董事適用本章程有關董事的 資格和義務。

          第一百二十六條 公司獨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擔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職務,并與公司 及其主要股東(指單獨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5%以 上股份的股東)不存在可能妨礙其進行獨立客觀判斷的關系、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關于獨立性要求的董事。

          第一百二十七條 公司董事會成員中至少應當包括三分之一以上的獨立董事,其中 至少有一名會計專業人士。獨立董事出現不符合獨立性條件或其 他不適宜履行獨立董事職責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獨立董事達不 到本章程要求的人數時,公司應按規定補足獨立董事人數。

          第一百二十八條 獨立董事每屆任期與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屆滿,連選可 以連任,但是連任時間不得超過 6 年。

          第一百二十九條 公司制定獨立董事工作制度,具體規定獨立董事的任職條件、提 名、選舉和更換、權利義務、法律責任等內容,經股東大會批準 后生效。

          第七章 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第一百三十條 公司設總經理1名,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

          公司設副總經理若干名,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

          第一百三十一條 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董事會秘書為公司高級管理人員。

          第一百三十二條 本章程第九十三條關于不得擔任董事的情形、同時適用于高級管理人員。

          第一百三十三條 本章程第九十六條關于董事的忠實義務和第九十七條(四)——(六)關于勤勉義務的規定,同時適用于高級管理人員。

          第一百三十四條 總經理每屆任期3年,經理連聘可以連任。

          第一百三十五條 總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并向董事會報告工作;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本章程或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總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對于公司進行對外投資、收購或出售資產、委托理財等非日常業務經營的交易事項,按照本章程第一百零五條第二款所規定的計算標準計算,任一標準均未達到10%的,總經理可以做出審批決定;對于公司與關聯人發生的關聯交易,未達到本章程第一百零五條第五款所規定的標準的,總經理有權作出審批決定。

          第一百三十六條 總經理應制訂經理工作細則,報董事會批準后實施。

          第一百三十七條 總經理工作細則包括下列內容:

          (一)總經理會議召開的條件、程序和參加的人員;

          (二)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各自具體的職責及其分工;

          (三)公司資金、資產運用,簽訂重大合同的權限,以及向董事會、監事會的報告制度;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的其他事項。

          第一百三十八條 總經理可以在任期屆滿以前提出辭職。有關總經理辭職的具體程序和辦法由總經理與公司之間的勞務合同規定。

          第一百三十九條 副總經理由總經理提名,董事會聘任或解聘。副總經理對總經理負責。

          第一百四十條 公司設董事會秘書,負責公司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會議的籌備、

          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東資料管理,辦理信息披露事務等事宜。

          董事會秘書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

          董事會秘書應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本章程的有關規定。

          第一百四十一條 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本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章 監事會

          第一節 監事

          第一百四十二條 本章程第九十二條關于不得擔任董事的情形、同時適用于監事。

          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一百四十三條 監事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第一百四十四條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3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一百四十五條 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第一百四十六條 監事應當保證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第一百四十七條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并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第一百四十八條 監事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若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百四十九條 監事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本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節 監事會

          第一百五十條 公司設監事會。監事會由3名監事組成,監事會設主席1人,可以設副主席。監事會主席和副主席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監事會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未設監事會副主席、監事會副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第一百五十一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應當對董事會編制的公司定期報告進行審核并提出書面審核意見;

          (二)檢查公司財務;

          (三)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本章程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四)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五)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在董事會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

          (六)向股東大會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八)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一百五十二條 監事會每6個月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監事會決議應當經過半數監事通過。

          第一百五十三條 監事會制定監事會議事規則,明確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以確保監事會的工作效率和科學決策。

          監事會議事規則規定監事會的召開和表決程序。監事會議事規則應列入公司章程或作為章程的附件,由監事會擬定,股東大會批準。

          第一百五十四條 監事會應當將所議事項的決定做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監事有權要求在記錄上對其在會議上的發言作出某種說明性記載。監事會會議記錄作為公司檔案至少保存10年。

          第一百五十五條 公司召開監事會的會議通知,以專人送出、郵寄、傳真、電子郵件方式進行。監事會會議通知包括以下內容:

          (一)舉行會議的日期、地點和會議期限;

          (二)事由及議題;

          (三)發出通知的日期。

          第九章 財務會計制度、利潤分配

          第一節 財務會計制度

          第一百五十六條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制定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一百五十七條 公司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部門規章的規定進行編制。

          第一百五十八條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簿外,將不另立會計賬簿。公司的資產,不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第一百五十九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大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規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東大會違反前款規定,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股東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參與分配利潤。

          第一百六十條 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但是,資本公積金將不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

          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將不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25%。

          第二節 利潤分配

          第一百六十一條 公司股東大會對利潤分配方案作出決議后,公司董事會須在股東大會召開后2個月內完成股利的派發事項。

          第一百六十二條 公司利潤分配可以采取現金或/和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第一百六十三條 公司實行內部審計制度,配備相應的審計人員,對公司財務收支和經濟活動進行內部審計監督。

