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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公司章程 工商

        時間:2024-09-28 22:51:04 公司章程 我要投稿

        公司章程范本 工商

          公司章程要怎么寫呢?有哪些規定?以下是小編分享的公司章程范本,歡迎大家借鑒!

        公司章程范本 工商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______等______方(人)共同出資,設立______有限責任公司,并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公司名稱:______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二條住所:______

          第二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公司經營范圍:(略)

          第三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公司注冊資本:______萬元人民幣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并由持有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并作出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3次。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五條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如下:

          (股東姓名、出費方式、出資額)

          第六條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五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一)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并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二)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三)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會或監事會成員;

          (四)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并轉讓;

          (五)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六)優先購買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七)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八)其他權利。

          第八條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三)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四)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六章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九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

          第十條股東轉讓出資由股東討論通過。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一條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第七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董事會、(或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秉;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三條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五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每年召開2次,臨時會議由代表1/4以上表決權的股東,1/3的董事,或者1/3以上的監事提議方可召開。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托他人參加股東會議,但委托書中應載明被委托人的權限。

          第十六條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注:如果公司不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并主持。)

          第十七條股東全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當代表1/2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但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決議,應當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紀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八條公司設董事會,成員為______人,由股東會選舉(委派)。董事任期______年,任期后滿,可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董事會設董事長1人,副董事長______人。董事長、副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和罷免。

          第十九條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總經理)(以下簡稱為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注: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董事會有關條款可不要。)

          第二十條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并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1/3以上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并應于會議召開10日前通知全體董事。

          第二十一條董事會對所議事項作出的決定應由1/2以上的董事表決通過方為有效,并應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二條公司設經理1名,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除應當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三條公司監事會,成員3人,并在其組成人員中推選1名召集人,監事會中股東代表監事與職工代表監事的比例為2:1、監事會中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監事任期每屆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注:股東人數較少,規模較小的公司可設1~2名監事。)

          第二十四條監事會(或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五)公司章程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八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為______年,由董事會選舉和罷免,任期后滿,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六條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股東會議和董事會議;

          (二)檢查股東會議和董事會議的落實情況,并向董事會報告;

          (三)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條約;

          (四)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會和股東會報告;

          (五)提名公司經理人選,由董事會任免;

          (六)其他職權。

          (注:公司設立執行董事而不設董事會的,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職權參照本條款及董事會職權。)

          第九章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七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第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應于該會計年度終了后60日內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八條公司利潤分配按照下列順序執行:提取10%的法定公積金;5%的法定公益金;彌補虧損;向股東按出資比例分配利潤。

          第二十九條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三十條公司為永久存續公司。

          第三十一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時;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第三十二條公司解散時,應依據《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部門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并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一章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三條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公司章程由股東會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三十四條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董事會。

          第三十五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經各方出資人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七條本章程應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1份。

          全體股東親筆簽字: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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