          第一百六十四條 公司內部審計制度和審計人員的職責,應當經董事會批準后實施。審計負責人向董事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第三節 會計師事務所的聘任

          第一百六十五條 公司聘用取得“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會計報表審計、凈資產驗證及其他相關的咨詢服務等業務,聘期1年,可以續聘。

          第一百六十六條 公司聘用會計師事務所必須由股東大會決定,董事會不得在股東大會決定前委任會計師事務所。

          第一百六十七條 公司保證向聘用的會計師事務所提供真實、完整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及其他會計資料,不得拒絕、隱匿、謊報。

          第一百六十八條 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費用由股東大會決定。

          第一百六十九條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續聘會計師事務所時,提前10天事先通知會計師事務所,公司股東大會就解聘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表決時,允許會計師事務所陳述意見。

          第一百七十條 會計師事務所提出辭聘的,應當向股東大會說明公司有無不當情形。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節通知

          第一百七十一條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發出:

          (一)以專人送出;

          (二)以郵寄方式發出;

          (三)以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發出。

          第一百七十二條 公司通知以專人送出的,由被送達人在送達回執上簽名(或蓋章),被送達人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公司通知以郵件送出的,自交付郵局之日起第5個工作日為送達日期。

          因意外遺漏未向某有權得到通知的人送出會議通知或者該等人沒有收到會議通知,會議及會議作出的決議并不因此無效。

          第二節公告

          第一百七十三條 公司依據有關規定選擇符合要求的報紙和媒體發布公告。

          第一百七十四條公司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后,應以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指定信息披露平臺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體。

          第一百七十五條 公司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后,公司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指引第1號—信息披露》、《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信息披露細則》之規定披露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

          第一百七十六條 公司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后,公司董事會為信息披露負責機構,董事會秘書負責信息披露事務。

          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及時、公平地披露所有對公司股票及其他證券品種轉讓價格可能產生較大影響的信息,并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不存在虛假披露、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公司依據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有關規定制定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第十一章 投資者關系管理

          第一百七十七條 公司應當制定投資者關系管理制度,由董事會秘書具體負責公司投資者關系管理工作。

          第一百七十八條 投資者關系管理是指公司通過各種方式與投資者進行聯系,加強與投資者及潛在投資者之間的溝通,增進投資者對公司的了解和認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實現公司整體利益最大化和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管理行為。

          投資者關系管理應當遵循充分披露信息原則、合規披露信息原則、投資者機會均等原則、誠實守信原則、高效互動原則。

          公司董事長為公司投資者關系管理工作第一責任人。董事會秘書在公司董事會領導下負責相關事務的統籌與安排,為公司投資者關系管理工作直接責任人,負責公司投資者關系管理的日常工作。

          投資者關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職責包括制度建設、信息披露、組織策劃、分析研究、溝通與聯絡、維護公共關系、維護網絡信息平臺、其他有利于改善投資者關系的工作。

          第一百七十九條 公司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后,在遵守信息披露規則的前提下,公司可建立與投資者的重大事項溝通機制,在制定涉及股東權益的重大方案時,可通過多種方式與投資者進行溝通與協商。

          公司與投資者溝通方式應盡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資者參與,包括但不限于:

          (一)信息披露,包括法定定期報告及臨時公告,以及非法定的自愿性信息披露;

          (二)股東大會;

          (三)說明會;

          (四)電話咨詢和傳真;

          (五)廣告、媒體、報刊或其他宣傳資料;

          (六)現場參觀、投資者見面會及一對一的溝通;

          (七)公司網站。

          第一百八十條 投資者關系管理的工作內容為,在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信息披露原則的前提下,及時向投資者披露影響其決策的相關信息,主要包括:

          (一) 公司的發展戰略,包括公司的發展方向、發展規劃、競爭策略和經營方針等;

          (二) 公司法定披露信息及說明,包括定期報告和臨時公告披露的信息等;

          (三)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項,包括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項,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資及其變化、資產重組、收購兼并、對外合作、對外擔保、重大合同、關聯交易、重大訴訟或中層、管理層變動以及大股東變化等信息;

          (三) 企業文化;

          (四) 投資者關心的與公司相關的其他信息。

          第十二章 合并、分立、增資、減資、解散和清算

          第一節 合并、分立、增資和減資

          第一百八十一條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設合并。

          第一百八十二條 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并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八十三條 公司合并,應當由合并各方簽訂合并協議,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省級以上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第一百八十四條 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第一百八十五條 公司分立,其財產作相應的分割。

          第一百八十六條 公司分立,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省級以上報紙上公告。

          第一百八十七條 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八條 公司需要減少注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第一百八十九條 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省級以上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第一百九十條 公司減資后的注冊資本將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

          第一百九十一條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依法向公司

          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解散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注銷登記;設立新公司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第一百九十二條 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二節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九十三條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九十四條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一百八十二條情形的,可以通過修改本章程而存續。

          依照前款規定修改本章程,須經出席股東大會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第一百九十五條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一百九十六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一百九十七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省級以上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第一百九十八條 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一百九十九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能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按前款規定清償前,將不會分配給股東。

          第二百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二百零一條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二百零二條 清算組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

          清算組成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

          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百零三條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依照有關企業破產的法律實施破產清算。

          第十三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零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應當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修改后,章程規定的事項與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相抵觸;

          (二)公司的情況發生變化,與章程記載的事項不一致;

          (三)股東大會決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零五條 股東大會決議通過的章程修改事項應經主管機關審批的,須報主管機關批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的,依法辦理變更登記。

          第二百零六條 董事會依照股東大會修改章程的決議和有關主管機關的審批意見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零七條 章程修改事項屬于法律、法規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規定予以公告。

          第十四章 附則

          第二百零八條 釋義

          (一)控股股東,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總額50%以上的股東;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

          (二)實際控制人,是指雖不是公司的股東,但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人。

          (三)關聯關系,是指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系,以及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系。但是,國家控股的企業之間不僅因為同受國家控股而具有關聯關系。

          第二百零九條 董事會可依照章程的規定,制訂章程細則。章程細則不得與章程的規定相抵觸。

          第二百一十條 本章程以中文書寫,其他任何語種或不同版本的章程與本章程有歧義時,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最近一次核準登記后的中文版章程為準。

          第二百一十一條 本章程所稱“以上”、“以內”、“以下”,都含本數;“不滿”、“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數。

          第二百一十二條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

          農業公司章程 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和其他有關規定,制訂本章程。

          第二章 公司經營范圍:

          生物制品的研究、開發及技術轉讓、技術服務,對養殖業的投資,農業技術開發、轉讓,農副產品加工技術開發、研究、轉讓,林業機械種植、機耕、挖穴,花卉、不再分包裝種子、肥料、農業機械、農具、農副產品(除糧油)的銷售。(上述經營范圍涉及許可經營的憑許可證經營)。

          公司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應當在申請登記前報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三條 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伍佰萬元

          第四章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股東未按照出資表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條 股東繳納出資后,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

          第六條 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置備股東名冊。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生產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七條 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利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Q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ǘ┻x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ㄈ⿲徸h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ㄎ澹⿲徸h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徸h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ò耍⿲Πl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ň牛⿲竞喜、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ㄊ┬薷墓菊鲁蹋

         。ㄊ唬⿲緦ν馔顿Y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

          第八條 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按照公司法規定行使職權。

          第九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每2月召開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執行董事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能履行職務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條 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股東會會議由鼓動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股東會會議作出除前款以外事項的決議,須經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十二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名,任期三年,由選舉產生。執行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任。

          第十三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偌蓶|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ǘ﹫绦泄蓶|的決議;

         。ㄈQ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ㄎ澹┲朴喒镜睦麧櫡峙浞桨负蛷浹a虧損方案;

         。┲朴喒驹黾踊蛘邷p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ㄆ撸┲朴喒竞喜、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ò耍Q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ㄊ┲贫ü镜幕竟芾碇贫;

          第十四條 對前款所列事項執行董事作出決定時,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由執行董事簽名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五條 公司設經理一名,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鞒止镜纳a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決定;

         。ǘ┙M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ㄈ⿺M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ㄋ模⿺M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ㄎ澹┲贫ü镜木唧w規章;

         。┨嵴埰溉位蛘呓馄腹靖苯浝、財務負責人;

         。ㄆ撸Q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以外的責任管理人員;

         。ò耍﹫绦卸率谟璧钠渌殭。

          第十六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1人,監事任期每屆三年,任期屆滿,可以連任。

          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十七條 公司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z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ㄈ┊攬绦卸、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ㄋ模┨嶙h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草案;

          (六)依法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十八條 監事可以對執行董事決定的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十九條 公司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須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條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

          第七章 股權轉讓

          第二十一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二條 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要再由股東會表決。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ㄒ唬┕具B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ǘ┕竞喜、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ㄈ┕菊鲁桃幎ǖ臓I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四條 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繼承股東資格。

          第八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五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個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委托國家承認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出具書面報告,并應于5天前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六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第二十七條 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由股東會決定。 第二十八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九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 第三十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散:

         。ㄒ唬┕緺I業期限屆滿;

         。ǘ┕蓶|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消;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規定予以解散。

          公司營業期限屆滿時,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第三十一條 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三十二條 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章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義務

          第三十三條 高級管理人員是指本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第三十四條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 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第三十五條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ㄈ┪唇浌蓶|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ㄋ模┪唇浌蓶|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ㄎ澹┪唇浌蓶|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ㄆ撸┥米耘豆久孛;

         。ò耍┻`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六條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一章 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三十八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一式四份,公司留存二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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